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薇薇 张敏娴
“这家人真是太不讲理了,法院判决要求十日内拆除探头,现在一个多月过去了,他还不拆除,根本不买法律的账啊。我们都是退休老人,哪里纠缠得过他们啊。”陈健老人一见到记者,就诉起苦来。
家住上海普陀区某小区的陈健前不久突然遭遇了一桩烦心事。2009年8月,邻居方青突然要在一梯两户的共用部位安装红外线监控探头,出于直觉,老陈试图阻止,但方青并不买账,冲着老陈反问,“你有什么理由不让我安装?哪条法律说我不能安装了?”当时的陈健虽然隐隐觉得不妥,但确实说不出什么道理或依据不让对方安装,红外线探头就此安上了。这大楼结构为一梯两户,陈健家与方青家进户门相对设置,一想到自己和家人的进进出出等行动完全暴露在对方的监控下,陈健就觉得别别扭扭,浑身不自在。
再到后来,陈健无意间看到电视上报道了一则犯罪分子利用探头监控作案对象的生活作息规律,最终实施入户抢劫的案例,更不免紧张起来,常言说得好,“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对方搬来没多久,不像以前的老邻居知根知底很放心,万一……老陈不敢想下去了,于是,又去找方青理论,要求其拆除监控探头。可是,对方很理直气壮,认为监控探头安装在共用部位,并未侵犯陈健的任何权利,并粗声恶气地说:“那你去派出所报案啊。”双方就此发生了严重的言语冲突,陈健的妻子更是被气得突发急病送到医院抢救。无奈之下,陈健去找物业公司和居委会反映,当地馨城物业公司及颐华居委会多次上门做工作、协调,方青虽然答应了整改,却迟迟未见行动。2009年9月29日,沪上知名电视节目“柏万青和谐热线”也就此事进行了采访报道,主持人包括专业法律人士在内一致认为方青应该拆除摄像头,并建议如果依然无法解决,陈健可以诉诸法律途径。
节目播出后,眼看方青依然无动于衷,2009年10月,陈健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陈健在诉状中提出:方青擅自在一梯两户的共用部位安装了红外线监控探头,对该部位进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权利和隐私权,使我的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还导致自己的妻子突发急病急送医院抢救,因多方协调无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擅自安装的红外线监控探头拆除,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9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然而被告方青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对法官声称自己在外旅游,并不在上海。气不过的陈健告诉记者,“他哪里去度假了,开庭那天我还看到他的,他就是故意不出庭。”法院在双方无法达成调解的情况下,进行了缺席审理,法院认为,个人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探头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被告方青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征得原告的同意,擅自在大楼共用部位安装红外线监控探头,对六楼共用部位进行监控,其行为超越了法律赋予业主的相关权限,侵犯了相邻业主的隐私权,由于被告安装的红外线监控探头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构成妨碍,原告陈健要求被告拆除安装在共用部位上的监控探头的诉请依法有据。
法博士点评
什么是隐私?简单地说,是保守自己的生活秘密不被他人知道的期望,只要人们的言论或行为不是秘密进行的,其他人采取合法的方式能看到或听到,都不算是隐私。这样似乎就可以得出,在公共场所或者从公共场所可以观察到的场所不会发生侵犯隐私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在公共场所,公民就没有隐私了。针对本案,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的张起淮律师认为,本案被告方青的行为恰恰侵犯了相邻业主的隐私权。虽然方青是将监控探头安装在个人所住的社区甚至一梯两户的公用部位等公共场所,但探头正对着陈健的家门,对陈健的日常生活信息进行公开收集(有意或无意),这就变成为了自己的安全,打扰了陈健一家的生活,并且侵犯了陈健及家人的隐私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相邻关系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所以,本案的判决是合法有据的。另外,张律师还进一步提出,“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在此类相邻关系的场所禁止安装摄像头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希望能在将来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解决妨碍相邻关系、侵犯公民隐私权的问题。”
时代在发展,科技日新月异,千余元就可以方便地安装一个监控探头,而在学校、超市、书店等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探头早已司空见惯,使得监控无处不在,但涉及民用住宅,还请慎重,不要过界,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
2010年1月5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方青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擅自安装在共用部位上的红外线监控探头拆除,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可是,截至发稿,时间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陈健无奈地说:“探头还在。”
(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