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云驰
(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之所以主张网络形成了让道德自发生长的环境,乃因网络时代最大的特点是,个体单独面对计算机的事实。这意味着对个体而言,需要自己做出抉择和负起责任;而对整个社会而言,道德会在个体自主性和道德得到催生和历练的基础上逐步进化和发展。毋庸置疑,一个社会总体的道德状况如何,根本上取决于这个社会中生活和行动着的个人对共同规范和规则的自觉遵循的程度如何,即整体社会道德状况取决于个体道德水准和道德表现。网络的匿名性及其“类市场环境”的特征会逐步促使无数上网的个体的自主性的觉醒,进一步确立起个体作为责任主体和道德主体的地位,有助于个体道德的生长。总之,在网络环境下,随着越来越多的个人自觉或被迫选择遵循基本的道德规范,网络世界的规范和秩序必然会慢慢形成。换言之,网络形成了让道德自发生长的环境,即网络环境有利于个体道德的生长。也正是基于这样的事实和认识,使我们依然可以对网络信息时代的道德充满信心。
久远的历史发展,新近的社会变迁,无一不佐证着道德一直在以其固有的方式缓慢地进化和发展的事实。然而因人为或其他因素影响却使得人们对这种事实总视而不见,造成认识上的舛误。比如认为只要愿意,便可以创造出新的道德标准和道德秩序,进而创造出一种新道德。但事实证明,人为故意建构道德秩序不仅可能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反而可能会适得其反。“在历史上,无论是中国还是前苏联都出现过把过高的共产主义道德理想作为现实的伦理原则,结果适得其反地造成道德装饰化、虚伪化的恶劣后果。社会主义中央计划经济制度把道德规范建立在彻底改变人性、把社会制度建立在完美无暇的伦理理想上的历史教训是惨痛的。”[1]那种凭借主观想象臆想出一套高标准的道德体系,然后用它来要求人们按这个标准来行事,且认为整个社会的道德风貌和人们的道德水平便能提高的想法和做法,已经被证实为是极其幼稚和不可行的。想靠树立几个道德的典范或楷模来引导和改变社会的道德风气的做法可能会收到一时的效应,但社会道德秩序的形成却需要建立在人们发自内心自觉地对道德规范的遵循和认同的基础之上,而这必然是一个逐步的进化过程。
为什么道德尊循自发的发展模式呢?这恐怕得从道德是什么说起。康德认为对于人而言,道德是一种绝对命令,无需言明,不证自明。康德那段不朽名言一直为人们所传颂:有两种东西,我们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所唤起的那种越来越大的惊奇和敬畏就会充溢我们的心灵,这就是繁星密布的苍穹和我心中的道德律。这段话表达了康德认为道德对于人而言乃不可逃避的绝对命令的论辩。但“康德声称道德是无法逃避的,他的意思并不是说人们实际上愿意去做他们应当要做的,而是说人们不能逃避他们应当要做的。鉴于这个原因,康德认为道德的本质在于绝对命令,它采取无条件的形式:你应当做Y”,而不是假言命令;如果你想要X,那么你就应当去做Y[2]。也就是说,不管你愿意与否、承认与否、意识与否,每个人都必然地是道德主体,道德是人作为人的本质属性。
应该承认,康德的论断的确没错,但说道德是一种绝对命令,却显得有点突兀,且给人予被迫去接受道德的感觉。与其这样,不如把康德的观点表述为,道德是人的本质属性,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获得的一种理性。“我的基本论点是,道德规范,尤其是我们的财产、自由和公证制度,并不是人的理性所创造,而是由文化进化赋予人类的一种独特的第二禀性。”[3]相比起来,哈耶克的表述更容易让人接受。虽然,个体获得道德感和认识道德规范的过程,一部分依靠了教育的手段,看起来似乎是人为的受教育的结果。但实际上,我们用来作为教育个体的那些道德观念和规范的总和,也是经历了漫长的人类试错、选择及各种实践活动,同时又已被证明为对个人和群体都有助益的情况下总结出来的各种金规或戒律,我们很难了解它们为什么得以形成以及形成的具体过程,同时它们形成的时间和过程显然是漫长和复杂的,迄今为止应该也没有那本宏编大著能清楚阐明。因而道德绝非某个个人的发明或刻意之作,强行的道德教育和灌输难以开出道德之花、结出道德之果。诸多事实表明,个体在受教育之后,之所以最终接受了并循道德行规范,是基于个人生活、工作经验的需要,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他律到自律的过程。因此,根本而言,道德是自生自发的,且循自发的发展路径,刻意强求不得。
哈耶克明确指出,道德或习俗属于自生自发秩序,任何企图对其进行重构的做法都会犯理性建构主义的错误。“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们绝不能假设我们有能力建构出一套新的道德规则体系。”[4]因此,必须改变那种自以为我们可以随意改变和建构道德的思路,实现这种观念上的转变的重要性在于,它给予我们道德信心,不必因目前社会暂时的道德滑坡而对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失去信心。应该认识到,改变的是人们有关道德的看法或道德的观念,而不是我们的道德感。道德观念在向越来越多元的方向发展,这表明我们更为宽容了,人与人之间更能相互理解了,但并不意味着我们会丧失道德感,也不可视为社会的道德沦丧,更不意味着道德怀疑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的胜利。只能说明,道德在随社会的急剧变迁而变化,但人的道德感却不会因道德的变化和宽容而丧失。
道德虽然是自生自发生长和发展的,但也需要相应的环境。那种树立道德典范的做法可能会起到一时优化道德生长环境的作用。但历史发展及事实都说明,那种故意或刻意的拔高道德,试图改变或压制基本人性的作法,只能扭曲人性与道德。而自由的市场环境早已被实践证明为有利于道德自发生长的环境,下文将述,像网络这样的类市场环境同样也适合道德自发生长。Gerhard Engel说“只有当我们向所有个体提供自由空间,在其中人人按其最好的知识行事,才有可能完全充分和高效地利用社会现有知识。”[5]而人人都在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按自己认为最好的方式去行事当然也就是人在发挥自己的自主性。下文将述,网络前所未有地为个体营造和提供了这样的环境——一个适合自主性生长的环境——一个有利于道德自发生长的环境——一个类市场环境。
科恩认为民主的可贵和价值在于自治,而自治必然要以个人自主为前提,因此自主本身就具有价值。民主既要以个体的自主性为前提,且民主实践的过程又可以培育个体的自主性,因此民主和个人自主是相互且相得益彰的。网络的可贵之处和价值之一在于网络环境是自治和自主的环境。主要表现在,一方面网络环境促使个人自主性生长,另一方面个人的自主性也在与网络互动的过程中得到培育。在这一点上,民主与网络确有类似和共通之处。这似乎可以解释为什么网络会成为社会民主的绝佳生长环境。其深刻的原因在于网络环境有利于个体自主性的形成和发展。而个人的自主和自治被科恩认为是民主中最有价值的东西。
乍一看,网络与个人自主之间似乎没有直接联系,但其实却大有关连。因为网络的环境基本上可以说是个人自治的环境,而自治则首需自主性。“互联网不仅允许我们变得更自我,而且也为个人和社区的利益创造社会资本。它使人们能使用文化属性来认识自己并建构意义。”[6]即在网络自治的环境下,个人只能依赖自己做出决定,且需要想方设法地表现自己,才有可能在浩瀚的网络江湖逐渐浮出水面,所以说“互联网允许我们变得更自我”,而在个人变得更为自我的同时,为什么能为个人和社区的利益创造社会资本呢?社会学家认为社会资本是存在于社会结构关系中的资源,体现为个人关系、成员身份、社会网络和信任关系等。那些能够大胆表现自己的人都会获得一定的成功,形成自己的网络人际圈子,确立起自己在网络江湖的身份和地位,而且个人的这种成功对其他人会起到一种示范作用,获得个人资本和为社区创造社会资本是不言而喻的。在网络环境中,我们主要是通过文字认识他人与社会并表达自己。所以,卡斯特说“我们已然进入文化仅指涉文化的新阶段,已经超越自然,到了自然人工再生(保存)成为文化形式的地步:这事实上正是环境运动的意义,将自然重建为理想的文化形式。由于历史演变与技术变迁的汇聚,我们已经进入社会互动和社会组织的纯文化模式中。”[7]因此,“网络使人们能使用文化属性来认识自己并建构意义”。换句话说也就是,人们通过网络空间所获得的是前所未有的文化上的自主性。
网络环境和现实环境的差别在于,现实社会环境有着各种可见的因素在约束和随时提醒个人,比如熟人规则、面子规则等。但在网络环境下,这些规则都基本隐藏起来了,个人应该怎么做,只好问问自己的内心,只好遵循自己的内心即良心的指引,这显然就是返回自我和依赖自主性的过程。所以,网络环境和个人的自主性不仅不谋而合且共生共长,对个体而言越是需要个人自己做出决定的情况下,个体的自主性就越会被催生并得到培育。
另一个现状是,立法的发展一般会滞后于现实的发展,更无法跟上网络技术和网络文化的飞速发展。因此,要完全依靠立法来规范网络世界的各种行为几乎不大可能。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得靠网络行为人的道德自觉,依靠人们在网络行为的过程中自觉地遵循一般性规则。其实在日常的社会生活中,道德自觉对社会中的大部分人而言始终起着重要作用。那种认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维系着社会秩序的看法,只不过是现代社会立法的法律不断扩张和发展给人们造成的某种假象。正如博登海默所言:“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8]不可否认在立法不断加强的趋势下,整个社会的确形成了过分依赖法律而忽略了人的道德力量的惯性及思维,导致不少个体也形成了看重法律而忽视道德的看法与做法。而这恰恰是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问题。
因此,道德自觉是网络世界的需要,网络世界的存续有赖于个体的自治和自主。“互联网之所以繁荣,恰恰是因为它没有中央式的管理权威。因此他们(公民自由论者)支持的是继续实行非中央式的自我管理,而不是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传统的规制方式会阻碍电子交往和思想的自由传播。”[9](P29)
麦克卢汉说:“任何技术都倾向于创造一个新的人类环境。”[10]不难看到,网络技术正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印证着麦克卢汉的观点。
可以看到网络技术正好创造出了这样的适合自主性生长的新环境。“互联网的非中心化特点,决定了网络空间的自治性特征。网民们可以摆脱大工业时代严格的等级管理秩序,自由而平等地创建各自的网页,在公告栏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表个人见解,在新闻组与别人讨论一切感兴趣的话题。由于互联网为个性精神的张扬提供了舞台,许多人都认为,真正的个人时代已经到来,因特网可以成为完全‘自我’的一种技术。”[11]网络环境适合自主性生长从以下3个方面可以得到佐证。
第一,上网的个人是单独面对计算机,在网上的浏览、发贴、游戏、聊天、写博客等网络行为,完全是自由的,只要遵循网站的一般性要求要怎么做个人几乎具有全部的自决权,即所有网络行为都必须经由自己的独立思考和抉择。
第二,在网上,当下是没有他人或外部因素或力量的监督或强制的,为善为恶完全在于个人的一念之间。所以网络的确为个人提供了“为善由己,非由人”的外在和内在的现实与文化环境,尽管难于得到实验证明,但很多事实却都已佐证自由和自主的环境更有利于诱发人的内在善良。
第三,网络的无中心和去权威性等技术特征,特别适合个性发挥和生长,而且上网无限制也无任何强制,完全符合个性趋向自由的本来面相。
一言以蔽之,网络环境是有助于个人自主性生长的类市场环境。因为,对于个人而言,网络就像一个可以自由进出的市场,任何人随时都可以进来,到市场中你可以买,也可以卖、可以不买、可以不卖,没有人拦着你,也没有人强迫你。网络环境跟自由的市场非常接近和类似,网络就像市场一样向所有人开放,且时间上比一般市场更为自由,24小时可以随时光临,没有时间限制,在网上怎么做、做什么你自己拿主意,但对你自己的行为自己必须完全负责。市场环境早已被证明为有利于个体自主性生长,因此网络的类市场环境自然同样会有利于个人自主性的培育和生长。因为在这样的环境下,你必须而且只能自己做出决定,资深网民会深深体会到,在网络环境下即使是那种缺乏自主性的人也会被逼出自主性来。总之,网络既营造了适合自主性生长的环境又催生了自主性。
对网络是否更适合或有利于自主性生长,显然是那些经常上网的网民有较深的体会,我们通过网络在线的聊天和问询,通过与学生的交流都得到了证实。比如在Q群聊天的这样比较随意的网络交往过程中,大部分网友都不会胡言乱语,都会考虑到其他人的感受和承受能力,而且一般网友们会在群中转帖或发布各种趣事或笑话,娱乐自己和群中不认识的群友,自觉转帖各种有用的信息,并无偿提供信息帮助群友,这一切全因网络的自由,这种自由的环境更有利于个人自主性充分展现。换言之,正因为网络使人获得了行动上的自由,人们才有行动的积极性、激情和动力,而能激发人的行动积极性、动力和激情的环境显然是有助于个人的自主性生长的环境。
毫无疑问,自主性生长自然包括了个体道德自觉的生长内容。2009年1月1日在天涯杂谈和猫扑大杂烩以及豆瓣人肉搜索引擎小组等网络空间,几乎同步出现了一条名为“人肉搜索公约1.0Beta版”的帖子,称此公约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网络公民的网络道德意识,加深人们对人肉搜索正确定义的理解,使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并不断服务大众。公约如下:
一、热爱祖国,热爱党,遵纪守法,互助友爱,维护网络和谐;
二、人肉搜索时做到以诚信、安全、公开、公平、公正、互助的原则,多进行利他性的知识性人肉搜索;
三、以网络道德为准绳,尽量不参与搜索他人隐私;
四、对暴露出来的他人隐私尽力保护,保证不在公共场所公布他人隐私;
五、对于涉及“贪污、腐败”、“惩恶扬善”可以不受第三、四条的约束 ;
六、人肉搜索要提供真实可信的内容,提供信息者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七、文明用语,对于恶意人肉搜索行为做到不起哄,不传播;有条件的情况下告知当事人以及相关网站负责人;
八、通过不断努力提高人们对于人肉搜索的正确认识。
本公约于2008年末,经各网站网民讨论修订而成,凡在此网站活动的网民应该自己遵守。
人肉搜索非组织性联盟
二零零九年元月一日
该公约是否能真正起到约束人肉搜索过程中网民行为的作用,尚待时间证明,人们怀疑该公约的道德约束作用也属正常,但这并不是问题的重点。无论如何,在经历了以往特别是2007、2008年网络人肉搜索的热闹、喧嚣和狂欢之后,在人肉搜索第一案尘埃落定之后,网民们自发地制订人肉搜索公约已十分难得。从八条公约的内容看,比如主张区分正义人肉搜索与恶意人肉搜索,主张并提倡多进行利他性和知识性的人肉搜索等,说明网民对人肉搜索的狂热已经归于平静并达成较理性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可视为是网民道德自觉和自我约束的表现。人肉搜索在以往多次的成功与杰出表现,同时也给涉及者带来的问题和困扰,使网民们认识到必须形成和制订一般性规则,更好地利用人肉搜索这一网络利器,让人肉搜索发挥积极作用。人肉搜索公约于是在网民中间自发自觉产生,迅即在网络公共空间自发性传播,获得了较高的认同。这也从事实上为我们所主张的网络为道德的自发生长创造了条件,网络环境是类市场环境,最终有助于自主性和人的道德自律的观点给予了绝好的有力的佐证。我们当然喜于见到人肉搜索公约,喜于看到网络环境让道德自发生长的观点为正在发生的事实所证明,然而我们更喜于看到网民的道德自觉,更喜于看到网民成长为公民,因为从中我们看到了公民社会的希望,看到了道德的希望,也看到中国的希望。
网络、自由与道德之间的相互作用、相得益彰是已发生的事实和展开的过程。前文已述,网络给予我们前所未有的表达机会和表达自由,可以说它以技术的手段使我们在逐步实践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自产生以来,尽管网络也带来了沉迷、色情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自网络最初产生以来,自由精神在网络话语的规则中就一直占主导地位。”[9](P29)同时,网络的特点也决定了个人要单独面对自己、他人和社会,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培育了现代社会所需要的个体的自主性,而且也催生出了相应的具有独立与自由精神的文化,或者至少可以说网络为具有独立自由精神的文化的生长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这既吻合又体现了网络技术所内涵的自由精神。总之,网络有助于个人自由,而自由又是道德的源泉,因此,网络、自由与道德三者之间构成了相得益彰的互动关系。但它们之间的这种互动关系并非显山露水,因为你并不可以直观感觉或知觉,而需要理智的洞察,我们从以下的理论分析可把握一二。
首先,自由可以催生和培育个体的自主性。这一点在自由的市场中最易得到佐证,比如在市场中,个人要生存与发展,就得在自己有限的范围内根据价格所提供的信息,做出判断和决策。显然,个人所做出的判断和决策直接关系到他能否在竞争的市场中立足、生存与发展,所以需要充分运用他的知识与智慧,并尽可能地谨守自制、谨慎等美德和一般性原则。个体的自主性也就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地形成。这是个被迫的同时也是自然而然的过程。
其次,在自主性形成的基础上,有了自由,人们才有去改变自己的处境从而改变自己的命运的可能。而人们改变自己的处境和命运的努力要成功的话,个人就要不断地协调自己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换言之,个人要不断地约束自己,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尽量考虑他人和社会的需求。也就是说产生了个体对道德的诉求。米歇尔·鲍曼在《道德的市场》中认为当有道德诉求的个人越来越多的时候,就会形成道德市场。
第三,只有自由,人们才能看到改变的希望和信心,自由在给人们带来改变的希望和信心的同时也给个人和社会带来道德信心。因为在自由的社会中,“我们确有某种选择;我们并不是绝对地被束缚在为我们过去选择好了的或可能会选择的某一工作上;如果某一位置变得令人十分难以容忍,或者如果我们钟情于另一工作时,能干的人几乎总是有路子可以走,也就是以某种牺牲为代价,他就可以达到他的目的。没有比知道我们怎么努力也不能使情况改变这件事更使一个人的处境变得另人难于忍受了;即使我们从来没有精神上的力量做出必要的牺牲,但只要知道这一点,即只要我们努力奋斗就能够摆脱这种处境,就会使许多令人难以忍受的处境成为可以容忍的了。”[12]我们知道,忍让和容忍本身就是需要经过磨练才能获得的美德或道德品质之一。而且,在这一夹杂着希望和忍耐的努力和奋斗过程必然驱使个人不断向善。因为这是一个约束自我的过程、也是与他人合作的过程、与社会协调的过程。在这样的过程中,缺乏诚实、信用、公正、公平、互利等道德和市场原则,而能取得最后的成功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最后,在自主性形成、在启动了人的道德诉求和树立了人的道德信心的基础上,那些意欲改变自己处境和渴望成功的个人就必然自觉地遵循社会规则。所以哈耶克说“人是追求目的同时也是遵循规则的动物。他之所以成功,并不是因为他知道他为什么应该遵循规则,也不是因为他能够用语言表达出这些规则,而是因为他的思维和行动已经为他所生活于其中的代代相传而形成的社会规则所控制。”[13](P11)而且,“个人在追求自己目标的时候为什么总是采取了遵循群体规则的做法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只有采取这一种做法,他才能够成功,而是因为采取了遵循群体规则的做法,更易于使他获得成功。”[13](P80)无须论证我们也可以理解,遵循规则的过程也就是服从道德规范的过程。而且以上的分析也表明,在自由的状态下,个人在为了自己的目标而选择遵循道德规范完全是自发自愿的。易言之,个人选择服从和遵循社会规范是出自于自己的利益需要,亦即“规范对象在行为中接受规范约束必须符合其自身的利益。”[14](P573)否则,道德人士不会产生,道德市场也无法形成。
因此,自由具有深厚的道德价值和意义。一个人越是摆脱了约束和压制 (当然包括物质和精神上的),他就越自由和自主,同时他也就越会对自己的行为和生活负起责任(包括道德责任)。可以想象,一个没有人生自由的奴隶是根本谈不上对他自己和他人负责的,更不要奢谈什么道德责任了。所以,自由催生了独立和自主的个体,并使个人在最大程度上成为道德主体和责任主体,从而履行自己的责任,因此,道德渊源于自由,而自由又有助于道德的提升与发展。
因此自由带来道德的过程,表现为由个体向群体的不断扩散的过程即道德市场逐渐形成的过程。亦即如米歇尔·鲍曼所描述的资本主义发展早期市民阶层形成也伴随道德市场形成那样,人们“一开始主要是从实现经济目标的角度追求一个具有中性化权力关系和有效社会控制机制的开放社会,通过这种方式他们不仅扩展了经济市场,也扩展了道德市场并将越来越多的人置于该市场的影响之下。”[14](P324)因为,每一个成功的故事都会起到示范效应作用。当越来越多的旁人和后来者紧跟成功者的足迹,效仿他们的做法的时候,不仅原有规则会被强化,更加被人们奉为法宝,视为行为准则,且同时也可能会生成新的传统或规则,并逐渐为人们接受和认同。这也就是哈耶克所揭示的道德与传统的自生自发的过程及原理。这与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5]的观点是一致的。
网络为个体提供的自由主要体现在公民实现和实践了文化权利、政治权利,拥有话语权等方面,这种自由如上文说述也就成为了道德的源泉。因此可以说网络间接地带来了道德。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个体单独面对计算机,有利于个人的责任和理性,所谓俗话说的“一人做事一人当”就是这个道理,因为当一个人需要自己来决定怎么做、做什么、如何做这些问题的时候,他就需要全面衡量和考虑各种涉及性因素,考虑行为的影响和结果等问题,即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会考虑得更周全一些,因此个人变得越来越负责、越来越理性,这在网络环境下似乎是自然而然的过程。
其二,网络的即时、广泛与充分的沟通与交流也有助于个人理性的形成。因为公共论坛、博客中,各种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可以得到即时、广泛、直接的交流,通过讨论、辩驳、质疑的过程,个人可能会改变自己原来的看法或观点,也可能去影响和改变其他人,显然不管是参与讨论的,还是观看讨论的,所有人的理性都必然会在这样的沟通与交流的过程中得到启发和培育。
总之,网络无疑使人获得更多的自由,同时也迫使个人更多地站在自我的立场上面对自己和社会,个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要依赖自我的力量。网络环境造就了自主独立的个体,并逐步衍生出独立自由的文化,凸显出网络技术的文化与道德意义。而且对人而言,道德必定是最终的和根本性的决定因素,“它应当是网络空间的终极管理者,为个人行为和组织政策划定边界。它应当指导和协调法律、代码、市场和社会规范的作用力,确保其中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是慎重、公平和公正的。”[9](P7)网络的类市场环境让个体的自由、自主与道德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空间,道德因素在网络世界愈发显示出其重要性和力量,并辐射和作用于现实社会。这从网络公共论坛、人肉搜索运动中网民所表现出的道德热情足可窥见一斑。
只不过网络对个人自由的助益较为明显,网民们通过自己的网络行为一般可以获得直观的体验,但网络对个体道德的助益却不那么显而易见,而是潜移默化的过程,类似于润物细无声的状态及所达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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