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框架的构建

2010-05-23 07:38海蓓
中国经贸 2010年24期
关键词:储户道德风险保险制度

海蓓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其本质要义在于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存款个人因个别金融机构的倒闭而对其他金融机构失去信心。今年,国务院在《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表示,要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及存款保险条例。这就表明,存款保险业务在我国的开展将在今明两年内全面铺开。

关键词:金融风险;显性存款保险制度

中国现行存款保险制度框架的构想

一、中国银行体系现状分析

任何理论都要放到具体的环境里研究才有意义,所以有必要了解中国银行体系的现状。

简单概括为以下四点:

1.从银行自身来看,银行的内部治理结构不够完善。

2.从监管者角度来讲,其监管水平尚待提高。

3.从储户角度讲,我国长期的隐性存款保险机制使广大储户缺失存款保险的理念。

4.从制度建设方面考虑,与存款保险相配套的法律机制尚在建设之中。

总之,中国银行体系还不够成熟,加上我国各种类型的银行并存,其发展又良莠不齐,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确有难度。

二、制度构想

1.结合国情,下面将论述对我国存保制度框架的构想。

组织形式。个人认为比较适合中国的是官银合作这种形式。因它既克服了完全官方出资情况下,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时政府负担过重的缺点,又克服了完全存款机构出资情况下运营成本高、参与积极性差、救助能力有限的缺点。保险资金的后期运作可以借鉴美国经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基金投资于安全性好流动性高的产品。

2.职能定位。这方面,个人认为中国的存款保险机制可分“三步走”。成立之初,为了扶持该机构的发展,存保机构隶属中国银监会。同时为了不破坏现行的监管体系,存保机构只执行单一的“存提款箱”职能,即只负责收取保费以及负责问题银行的赔付。随着存保机构的成长和监管机构监管协调能力的增强,可以赋予存保机构“风险监管”的职能。其运作机制为:存保机构利用从银监会定期获得的投保机构的资料,设计并计算一系列与风险相关的指标并进行监控,一旦某家机构的指标出现异动,存款保险机构有权对该机构进行调查。由于存款保险机构侧重“风险监管”,就与银监银监机构侧重“合规性”监管区别开来,避免监管的交叉浪费。最后,当存款保险机构能“独当一面”时,可从银监会独立出来,除充当“存提款箱”外,集监管、资金援助和破产处理等职能于一体。真正与央行的、银监会并列成为金融体系的三大“安全网”之一。

3.保险范围及方式。目前我国存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及外资银行在华机构等各种形式的存款机构,为了有效避免逆向选择,上述机构都应参加存款保险。保险标的为上述机构的本币存款,包括居民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支票存款等。由于存款保险主要是为了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像银行同业存款、政府存款、以及投资理财类存款等应排除范围之外。与上述保险范围相适应,必然要选择强制性的保险方式。我国国有大银行长期处于垄断地位,其他银行规模无法与之匹敌,面临的风险相对也较大。如果不实行强制保险方式,难免出现国有银行不参保只有风险较大的银行参保的逆向选择的现象,而这不仅对存保制度的发展不利,还会使中小银行由于成本的提高处于更加不利的竞争地位,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的改革。

4.保险额度。金融危机过后,我国存保制度设立之初应主要考虑增加存款人信心,稳定金融系统,所以应首先实行全额存款保险,择机过渡到部分存款保险。而一开始实行全额存款保险还能给储户一个逐渐适应的心理缓冲期。长期的隐性存款保险使我国储户认为把钱存到银行,国家必会保证存款的安全,不存在“银行倒闭,存款收不回来”的可能。如果在这种背景下实行限额保险,必会引起储户的不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的效益较低下,广大农民承受经济损失的能力又很有限,在限额保险下,一旦农信社系统出现问题,必会影响到农村经济的稳定。综合考量,初期我们应实行全额存款保险。至于限额保险的推出时机,个人认为应在经济稳定向上,各类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信社有一定的竞争力及风险承受力,还有储户对存款保险有一定的接受力时推出最好。有人可能会质疑制度之初实行全额存款会引起道德风险问题。我认为,长期的隐性存款保险机制使我们的银行体系内积累的道德风险已相当高,致使新推出的显性保险制度无论如何都不可能立即解决它,所以制度建立之初我们的着眼点可以不用放到道德风险的解决上。我们的着眼点在于通过该制度的建立,将没有受惠于隐性存款保险的中小银行纳入体制之中,使它们和国有大银行能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通过这种民主层面上的进步向世界昭示,我们正努力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化的金融体系。

5.保险费率。考虑到我国银行规模大小不一风险差别很大,同时我国银监会没有形成成熟的监管评级制度,商业银行也没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这决定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最好采用简单差别费率这种方案。其思路是保险费率由基本费率和风险费率组成,基本费率由银行的资产规模大小而定,风险费率由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来确定,由于资产规模和资本充足率这两个指标都可以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得到,所以这种方法简单可行,满足公平原则外还形成一定的正向激励,可以防范投保银行的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陈丹: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探讨。财经界,2007

[2]梁万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几个有争议问题的思考。浙江金融,2010(05)

[3]黄磊,李韬: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分析。商场现代化,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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