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来,李 湃
(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石家庄 050081)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探究
陈东来,李 湃
(河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石家庄 050081)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新修订《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农业部在总结近年来各地动物检疫工作实践和借鉴其他国家先进做法的基础上,对原《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10年1月21日以第6号部长令发布了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3月1日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办法包括总则、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检疫监督、罚则及附则等,共十章五十三条。笔者认为《办法》具有以下特点:
动物检疫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办法》对不同用途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具体时限进行规定(第七条到第十条),同时规定申报检疫应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受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本《办法》规定延续了现有的检疫模式,选择动物疫病防控过程中的两个关键控制点进行检疫,即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并规定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的程序、条件、动物检疫证明的出具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等(第三章、第四章)。同时,为解决检疫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办法还规定了到达目的地需分销动物产品的换证和重新检疫的具体条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办法》规定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的二次检疫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有利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卫生保护水平得以有效维持(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四条)。加强种质资源调运监管,对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进行检疫审批,是控制动物疫病传播的有效手段,《办法》规定了审批条件和到达目的地后的隔离观察(第三十五条到第三十八条)。
我国动物养殖数量大,分布分散,动物屠宰场数量多,均需派出人员实施产地检疫或者屠宰检疫。目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数量严重不足,影响工作正常开展。因此,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采取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结合的办法,来弥补官方兽医人员不足的问题。《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由于动物检疫制度涉及面广、内容多,操作层面特别是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高,《办法》主要从管理层面对有关原则和制度进行了规定,动物检疫证明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动物检疫范围、检疫对象和检疫规程等,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办法》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单独列出一章,规定了水产苗种的种类、产地检疫的申报时限以及检疫具体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