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能武,金赛美
(1.国防科技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3;2.湖南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73)
一般认为,国际安全机制是“关于特定国际安全领域,为达成某一共同的安全目标而建立的,容许国家相信其他国家将予以回报,而在它的行为上保持克制的那些原则、规则和标准。这一概念不仅指便于合作的标准和期望,而且指一种超出短期自我利益追逐的一种合作形式。”[1]合理的国际安全机制对于促进安全合作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没有制度的情况下,实际的合作常常比可能的合作要少。”[2]在国际安全实践中,各种形式的机制既为合作带来了稳定的希冀,但也有可能给国际社会平添不安。国际安全机制内在机理的复杂性,既要求加深对机制探索构建的科学把握,也要重视国家与机制间的互动关系。
国家的安全需要是国家生存发展的条件和基础。国家安全需要是自我性的,而安全需要的实现则是国际性的,在实现过程中,安全需要转化为国家安全利益。为了生存和发展的安全需要,国家必然要追求各种各样的国家安全利益,这种安全利益的追求推动着国家自身的发展,也推动着国际社会的发展。
国家的安全需要的自我性与实现的国际性决定了国家安全利益本身存在的内在矛盾,即国家安全利益的自我需要性和国家安全利益实现途径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需要具有明确的主体,主体对其所需对象的追求总是以满足自我需要为归旨,因为“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3]。这就是说任何国家安全利益主体所追求的国家安全利益都是具有明确目标指向的,都是一种“为我”的国家安全利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4]这就是国家安全利益的自我需要性。但是,另一方面,任何需要主体在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进行社会活动时,都不是孤立的,都必须与其他需要主体发生各种各样的联系,形成各种社会关系,都必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并通过这种社会关系满足自己的需要、实现自己的利益。这就是利益实现途径的社会性。
同理,国家安全利益中的这种实现要求的自我性和实现途径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表明:“国家安全利益既是一个物质范畴,也是一个关系范畴,具有社会性。”[5]这就是说,国家安全利益是有明确的国家安全利益客体的,但国家安全利益主体与国家安全利益客体之间隔着社会关系这样一个 “中间地带”,各国家主体在这个“中间地带”中的地位决定了它们的国家安全利益满足状况。需要只有与能够满足需要的手段的使用相联系才能转化成国家安全利益。实现了的国家安全利益便会转化成手段,并使主体产生新的需要。因此,一定意义上说,满足需要的手段即国家安全利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安全利益本质上是一个关系范畴,“国际安全关系是国家安全利益的本质。”[6]需要主体在国际安全关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其国家安全利益,国家安全利益是国际安全关系形成的出发点和归宿。
在国际安全领域,有不同国家安全利益的国家结成国际安全利益关系的双方,其中一方占居优势,居于支配、制约的位置上,超过另一方,能约束另一方,自己才能获得支配的权力。并将这种权力法律化、固定化,从而使其成为相关国家都服从的国际政治权力。在国家安全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国际安全利益关系,可能是非均衡的,也可能是均衡的,均衡意味着实力相同。实力不是权力。只有双方达成协议、制订条约,共同遵守双方制定的规则,在规则的基础上,权力就产生了。双方共同遵守规则,就是服从规则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就是一种国际政治权力。
从纵向来说,集体力量天然大于局部力量,也就是说,共同国际安全利益大于单个国家安全利益,于是相对于单个国家来说,代表共同国际安全利益的机制被天然地赋予支配各个国家的国际政治权力。从横向来看,不同国家安全利益主体的集合所形成的力量双方,都会有一方处于支配地位而拥有权力。这是国家安全利益向国际政治权力的转化。国际政治权力是各个国家追逐的直接目标,是最现实的国家安全利益,无论这种追逐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在国际上,哪个国家在权力结构中处于优势地位,哪个国家的安全利益就越能很好的实现。总之,在国际政治中,权力关系是国家安全利益的本质,因此一定意义上,从工具与目的的对立统一性来看,作为工具的权力本身就是国家安全利益的核心,是国际安全关系维护和变革的动力。
詹尼斯·斯泰因认为,权力分布和利益汇合最能解释国际机制的形成。他赞同杰维斯对安全机制形成中大国作用的强调,因为大国往往能创建服务于自己目的的机制,并通过操纵其它国家的动机或限制其选择的方式来迫使它们接受那些规则和程序。正如奈所指出的所有这一切均来源于 “自私的自我利益能够导致国家在安全问题上创建机制”[7]。国际安全机制本质上就是国家间权力结构支配下的维持国家安全利益的制度性安排。所以,权力竞争是国际安全机制产生作用的核心条件,国际安全合作是一种利益分配的博弈性合作。国际关系中权力竞争关系和安全利益分配关系决定了国际安全机制实质上是一种集体合作性博弈,必然有其两难困境。
表面上看,集体行动是指具有相同安全利益的国际行为体(主要指主权国家)所形成的集团,均有进一步追求扩大这种集团安全利益的倾向。然而事实恰恰相反,由于主动提供公共物品而使整个集团状况有所改善的国家所付出的成本与整个集团获得的收益是等价的,那么,付出成本的国家却只能获得集团收益的一个极小份额。因为在一个集团范围内,集团收益是公共性收益,集团中的每个成员都能共同地分享公共性收益,而不管它是否为之付出了成本。结果,集团中每个成员都想“搭便车”而坐享其成,集团越大,分享收益的国家越多,提供公共物品的国家所得份额就越小,从而使处于无政府状态国际社会的理性国家不愿为集团的共同安全利益而采取行动。这就是集体行动的困境。要想解决这一困境,必须理清权力竞争关系和安全利益分配关系。
从国际安全机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出发,可以对国际安全机制依不同的标准进行多种性质标准的分类。这既可进一步明确国际安全机制的自我规定,也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国际安全机制概念的含义。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国际安全机制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别。各种类型的国际安全机制交织并存则构成了机制体系的结构,根据结构—功能主义的原理,安全机制结构会对机制体系的功能输出产生重要的影响。
按照其基本取向不同,国际安全机制分为包容的或内向的安全机制和排外的或外向的安全机制:前者如集体安全机制、军控协定等,主要意图是提高机制范围内相互之间的安全;后者如联盟,主要用于向机制内成员提供安全以反对那些被认为是构成潜在威胁的机制外的非成员国[8]。冷战后,随着国际安全机制成为国际安全合作愈发重要的形式,其中内向型安全机制,更是以强调合作安全而为世人瞩目。国家作为行动者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改变行动者的主体间性,从而可以改变无政府状态的性质,使行为体的行为从安全困境中摆脱出来,这就是建立起内向型安全机制。内向型安全机制并不以团结对敌为指向,而是以内部合作安全为归宿。内向型安全机制更多地认定安全的基础是政治关系,暴力是可以避免的,它者被认为是盟友,安全是体系的安全,它鼓励通过政治关系以和平、多边决策的方式保证安全。
外向型安全机制通常针对某一或某些外部的特定国家,或是外部不确定的威胁,这使得外向型安全机制的性质与内向型安全机制相区别。“在实践中,通过与其他国家建立外向型安全机制以建立针对实际的或者假想敌的均势。”[9]格林·H·斯耐德认为,“外向型安全机制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为了利用武力对付外来的威胁而形成的一种军事政治的联合。”[10]外向型安全机制无论是为了增强抵抗威胁的能力,还是为了获取自主或安全,或是为了“搭便车”,只有当国家利益具有重合性时,外向型安全机制才有可能形成。
国际安全机制的性质类型影响机制合法性的来源,因此决定着机制在实践过程中功能程度的表现。海伦·米尔纳指出:“国际安全机制的功能输出不在其自身,而在于其体现的作用和实现的方式。”[11]国际安全机制的功能输出主要体现为服务、规范、制约惩罚的作用。从一般的层面上看,功能输出是用以衡量国际安全机制在多大程度上塑造或影响国际行为的一种尺度,也就是说有效的国际安全机制安排将引起参与者的行为主体、行为者的利益追求以及行为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发生变化,以致国际关系的行为者将在多大程度上遵守国际安全机制的约束。规范作用体现为国际安全机制一旦形成,就具有自身的生命和逻辑,甚至可以重新塑造或限制创始行为体的行为,增强了对行为体未来行为的预期。
国际安全机制就是国际行为主体协调、合作的产物。机制一经产生,又具有自身的逻辑图式而独立于行为体。机制为国际行为主体提供了合作的框架和规范,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国家利益形成和国家行为。国际安全机制作为公共物品,往往在一定范围内具有合法性而被其它主体接受。在机制成员国间权力发生严重冲突时,国际安全机制可以起到一定的协调、调和作用。但不同性质类型的安全机制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际和平的功能输出程度不同,内向型安全机制能为机制内成员提供解决争端的程序,同时对机制外国家要么以盟友视之,要么影响不大,各国能够从和平解决争端中获益。而外向型安全机制则主要是团结机制内成员共同对敌,极易以机制覆盖范围划线,有时甚至人为地制造敌人或假想敌,从而激化矛盾,为国际社会平添不安。
功能输出是国际安全机制的基本要素之一,它与国际安全机制的合法性和国际安全机制的局限性共同构成国际安全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空间[12]。国际安全机制的合法性是国际安全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要素,而功能输出及局限性则是国际安全机制发挥作用的衍生性因素。像其他法律协定一样,国际安全机制也是政治选择和社会存在的加工品。规划和缔结国际安全机制的过程旨在确保最后的结果将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参与谈判的国家在安全利益上的调和。国际安全机制制定,像一个民主政体中的立法一样,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创造性的计划,通过这个计划,国际安全机制的参与者不但可以权衡其国际安全机制义务的收益和负担,还可以探讨、重新定义,有时也发现它们的安全利益。参与国会努力推动缔约行为朝着基础深厚的国家安全利益观念的方向发展,这些国家安全利益如果在国际安全机制中得到反映,将会有助于促进国际安全机制功能输出程度的提高。
国际安全机制被认为对于批准它们的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就包括国际机制应该被遵守。因此,国家已经正式同意的国际安全机制中所包含的条款就赋予了国家应该遵守的义务,因而也是行动的指南。在履行国际安全机制义务时,这个命题看起来几乎是不证自明的。一个国家可以出于自身安全利益而违反国际安全机制,但它肯定会想到当神圣的义务被当作“碎纸片”来对待时,必然会引起其他缔约国强烈愤怒的压力。当然,如果将国际安全机制纯粹定位于只起“渴望”或“劝告”作用,肯定是不对的。虽然国际安全机制往往体现的是国际体系的“理想”,但像其他管制性国际机制一样,它们旨在开启一种经过一段时间使得缔约国的行为与那些理想的目标更为一致的进程。
国际安全机制最直接的功能是对主权国家安全活动的约束,把视角从安全机制本身转移到主权国家上,不难发现由于机制的内在机理和国家自身的特性,主权国家对机制的参与选择是一个复杂的博弈过程。
基于自主和领土原则的“威斯特伐利亚机制”使现代国际体系具备了最根本、最经久的特点——国际无政府状态。这种无政府状态必然会促使国家之间的互不信任,而其必然的逻辑结果就是 “安全困境”。罗伯特·阿克塞尔罗德和罗伯特·基欧汉在“囚徒困境”博弈中引入了制度理念,并且强调参与国际安全机制在安全领域内的重要作用。国际安全机制可以改变政府对当前行为影响未来事务中其他行为者期望程度的看法。国际安全机制的规则和准则,使各个政府关注先例,以增加他们可以惩罚对手的可能性。”[13]由此可见,在国际安全领域内,“安全困境”也完全可以通过类似于“囚徒困境”博弈来解决,但重要的是必须建立国际安全机制,因为国际安全机制制造了一种预期,即特定的破坏(欺诈和背叛)不仅仅是单个的个案,而且是一系列相互联系行动中的一个。在安全困境中,国家的安全可通过参与国际安全机制来获得。
无政府状态下主权国家参与机制的抉择问题,是指行动者(国家)赞同并遵照国际安全机制所规定的条款来行动。主权国家参与国际安全机制的抉择问题分析有两种分析路径:一是主流的理性主义的讨价还价理论的解释,即自利的行为者出于对成本/收益的计算或是因外在的制裁所导致的威胁而参与国际安全机制。二是建构主义的解释,即行动者是通过国际安全机制的说服和自己的学习使机制内化到自己的行动中,从而把参与国际安全机制视为理所当然的行为。强制和自利虽然使国家参与国际安全机制,但发生改变的只是国家的行为,而不是国家的身份,国家之所以接受安全机制并使之内化,是因为认为安全机制是合法的。
面对国际安全机制,主权国家在参与问题上,一定的“利”和“害”都是主权国家考虑和政策选择的最重要驱动力,并成为其考虑的核心内容。这就是参与国际安全机制问题中的收益与成本。任何一个国际安全机制的准则、规则和决策程序中都包含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参加机制就意味着接受这种形式的收益与成本。主权国家在参与选择的实践中,其内在遵循的原则逐渐显现,这就是无一例外地按照 “利益-权力”理性博弈的原则行事。在国际安全领域,从根本上说,机制的架构往往反映了国际政治权力结构,而机制的功能从起点到归宿都是为了追求国家安全利益。主权国家参与国际安全机制既要不断追求国家安全利益,又要冷静客观地审视自身在国际权力结构中的现实地位,尽最大的可能求得国家的生存与发展。所谓“利益-权力”理性博弈的原则,是指将机制追求的安全利益与机制反映的权力结构结合起来,考察机制的设计、构建、运转和变革。国际安全机制的起源、构建源于国家安全利益,但制度谈判的博弈最终取决于国家间权力。因此,在机制变革中,必须遵循“利益-权力”理性博弈的原则。
冷战后,国际安全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安全的内涵扩大了,各国在安全方面的共同利益明显增加,相互依存性加大。安全的游戏模式正在发生变化,由原来的“零和”博弈转向更多地寻求“双赢”或“共赢”。单一的军事手段已不足以应付多种多样的安全挑战,维护安全的手段面临更新。新的战略稳定机制的理论基础应是合作安全、综合安全、协调安全和共同安全。同时,新的国际安全应通过有效机制在反对恐怖主义、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地区安全和跨国安全问题等方面进行合作。
国际安全领域的高风险性使安全机制无论在层次上还是类型上,都表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在国际安全领域,在大多数时间和大多数情况下,国际安全水平随着机制的成长而提高,但当一些国家间的安全合作水平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时,国家间安全默契成为安全合作成本最低、效益最好的形式,这时有形的安全机制也就大大减少,以至不复存在。所以,心照不宣的安全默契是带有理想色彩的最高、也是最佳的形式。现实的选择是退而求其次,从国家安全利益和国际安全现状出发,寻找默契外的有形安全机制,来促进与保证国际安全。
按照机制的性质和功能差别,除安全默契外,国际安全机制主要有军事同盟、大国协调、合作安全和集体安全等。对比这4种国际安全机制,从合作的目的、性质和合作范围来看,军事同盟和其他三种安全机制的区别最大。军事同盟、大国协调的性质决定了它们难以有效地降低安全困境的影响,相较而言,合作安全、集体安全就成为较理想的国际安全机制。面对冷战后的国际安全形势,以国际安全机制促进安全合作,最现实的选择是,坚持在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不断完善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区域、不同形式的合作安全,尽量避免对抗和冲突,以求维持全球的稳定与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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