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辑】从黑龙江省政府获悉,为规范生乳价格秩序,从2010年第三季度起,黑龙江省、县两级生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将按季度确定区域内生乳交易参考价,并于第四季度开始实施。
为防止生乳价格大起大落,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畜牧兽医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生乳购销价格管理的意见》,决定在黑龙江全省实行生乳购销交易参考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定价机制。
按照规定,各县生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在物价和畜牧部门对生乳成本调查测算的基础上,根据生产淡旺季和市场变化等情况,按照购销双方都能接受的原则,协商确定区域内生乳交易参考价,并上报省生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省生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统筹确定并公布全省生乳交易参考价及其浮动幅度,连同审核通过的各县生乳交易参考价一并于每季度末下达各县,并于下季度实施。必要时,省生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可直接确定全省或某地的生乳交易参考价。
当生乳购销价大幅度低于经省生乳价格协调委员会审核通过、当地制定并公布的生乳交易参考价,造成奶农较大损失,经主管部门协调无效时,黑龙江省将对该地区的生乳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畜牧部门对当地生乳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进行监审和调查,制定生乳购销政府指导价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