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防范中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重要性

2010-08-15 00:44唐艳琼
中国民族民间医药 2010年12期
关键词:同意权知情医患

唐艳琼

湖南省湘潭市二医院,湖南 湘潭 411100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的社会问题日趋严重。为分析纠纷原因以便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作者对我医院近四年来发生的166例医疗纠纷进行了调查。统计表明,在各种医疗纠纷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患者知情同意权未被充分行使所造成的。本文将根据调查结果和当前医疗纠纷防范的实践对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重要性进行分析。

1 调查的的基本情况

1.1 调查对象 为2006年—2009年底所发生医疗纠纷有关的当事人和知情人。

1.2 资料来源 为该医院医务科2006—2009年所有的医疗纠纷档案登记材料和病历资料。

1.3 调查方法 为按调查设计的对象、内容分类建表并整理。

在4年的166例医疗纠纷中,患者及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没有充分尊重其知情权和决定权,在医疗疗效不满意时认为受到欺骗,感到人格未受到尊重而引发的案例有92例,占所有医疗纠纷的55.42%,因此,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在医疗纠纷防范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关键地位。

2 保障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理论依据与现实意义

2.1 履行告知义务是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

知情同意权是社会和法律赋予每一个患者的基本权利,反映了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近些年来相继颁布实施的许多卫生法规条例中都涉及到了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卫生部于1982年重新修订的《医院工作制度》,使手术签字制度在我国成为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一个象征。此后,还多次进行了完善,到如今已初步形成了较完备的一个法律体系。此外,我国《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因此,知情同意权是法律赋予患者的权利,对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是调整医患关系,以医患双方在医疗行为中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2.2 患者知情权是患者自主权的根本体现

随着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医学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强调人权的现代医疗也建立了一种“以人为本”的生物——社会——心理的现代医学模式,医患关系也逐步形成医患双方处于平等、合作、相互尊重的新型医学模式,患者表达愿望的要求和参与意识明显增加,对自主权的要求也日益迫切。我们必须明白,自主权是病人权利中最为基本的一种权利[1],是体现病人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患者在诊疗行为中的自主选择是医患关系中临床、心理、法律和伦理的基础,是民法自愿原则的体现。它有利于患者调整积极的心态,配合医方的治疗。医疗知情同意权,既是病人自主权的基本内容,也是病人自主权的根本体现,既能保障患者的利益,也能促进医方管理和医疗决策的系统化、科学化,从而为社会提供更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因此,实现病人的自主权,是维系医患关系的灵魂,也是医疗质量的保证。

2.3 知情同意权应是医疗工作中的一条基本行为准则

调查的166例医疗纠纷中,除医德医风、服务态度、违规违章、医疗技术方面缺陷外,未履行知情同意权在医疗纠纷中达55.42%的构成比,这警示我们为了防止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应该把病人知情同意权当作医疗工作的一条基本行为准则来执行。事实上,目前许多医师对病人知情同意权并不陌生,只是没引起足够的重视或尚未完全领会其内涵而已,大部分医师只知道施行手术前或特殊操作前给病人或其家属谈话签字,而忽略了知情同意权的其它内容。知情同意权的实质是:患者在接受医方诊疗服务过程中,有权利完全知悉医方对自己病情的诊查情况及后果,并可以对医方所采取的诊疗措施进行取舍[2]。也就是说,知情同意一方面强调医生有义务提供,病人有权利获知与自身疾病相关的充分的病情资料;另一方面强调对医师提供或推荐的诊疗应由病人根据自身疾病的特点、年龄、职业性质、家庭和经济情况、价值观等进行自主自愿的选择和决定。我国目前医疗护理已经由过去的以医院和医生为中心,改变为以病人为中心,进入了尊重病人,和病人共同医疗的新时代,落实患者知情同意权也就成了我国当前的一项迫切任务。因此,我们医务人员必须尽快改变传统的观念和思维,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落实当做医疗工作中一条基本行为准则来执行。

2.4 医疗知情同意是现代医疗服务形势对医师提出的基本要求

以患者为中心的现代医疗服务模式的主要内涵与特点,在于强调医患之间的相互沟通,注重患者的主观感受,要求医务人员注重患者的社会属性。一种有效的医疗服务模式,需要同时重视疾病的诊断、治疗,还必须关注患者的发病与患病经历,了解患者的思想与态度,疾病对机体与身心功能的影响,对医生治疗方案、措施与态度的期望等。此外,还需了解患者的生活习惯与社会环境等,这就要求注重医患沟通,尊重患者知情权,以利患者参与医疗决策,达成共识。由于医疗服务是一种面对无数未知领域的高风险服务,临床医学具有许多不确定性,为此,也应强调尊重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而且用医疗知情同意权来平衡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可以避免一些医疗纠纷的产生。如果医护人员忽略了患者的知情选择的需求期望,完全凭自己的经验或书本上的知识进行判断决策,很容易产生矛盾,尤其当治疗效果不佳,特别是给患者造成身心损害时,则更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如案例:患者谭某,男性,62岁。因右小腿表皮瘤样增生并癌变而入院,欲行右下肢截肢术。医生在体查时,发现右腹股沟肿块,疑为鳞癌转移。但医生未告知患者及家属是否重新选择手术方式,仍按原治疗计划对其实施了截肢手术。患者出院一年后右腹股沟肿瘤增大,病情恶化。故患者及家属以医生未履行告知义务,致其选择了不当术式为由,而起诉医院。因此,给医患双方更多的互动空间,有利于发挥医患双方在诊疗中的协同作用[3]。让患者享有充分的知情权,了解其疾病的预后、诊疗方法的利弊、费用,使患者有机会参与医疗决策,将获得病人的信赖,减轻不必要的心理负担,也使病人对治疗结果有切合实际的期盼,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有心理准备,从而促使医患双方相互理解、依赖、支持和谅解,将会有助于减少医患矛盾,改善医患关系,提高治疗依从性,达到最佳治疗效果,医患关系也将最终转变为医患关系的最高境界——共同协作的伙伴关系。

3 履行告知义务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医护人员应根据具体病情,选择适当时机或方式,避免对患者疾病治疗和康复产生不利影响,以患者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病情及致病原因、医疗目的和作用,将病情诊疗措施以及有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如实地告知患者,使患者及时了解有关诊断、治疗、预后等方面的信息,以行使其对疾病、诊治的相应权利。其次,告知时应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注意谈话方式和态度,对患者态度要和蔼亲切,语言要温和诚恳,避免恶性剌激,做到热情大方、真诚,介绍病情时不能用“没事”、“不可能”、“一定会”、“保证会”等不负责任的话和不确定的话,否则,易形成医患纠纷隐患。因此,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既要体贴关怀,又要掌握原则,要善于做好患者及家属的思想工作。有关病情恶化,预后不良等情况,如不能直截了当地告诉患者时,可先告知其近亲属,也可分期分次告知,术前谈话应注重向患者交谈手术方式、并发症、意外和手术预期效果,签字须本人,在患者因受疾病打击等因素的影响而难以决断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在履行告知义务,实现患者知情同意权时,原则上应尽可能书面化,在紧急情况下无法书面告知时,应当明确要求其在事后临床医务人员或其他相关医务人员忠实详细进行的记录上签字证明,作为医学证明材料。最后,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必要时对家属也不能泄露。

综上所述,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是法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医学发展的客观要求,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医患关系中临床、心理、法律和伦理的基础,是维系医患关系的灵魂,也是医疗质量的保证,对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告知病情应根据病人病情、疾病种类和心理承受能力区别对待,并注意告知时机、方式和效果,保护患者的隐私,从根本上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1] 施卫星.病人自主权:未来医患关系的根本立足点[J].医学与哲学,1999,20(2):1-3.

[2] 张宝珠,刘鑫.医疗告知与维权指南[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101.

[3] 蒋源,李艳.人权视野中的医患关系转归[J].医学与哲学,2005,26(6):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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