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昆仑 尤 雅
(1.山东财政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74)
我国民间融资研究最新进展及述评
邹昆仑1,2尤 雅2
(1.山东财政学院,山东济南 250014;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74)
本文从经济学、法学、哲学伦理三个角度对民间融资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系统梳理,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基于不同学说和理论,对其存在的效果、影响及地位等方面展开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但仍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金融的定量分析和比较研究,以适应当今民间金融蓬勃发展之势。
民间融资;经济学视角;法学思考;伦理评价
民间融资,作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其缺乏正式、系统的法律保障,在金融实践中难以褪掉其“灰色印象”。随着金融制度的完善和金融市场的深化,民间金融带来的市场活力和力量将其从“地下”逐步带入人们视野,伴之而来的弊端也开始引起学者们的兴趣和关注。2005年 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增刊——《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报告》称,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因势利导、趋利避害,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民间融资的身份进行了定位。在此之后,民间金融的研究迅速发展,本文主要也是对这段时间之后的文献进行梳理,内容分为如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间融资相关概念辨析;第二部分为经济学视角研究文献的梳理;第三部分为法学视角的研究;最后一部分为哲学伦理视角的思考。
年份较早的文献在谈及这一问题时多用民间融资的概念。随着实践的丰富和理论的发展,又出现了许多和其相关的概念,如民间金融、非正式金融、民营金融、官办金融等。这些概念由于不同学者分析的角度不同,指向和范畴也就有所差别,相近的概念间又多有交叉和融合。我们先对其进行辨析,试图厘定其关系。
在经济活动中,融资可分为两类:正式金融与非正式金融。两者是相对的概念,其区分的标准为是否受到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 (姜旭朝、丁昌锋[1],2004)。民间金融因其不受国家信用控制以及缺乏中央银行的有效监管,理所当然的被归入非正式金融。然而除了民间金融外,非正式金融还包括银行间的不规范拆借,低利贷款以高利贷出,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以大量现金形式交易的地下经济。民间金融的形式有民间借贷、民间融资、农村合作基金、私人钱庄、和会等 (易秋霖、郭慧[2],2003)。更多的学者将民间融资作广义上理解,将其等同于民间金融 (丁俊峰、刘惟煌和钟亚良[3],2005),而民间借贷、农村合作基金、钱庄、和会、票据贴现融资、企业内部集资等被认为是民间融资的存在形式 (徐慧玲[4],2008)。郑侠[5](2008)还就自发性及合法性两个方面对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进行了探讨,她认为非正规金融是自发地集中于私人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活动,或者政府控制的正式金融体系为了逃避政府监管而在偏好目标和法律法规规范之外进行的金融活动,它包括合法融资也包括非法融资。民间融资在其看来属于非正规金融中的合法融资之类。
笔者认为,在经济活动中基于是否受到国家有效控制和监管将金融活动分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民间融资可以就广义上将其理解为民间金融,其归属于非正规金融的范畴,但民间融资的合法性问题则要根据其具体形式做进一步的判断和讨论。
姜旭朝、丁昌峰[1](2004)还比较研究了另一组概念:民间金融、民营金融、官办金融。谈到官办,不免给人计划经济的色彩。官办金融是出于所有制的概念,其与前两者的最大区别是:官办金融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及原“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完成,官办金融这一概念将会慢慢淡出人们的视野。民营金融,偏重的是经营权。民营,意指非国有而民有的经营权。其与官办金融的共同点是都需符合国家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并经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民间金融,则显得“无组织性”一些。既非国有,也非国营,还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没有经过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民间金融的不合法性并不必然导致其非法性,只要其不违反法律规定,仍有其合理存在的空间,这也符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思想。
1.因素分析法
近年来,我国民间融资活动发展迅速,规模逐渐扩大,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支力量。尽管缺乏完善法律作保障的坚强后盾,但民间融资仍以其特有的民间智慧和草根顽强呈蓬勃之势发展。对于民间融资发展至今的原因探析,多数学者是沿着这样一条思路进行的:外因为正规金融之缺陷→内因为民间融资之优点→民间融资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得以发展。
民间融资相较正规金融,有很多优势可以弥补正规金融的缺陷。第一,在利率方面。民间融资以其借贷手续灵活,交易成本低,以及基于血缘、地缘的信息优势形成的担保优势共同促成了一定程度上偏高的民间融资利率水平,相比较正规金融的缺陷,高出的利率可以作为相关的风险补偿。综合来看,这并不违反风险—收益的主宰法则。此外,民间融资利率可以将正规金融之同类利率作为参照底线,根据市场供求来调整利率,因此民间融资利率更富有弹性。其灵活的定价机制,可及时调控供求。第二,在产权方面。民间融资与正规金融相比,其与中小企业融资有着更强的匹配性 (白晓革、胡俊峰[6], 2010)。银行贷款往往重视所有权的性质,国有比民营多了国家保障,在银行看来风险相对较小,因此,一些非国有的中小企业因产权方面的原因,不容易受到银行青睐。第三,在区域方面。正规金融机构近年来实行金融体制改革,很多原国有银行大量撤并基层网点,基本完成乡镇的战略性退出。宋治礼[7](2009)在对湘潭市 2001~2006年的调查中发现,该市第一产业平均增速达到 9.2%,同期涉农金融机构数量从 2001年的 303个减至 2006年的 269个,下降 11.2%,金融支持县域的功能不断衰弱,为民间融资发展提供了契机和较大空间。丁俊峰、刘惟煌、钟亚良 (2005)[2]在对赣州市 18个县 (市、区)的农业银行进行调查发现,至 2003年底,95%的乡镇机构被撤销。机构的退出,标志着正规金融的空间进一步收缩,收缩后的金融真空自然被民间信用所填补。第四,相对正规金融,民间金融业利益直接,激励机制效率高,服务优质 (任旭华、周好文[8], 2003)。第五,民间融资还在完善社会融资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李晓红[9],2006;王莎莎[10],2009)。
2.历史分析法
还有一些学者从金融史的角度来探求民间金融的发展。丁俊峰、刘惟煌、钟亚良[3](2005)认为,“现今我们称之为主流金融的正规金融是从民间金融发展演进而来,是民间金融在长期的磨合、竞争、改造的历史演进中走向另一种形式的产物”。从金融市场的现状看,监管当局及更多学者愿意将民间金融视为正规金融的补充 (《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但其作为现代正规金融的初始渊源不可否认。民间金融在历史上也曾是“主流金融”,有过独立地位,并且仍以其自有方式顽强延续。民间金融对现代正规金融某些方面的替代补充效应,仅与正规金融的缺陷局部相关,正规金融的缺陷对民间金融的发展不具有决定性作用,体现民间融资市场独立性地位的自然生长能力即内生性的生命力才是其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和动力。
3.经济形式分析法
姜旭朝、丁昌峰[1](2004)还从经济发展与民间金融问题的关系入手,探寻民间金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还是自然经济发展的结果。他们认为传统的民间金融组织是自然经济发展的结果,而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而现代金融发展的主要原因为:(1)现代经济形式多样性;(2)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性;(3)金融形式和金融结构发展的不平衡性。这三点共同造成多种经济形式和结构并存的局面,促成现代民间金融的发展,而不能将现代金融仅仅归结为自然经济和地下经济发展的结果。
纵然民间融资以其诸多优势活跃在金融市场,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它的缺点和问题也渐渐暴露。首先,民间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法律约束和有效监控管理、风险防范意识差等缺点使民间融资潜藏金融风险,增加社会的不稳定性。其次,因民间融资很多具有不公开性,征信机制薄弱,税务管理部门难以对高额利息所得进行征税,导致漏税严重。最后,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隐蔽性,未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减少了货币政策的可控性,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
“降炭提质技术”的推广应用,不但回收了宝贵的煤炭资源,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为电厂粉煤灰再利用提供了技术保障。山东煤机集团利用粉煤灰降炭提质技术和设备,先后在韶关乌石电厂、山东郓城电厂、福建龙岩电厂、广东东莞等地建设了粉煤灰降炭提质工艺系统,均获得了成功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任旭华、周好文[3](2003)认为,政府在对待民间金融问题时应该转换观念,在看到其弊病的同时,也应全面认识其存在的合理性,将角色定位于为民间金融制度发展提供一个与国有金融体系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宽松的政策环境,让市场机制在推动民间金融业的发展中起基础性调节作用,而不是简单武断的取缔。具体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建立合理产权制度,保护私人合法财产;(2)开发民间金融市场准入,构造多元化金融产权格局;(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和企业信用制度;(4)将民间金融机构纳入中央银行的监管体系,重视事前的审慎防范,而不是事后处罚。
学者们对我国民间金融发展提出的政策建议还有:(1)完善法律,如尽快出台《房贷人条例》,放宽市场准入;2)探索金融机构创新和制度创新;(3)培育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民间担保体系;(4)做好民间融资试点及其推广工作;(5)改善银行服务,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6)实行银行贷款自主定价,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7)拓宽民间投资渠道,增加民间投资品种,分流民间融资的源头资金,等等(宋治礼[7],2009;王莎莎[10],2009;徐慧玲[4],2008;王军峰[11],2005)。
在研究民间融资的众多文献中,采用数量经济学方法的文献比较少,近几年才逐渐出现。
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5)[12]通过对安徽省阜阳市民间融资的问卷调查和实证分析研究,得出如下结论:第一,经济转型所带来的巨大融资需求扩张是民间融资趋热的基本需求基础;第二,民间融资的比较优势在于其自发性的市场运作本质,构成了民间融资的供给基础;第三,民间融资的经济效应在于推动了资金的有效流动和优化配置,但由于其缺乏监管性,其引起的风险极有可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宏观政策的重要因素;第四,民问融资的发展关键是如何将其发展引入正途。
孙丽玲、贾丽博和詹漫丽 (2006)[13]运用计量方法,对民间融资在宏观层面的产出、利率、物价以及微观层面的企业经营收入等方面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做了分析。
李锐、朱喜 (2007)[14]运用 biprobit模型和 match模型,采用 3000个农户的微观数据,计量分析了农户金融抑制的程度及其福利损失的大小。研究发现,农户金融抑制的程度为 70.92%;由于金融抑制,所有样本农户平均所损失的纯收入、净经营收入、消费性支出和非土地性资产分别为 9.43%、15.43%、15.57%和 14.58%,直接受到金融抑制的样本农户平均所损失的纯收入、净经营收入、消费性支出和非土地性资产分别为 9.55%、16.83%、16.46%和 14. 70%;土地面积、教育和医疗费用支出,对农户资金需求具有正的显著影响,金融资产余额对农户资金需求具有负的显著影响,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受教育水平、交通条件和地理位置对农户资金需求的影响不显著;土地面积、受教育程度、地理位置和“关系”对资金供给具有正的显著影响,固定资产总值、交通条件对资金供给的影响不显著。
学者们除了从经济学方面对民间融资进行分析,也从法学角度对其进行了研判。总的来说,在民间融资这一领域,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进行规范,与其相关的法律条文散见于不同部门法之中,且涉及的部门法较多。
相关法律条文显示,民间融资有其合法性渊源,表现在:
首先,宪法从保护公民合法私人财产的角度出发,间接地肯定了公民对其财产所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认可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民间融资可以合法化。
其次,民法部门对民间融资中民间借贷的利率、期限等方面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和限制,有关民间借贷合同的条文比较多。这些条文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有关最高贷款利率的规定,超过四倍利息的部分易转化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王宝娜[16](2009)针对民间融资实务中借贷纠纷多发以及民间融资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强调当事人在民间融资过程中应注意规范借款合同的书写,合法有效地约定利息,注意防止高利贷和计算复利时发生的高利贷。
再次,刑法部门对民间融资的研究,集中在对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讨论。郑侠[5](2008)认为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缺陷突出表现在罪状的设定上。对于该罪的简单罪状,全国人大及“两高”均未给出相应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在该罪客观方面的认定问题上发生矛盾。国务院1998年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尽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相关描述,但这个解释问题很多。其一,依据《宪法》和《立法法》之规定,国务院无权对全国人大制定和通过的《刑法》进行解释,因而其不能作为《刑法》第 176条的司法解释。其二,该《取缔办法》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界限依然不明确。笔者认为理想的区分可以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集资罪、集资诈骗罪以及民间借贷行为。
此外,另有学者对民间融资从经济法角度进行了思考和分析。李志刚[17](2006)从“孙大午”案和“铁本”案出发,认为政府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管制,凸显了经济调制权与市场自治权之间内在的紧张:以行政监管为主辅以泛化而苛峻的刑罚的管制模式,留给民间自主融资的空间十分狭小;市场自发力量基于生存发展的本能只能选择迂回和规避的策略,最终会在监管风暴中触网。这种对抗反映了监管当局对风险的警惕和体制外力量的防范,深层逻辑则是融资机制的不匹配和风险疏导机制的缺失。调制权和自治权并非是直接的利益对立关系,存在协调与合作的空间,关键在于各自准确定位、划清边界,设置适当的隔离和缓冲机制,强化双向信息反馈和机能调整,同时注意制度创新,实现科学发展下的和谐共进。
民间融资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金融活动,这种特殊性使得民间融资更多的依赖于当事人应遵循的道德伦理。王琦[18](2009)从儒家人性思考的哲学基础出发,强调合理的自然主义立场、仁义为本的民本主义、智勇兼重的理性精神、礼让为先的合作精神等主要伦理原则,与诚信原则、互利互惠原则、节俭原则、义利并举原则等一起,构建了我国古典金融的伦理体系。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要素,相对独立的发挥作用。不仅如此,民间融资伦理作为民间融资一切正式规则的文化母体和基础,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
赵志强[19](2007)认为民间融资中的伦理规制经历了两个发展层次:前传统层次和传统层次。在朴素道德伦理规制的前传统层次,在金融活动中占据核心地位、发挥核心作用的是金融活动主体对人类基本道德伦理的普遍认同,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道德伦理对金融活动主体的自然约束。然而,交易主体容易受个人利益驱动,可能违背金融交易的基本道德要求和伦理标准,导致金融交易成本上升,甚至破坏民间融资健康运行,于是伦理需要以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以法律的强制手段为其提供保障,民间融资伦理规制即进入第二层次——伦理制度化规制阶段(传统层次)。道德伦理发挥作用的机制与方式与制度环境紧密相连。其一,伦理作用的发挥建立在家庭、家族——亲情约束的基础上;其二,伦理作用的发挥建立在乡亲、乡邻——声誉约束的基础上;其三,伦理作用的发挥建立在“家国同构”——制度约束的基础上。
梁怀超[20](2007)认为法规的约束力辅之以伦理的约束力可以合力打造健康富有生气的民间融资环境。民间融资活动通过法律来约束的因素尚不到位时,更多的是伦理力量的约束。伦理约束因素主要有诚信因素、品德因素和名誉因素。伦理规范的有效性更体现出法规建设的必要性。
丰富的伦理遗产是传统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认真研究,合理继承,为民间融资的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与道德伦理环境,从而促进社会金融秩序和谐发展。
对于民间融资,我们从三个角度对其涉及的主要方面进行了综述,通过梳理文献发现,学者们对民间融资的研究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第一,在概念界定上,不同定义间的交叉重叠以及区别仍不能给民间融资一个准确的界定。第二,缺乏针对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比较分析,以便更好的分析民间金融对经济影响的条件及程度。第三,定性分析偏多,但采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定量的实证研究较少。作者认为解决民间融资当前问题的关键在于征信机制的建立。征信机制的建立对民间融资活动中的交易主体而言,减少了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优化资本配置;征信机制的建立对监管当局而言,便于实施实时监测,增强监督约束能力,减少宏观政策因民间金融损耗和削弱的程度。因此,征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解决民间融资问题的核心所在,也是进一步研究的重点所在。
[1]姜旭朝,丁昌锋.民间融资理论分析:范畴、比较与制度变迁[J].金融研究,2004,(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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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丁俊峰,刘惟煌,钟亚良.民间融资市场与金融制度[J].金融研究,2005,(12):161.
[4]徐慧玲.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J].中州学刊,2008,(1):89.
[5]郑侠.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思考——以我国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缺陷为视角 [J].现代商业,2008, (1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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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宋治礼.民间融资的法制化:客观存在与区别对待[J].浙江金融,2009,(12):10.
[8]任旭华,周好文.中国民间金融的诱致性制度变迁[J].华南金融研究,200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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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人民银行阜阳市中心支行课题组.转型中的融资便利:非正规金融的比较优势及经济效应——基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融资问题的实证研究 [J].金融研究,2005, (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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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王宝娜.规范民间融资合同的法律思考[J].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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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王琦.民间融资伦理重构的哲学思考——从儒家的角度[J].浙江金融,2009,(4):20.
[19]赵志强.民间融资与金融伦理关系初探[J].浙江金融,2007,(8):13.
[20]梁怀超.民间融资的法规约束与伦理约束[J].浙江金融,2007,(9):16.
A Review of the Latest’s Progress in the Study of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
Zou Kunlun1,2You Ya2
(1.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Jinan250014; 2.Zhong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Law,W uhan430060)
The article systemizes documents of infor mal fin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s,law and ethics.Based on various theories,experts have made relatively in-depth analysis and discussions from different angles on the effects and role of informal finance in China,but it’s not enough.We need to redouble our efforts in the quantitative study and comparative study of informal finance so as to fit inwith its growing development.
Informal Finance;Economic Perspective;LegalAnalysis;Ethical Evaluation
F832
A
1008-2670(2010)06-0025-05
2010-10-12
邹昆仑,男,湖南衡阳人,山东财政学院金融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资本市场;尤雅,女,内蒙古包头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高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