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庆 明 静
(1.长江委建设与管理局,湖北 武汉 430010;2.长江委长江工程建设局,湖北 武汉 430010)
护岸工程是防洪和河势控制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稳定岸线、初步控制河势、保护沿江堤防发挥着重要作用。1998年大洪水后,党中央做出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重大决策,投入巨资加固整治长江中下游干堤,并对直接危及干堤安全的崩岸段及河势变化剧烈的河段进行了治理。在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负责实施的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中,护岸工程实施长度455.74 km,完成抛石方量2215.52万 m3,工程分布在湖北、湖南、江西、安徽 4省,主体工程于 2003年汛前基本完工。2005年 10月,水利部在主持竣工验收时,对工程质量作出了“工程质量满足设计要求,质量合格”的结论;对护岸工程初期运行情况评价为“经过 4~6 a的运行,岸坡总体处于稳定状态,……护岸工程的建设提高了岸坡抗冲刷能力,初步控制了工程所在河段的河势,提高了工程守护段堤防的防洪安全。”[1]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长江中下游河势控制工程还将继续实施,但现行规程、规范尚未针对护岸工程形成完整的工程质量评价体系,故有必要对护岸工程的质量评价方法进行探讨。
目前,护岸工程质量评价的有关内容主要反映在现行的《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以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以下分别简称 《规范 》、《规程 》、《评定规程》、《验收规程》)中。笔者基于长江堤防加固工程建设管理实践,现对上述技术标准中针对质量评价部分存在的不足或不完善之处浅析如下。
为了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需要,方便进行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程施工开工之前均应进行项目划分。现行规程规范均规定,项目按照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 3级,并要确定主要单位工程和主要分部工程。现行的《规程》将护岸工程作为堤防工程项目的某一个单位工程进行划分,再分护脚工程和护坡工程等若干个分部工程,2007年发布的《评定规程》沿用了该划分方式。两部规程根据堤防工程特性将护坡工程定为或示例为主要分部工程,而将护脚工程定为一般分部工程。
现行的护岸工程主要分部工程认定方式源于堤防工程,不能完全反应长江中下游护岸工程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客观公正地评定护岸工程单位工程质量等级。如在某次工程验收中,某护岸单位工程分为水上、水下各 2个分部工程,水下分部质量合格、水上分部质量优良,有专家对单位工程质量据此评定为优良提出质疑。在近年实施的长江干堤加固工程中普遍采用平顺式护岸,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没有明确主要分部工程,在质量评定时将水上和水下分部同等对待。
《规程》与《评定规程》要求,在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一次抽检,并对抽检内容及数量做出了原则性规定。《验收规程》在8.3条“工程质量抽样检测”中指出,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验收工作需要,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抽检内容及数量要求与《评定规程》中对项目法人抽检的规定完全相同。
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作质量抽检,是便于对工程质量有一个总体把握,判断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达到可申报进行竣工验收的条件;对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而言,目的是保障竣工验收工作的质量。故这两项质量抽检工作的根本目的一致,是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的重要参考资料,抽检结果满足技术鉴定单位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要求是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但从必要性和发生时间考虑,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质量抽检。前者带有强制性,而后者是否进行则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项目法人质量抽检的时间较前,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工程经历 1个汛期考验后便可开展。竣工验收委员会质量抽检时间较后,在竣工验收前进行。鉴于现行验收程序复杂,两次抽检的时间间隔往往较长。现行规程、规范将两项检测的工作内容和检测数量作相同规定,虽然避免了实际操作中差别过大的问题,但不利于竣工验收主持单位高效、灵活的组织抽检和加快验收进度,同时加重了项目法人的经济负担。此外,《规程》、《评定规程》和《验收规程》中未对两项抽检的取样方式做出规定,是否参照《规范》中施工自检的随机抽样原则值得商榷。
《评定规程》4.1.12条对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项目时的处理方法做了规定。其中,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单元(工序)工程、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检不合格项目的处理规定明确具体,但对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项目,则指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样,在《规程》5.0.13条中指出,凡项目法人抽检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否则不予验收。但在两本规程中,并未列出明确的“有关规定”。《规范》中也仅就施工过程中的不合格项目处理做了规定。
实践中,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主要指项目法人及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所做的质量抽检。由于相关规程、规范没有对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的处理做出明确规定,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对具体问题的处理,主要由项目法人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观决定。
虽然《验收规程》明确,竣工验收委员会只评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评优良,但合格工程间的质量差别是客观存在的。《规程》对于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的评优标准是按照原评定规程(SL176-1996)编写的,一直未做修订。目前护岸工程的质量评定应按 2007年新发布的《评定规程》执行。在《评定规程》的评优标准中,将单元工程优良率、分部工程优良率和单位工程优良率均由“50%以上”提高到“70%以上”,这一改动虽提高了优良工程的标准,但评定结果优良率随项目划分逐级升高的趋势没有改变。即一个单元工程优良率只有 50%多的工程项目,其单位工程优良率可达 70%以上,甚至可达 100%,这一现象在长江干堤加固工程验收中普遍存在。这是现行评价体系的系统性问题,并不仅仅是针对护岸工程。
质量评价结果应达到客观公正评价工程质量的目的,尽量减少评价工作中的系统性风险。质量评价体系应针对长江堤防护岸工程的特性和边建设边投入运行的实际情况,立足现行项目划分层次(单元、分部、单位工程)及质量检验与评定办法,统筹考虑工程初期运行情况、完工质量抽检及缺陷处理两个方面的影响,做到客观、公正对工程质量做出定性评价。质量评价体系框图示于图 1。
图1 质量评价体系框架示意
由图 1可以看出,该体系共分为 ABC 3个层次。表明在评定护岸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时,应根据工程初期运行满意度和完工后质量抽检情况,对原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等级进行调整。工程初期运行是指工程通过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至通过竣工验收期间满足功能要求的满意度。按现行的验收程序,护岸工程初期运行期至少要经历 1个汛期的考验。在不考虑前期设计工作缺陷的前提下,该指标对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具有决定意义。如果期间岸坡塌陷或坡面变形,则应在处理完毕后,分别调整水下分部和水上分部的质量等级。同样,根据完工后质量抽检及缺陷处理结果,可对原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进行调整。以某堤防护岸工程为例,其原单位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为优良,但在竣工验收前的质量检查中发现某些部位存在质量问题,经处理后,相应单元工程质量评为合格,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据此重新统计分部工程优良率后,将该单位工程质量调整为合格。可见,应用该体系加大了工程项目评优的难度,降低了现行统计规则内在的系统性风险。
为客观评定护岸工程的单位工程质量,应在项目划分时明确主要分部工程。从平顺式护岸工程的破坏机理和有关科研单位完成的试验研究来看,主要是由于水流掏刷近岸河床和坡脚,形成掏刷空白区和冲刷坑,造成护岸工程失稳破坏。这与工程实践基本吻合,抛石、膜袋混凝土、土工织物砂枕、混凝土沉排等护岸方式的破坏,绝大部分都是从护脚部分开始。故从护岸工程满足功能要求的角度来考虑,护脚工程在整个护岸工程中发挥主要作用。另外,从工程造价角度来看,1个单位工程中,水下分部工程造价约占单位工程总造价的 60%~80%。所以宜将护脚工程定为主要分部工程,护坡工程定为一般分部工程。
如前所述,项目法人和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的质量抽检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抽检。根据《规程》和《评定规程》的规定,项目法人质量抽检的内容和数量由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保证抽检的效果、避免项目法人为节省建设管理费用缩小抽检规模,强制规定抽检内容和最低取样数量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取样数量只约占施工自检取样数的 1/10,故不宜采用随机抽样,而应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历次验收及检查的结果,有重点的确定抽检方案。
按《验收规程》规定,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权决定是否进行抽检。所以,此项抽检的必要性是建立在工程历次验收结论、检查稽查结果、项目法人抽检结果和工程运行情况之基础上。抽检对象原则上应是重点抽查历年险工险段、历次检查稽查审计发现问题的部位、历次验收中的遗留问题、质量缺陷备案记录工程部位、全部返工部位、项目法人质量抽检不合格部位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结合竣工决算审计情况决定适当抽检的部位。其抽样断面、组总数可少于项目法人抽检数量,且应按照工程总体规模控制,而不宜限定于均匀分布抽样断面。在操作上,可与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统筹考虑。例如在黄石长江干堤加固工程(非隐蔽工程)验收过程中,竣工验收委员会质量抽检和竣工技术鉴定同时进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上述抽检原则,审定抽检断面数量为项目法人抽检的 1/3,抽检方案同时得到技术鉴定单位的认可,其结果作为技术鉴定结论的技术支撑。这样既满足了竣工验收的要求,又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省了建设管理费用。
对于项目法人所做的工程质量抽检,不论是否基于随机抽样原则,都应高度重视不合格项目。可参照《评定规程》5.1.2条对待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同时在原取样部位的同一单元工程内加倍取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原质量评定等级。如补检结果合格,则仅对不合格部位返修即可;如补检仍有不合格样,则可结合建设过程中施工与监理质量管理资料以及单位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情况综合评判不合格原因,确定单元工程返工重做范围,返工后再重新评定质量等级。不合格部位经处理后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或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
至于竣工验收委员会质量抽检,因为是针对以往质量薄弱部位(环节)进行取样,故应视作对以往质量问题处理结果的再检验。如果检测结果不合格,说明原来的处理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具备处理条件的可按《评定规程》5.1.2条进行处理。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提交设计单位进行论证,根据工程初期运行情况,由设计单位提出解决方案,经项目法人同意后,由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单位最终复核确定。对不合格部位进行处理或实施替代方案后,通过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将原不合格部位所在单元、分部工程质量评为合格。
护岸工程在长江中下游历史悠久,在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方面硕果累累,经验丰富。但现行有关规程、规范并没有针对护岸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作出系统而明确的规定。水利工程的质量评价是一项系统工程,应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目前应从护岸工程的项目划分入手,结合工程验收程序,统筹考虑工程初期运行情况和完工后质量抽检结果的影响,建立系统性的工程质量检验与评价体系。同时,随着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在护岸工程中越来越多的采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施工质量标准,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提供依据。
[1] 余文畴,卢金友.长江河道崩岸与护岸[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