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控制理论视角下的药品监管探讨

2010-04-13 04:45刘学刚姚伊人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0年14期
关键词:药监假药药品

刘学刚 姚伊人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假药、劣药等药品安全事件接连发生。而药品安全一旦出现问题,其影响绝不仅限于医疗领域,还会引发许多社会性问题,因此,药监部门也应从社会学的角度,运用社会控制理论做好药品监管工作。

社会控制理论在药监领域的运用

最早提出“社会控制”这一概念的是美国社会学家罗斯。目前大多数社会学家认为,所谓社会控制,就是通过各种社会或文化的手段对个人或集体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使其符合社会传统的行为模式,以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使用“社会性监管”来描述当下各国的政府管理体系。目前我国的药品监管工作也应遵循这种先进的管理体系。药品监管既是一个过程,又是一个系统。其主体为药品监督管理局,客体为从事药品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的企业及个人。药品监管既包括对违法秩序行为的制裁,又包括引导相对人认同并自觉遵守秩序;既要使相关企业或个人服从社会稳定的需要,又要使他们服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既要维持现有的秩序,又要根据社会的发展要求建立新的秩序。因此,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药品相关行业的个人或集体的监管符合社会控制的概念,具备社会控制的主要因素,是一个社会控制的系统。将药品领域的种种不良现象归入社会学中越位行为的范畴,不难发现这些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危及社会稳定,降低从业者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社会的凝聚力。

药品监管治理模式探讨

目前,药监部门已采取了多种方法来进行控制,应看到这些不良甚至违法行为带来的社会问题,治标的同时也达到治本的目的,对病症下药的同时也要对病根下药。首先,要提高从业者的经营管理水平。目前我国医药行业集中度不高、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情况下,药监部门纵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效果也并不尽如人意。对此,政府在扮演保护竞争角色的同时也应担当支持者的角色,即政府对医药企业的培训支持、研究支持及税收优惠,运用经济杠杆使整个医药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高度,不合规的现象才会减少。在医药产业政策方面,政府应平衡社会利益与产业利益,这就相当于“大棒”加“胡萝卜”的政策。其次,加强宏观调控,实行综合治理。针对药品问题引发的社会问题具有多因性、广泛性和综合性的特点,各地药监部门都在加强多部门的沟通,例如公安、工商、城管、卫生,等等。很多地方的药监局都建立了多部门联合行动机制,以更好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2009年,针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隐蔽、便捷的特点,通过网络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群众,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对广大消费者用药造成了威胁,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国家邮政局和国家食药监管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合作,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寄递渠道销售假药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出台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药监部门处理重大案件有了法律依据,可以交公安部门转入刑事程序。近年来,药监部门联合公安部门打击制假售假的行动也屡见不鲜。同时,药监部门近几年也开始利用媒体资源,通过电视、网络和平面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用药等知识,对群众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作用。

最后,改革和完善药品监管制度和体制。社会制度、体制是社会关系的反映,要解决药品监管衍生的社会问题,药监部门不能只扮演救火队员的角色。笔者认为,社会学中“安全阀”机制的概念药监部门也可以参考。针对药品领域多发的突发事件,应设立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让企业、基层药监人员以及群众有更多的交流,协调各个群体不同的利益需求,减少和化解不断积聚的质疑、不满和冲突因素,防止对社会造成大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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