略论胡锦涛的公平正义观

2010-08-15 00:49王晓青
中共南昌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公平分配

王晓青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略论胡锦涛的公平正义观

王晓青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价值取向。胡锦涛针对我国改革发展的阶段性特点,提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指向,明确了实现公平正义的内容体系,深化了对效率与公平问题的认识,规定了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的路径和保障措施,开辟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新境界。

胡锦涛;公平正义;社会主义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体现,促进社会公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进程中,针对我国改革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对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并在理论上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新思路、新观点和新理论,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公平正义理论。正确认识和把握胡锦涛同志的公平正义观,对于进一步促进科学发展、推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概括地说,胡锦涛同志关于公平正义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维护公平正义的目标指向——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在高度发达的经济基础之上消灭一切不公正的社会现象,追求全人类的彻底解放,是马克思主义的首要价值和基本目标。社会主义的内在本质要求在利益分配上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1]。人民群众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人民群众也理所当然应该是享受生产成果、感受社会财富的主体。胡锦涛同志始终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他强调:“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2]“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这本身就体现了对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尊重,就是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十七大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更加明确了人民群众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内在地包含着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既契合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全面发展的思想,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的反映,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最终目的。人民推崇和向往公平正义,最终希望达到的也是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理想状态。在如何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问题上,胡锦涛指出,首先要把教育公平放在首位。他强调:“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3]教育是民生之基,是实现人类平等的伟大工具,对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其次,要高度重视居民收入分配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要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通过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4]第三,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公平。“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全的重要保障”[3],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也是人民共享劳动成果的必经之路。第四,高度重视民主权利公平。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3]此外,通过在居民收入分配,社会成员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文化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市场竞争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维护和促进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3]从“以人为本”到“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再到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这些论断鲜明地体现出胡锦涛公平正义观的目标指向,即把改革发展取得的各方面成果,体现在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上,体现在不断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上,体现在充分保障人民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权益上,使人们群众真正共享改革发展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社会成果和政治成果。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只有切实促进社会公正,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根据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公平理念来调节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才能够真正实现。

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容体系——“四个公平”

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人是社会的有机要素,是社会的主体。公平是社会主体间的公平,是主体在交往、发展和享有等方面权利和机会的平等,在正义的价值基点上是以个人作为着眼点、出发点和归宿点的。社会公正的核心是每个人都被公正平等地对待,给予每个人的劳动应得,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构建一个维护公平的原则体系。2005年2月,胡锦涛首次规定了“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4]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正原则体系,使公平正义具体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

首先,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立足点。它体现的是社会对所有成员的“不偏袒性”,即:不论社会成员所属阶级、阶层、社会地位、家庭背景、种族、性别及资本占有状况等因素如何,社会应赋予他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环境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平等权利,使他们在平等的起点上融入社会。权利公平是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的逻辑起点和实践起点。没有权利公平,就不可能出现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

第二,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础和条件,指社会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均等的生存、发展机会。“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的社会出身的影响”。[5]在权利公平的基础上,机会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首要前提。如果机会不公平,权利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就会流于口号和形式。机会公平虽然不一定必然导致结果公平,但没有机会公平就必定没有结果公平。

第三,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存在形式。它要求社会主体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受着同样的行为规则的约束。权利公平给了每个人平等地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权利,机会公平给了每个人平等地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机会,而规则公平使每个人受着同样的行为规范的约束,在同样的规则中展开竞争,体现着过程的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环节,并为最终实现结果的公平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第四,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理想目标。它赋予每个劳动者获得正当利益和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因素质、知识、能力、性别等的差异而使其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生活享受等方面产生巨大的或本质上的差异。分配公平是整个社会公平的根本内涵、实质所在和最高层次,它体现着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性和平等性,是人们评判社会公平与否及公平程度的直接和主要依据,是社会公平的实际体现和最终归宿。[6]

胡锦涛提出的“四个公平”,创造性地将公平的形式与内容有机统一起来,将公平的条件、过程与结果有机结合起来,深刻体现着经济社会发展“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这里的公平,不是抽象的公平,而是与人的利益的实现紧密联系的公平。换言之,只有真正做到“四个公平”,才能够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三、推进公平正义的关键——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辩证关系

效率与公平问题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活力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人民群众积极性的发挥。实践证明,效率和公平不是对立的,是互为基础、互相促进的。改革开放以来,党在理论层面与实践层面对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探索从未间断过。十四大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十五大提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从党的决议文献可以看出党对效率与公平关系问题的重视,这些要求的目的既是为了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又是要防止因收入差距过大引起的社会不稳定。胡锦涛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时期、新阶段,适时地作出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英明决策,对我国的收入分配理论做出了新的重大突破。他一方面提出要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同时又进一步强调:注重社会公平,特别要关注就业机会和分配过程的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强化对分配结果的监管。在党的十七大,胡锦涛对公平与效率的认识又有了新的更科学的论断:“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3]可以看出,“更加注重公平”的提法既继承并坚持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又增强了解决收入分配领域矛盾和问题的针对性。讲求效率才能增添活力,注重公平才能促进和谐,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这种结合既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加社会财富,又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内涵的丰富和完善,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突出体现。

四、维护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不断推进制度建设

制度,一般来说,是指社会成员共同遵守、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行为准则。哈耶克讲,“良好的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与原则,可以有效地引导人们最佳地运用其知识从而有效地引导有益于社会的目标的实现”。[7]制度是与公平正义相联系的。一方面,只有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持和拥护,才能有效地规范和调整社会上人与人之间、不同群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保证社会稳定和良性运行;另一方面,制度以其激励、约束、协调等功能,规定着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为人们的行为提供准则和规范,是正确处理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利益矛盾、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根本、最有效的保障。[8]以社会保障制度为例,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取得重大进展,在城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正在积极探索,新型合作医疗改革试点正在加快推进。但是由于制度设计尚未覆盖到城乡全体居民,这种制度性的缺失带来了农民工等社会人群无法享受社会保障。胡锦涛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3]只有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更具根本性、稳定性、长期性的关键环节,才能切实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和部署,胡锦涛同志深刻认识到,在我国现阶段实现社会公正,不仅要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人民民主的基本政治制度,而且要积极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立一套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相适应的具体制度和体制。社会公平正义的成果需要靠具体制度来维护和巩固,没有各项具体制度的支撑,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很难落到实处。为了充分发挥具体制度在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中的巨大作用,他进一步明确了涉及民主权利制度建设、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产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六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任务。通过建立和完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努力营造一个公正的社会环境,切实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教育,都能够进行劳动创造,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正当权益。这些制度性安排为制度建设继续向更广领域、更深层次拓展提供了经验,明确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制度完善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思路,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构筑了坚实的基础。

五、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途径——科学发展

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是一个长期的社会性问题,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应该通过持续的长期的科学发展来解决。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经验教训表明,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出现的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从根本上讲是由于生产力落后,物质基础薄弱,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在面对和解决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时,胡锦涛始终坚持把发展视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求“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明确“为什么要发展”、“为谁发展”、“实现什么样的发展”,使发展目的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强调让人民群众共建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发展,实现公平正义的首要条件也是发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穷不能实现社会公正。要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增加其幸福感和满意度,国家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在改革发展关键期出现的问题与矛盾需要靠“科学发展”来解决,推进公平正义更要靠“科学发展”,科学发展直接影响着现代社会的良性发展及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良好愿望。发展是解决当今中国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本途径,也是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正确道路。纵观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的提出,我们可以看到胡锦涛在认识和把握发展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内在关系方面,在公平正义的实现路径问题上有着清晰而明确的思路:“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9]只有生产发展了,“蛋糕”做大了,才能为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提供物质基础。不发展,无法摆脱贫困和落后,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勉强实现的公平也只能是低水平的。发展是公正的基础,公正是发展的动力。只有不断推进发展,促进社会物质财富增长,才能为消除社会不公正创造前提条件。社会公正本身就是科学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义,为科学发展提供支持和保证。[9]

总之,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探索与创新,赋予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以崭新的时代意蕴,从理论和实践上推进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当前,我国既处在发展的机遇时期,又处在改革的攻坚时期,同时也是各种矛盾的凸现期,我们既拥有进一步发展的各种有利条件,也必须面对不断出现的许多新矛盾和新问题。深入研究和学习胡锦涛的公平正义观,按照公平原则正确处理和解决影响社会公正的矛盾和问题,对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3.

[2]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4-03-10.

[3]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07-10-15.

[4]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6-27.

[5]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9.

[6]刘相,陈家付,臧传琴.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N].光明日报,2005-11-16.

[7]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北京:三联书店,1997.99.

[8]雷玉翠.论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J].甘肃社会科学,2009,(5).

[9]张宝林.研究论胡锦涛同志共享思想的科学内涵及价值导向[J].毛泽东思想,2008,(6).

[责任编辑:张洋生]

D261

A

1672-4445(2010)06-0008-04

2010-05-23

王晓青(1972-),女,河北邯郸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09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在当代面临的新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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