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媛
(南京林业大学 江苏南京 210037)
公民是国家的个体基石,公民教育对于公民个体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都是一个必备的先决条件。公民教育作为现代性社会的基础教育,对于任何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现代性进程的加快,公民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已经日益为人们所认识。大学生是我国社会成员中的特殊群体,他们将成为现代化建设的中流砥柱,其公民素质的高低影响着全社会素质的发展方向,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成败。大学生成为公民教育理性研究的有效载体。通过公民教育,可以帮助大学生培养起良好的现代公民意识,理解公民的深刻内涵,真正认识到作为一个现代社会公民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自觉将国家和民族对大学生的期望和要求内化为自身的行动。
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的国民处于集体主义的话语体系当中,“公民”一词也只是在法律文本上“务虚”地存在着。而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与“国家”相对的概念被政治化了的语辞“人民”所替代。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担当“公民教育”使命的思想品德等课程以政治性的阶级意识、摒弃个人利益的集体主义作为主要内容。“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舍小家,为大家”等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前提是政治性的阶级情操。在这种“公民教育”的熏陶中,在学生所积累起来的“公民(人民)意识”中,“当家做主人”或“做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的主要表现就是将自己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共产主义或集体主义事业中去。这个时期,我国的公民教育是以集体主义的语体形式出现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社会从“以阶级斗争为纲”中走了出来,在逐步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之后,整个中国社会迅速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融入世界大市场中。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达,法律也在社会关系中逐渐成为主要的行动依据。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大学的思想品德课程增加了有关市场经济以及法律意识的内容,并且其比重也越来越大。虽然这些课程仍然保持了一定的集体主义话语特色,但是集体主义的价值热情却受到经济浪潮的冲击,在现实教育和现实生活中,集体主义话语出现边缘化现象,而权利意识却日益觉醒。
在新时期的大学生公民教育实践中,教育工作者发现教育对象在对权利与义务的认识上发生了分离:一方面有极强的权利意识,另一方面义务意识却十分淡薄。在一贯的公民教育中,一方面通过强调法律的“国家神圣”,使学生经由对国家的敬仰而达至对义务的理解,从而也赋予义务以神圣的色彩,这主要是受集体主义取向的影响;而另一方面通过强调法律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使学生经由对利益的体察而达至对权利的理解,从而也赋予权利以功利的色彩,这是受功利主义取向的影响。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这两方面并不在同一层面上言说,认识义务时强调法律的地位,而认识权利时却强调法律的功能。在一个不断被利益浪潮侵蚀的社会中,人们常常对神圣而外在于个体的事物避而远之,对利益却趋之若鹜。权利与义务脱节,不能在完整的权利与义务体系中被教育对象认识和接受,如此树立起来的义务观对教育对象所产生的实际影响是个体与义务的疏离,使得义务被漠视;而这样树立起来的权利观却造成了权利与个人主义的合流,使得权利被高举。因此,多年来的大学生公民教育的主要特征是透过法律意识的建立树立个体的权利与义务观,而实际上却在无意中高扬了个人主义。这种个人主义形成了对现代社会的巨大冲击。
从以上对我国大学生公民教育阶段性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过去的公民教育要么站在集体层面,要么站在个人层面进行言说;前者高扬义务,后者高扬权利,两者都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偏废和异化。在一个健全的公民社会中,权利与义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大学生公民教育要实现现代性转型。
公民教育要向引导学生从社会的层面认识权利与义务的方向转型。现代社会必然是一个公民社会,个人生活在现代社会就意味着其必然是一个公民,权利与义务将其与社会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此外,站在功能主义的视角看,社会的运行也是每一个个体参与的结果。因此,公民教育应当引导学生透过对自己与他人以及自己与社会的关系来认识个体与公共的关系,认识到自己不可能脱离他人或社会而活着(权利),而且社会的运转有赖于每一个个体的参与(义务)。公民教育应当引导学生在这样的层面上理解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必要性,理解权利与义务的社会组织功能而不仅仅是政治功能;引导学生从生存性的社会层面而非单纯从国家性的集体层面或现代性的个体层面来支撑公共空间、捍卫公共价值、保卫公共性、维护现代社会的基本生态。
教育的实现包含一定的前提,即要有教育者、受教育者、教育内容和理念以及适当的教育环境。大学生公民的培育不是只靠单纯的教育就可以实现,而且要培育的也不仅仅是个体的公民,更重要的还有适合公民存在的社会环境,包括人们普遍认可的公民价值观念以及传播这些价值观念的手段与方式。从这些维度出发,我们可以发现目前的大学生公民教育存在缺失。
公民素质的高低是开展公民教育的基础。公民教育的对象是公民,是具有公共生活品格与公共精神,以正确方式和高度责任感主动投身于公共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人,公民教育是以这样的公民理念为核心和目标开展的为公民社会培养好公民的过程。成熟的公民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和社会的关系、所拥有的政治权利,知道通过合法化和制度化的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知道如何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政府活动。而我国目前合格的成熟的公民数量还较少,大量公民的意识、道德、知识、技能还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对自身的权利、义务认识不足,不知道或不愿意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缺乏适应流动性、竞争性、匿名性社会的道德规范,不能建立信任、合作、妥协的交往方式;知识技能欠缺,对相关制度规定理解不够,缺乏表达、维护权利的知识与能力等。因而,在我国,许多公民或者参与社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不够,或者以非理性的方式进行社会活动,不但不能解决社会问题,反而形成了新的不和谐因素,这一客观现实使我国的公民教育举步维艰。
“公民教育”的核心在于表明公民既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家的治理当中,又要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民身份主体性的确立只有通过公民教育的过程,才能够逐步产生对公民角色的认同,进而产生对充满活力、自我管理的公共精神的追求。公众精神的观念主张公众不应仅仅追求自身利益,而应追求公共利益。我国现在的公民教育活动往往还在服从于行政部门的工作需要,更多地注重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是大学生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然而政治思想教育并不是公民教育的唯一内容。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课没有从公民身份的角度,而更多地是从国家的角度和整体社会的角度对大学生进行灌输性说教,使大学生的公民主体性受到了压制,大家只有被动地接受。在思想政治教育的精神领域,也忽视了公共精神和“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大学生只在理论上被动地感知政治与国家的发展,没有更多的参与机会和参与热情,只顾个人自身发展,缺乏对公共领域与公共利益的关注,从而对政治生活产生冷漠感与距离感,甚至产生排斥感。显然把公民教育仅仅界定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显得过于狭窄,如何针对我国现代化的特点建构公民教育的内容框架是大学生公民教育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传统中国社会在治理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的治国方略时,都是采用的“德主法辅”的治理模式。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实现了国家的稳定与民族的统一,而其背后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宗法家族的社会组织结构、高度集权的政治统治模式、熟人社会的人伦道德规范所形成的一种超稳定的社会结构。作为自治领域的社会隐退,各种社会资源由国家统一控制,社会成员的生活由国家统一安排,公民个人缺乏选择的权力和空间,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参与、权利的行使、利益的表达通过各种各样的单位和集体进行,反映在思想观念上就是缺乏个体观念、公民意识淡漠、单位人意识突出。因此,不仅公民缺乏参与政治,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要求,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力,为参与政治提供组织保证的公民教育机构更是受到限制。
由于缺乏公民文化的传统,改革开放前,公民教育在我国曾被等同于资产阶级教育而成为政治禁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的变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源自西方话语体系的公民社会在我国的发育和形成成为一种自觉,公民社会的成长体现了中国自身社会建设的需要。作为承载和传播公民文化的手段,大学生公民教育伴随我国公民社会的兴起而逐渐走入学界视野,并日渐显示出时代价值。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和前提,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向国家、市场与公民社会二元结构的转变,愈来愈多的政治空间和社会空间得到释放,公民参政议政的愿望、投身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不断提高。 “一个积极的、参与式的公民社会不但能够促使国家更加负责任地面对公民的需要,而且可以弥补国家能力的不足,以便促进官民合作为基础的治理与善治”。[1]而公民社会的形成与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在客观上有其生存发展的土壤,也需要主观上的积极介入和引导。通过公民教育传播公民社会知识、培养公民意识、弘扬公民精神,提高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能力和水平,塑造合格的公民,这无疑是公民社会孕育和发展的基础性要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有效的公民教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竞争为特征,以多元利益主体的共同存在为基础,不同利益主体为了在竞争中获得更大的利益,一方面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寻求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另一方面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进有着强烈地渴求。在这种力量的推动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同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一致的公民主体意识、平等意识、理性思维的确立,必然要求对大学生加强公民教育。
公民是社会的主体、国家的主人,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2],“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3]。社会主义公民教育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息息相关,一个充斥着臣民思想的国度是无法真正实现社会民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其基础和最终落实在于政治民主制度的建构,在于公民社会的建设,在于公民政治伦理素质的提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然要求公民的政治参与。而这一方面要求政府给公民以公平均等的政治参与机会,另一方面公民本身也要有充分运用各种政治机会的能力。人的发展是能力的发展,人的自由是运用发挥自身各种能力的自由。而要让全体公民都有参与民主政治的政治能力,就需要首先提供充足的公民教育资源。”[4]可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一方面离不开公民教育,另一方面又为公民教育提供了条件,二者相辅相成、互促共进。
公民教育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切呼唤。胡锦涛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5]。保障公民权利、强化公民意识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切呼唤,公民意识的强弱标志着公民作为国家主体的自我觉醒程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公民群体。因此,培育公民具备健全的公民意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而培育大学生公民意识则正是公民教育的核心任务之一,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树立都要以健全的公民意识为基础。○
[1]俞睿,皋艳.公民意识:中国政治现代化的驱动力[J].民主与法治,2006,(1).
[2][3][5]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07-10-25(1).
[4]万俊人.政治哲学研究:历史、现在与未来[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