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半私有制性质

2010-08-10 09:21黄奕杰
海峡科学 2010年11期
关键词:联产承包责任田山林

黄奕杰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半私有制性质

黄奕杰

三明市三元区委党史研究室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实行30年,经过“包工”、“包产”、“包干”、“包田”等不断深入和普遍的“联产”、“统一核算”,到“联产”、“统一核算”逐渐减少的过程,结果是农民对土地、山林和滩涂等基本生产资料的长期占有、经营和使用,以及从它们转化形式产生的收益的可支配程度逐渐加大并继续固定,“肢解”了原来农村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成农民对农村基本生产资料的实际长期占有和收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呈现私有制性质,是私有制的过渡形式,即应摒弃集体所有制观念,承认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农村基本生产资料半私有制。

现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占有、经营、使用农村集体基本生产资料的几种形式:

1978年农村相继正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各地纷纷和农民签定5、10、20年等各不相同的长期不变合同,目前30年已过,全国大部分地区不见根本性调整和改变的迹象。为稳定“三农”,调动农民积极性,这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得以继续,农民将长期占有、经营和使用农村集体基本生产资料。以福建省三明市区城中、城郊和乡间农村的情况为例,来看看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长期占有和使用农村集体基本生产资料的几种形式。

一是城中村情况。城中村的土地因城市建设需要,已全部征用完毕,城中村没有土地,所得征地款一般分为两部分,即按规定30%留集体,70%分给村民(各村具体比例不同,但村民都占接近70%的大头)。其中征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的征地款,70%部分按全村农业户口,分给每个村民,征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征地款,按本村民小组农业人口分,这样村民已经不同程度地占有了约70%的征地款。余下约30%的征地款,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都用于购置固定资产,如房产、店面、市场等,其中村民委员会征地款购得的固定资产,由全体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小组购得的固定资产,由本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固定资产经营使用获得的租金等各方面收益,除正常办公费外,全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收益,由村民委员会针对全村农业户口的村民,以成年补贴、退休金及其它形式发放,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收益,针对本村民小组村民发放成年补贴、退休金及其它福利。所谓成年补贴,是村民自治村规民约规定的,按当前的水平,只要是本村农业户口,不管有无一份工作,凡男18~60岁、女18~55岁的村民,可享受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如有,可双重享受)每月700元的成年补贴。所谓退休金,亦是村规民约规定的,男60岁、女55岁以上的农业户口村民为退休村民,可享受村民委员会每月800元的退休金。以及其它许多种村民福利,如老年节等节的过节费、村民子女考上大学一次性助学费、村民安葬费等,均是从村集体收益中支出的。这样又实现对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剩余部分购置固定资产的再次收益。其中城中村绝大部分村民小组因规模小,易于形成一致意见,已经把固定资产处理并分配完毕,所剩属村民小组的收益已经不多,实际收益大头在村民委员会集体收益这里。二是城郊村情况。城郊村有一半左右土地已经征用(各村比例不同),还剩一半的土地仍然是村民的责任田。已征用土地的征地款使用情况和上述城中村一样,即分掉70%,30%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用作村委会日常费用、成年补贴、老年退休金和村民福利,所不同的仅仅是其中一些细节。比如,城郊村往往因征地少固定资产不多,“村财”比较薄弱,仅给被征了地而没有责任田的成年村民每年2000元左右的成年补贴(由村民委员会安排工作的便不再享受),有责任田的村民不享受成年补贴。也发放老年村民退休金和村民福利,数额依据“村财”可支持的程度发放,比城中村更少。未征用的责任田,仍然按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的分田状态,征者不补,有者不退,由承包人长期经营使用。三是乡间村情况。乡间村集体基本生产资料除土地外,还有山林(包括竹山)。先说土地,土地可分成占总土地90%以上的责任田和仅占10%以下的村集体“机动地”,村民按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分责任田的状态,长期占有使用至今不变,村集体掌握少量“机动地”,这部分才拿来在村民之间调剂余缺。再说山林,也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分的,村民已经称作“自己的山”,还有一部分因各种原因当时未分的至今未分,仍属集体所有。则已分的“自己的山”,由承包人作为自己的山林长期经营使用,集体山林则成立林业股东会,统一经营、统一收益,在全体“有份”的村民间共同分配受益。

从以上分析来看,城中村村民一是通过分配大部分征地款,二是通过用剩余的小部分征地款购置的村集体固定资产形成的收益,分配成年补贴、老年退休金和村民福利等形式,实现对村集体基本生产资料土地的实际占有。城郊村一部分通过“集体土地—征地款”渠道,通过“征地款”实现对村集体土地的实际占有,一部分通过“集体土地—征地款—固定资产(房产、店面、市场等)—收益”渠道,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地租”,由村民长期固定收入,也就是村民通过“地租”实现对村集体土地的实际占有。还有一部分则是长期不变的责任田。乡间村主要通过占用责任田和“自己的山”,以及集体山林统一受益两部分实现对村集体基本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通过以上几种形式,“肢解”农村集体基本生产资料所有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已具备半私有制性质前已述及,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后已实行30年,这几种形式的对村集体基本生产资料的占有、经营、使用和收益,已经不同程度地经过10年,20年,甚至30年,显然已经算是长期的了,而且目前还在朝着深度、广度和固定化方向发展。

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征地款分到村民手中,已经成为私有,又不可否认,城中村和城郊村属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固定资产(如房产、店面、市场等),只要无大起大落的非正常变化,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继续长期经营和使用,其收益长期由有农业户口的本村或本村民小组村民得到,并且其后代(按村规民约规定只要具有农业户口)还可继续收益,直到析产分割,私有化为私人财产。城郊村责任田的经营使用却饶有趣味。三明市区城郊村的责任田自分配后,绝大部分村至今没有全村性调整过,连婚娶丧退(指退休)生(指生育)都不调整。征用到谁的地,谁的责任田就没有了,转为领成年补贴或由村委会安排工作(有安排工作则不领成年补贴)。按城郊村村规民约规定,老年村民退休后如要领取退休金,责任田应退还村委会重新安排给成年而无责任田的其他村民,但实际历来没有村民退回由其他村民耕种,退休村民的责任田均是转给长大了没有责任田的子女(或长大而没有责任田的孙子女),如子女(或孙子女)为非农业户口,或已由村委会安排到村实体工作了,或没有子女(或孙子女),则该村民会选择把责任田转给侄子女(或侄孙女)等亲戚(实际碰到这种情况很少),转换承包的手续,到村委会登记即可完成,因此城郊村的责任田实际上也成为可继承的自有土地,在父(母)—子(女)—孙(女)间传递,总是由原承包户占有使用。婚嫁和死亡也是这样,并未转到其他村民手中,而由自家人承续使用。乡间村的责任田和责任山就更有趣味了,90%的乡间村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有部分村民拿出“土改”时的土地证和山林证(有少数村民保留下来),没有“两证”的也通过其他证明,要求按“土改”时分田分山林的情况分回“自己的”田地和山林,结果村委会为省事和满足大多数村民愿望,也以为这样合情合理,本来就是他们的,于是按“土改”时分田分山林情况归还各户土地和山林,只在一些人口有大的变动的户,通过“抽多补少”方式,求得相当程度的平衡。这可以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定程度上是在恢复“土改”时的状况。在以后的承包期内,老年村民死亡后(乡间村由于“村财”薄弱,还无村民退休金制度),责任田按村规民约规定,应归还村民委员会重新分配,但也和城郊村的责任田一样,因该村民子女(或孙子女)长大成人,该份责任田自然转到子女(或孙子女)名下,仍由该户承包经营。姑娘出嫁也是转到自家人名下,由自家人承续使用。村民死后实在无自家人或亲戚接手了,才拿出边远的一份坏田,交还给村委会,村委会把这份地归入“机动地”,大块的好责任田则始终留在村民自家里不交出流转的,因此这各户大块的好的责任田实际上都是没有变化过的。村里若有调整,也只实行小调整,即村里留的少量“机动地”(一般是无人要的“坏田瘦田”),在因婚丧嫁娶生而引起农业人口变动、成人而无地的村民间作小调整,且不是每年一小调整,各村均有自己的村规民约,五年、十年、十五年一小调整而已。不管是城郊村还是乡间村,这几乎是可继承的责任田,假如自己不种的话,可以出租的,按现在的价,大约每亩每年收租金1000~2000元,依各自双方自己去约定。山林因为调整难度大,手续复杂,一分下去就成定局,谁的就归谁,与私有山林一模一样。村民均视为自己私有的山林,投入资金、人力作长远管理经营收益,因而对山林精耕细作。以至现在有的农户年产笋干数千斤,毛收入十万元上下,有的农户年产笋干百余斤,毛收入两千元,收入悬殊很大。但群众已普遍承认分下的山林(竹山)的私有性质,没有任何怨言。

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有权调动内部的土地、山林、人、财、物,有权支配集体经济生产、交换、分配的权力和格局,不再适应发展的要求,于1984年相继普遍撤社建乡、政社分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村民自治的实施,农村经济生活完全从政权中独立出来,自由在市场经济中冲浪浮沉。村民的私有财产观念、经济民主意识大幅增强,村民通过自治方式,因地制宜、各具特色地解决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山林、滩涂的分配和收益,实际上“肢解”了农村集体所有制,促使基本生产资料不断的和渐进地私有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联产”部分除集体的小部分需“统一核算”和分配外,已没有大范围的“统一核算”,“承包”部分实际变为“长期”或“自有”、“私有”,主要生产资料土地、山林、滩涂,只是没有私有土地证,碰到建设需要而征地等还不能自主掌握控制,还不能大范围公开自由买卖外,雇工、租赁、合同流转、私下转让均可,因此实际上已是不完全、不自由的私有制,即已具半私有制性质。因此,可以1984年全国性撤社建乡、政社分开为界,1978年至1984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仍可视为集体性质,而把1985年以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应视为农村基本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过渡形式,即半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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