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君
(华北电力大学 河北 保定 071003)
实践证明,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大都存在着贫富差距问题,但随着社会公平公正制度的逐步建立,贫富差距不但没有扩大,反而有进一步缩小的趋势。然而我国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思想下,我国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各行各业也处于迅猛发展之中,但与此同时,社会也出现了许多不和谐、不安定因素,各种突发事件频频爆发,社会冲突层出不穷,地区差距、行业差距、城乡差距等一系列差距问题日益凸显,折射了社会转型之痛,也从深层次反映了贫富两极分化日益拉大这一事实。我国的贫富两极分化不论从静态层面还是从动态层面都已经突破了合理限度,由此使得社会不安定因素日趋增多,社会秩序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实现社会稳定的任务任重道远。如何遏制两极分化进而实现共同富裕成为实现社会稳定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我国不能走两极分化的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本质是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和根本保证,而社会主义本质的发展又必须在稳定的环境中进行。作为社会主义本质重要方面的“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容自然也就在确保社会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大幅度提高,国民生产总值节节攀升,各项人均水平也处于理想状态,但是财富却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就可能出现两极分化的严峻形势。在这种形势下,随着社会发展,两极分化的趋势就会日益扩大,这就会逐渐引起人民群众公愤,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阻碍社会的发展。因此,遏制两极分化是实现社会稳定的重点。同样要达到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状态,又必须以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前提。社会稳定则可以保持政策连续性,加快经济发展速度,以经济发展带动其它各方面的发展,才能全方位的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总之,遏制两极分化与实现社会稳定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遏制两极分化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关键,稳定的社会环境又是遏制两极分化的根本前提。
从发达国家、东亚及拉美国家的经验教训来看,贫富差距的大小对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公民维权、公正意识很高的发达国家中,公民能够心甘情愿地接受这种差距,在于这些国家的贫富差距相对较为合理。而“拉美化”的教训却对我国的贫富两极分化敲响了警钟,虽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较高,但社会财富高度集中,贫富悬殊过大,两极分化严重,社会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当前我国的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各种利益冲突也不断增加,由此对我国的社会稳定造成了复杂而深刻的影响。对此,应吸取“拉美化“教训,着重分析两极分化对社会稳定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从中挖掘根源,探寻治本之策。
目前,我国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公的现象,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的“马太效应”愈加明显。许多“穷人”对“富人”怀有强烈的“仇富”心里,提及富人一般都与以权谋私、权力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挂钩,认为社会对其不公;而“富人”也没有发挥应有的“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作用,不断的在“剥削”、压榨“穷人”以求更富,穷人们得不到应有的待遇。这就致使“富人”与“穷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加剧,报复、绑架、跳楼等事件时有发生,社会不满情绪更加滋生蔓延,从而引发社会的局部冲突甚至影响到全国。
随着贫富差距的日趋拉大,两极分化有愈发严重的趋势,穷人对政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政府的“作为”却常令人失望。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政府的公信力正在逐渐下降,公众对政府缺乏充分的信任感。处于“社会低层”的大多数人除了对“富人”存在仇富心理之外,对政府也存在不满,认为他们之所以穷是由政府制定的政策、法律造成的,对社会制度产生怀疑,也与政府的合法性相抗衡,进行上访、罢工、示威,寻求改变,而有些基层政府却没有尽职尽责,盲目地对“穷人”一刀切,不仅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挑战,而且也削弱了国家的凝聚力,影响着社会发展和政治稳定,因此必须尽快采取措施缩小贫富差距,遏制两极分化趋势,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稳定。
现代犯罪社会学理论指出,“一个社会只是贫穷或者只是富裕均不产生犯罪,但一个社会贫富差别悬殊就会产生大量犯罪。”这说明贫富差距与犯罪率是正相关的,贫富差距越大,违法犯罪活动就会越严重。从我国的犯罪案件来看,1981-2004年,我国犯罪率从89起/10万人上升到363起/10万人,犯罪率以6.3%的平均增长速度在快速上升。[1]由此可见,贫富两极分化的后果非常严重,既扰乱了社会治安,又会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威胁社会稳定。贫富差距问题是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经济根源,确保社会稳定长治久安必须缩小贫富差距、消除两极分化。
正如孙立平所言,“现在的贫富差距已经不是单纯的贫富差距,而是已经定型为社会结构,而难于改变。”[2]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合理的科学的社会结构应该是“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大多数人是中产阶层。然而我国的社会结构却没有因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而成为橄榄型结构,相反因为贫富差距的日益拉大,社会结构畸形发展为“金字塔形”社会结构。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上下阶层之间的矛盾,更对我国的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的现实威胁,这是因为“分化造成了社会结构紧张,而结构紧张使社会关系处于敏感状态,十分容易激化社会矛盾。”[3]
虽然贫富差距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较为常见,但是如果贫富差距过大就需要从根源上发现问题,即此国家的制度、政策、法律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我国贫富差距日益拉大的事实使得处于“社会底层“的大多数人购买力不足,社会消费不够,拉动经济无力,作为拉动经济增长”三驾马车“之一的消费政策法律还不够健全,由此严重影响了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同时,贫富差距日益拉大是分配不公的表现,这引起了公众的不满、社会心理的失衡,而且它还隐藏着腐败、权钱交易、寻租行为、行业垄断、行业不正之风等与制度建设对立的内容,这对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的完善造成了不利的影响,从而对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
目前,我国的基尼系数已从1988年的0.382扩大到2010年超过0.5,已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收入差距警戒线,由此显示了我国贫富收入的巨大差距。据2004年调查,高收入群体人均收入为低收入群体的十倍,而总体趋势继续扩大。收入差距扩大的逐年累积必然形成财产差距的不断扩大,从金融资产角度看,我国60%-80%的金融资产为20%的高收入者所占有,80%的中低收入者只持有20%的金融资产。[4]
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一定程度上诱使“穷人”产生仇富心理,从而容易引起社会心理的不平衡。虽然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存在大量的“穷人”,但如果长期存在这种情况,就会损伤社会的公正原则且降低社会的诚信程度,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而且“‘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局面可能诱发贫困群体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的强烈愿望。当他们愿望得不到实现时,有可能采取非正常的手段达到目的,从而影响社会稳定。”[5]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大体处于同一水平。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城乡之间的差距不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都呈现日益扩大的趋势。有关数据统计显示,199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425元)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162元)之比为2.51:1,而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22元)与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2936元)之比为3.21:1。[6]
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使得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城镇人口过剩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城市社会治安面临巨大挑战。同时,农村劳动力缺口愈发明显,子女、妇女留守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发展,人心所向、政策导向、社会指向发生变化,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
据国家统计局调查,1985年东、中、西部地区人均收入比率为 1.15:0.88:1,1995 年比率为 1.42:0.97:1,而到 2003 年,东、中、西部地区人均收入比率达到2.6:1.3:1,东部地区明显领先于中西部地区。人均生产总值最高的上海达46718元,已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而最低的贵州仅为3603元,前者是后者的12.9倍。[7]由此可见,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居民收入差距呈日益扩大趋势。
地区差距过大使得地区间资源配置不均衡,经济发展程度不平衡,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不同步,对我国的地区关系、民族关系造成重要影响,进而影响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对各地区间乃至全国的社会稳定产生不利的影响。
近年来,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1990年行业之间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之比为2.7:1,1995年差距扩大到 3.9:1,到 2004年,进一步扩大到 4.25:1。[8]行业收入差距的扩大影响了我国中产阶层的形成,容易引起阶层冲突,导致社会结构失衡甚至畸形发展,促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影响社会的和谐。
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收入最高的10%群体和收入最低的10%群体的收入差距,已经从1998年的7.3倍扩大到2007年的23倍。由此可知,不同群体尤其是上层、下层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扩大,先富群体与贫困群体的收入差距出现继续扩大的趋势。这种差距在一定程度上与当前国家政策有关,凸显了社会群体的收入水平出现了等级性分化。近年来日益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也从侧面反映了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纠葛和因收入差距而容易激化矛盾这一事实。所有这些因素都对缓解群体间冲突、消除对立分化和调动不同群体成员积极性、促使群体间共同发展进而维护社会和谐、实现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我国出现贫富差距拉大的趋势,与我国的收入分配政策密切相关。因此,要逐步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加强对收入的结构性调控,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积极利用税收政策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并适度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充分发挥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调节作用,在确保低收入者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同时,调整收入初次分配和再收入分配政策。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加大收入再分配的政策力度,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缩小收入差距。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确保低收入者生活水平,缩小与高收入者之间的贫富差距。应逐步地将社会各阶层的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险统一规范,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支付保障机制,提高社会保障标准。
调节税收政策。税收政策能够调节“富人”与“穷人”之间的收入平衡,通过差别性的税收政策适度调节富人群体的收入,使其财富既保持在一定范围之内,又不致打击其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目前,我国的贫富差距已经定型为社会结构,仅通过政策调整来缩小贫富差距略显不足,尚需解决社会结构问题。不同国家的发展实践证明,中产阶级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对此,我国必须大力培育中产阶层,使广大“穷人”脱贫进入中产阶层,努力扭转我国“金字塔形”社会结构,建立“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社会结构。同时,要保护和拓展社会流动的渠道。“在一个贫富分化较大的社会中,一种相对畅通的社会流动渠道以及较多的流动机会,则是抵消贫富差距过大的重要机制。”[9]通过提高低收入家庭的就业率和教育水平完善下层向上流动的机制;通过鼓励正当竞争、加大对社会资本力量的调整力度提供更多的流动机会,以此来逐步优化我国的社会结构。
实践证明,受教育程度与我国的贫富两极分化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基础上,扩大受教育者的比重,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素质,开展职业培训教育,使更多低收入家庭子女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和能力,通过知识改变命运,增强其竞争力。同时,加强对“富人精英”阶层的素质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摆正思想,积极配合国家的各项法律政策,使其能公平对待低收入群体,坚定为国家和社会多做贡献的信心。
近年来,我国城乡、地区、行业、群体差距日益扩大化的趋势给富人通过行贿等手段以获取更多财富和权力提供了较大余地,滋生了官员腐败的土壤,由此使消除贫富两极分化的难度进一步增大,社会不满情绪进一步加深,社会不稳定性因素愈发增多。为此,要进一步严厉打击腐败,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通过规范权力运行、群众参政议政等手段重塑执政党和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的威信。强化反腐败,就要将权力运行置于阳光下,增强权力运行的公开化、透明度,如进一步规范财产申报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也要通过多种渠道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预防寻租现象的发生。去年我国成立的预防腐败局,就为进一步打击贪污腐败提供了机构保障,增强了反腐败的针对性、可操作,也进一步提高了反腐败的效率。
[1][9]胡联合,胡鞍钢.贫富差距是如何影响社会稳定的[J].江西社会科学,2007(9):142.
[2]张敏.化解贫富冲突要在调整社会结构——孙立平访谈录[N].南方周末,2007-09-27.
[3][5]李强.转型时期中国社会分层[M].辽宁: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
[4]李云才,梁卫平.控制贫富差距 构筑和谐社会 [J].消费经济,2007,23(2).
[6]张保平.治理两极分化 促进和谐发展[J].市场论坛,2007(5).
[7][8]赵琼.构建和谐社会重在遏制分配的失衡 [J].北方经济,20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