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扬金
(南通大学法政与管理学院,江苏南通226019)
社会权力与惩防腐败体制创新研究
张扬金
(南通大学法政与管理学院,江苏南通226019)
社会权力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因资源的拥有而具有的对社会的影响力和支配力。社会权力从功能角度,可区分为顺向为社会权力与逆向为社会权力。顺向为社会权力促进与维护社会发展;而逆向为社会权力与社会发展相背离,并通过渗透国家权力来腐蚀国家公务人员,是我国当前腐败的主要根源之一。提升社会权力的正面维护、削弱社会权力的负面侵蚀,是建构惩防腐败体系的有效路径。
社会权力;国家权力;惩防腐败体制;创新
社会权力是权力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界对其研究由来已久。早期学者一般将社会权力表述为人类社会固有现象,是人类社会等级差别的根源。亚里士多德认为:“凡是赋有理智而遇事能操持远见的,往往成为统治的主人,凡是具有体力而能担任由他人凭远见所安排的劳务,也就自然地成为被统治者,而处于奴隶从属地位。”[1]阿奎那亦持相似观点。步入近代以后,自由与平等成为时代主题,传统社会权力观所持的社会主体不平等前提被彻底否定,人们对社会权力的研究主要以突出人的社会主体性为重点,集中探讨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较有代表性的包括洛克的“市民社会先于国家或外于国家”观以及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观等等。马克思在前者研究基础上,从经济基础层面对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关系进行了更深刻研究,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正确论断;同时,在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关系方面,他认为,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具有同质性,国家权力最终回归社会权力是人类解放的标志,“旧政府权力的合理职能应该从妄图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那里夺取过来,交给社会的负责公仆。”[2]随后,其他学者基于马克思的观点,对社会权力的内涵、运作等方面进行了更广泛研究。
综合以上,本文认为,社会权力是人类社会固有属性,是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因资源拥有(包括出身、身份、素质、人格、物质、精神等方面)而具有的对社会的影响力和支配力。在国家与社会共存的大社会中,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存在紧密联系而又相互排斥关系:
一方面,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紧密联系。主要表现为:首先,社会权力是国家权力的基础。与国家后于社会,国家产生于社会类似,国家权力的产生后于社会权力,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权力。在国家产生之前的早期社会,社会中权力结构相对简单,主要以社会权力为主,功能方面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在其中,较有统治力的社会权力往往依附于氏族、部落等组织,形式上表现为公共权力,由各原始组织首领掌握。国家确立后,体现国家前统治性社会权力的公共权力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国家产生的权力基础,公共权力也因其性质与功能的转化演变为国家权力。由此,社会中权力结构开始由以往的社会权力单轨模式演变为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相结合的双轨模式,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就此开始。国家建立后,国家权力在形式上高于一切社会权力;然而实质上,这一形式上获得的关键在于社会权力,没有社会权力的维护,所谓的国家权力只能是昙花一现。其次,国家权力是社会权力利益实现的关键。利益是权力目标,任何社会权力都承载为权力主体谋取利益的功能,在国家主导社会背景下,这种利益的获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成为社会权力实现利益的关键。作为社会中具有影响力的权力,任何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运作都或多或少发生作用,在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动态关系中,社会权力主体往往以自身利益实现为动力来影响国家权力。就影响方式而言,一般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国家权力运作有利于社会权力利益实现,社会权力会成为国家权力忠实护航者;二是国家权力运作不利于社会权力利益实现时,社会权力会制约国家权力运作。在此情况下,社会权力为实现自身利益,往往利用其所拥有的社会资源,采取贿赂政府部门或政府公务人员的途径来干扰国家权力运行。
另一方面,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又相互排斥。从权力量角度而言,两者是此消彼长关系,即社会权力的扩大,意味着国家权力的“缩水”。国家产生后,国家权力从表面上总是凌驾于社会权力之上,社会权力的获得往往依靠国家制度层面的让渡和法律形式的规定,而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权力的每一次“扩容”,都意味着国家权力的“缩水”。从历史上看,传统专制体制下,国家权力朝集中化、专制化方向迈进,社会权力所存空间极其狭小并几乎处于国家权力的极度控制之下,社会权力的自主性被完全抹杀。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来,国家统治理念较以往有很大变化,民主、平等、管理、服务、治理等理念进入了国家统治实践,独立和自主的市民社会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权力得到蓬勃发展,而与此相对应的则是国家权力的逐步削弱。
我国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带来了利益分化以及社会阶层多样化形势,出现了许多掌握一定社会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体,他们以掌握的社会资源为基础,在各自领域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力,成为我国新时期社会权力的新载体。形势造就权力形态,新时期我国社会权力特征表现为:一是社会权力主体多元化。近些年来,随着我国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在社会层面,新的社会阶层与社会组织不断涌现,个体和社会组织自主性意识不断增强,拥有社会权力的主体出现了多元化趋势。就当前看,我国拥有社会权力的主体主要包括:公民个体、各基层民主自治委员会、媒体、商会、企业、政党团体、非政府组织等等。二是社会权力影响加大。随着民主化进程提速,在国家层面,强调政府在社会管理中起主导作用的同时,突出了公民个体以及社会组织的参与作用,并通过法律与制度的确认,给予社会更多的权力来行使国家以及社会管理的职能,特别是在基层民主的实践方面,更是得到了鲜明反映。
应该说,这些社会权力在维护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繁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失灵和国家权力的功能不足,如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和社区服务组织等等,在照顾弱势群体、安排“下岗”后再就业、处理社会纠纷等问题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任何事物均具有优缺性,社会权力在对我国社会发展起重要推动作用同时,因社会权力主体自身利益驱使,有可能通过制度化或非制度化介入形式(参与和影响决策、贿赂政府部门和官员等等),对社会和国家造成负面性的影响,表现为:
首先,文化权力对国家权力非法渗透。文化权力是指依存于文化领域中的以文化、教育、艺术等为基础形成的社会权力。文化是社会发展的精神资源,社会文明行进不可或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文化权力发展方面给予了很大制度支持,文化权力主体地位得到了充分肯定。然而,文化权力主体在充当社会文化发展主力军的同时,因利益所使,存在着利用自身文化权力渗入国家权力获取非正当利益的可能,即出现典型的“文权”交易。“文权”交易对掌握国家权力的某些政府官员而言,可以通过非正当教育程序获取教育文凭;对社会权力主体而言,则可以借助国家权力之便获取更多利益。
其次,经济权力对国家权力非法渗透。经济权力是指依存于市场领域中的以经济为基础而形成的社会权力。就我国当前而言,发展是硬道理,经济发展是其核心与基础。在国家体制支撑下,经济权力获得了极大扩张,掌握经济权力的主体有着无可厚非的地位和作用。然而,某些经济权力主体为获取更大利益,走非正常化发展道路,利用其掌控社会权力之便,与掌握国家权力的国家公务人员进行不正当交易,导致了当前最为典型和严重的腐败行为,即权钱交易。其特点表现为,掌握经济权力的主体,包括个人与组织,以金钱为诱饵腐化国家公务人员,获取更多的国家权力“私人服务”;而掌握国家权力的公务人员,则以出卖国家权力来换取更多的私人利益。
最后,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非法渗透。此处社会权力仅指文化、经济领域之外的社会生活领域中以个人魅力、家族权威、社会关系等为基础所形成的社会权力。民主化的政治体制与市场化的经济体制,使我国社会领域得到了空前发展,而公民意识形成化、利益多元化与阶层多样化进一步使社会领域的社会权力发展呈现出强盛多元势头,不容置疑,这些多元化社会权力主体在维持社会稳定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然而,因自身利益驱使,这些社会权力主体也有以其所掌控的社会权力为跳板,以贿赂、诱惑、威胁等手段腐蚀国家权力的不法行为,致使某些意志薄弱公务人员走向歧途,成为现代国家权力腐败的又一重要现象,如我国现实社会所存在的人情腐败、美色腐败以及某些农村地方强霸操纵村委会等行为都属此类。
社会权力是双刃剑,如何立足我国社会权力发展现状,杜绝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的发生源头,引导社会权力朝顺社会发展方向而行,不仅是我们时代的必须,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持续永恒发展的必须。
1.理念培育。理念是行为先导,社会权力运作是否规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权力主体理念是否到位。就现实分析,我国社会权力主体普遍存在“重私轻公”的思想理念,即注重以自我利益实现为目的,而在公共性等理念方面相对偏淡。究其原因,传统官本位文化影响以及市场体制所带来的阶层多样和利益多元化形势,是造成我国社会权力主体在权力运作理念方面失衡的主要原因。基此,匡正社会权力,必须从强化权力主体公共性理念层面入手:
(1)参政理念培育。参政理念是指在民主政治语境中,政治参与主体所应具备的政治理念,主要涉及为何参与以及参与目标等方面的问题。就我国现实民主体制而言,人民是权力的主人,一切国家权力乃人民所授,这一逻辑前提要求权力的运作应该突出“权为民所谋和利为民所有”的公共性价值理念,这不仅是对执政主体的执政要求,也是对所有参政主体的参政要求。作为公民社会中的公民个体或群体,社会权力主体的民主政治参与理所应当。现实中,社会权力主体在政治参与实践方面表现积极,同时,因自身资源优势,许多社会权力主体在政治实践中担纲重要角色。然而,较遗憾的是,许多社会权力主体在参政理念方面缺乏公共性价值理念,更多以自我利益的实现为参政目标,从而导致参政行为发生扭曲。由此,必须采取宣传和感召等方式,大力培育和提升社会权力主体的公共性参政理念,使其在具体的参政行为中更为规范和理性。
(2)责任理念培育。责任理念是指社会权力主体在具体的权力运作过程中具有对自己行为的可预见后果以及行为实际发生后果承担责任的理念。社会权力来自社会,社会权力主体在具体的权力运作中应该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即以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响来衡量自身的权力行为。然而在实践中,社会权力主体更多以主体自身责任为己任,忽视社会责任的应然要求,这也是造成其权力行为偏差的重要原因。为此,培育和提升社会权力主体的社会责任理念尤为必要。具体途径方面,主要包括社会权力主体在权力行为之前要具有“事先顾及”的责任理念,即对自身的权力行为是否会造成社会公害要有明确意识;在权力行为过程中要具有“事中顾及手段”的理念,即以是否违反社会规范来取舍自己的权力行为方式;以及对权力行为的后果负“事后担当”的责任理念,即权力行为不良社会后果一旦发生,必须具有承担起责任的勇气。
(3)法制理念培育。法制理念是指社会权力主体要以法律作为衡量自身权力行为的准绳,以是否符合法律还是违反法律规定来决定权力行为的取舍。依法治国是我国现代政治发展的主要逻辑,法律成为现实维持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的主要规范。受传统人治文化以及个体法律素质低下的影响,我国现实社会权力主体法律观念还相对比较落后,法律意识淡薄,在具体权力行为中更多表现为“我行我素”,不受法律约束,从而造成许多权力行为违背法律,产生不良后果。为此,法治时代背景下,通过法律宣传和法律教育等手段,培育和提升社会权力主体的法律意识,以法律来约束他们的权力行为,不失为匡正社会权力的有效路径。
2.制度规范。国家主导型社会形势下,一切社会秩序的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制度的有效安排。社会权力是社会中的一种特有现象,是引发政治腐败行为的主要源头,为此,对于国家而言,进行有效制度设计,防止和控制社会权力的非理性运作,是迫在眉睫的大事:
(1)强化党的政策引导功能。政策是党领导国家的主要方式,是其他一切法规和制度的依据。基于当前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复杂关系,党应立足于更高平台,履行好政治上、思想上以及方向上的引领职责,通过制定相关政策,给予社会权力角色准确定位,重视发挥他们的正面维护功能,梳理协调好社会权力与国家权力的正常关系。
(2)强化党的组织监督功能。党组织是党存在的形式和运作载体。改革开放以来,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基层党组织已广泛遍布于社会各领域,包括农村、城市社区、企业、学校等等;同时,党的先进性保证了其在社会各领域中的领导地位以及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监控功能。实践中,各类社会权力所存在领域与基层党组织所存在领域有很大交叉性,基层党组织对社会权力的监督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如存在于我国当前农村的各党支部对村委会的监督、社区党支部对居委会的监督以及各企业、组织中的党支部对相关权力团体的监督等等都是很好的佐证。
(3)拓宽社会权力主体的政治参与渠道。有效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国家要义,拓宽政治参与渠道,可以使社会权力主体通过正常渠道向政治系统诉求利益,可以有效规范社会权力主体利益诉求行为,防止其为此而进行的非理性运作。同时,政治参与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形式,通过有效政治参与,可以增强社会权力主体的主人翁意识,提升其服务国家、服务社会的公共性理念。就当前看,随着我国民主化进程的提速,国家在制度上为公民政治参与设计了广阔的空间,社会各阶层热心参与国家管理、诉求自身利益的气氛已然形成。然而因条件、素质、人为等方面原因,这种正规化的政治参与渠道无论是在路径、内容还是运作方面都尚存很大的拓展空间,有待从制度建构方面进一步细化之。
3.社会匡正。权力导致腐败,权力的腐败只有受到约束方可休止。社会权力作为权力体系中的重要成分,同样存在腐败的可能。社会是社会权力的形成基础和功能场域,加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成熟,已形成了和国家建制对等的监督力量,使得通过社会控制的途径来匡正社会权力的规范运作,既必须又有效。
(1)培育公共领域,扩大公民的民主协商。公共领域是舶来品,最早源自西方,意指介乎国家与社会之间以公民参与公共事务为主的空间场域,是民主时代公民政治互动的真实体现。功能方面,通过公共领域的有效商谈,可以充分发挥集体成员的智慧和才能,更高质量地出台措施和决策;同时还可通过公民之间的协商交往,产生一种“交往权力”,即“法律和交往的权力同源地产生于那些众多人们公开地赞同的意见”[3]180。这种交往权力的产生,对于匡正社会权力具有重要意义,“即使各种社会团体和组织提出问题,但是如果它们所提出的问题,得不到生活世界中的人们的广泛的共鸣,那么它们所提出的问题也不能产生政治效用,也不能进入政治意志和政治意见形成的领域。”[3]443从此意义上讲,交往权力成为社会权力的净化器。最后,基于社会权力自身的资源现状,一旦社会权力主体出现一些非正常化行为,个体成员难以做到有效监督,而通过集体成员协商产生的交往权力,则可以弥补个体成员抗衡实力的不足,达到有效匡正社会权力,保证社会权力正常运行的目的。近年来,民主政治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促使我国市民社会以及公共领域不断成熟和壮大,为公民在民主基础上围绕公共问题开展有效商谈提供了基础保证。然而,由于主客观等原因,我国公共领域的发展现状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方面都有待提升,公民之间围绕公共事务展开有效商谈的程度还不够高。为此,要以社会匡正社会权力,必须进一步培育社会公共领域,通过公民在公共领域中的民主协商,来保证公共事务由广大公民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达到防止社会权力偏差运作的目的。
(2)建立对社会权力的监督机构。就我国当前看,监督机构的建立,主要对象为国家权力,而在社会权力方面相对较少。故加大建立对社会权力监督的机构力度,是维护社会权力顺向为发展的紧迫性问题。社会权力产生于社会,建立社会性的社会权力监督机构理所应当,这在我国社会部分领域实践中已得到证实。如我国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基础上,为确保村委会的正常运作,由相关农民组成的农村监委会开始在许多地方出现。从性质看,农村监委会来自农村,成员为农民,属于社会性机构;功能方面,主要针对村委会工作进行监督,与村委会以及村支部共同组成农村社会发展的三驾马车,为农村基层民主的顺利运行保驾护航。此外,我国广大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部门设立的工会、职工代表委员会、基层党组织等都属此类。应该说,这些社会权力监督机构的建立和运作,在促进社会权力正常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因社会权力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监督机构自身经验不足等原因,社会权力监督机构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运作效能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完善。
[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商务印书馆,1965: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72:736. [3][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三联书店,2003.
[责任编辑:张亚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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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7408(2010)07-0013-03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社会主义执政实践结构、矛盾和规律研究”(09 S J B 710013)。
张扬金(1974-),男,江西九江人,博士研究生,南通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政府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