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执业药师制度 提升医院药学服务水平

2010-05-30 08:21任吉霞
中国合理用药探索 2010年10期
关键词:技术职称执业药师

任吉霞

(解放军八十九医院药剂科,山东 潍坊 261021)

药品是一种关系到人民大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必须确保其安全有效。而执业药师对于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技术力量。但是目前医院执业药师注册人数较少[1],制约了药学事业的发展。据此现状,笔者作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以期对执业药师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建议。

1 医院执业药师注册人数较少的原因

1.1 缺乏法律保护

执业药师与执业医师同样参与医疗服务,但二者的法律地位明显不同。执业医师行医所依据的《执业医师法》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而目前执业药师从业的依据是国家人事部与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1999年联合下发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关于执业药师的法律正式公布[2]。执业药师制度的法律基础薄弱,造成了执业药师可有可无的现象,严重挫伤了广大执业药师的积极性,使大部分执业药师没有得到重用,从而打击了参考人员的热情,进而导致了执业药师严重不足,影响了我国执业药师制度的正常运行。

1.2 待遇没有落实

目前医院执业药师的待遇与一般药师并没有区别。《执业药师资格暂行规定》第32条明确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而实际上医院在职人员报考执业药师纯属个人行为,参加考试、注册、培训、继续教育等费用,单位也不予报销。在技术职称聘任方面,执业药师也没有优先权,相应的待遇并没有得到实现。

1.3 作用被忽视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指出,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这一职责是执业药师的工作核心。目前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难度比较大,通过率较低,获得资格证的人员在专业知识方面具有自身特定的优势,可以提供全程化药学服务模式,提高合理用药水平。而实际工作中,执业药师在医院成了摆设,不能有效地进行科学用药指导和合理用药监督。

1.4 继续教育存在弊端

目前有些地方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形式单一,费用较高。个别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商业化运作,成为一些机构谋取利益的工具,严重影响了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效果,使继续教育流于形式,挫伤了广大执业药师的学习热情,影响了执业药师队伍的发展壮大。而且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不分类别,不分工作性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执业药师使用同一教材,针对性不强,效果不佳。

2 建议

2.1 尽快出台执业药师法

随着国家大部制的推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归卫生部管理,执业药师立法被重新提到议事日程上。应该用法律形式明确考试注册的程序,确定培训、继续教育、使用管理、奖罚等方面的制度,规定医院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且按照医院级别的不同强制规定其所占比例。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工作中的作用,提升执业药师的地位。

2.2 将执业资格准入和专业技术职称的关系合二为一

当前执业药师考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每年四月份报名,十月份进行考试;而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由卫生部主管,每年十二月份报名,次年五月份进行考试,同时两者的报名条件也各不相同。笔者认为应该将执业资格并入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统一由卫生部进行管理,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与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一样,药学技术人员首先应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然后才能进入专业岗位并参加初、中、高级职称的评定;另外一种是执业药师和主管药师等同,增加执业助理药师这一称谓,使之和专业技术职称中的药师等同。

2.3 加大对执业药师的监管力度

医院对医师和护士要求持证上岗,没有执业证,一律不能单独值班。并且医院对执业证都统一注册,统一保管。当前医院在职人员报考执业药师纯属个人行为。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存在人在医院,而注册证却在别处的现象。大部分地方药品监管部门受人力、物力的限制,无法对辖区所有涉药单位的执业药师进行实时监督。人事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该互相协调,加强执业药师管理部门的自身建设,特别是网络信息化建设,以公开、透明为目标,依法规范各项行政行为,加强对执业药师日常执业行为的监管。杜绝执业药师脱岗、在岗不履职、一人多岗等现象。

2.4 改变药学教育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药学教育以化学模式设置课程,忽略了药学服务和药学实践,药学毕业生临床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都相对缺乏和不足,与医护人员的共同语言不多,以致于难以进行沟通和交流,为大众提供药学咨询服务的能力自然也达不到应有的要求。学校课程的设置应做到厚基础、宽专业,增强适应面。在传授知识的同时,注重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将药学教育与生物、医学教育相结合,大力培养药学服务型人才,为药师实现服务医疗卫生事业做好知识储备。

2.5 增加注册前培训

西方国家普遍严格要求药师有注册前培训[3]。注册前培训须在注册委员会认可的机构(包括药房、医院药学部、制药工业机构)中进行。培训的目的是增强受训人对所学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并对药师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评价。通过与患者或公众进行交流,提高自身的实践水平,培养为患者提供合理用药和健康服务的能力。当前我国尚未实行注册前培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不断完善执业药师制度。

2.6 降低继续教育费用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多样,采取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短期培训、学术会议、函授、刊授、广播、视像媒体技术、业余学习等多种形式。但现在各省、市主要采取函授形式,有些地方缴费就可以取得一定学分,使继续教育流于形式,失去学习和交流的机会。目前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的继续教育费用较低,因此也应减免执业药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据了解,我国香港、澳门地区药剂师的继续教育就是免费的,费用全部由药学会或药商赞助[4]。在美国,对于因失业等原因终止工作的执业药师,可以申请资格证书处于“静止状态”来免除继续教育的费用,到恢复工作时再提出申请,重新获得执业资格[5]。

3 结语

我们应该高标准、严要求,提高执业药师的含金量,从根本上转变“重医轻药”的思想,推行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模式,提升医院药学服务水平。因此健全有关管理法规,使用好现有执业药师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其在监督药品管理、审核调配处方、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方面的作用,是当前医院实施执业药师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

[1]赵炳全.北京地区三级医院执业药师注册状况调查与分析[J].中国药师,2008,11(4):458-459.

[2]张建平,周宇升.执业药师立法与药学高等职业教育改革[J].中国药师,2008,11(7):847-849.

[3]丁川,杨韶明.国内外执业药师制度的比较和思考[J].海峡药学,2002,14(4):101-103.

[4]易晖,宿凌,刘治民.我国内地和港台药学执业人员的培养与合作初探[J].医学与哲学,2006,27(2):78-79.

[5]孟凡莉,黄泰康.关于执业药师继续教育问题的探讨[J].中国药事,2009,23(8):79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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