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国 武 锐
(山东经济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机理透析*
王爱国 武 锐
(山东经济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企业、政府、社会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源于企业、政府和社会三者的内在制度缺陷,是三者内在固有矛盾的逻辑使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必须克服或弥补企业、政府和社会的制度缺陷,提高企业自觉性、完善政府规制、加强社会监督,多管齐下、共同治理。
企业社会责任 (CSR);第三部门;政府缺陷;相关利益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的产权关系逐步清晰,企业从本质上得到了“回归”,基本建立了“三会一层”的治理结构,增长企业利润、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已经成为社会的一种普适价值观。然而,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当下,雇用童工、血汗工厂、煤矿灾难、有毒奶粉、环境污染、失信欺诈、分配不公等违背社会道德的事件屡见报端,这些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的现象,不仅拷问企业的良知,对于政府执政能力和社会核心价值观也是一种警示。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企业、政府、社会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任何一个环节不到位都会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行为效果。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社会”是指处在企业和政府之间的那部分制度空间,主要指的是非政府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①习惯上对这些组织有以下称谓: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公民组织、中介组织、群众团体、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第三部门组织和志愿组织等。因为它既不属于政府 (第一部门),也不属于市场 (第二部门),所以一般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
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思想可以追溯到英国企业家塞勒特(1851)所表达的“企业有义务促进社会的发展”,而 CSR概念则源于美国谢尔顿 (1924)的《管理的哲学》。但是,公认的“CSR之父”是美国学者霍华德.R.博文 (H.R.Bowen)。他在 1953年出版的《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指出:“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去确定政策、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开创了现代CSR研究之先河。时至今日,CSR研究大致形成了以下四种代表性观点:
一是狭义企业社会责任观 (CSR1)。它主要回答企业为什么要承担 CSR,以及如何承担 CSR的问题。认为“商人的决策和行动至少有一部分不是出于企业直接的经济和技术利益”;②Davis,Keith.Can BusinessAfford to Ignore Social Responsibilities[J].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1960,2(3):70-76。它还包括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自觉责任或慈善责任。③Carroll,Archie B.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model of corporate performance[J].Academy ofManagement Review,1979,4(4):497-505.
二是企业社会回应观 (CSR2)。它主要回答企业在面对社会各界的责任需求与价值预期时,应该如何应对和管理。是从企业战略、管理过程、业绩表现等制度化的决策方式,还是从不同时间的公众预期变化的新技术、新管理技能等方面来应对,并将 CSR2规范为认识或确认、承诺或政策制定、实施或应用等三个不同阶段。①P ost,James E.,andMellis,Marilyn.Corporate Responsiveness and OrganizationalLearning[J].CaliforniaManagement Review,1978,20(3):57-63.
三是企业社会表现观 (CSP)。它主要试图弥补 CSR1与 CSR2之间的断裂关系,以便全方位地揭示企业与社会之间的本质。认为 CSP是“一个企业组织的社会责任准则、社会回应过程与政策和方案的构成,以及当它们与社会关系相联系时所产生的可以观察的结果”,②W artick,Steven L.,and Cochran,Philip L.The Evolution of the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Model[J].Academy ofManagement Review,1985,10(4):758-769.它“反映了 CSR1准则、CSR2过程和用于解决社会问题的政策之间的相互作用”。③Wood,Donna J.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 Revisited[J].Academy ofManagement Review,1991,16(4):691-718.
四是企业公民观(CC)。它主要借助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做了创新性界定。认为 CC是商业组织与社区的各个要素之间的一种可选择的、利他的、“非商业性”的关系,是公民权从个人公民到企业公民的扩展,它描述了企业管理个人公民权的作用,而不是企业自身等同于公民或者类似于公民。④Matten,Dirk,and Crane,Andrew.Corporate Citizenship:Toward a Extended TheoreticalConceptualization[J].AcademyofManagementReview,2005,30(1):166-179.
眼下,那些与 CSR密切相关的术语,如三重底线、社会责任投资 (SR I)、社会责任国际认证 (SA8000:2001)和全球企业公民等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和广泛使用。
国内 CSR的研究始于 20世纪 80年代末,较早的文献有王明洋的《试论企业社会责任》(1989)、袁家方的《企业社会责任》(1990)和唐焕良等的《企业的社会责任》(1990)等。近十年来,刘俊海 (1999)、卢代富(2002)、李立清 (2005)、沈洪涛 (2007)和黎友焕 (2007)等都从不同的角度系统研究了 CSR的中国化问题。但是,在实务界,2004年是 CSR的“分水岭”。一些跨国公司要求供应链上的中国企业实施 S A8000标准认证。我国政府也做出了积极的应对,在 2005年 10月修订的《公司法》中明确要求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2006年 9月深交所正式颁布实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2009年 1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金融机构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试行)》,以此规范金融企业的 CSR行为。
可以说,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作为“嵌入”复杂社会系统中的企业,应该以“公民”身份积极地服务于社会的需要、达到社会满意。这已不仅是义务和责任范畴的问题,也不仅是道德和伦理范畴的问题,而是企业内在需求与外在期望的有机结合,是企业自身能否有序、和谐和持续发展的问题。在我国,尤其要注意员工、环境、生态等利益相关方面上的法律、道德和慈善责任。
CSR与企业、政府、社会密切相关,三者关系的演进影响着 CSR的进程和发展。因循主流经济思想的嬗变我们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到三者的演进路径。
在 15-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代,财富的唯一衡量标准是货币 (主要是金银)。上自国王贵族,下至布衣百姓,都像“守财奴一样,双手抱住他心爱的钱袋,用嫉妒猜疑的眼光打量着自己的邻居”(恩格斯语)。重商、重利是社会的基本追求,很难谈得上对他人的责任。
在 18世纪以劳动创造财富、劳动创造价值的“亚当·斯密时代”,企业被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所控制,政府仅被视为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公共事业的“守夜人”,工会等其他社会力量还很弱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所采用的模式基本上是谁投资、谁经营、谁管理,其主要目的在于最大化企业利润。虽然对员工的利益有所考虑,但是依然谈不上 CSR的真正出现。
19世纪中后叶,是以约翰·穆勒为代表的市场自由与政府干预并重的调和时期。他认为,市场失灵和政府缺陷是并存的,不能一味崇拜“无形之手”,也不能盲目依赖“有形之手”。整个社会为企业和政府所主宰,强调精英治国,极少数所谓的“精英”凌驾于社会系统之上,以牺牲绝大部分人的福利为代价而谋求少数人的利益。到 19世纪末甚至出现了托拉斯俘获政府的极端现象,垄断、寡占或寡头市场形成,极大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福利。
到了 20世纪 30年代,西方经济世界掀起了一场“凯恩斯革命”,政府由“守夜人”变为“调节者”,以积极财政与货币政策为特征的政府干预备受推崇,加之股份公司、“两权分离”和代理人理论的全面发展,“所有者经营,经营者所有”的旧有企业模式被打破,作为代理人的企业管理者,不仅要为股东利益负责,而且也要为债权人、员工和社会负责。同时,这一时期工会组织越来越强大,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得到迅速发展,各种社会力量对企业的影响愈加深刻而广泛。
20世纪 60年代以后,“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企业管理者是全体利益相关者的代理人,而不仅限于股东,企业的目的是最大化“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者能够被企业实现目标的过程所影响的任何个人或群体”的利益。①Freeman.Strategic Management:A StakeholderApproach[M].Boston:Pitman Publishing Inc.,1983.在这里,企业对社会的责任,被具体化为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如果说,凯恩斯主义使政府干预变得有理有据、顺理成章,那么利益相关者理论则使 CSR变得具体实在、清晰可见。
不难看出,企业、政府、社会三者关系的变化对 CSR有着直接而深刻的影响。其中,企业和政府的影响是主要的。前者是内在的,尽管可能是一种外部的强加,但也必须内化为企业的自觉、自愿和自律;后者是外在的,主要依靠政府干预、监管或调控来实现。然而,由于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内部人控制、道德风险和政府转型等因素的影响,仅靠企业和政府的力量还很难实现 CSR的“纳什均衡”,还需要依靠介于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第三种组织或第三只手来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缺陷”。尽管这种影响是一种非正式制度,是次要的,但却是对企业和政府影响的有效补充,有着相当的存在合理性。
另外,企业、政府和社会对 CSR的影响程度主要取决于经济自由主义与政府干预主义之间的叫价或博弈,取决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非政府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与完善。
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源于企业、政府和社会三者的内在制度缺陷,是三者内在固有矛盾的逻辑使然。
从斯密“分工与专业化产物”的企业本性,马克思“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的过程”,马歇尔“投入产出的‘黑箱’和生产函数”,熊彼特“企业家的企业”,到阿尔钦、德姆赛茨“团队生产和‘中心签约人’”,詹森、麦克林“法律虚构和契约联结”,再到科斯“交易费用和市场替代”,威廉姆森“治理结构”,格鲁斯曼、哈特“新产权集”以及布莱尔“具有社会责任的利益相关者组织”,虽然他们考虑企业本质的角度不同,但是都认同企业是理性的,是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追求效率和效益的,“逐利”是企业的天性反映。
基于此,企业首先考虑的不会是 CSR的履行与否,而是成本效益;不会是公众的现实或未来福利和社会收益,而是有关 CSR方面的投入能否带来足够的产出。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自利最大化并非只是“经济人”理性行为的唯一动机,而是包含忠诚、友善和责任感等伦理因素的多元动机,企业从事经济的方式是由相互联系的个人所构成的或大或小的集体的联合方式,部分是为着共享,也可能不是为自己而为着别的人,但是企业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偏爱则是一种天性;尽管也有专家从社会影响、利弊权衡、提供资金和机会主义等不同角度认同了 CSR与财务绩效的相关性,但同样也有专家认为,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责任声望既没有什么大的好处,也没有什么大的坏处。②叶静:《企业社会责任与政府规制问题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09年第8期。
政府规制,简称规制。在我国又称管制、监管、调节,通常是指政府利用国家暴力权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直接的经济、社会控制或干预,可称为政府干预。政府规制的目标是克服市场失灵,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③根据罗斯科·庞德的划分,社会福利包括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部分。事实上,政府是规制的制定者、实施者和维护者,是 CSR实施的主要外在约束条件,政府行为的偏好和为既得利益集团俘获是导致规制缺陷、CSR缺失的重要乃至首要原因。
1.政府行为偏好。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如自然垄断、外部性、公共品、信息不对称等,代表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政府需要通过规制来矫正市场活动的无效率和不公平,实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因为,政府具有保护性、生产性和再分配产权的职能。其中,生产性和再分配产权的职能具有明显的外部性。生产性职能的发挥便有了经济上的可能性,产权的再分配本身就意味着经济机会和利益的再分配,进而可能导致政府规制供应的利益驱动或冲动。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既是宏观经济的调控者,也是微观经济的实施者,国民经济被明显的国家化和政治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政府应该重新定位,尽快实现由“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的转变,由“全能型”、“行政性”政府向“治理型”、“服务性”政府的转变。否则,政府定位不准、职能交叉、行政混乱,就无法防止政府有意识的创租、寻租和抽租以及“诺思悖论”现象,不利于 CSR社会氛围和环境的营造。
2.政府俘获现象。①依 据斯蒂格勒(1971)的观点,政府俘获,包括国家层面,是指立法者和管理机构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而某些特殊利益集团能够通过“俘获”立法者和管制者而使政府提供有利于他们的管制。政府规制是经济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其形成是政府、企业或利益集团多边讨价还价的结果,其中政府具有绝对的权威,具有自由裁量权。因此,任何利益集团都有通过寻求规制来增进它们的私人利益,以求在公共政策形成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倾向。由于利益集团有着很强的内聚力,在向政府传递产业信息时不可避免的存在严重的机会主义行为,即“信息的不完整或受到歪曲的透露,尤其是旨在造成信息方面的误导、歪曲、掩盖、搅乱或混淆的蓄意行为”。②W illiamson,O.E.The Institutions of Capitalism:Firms,Markets,Relational Contracting[M].New York:Free Press,1985.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很容易被俘获,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规制的供给是应产业对规制的需求,即立法者为产业俘获;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制机构逐渐为产业控制,即规制者为产业俘获。其直接表象就是政府对 CSR的漠视、不作为和乱作为,对 CSR管理的缺位、错位和越位。
社会治理需要第三种力量,在企业与政府之间应该培育和完善其他相关利益团体。利益相关者理论告诉我们,企业是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管理者应该为股东和股东以外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尽管有层次之分、有先后顺序之别。但是,在股东、债权人、员工、供应商、分销商、产业竞争者、政府、所在社区和自然环境等利益相关者个人或群体中,多数是意念的、虚拟的,缺乏能与企业讨价还价的实体性组织,即便存在类似于工会、消费者协会、绿色组织等这样的相关利益团体,由于数量众多、想法各异,极有可能出现“搭便车”现象,形成“合成谬误”,导致理性程度下降,博弈一开始就处在劣势地位,很难实现对 CSR行为的制衡和监管。
对政府也是如此。多年来我们一直强调应该弱化权力过大、范围过宽、集中过度的政府职能,一部分交给企业(或市场),一部分交给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实现政府职能的回归,但是收效甚微。一方面多数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也包括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企业)是政府机构的延伸,政治化、行政化明显,缺乏独立性、中立性和公益性;另一方面,一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背离社会服务宗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上蒙政府、下骗百姓,成为企业附庸。另外,媒体监督缺失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综上所述,在我国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克服或弥补企业、政府和社会的制度缺陷,提高企业自觉性、完善政府规制、加强社会监督,多管齐下、共同治理。一是要重新定位、合理分工。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和要求,重新厘定企业、政府和社会的功能,实现职能与定位的“回归”。二是要系统解构,科学架构。首先,对目前社会经济系统进行解构分析,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其次,遵循人类社会实现民主、科学和文明的基本路经,架构新的社会经济体系,回答“回归”后的企业、政府和社会应该做什么和应该怎样做的问题。惟有如此,CSR才有内在的主动性、外在的规制性和社会的监督性。
(责任编辑:栾晓平 E-mail:luanxiaoping@163.com)
F276
A
1003—4145[2010]04—0096—04
2010-02-06
王爱国 (1964-),男,山东经济学院会计学院院长、教授;
武 锐(1984-),男,山东经济学院会计学硕士研究生。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强化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会计研究”(07BJY023)项目;山东省“泰山学者”建设工程专项经费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