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书生
(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 300191)
德性还是规则?
——关于柏拉图正义追问方式的追问
冯书生
(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 300191)
关于正义是一种德性还是一种规则的争论,在古希腊既已存在,柏拉图坚持从德性的角度寻找正义的概念,而反对从规则的角度去定义正义。但正义首先要料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从规则的角度来认识正义才能更加接近正义的真实。不过,正义首先作为一种伦理规则,却又不能仅仅止于伦理规则,比正义规则更为根本的是体现在规则中的正义精神。
柏拉图;正义;德性;规则
柏拉图的正义论长期以来作为一个热点话题为学者们所关注,这一方面大概是因为正义问题本身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大概是因为柏拉图第一个系统阐述了正义问题,作为一种经典分析模式而具有永久的魅力。正如正义本身的多面性,学者们对柏拉图正义论的解读和演绎也是蔚为大观,难有一统。然而,也正是由于难以有一个统一的被普遍接受的认识,柏拉图的正义论才值得无数后人竞相为之折腰。大致说来,柏拉图对正义问题的系统阐述主要包括3个方面:1.正义是什么?(即正义的概念)2.正义的效果?(有利还是有害)3.正义如何实现?要完成柏拉图正义论的系统再现,绝非是一篇不足万字的论文所能够力及,因此本文仅就第一个问题,即对柏拉图关于正义概念的追问表达一些粗浅的看法。体(或者是放大了的个体—城邦)出发,而反对从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出发。在《理想国》第一、二卷,柏拉图所批判的各种当时社会流行的正义观所具有的基本共同点就是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引出正义定义②,把正义看成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则。但不管柏拉图是赞成还是反对,客观上他都为我们理解他的正义概念提供了一个视角,尽管是从否定的角度。由此,我们可以说,柏拉图从3个层面展示了他的正义概念。一是个体层面,二是关系层面,三是城邦层面。在关系层面主要是从反面说明正义不是什么,从个体和城邦层面主要是从正面说明正义是什么。这3个层面又可以归结为两个角度,即规范的和德性的,可以说西方伦理学史上的德性与规范之争在柏拉图那里已有最初的萌芽。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所批评的从规范视角阐释的正义概念可以归纳为3种:欠债还债就是正义[1];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1](P18-25);正义就是守法践约[1](P46-56)。柏拉图用近乎诡辩的方式否定了这3种正义观③。就其所用的论辩方式,或许并不怎么高明,概括来说,或者首先运用类比得出结论,再任意扩大结
一
关于正义概念的一般规定,柏拉图接受了古希腊人的基本判定①,认为正义是一种德性,因此在寻求正义普遍定义的逻辑征途上坚持从承载德性的个论适用范围,然后以此为遮蔽来偷换概念,或者把要反对的定义极端化使用,然后用反例否定之。对于讨论柏拉图的正义概念来说,其论辩方式的优劣与否或许意义不大,有意义的是其论辩过程中所借助或隐含的价值前提。在此试举例说明之。
首先看在否定“欠债还债就是正义”时柏拉图所借助的价值前提。
1.苏:……譬如说,你有个朋友在头脑清楚的时候,曾经把武器交给你;假如后来他疯了,再跟你要回去;任何人都会说不能还给他。如果竟还给了他,那倒是不正义的。把整个真情实况告诉疯子也是不正义的。[1](P6)
这里面的逻辑所依据的价值前提是正义作为一种善的德性,不能产生恶的结果,否则就是不正义。
2.苏:拿马来说吧!受过伤的马变得好了呢?还是变坏了?玻:变坏了。……
苏:请问,我们是不是可以这样说呢:人受了伤害,就人之所以为人变坏了,人的德性变坏了?
玻:当然可以这么说。
苏:正义是不是一种人的德性呢?
玻:这是无可否认的。
苏:我的朋友啊!人受了伤害便变得不正义,这也是不能否认的了。
玻:似乎是这样。[1](P13-14)
这里暗含的逻辑共识是,德性是人的一种固有属性和功能,而正义作为人的一种德性,只要人受到了伤害,就意味着正义受到伤害。如果这不是在诡辩,那么就可以看出,在柏拉图这里,正义和人本身是合体的,正义即人,人即正义。和今天我们所理解的正义相去甚远。
其次看在否定“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时,柏拉图所确认的价值前提。
苏:……色拉叙马霍斯,你自己刚才说,正义是利益,可是你又不准我这么说。固然,你在“利益”前面加上了“强者的”这么个条件。
色:这恐怕是一个无足轻重的条件。
苏:……须知,说正义是利益,我也赞成。……[1](P19)
这里很明显,柏拉图所反对的是说“正义是强者的利益”,不否认正义是一种利益,或者准确一点说,正义能够带来利益,不管是对于强者还是对于弱者。
最后来看在否定“正义就是守法践约”时,其中隐含的价值取向。在《理想国》的对话中,苏格拉底否定“欠债还债就是正义”和“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之后,格老孔提出第三种正义概念,即“正义就是守法践约”。不过这一次柏拉图并没有再安排一次苏格拉底式的反驳,而是开始从正面提出自己的正义概念。柏拉图为什么如此安排?是找不到正面否定的理由,还是在某种程度上也认可这种关于正义的看法?这种安排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其中或许有更多的奥妙。但有一点我们是可以确认的,纵使柏拉图不能找到这种正义概念的逻辑矛盾之处,他也不愿意认可这种从外在于自我的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引出的正义概念,而是坚持从主体(城邦)内在德性的角度给出自己正面的正义定义。
二
柏拉图认为,既有城邦的正义,也有个人的正义,二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搞清楚城邦的正义也就能够明白个人的正义,而且城邦的正义比个人的正义更容易看明白,因为“在大的东西里面有较多的正义,也就更容易理解”[1](P57)。由于柏拉图坚持正义是一种善的德性,不能产生恶的结果,所以正义的城邦一定是一个善的城邦,寻求正义只能考察善的城邦,从善的城邦里去寻找。而善的城邦“一定是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和正义的”[1](P144),也就是说善的城邦必须同时具有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重规定性。
柏拉图认为,在一个完整的城邦里,必然要包括农业和手工业生产者、商人,保卫城邦的士兵,管理整个城邦的统治者三部分人群。一个城邦被称为智慧的,意味着“它是有很好的谋划的”,“好的谋划这东西本身显然是一种知识”[1](P145)。这种知识不同于农业的、商业的以及手工业的知识,即“不是用来考虑国中某个特定方面事情的,而只能用来考虑整个国家大事”[1](P146),并改进它的对内对外关系。按照自然规律,拥有这部分知识的人在城邦中总是为数最少。因此,一个城邦被认为具有智慧的德性,乃是由于在城邦中为数最少的那部分人即统治者,所具有的能够用来治理整个城邦的知识。“关于可怕事物和不可怕事物的符合法律精神的正确信念的完全保持”[1](P149),被柏拉图称为勇敢。一个国家被认为具有勇敢的德性,乃是因为保卫它的士兵们的勇敢。“节制是一种好秩序或对某些快乐和愿望的控制。”[1](P150)节制德性的作用范围和智慧、勇敢不同,“勇敢和智慧分别处于国家的不同部分中而使国家成为勇敢的和智慧的”[1](P152),节制“贯穿全体公民,把最强的、最弱的和中间的都结合起来,造成和谐”[1](P152)。不管哪部分人群,都不能决对不受各种欲望的影响,所以一个城邦被称为节制的,必然意味着所有人都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欲望。但相对于统治者和士兵群体,生产者、商人等为数众多的群体更容易被自己的欲望所控制,所以一个城邦是否具有节制德性更多地取决于生产者和生意人是否具有节制德性。一个城邦因具有智慧、勇敢、节制、正义4种德性而被称为善的,因此在善的城邦里除去智慧、勇敢、节制3种德性,剩下的就是正义。既然智慧、勇敢、节制为城邦中3种人群所分别主要具有,那么剩下的正义德性就在程度上比节制更加强烈地为所有人所具有,它就是每个人都作为一个人干他自己份内的事而不干涉别人份内的事。而所谓每个人份内的事就是指每个人所最擅长干的事。“当生意人、辅助者和护国者这3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而不相互干扰时,便有了正义,从而也就使国家成为正义的国家了。”[1](P156)简单说来,城邦的正义也就是城邦中的不同人群“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1](P155)。
仅就正义的概念而论,柏拉图认为,正义的个人和正义的城邦毫无区别,体现在个人身上的正义和城邦中的正义是同一个正义。因此,把从城邦中寻找到的正义概念应用到个人身上,就能看到个人正义的具体表现。柏拉图认为,和城邦一样,个人的灵魂也由3个部分构成④,分别为理性、激情和欲望。城邦的正义在于构成城邦的三部分人群的各守其职、各尽其责,互不僭越,那么,个人的正义就在于构成其灵魂的三部分相互协调。个人的正义也就是理性、激情和欲望三部分各干各的事。相应城邦三部分人群的主要德性,理性、激情、欲望部分的主要德性分别为智慧、勇敢、节制⑤。所以,“我们每一人如果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就也是正义的,即也是做他本份的事情的”[1](P169)。
三
以上便是柏拉图正义概念的基本主张,概言之,柏拉图的正义是指由智慧、勇敢、节制等德性所造成的一种城邦和灵魂的和谐状态,是比智慧、勇敢、节制更高一级的德性,表达了柏拉图希望当时希腊各城邦团结一致,免于互相征战的理想⑥。
置于西方思想史上,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柏拉图的正义概念是对古希腊自然哲学家关于宇宙正义观念的继承和发展。柏拉图之前的自然哲学家通过对自然界客观秩序的观察,发现自然万物在宇宙中各有自身的位置和特定的运行轨迹,万物杂多而又保持着整体的良好秩序,于是便总结出一种协调、均衡的宇宙正义观。“协调、或均衡、或者不妨称之为‘公道’是最早想要创立物质世界理论的一切想法的一个基本原则。”[2]阿纳克西曼德曾有这样的表述:“万物所由之而生的东西,万物消灭后复归于它,这是命运规定了的,因为万物按照时间的秩序,为它们彼此间的不正义而互相偿补。”[3]罗素对阿纳克西曼德这句话做出如是解说:“这种正义的观念——既不能逾越永恒固定的界限的观念——是一种最深刻的希腊信仰。”[3](P53)而赫拉克利特则更明确地表达了正义就是不越界的思想:“太阳不能越出它的限度;否则那些爱林尼神——正义之神的女使——就会把它找出来。”[3](P73)柏拉图则把这种饱含和谐意味的宇宙正义观扩展到城邦和人身上,发展出一种以求城邦与灵魂和谐有序为旨趣的德性正义观。从整个西方正义概念嬗变史上看,柏拉图所极力主张的这种和谐的、作为一种德性的正义概念并没有对他那个时代及后来的正义概念本身的发展产生比较大的直接影响,反而是他在否定“欠债还债就是正义”时所借助的价值前提有更大的思想影响力。廖申白先生曾通过对西方正义概念的嬗变考察指出:“他 (柏拉图)从正义是德性并且同善相关这个高处俯视应得的观念,强调正义必定同他人的某种善相关,而不是同恶相关,增加‘恶’的行动必定是不义的。这个对正义德性的界定对古希腊罗马直至基督教的思想都产生了深远影响。”[4]但是柏拉图正义概念所表达的一种执着于和谐有序的城邦和灵魂的理想追求却表达了一个亘古不变的人类之梦。
四
柏拉图关于正义概念的追问方式留给我们的思考有两个方面。其一,正义是一种德性,还是一种规则?或者说应该从德性的角度去认识正义,还是应该从规则的角度去认识正义?其二,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是否真的是同一回事?第一个思考来源于柏拉图对一般正义概念的反对;第二个思考来源于柏拉图对其和谐正义概念的确立。
基于希腊人当时的认识传统,柏拉图坚持从德性的角度寻找正义的理念,同时又意识到正义作为一种德性和智慧、勇敢、节制是不同的。智慧、勇敢、节制主要相关于个体自我,而正义则不得不涉及他者,即涉及自我与他者的相互关系。柏拉图的处理方式是把个体分成几个部分,这样正义既是个体德性,又是包含部分之间关系的整体德性,表现出一种既要把正义看成像智慧、勇敢、节制一样的个体德性,又不得不把正义所包含的主体间的意味表达出来的内在张力。为了能够用这种充满张力的德性正义观来解释城邦正义,柏拉图把由众人组成的城邦也看成像个人一样的有机体。从这个角度讲,柏拉图以城邦整体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谈论问题,既有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外在制约,也是其理论内在逻辑的必然要求。包利民先生把柏拉图的这种正义概念看成“一种奇怪的‘内化正义’”[5],应该说非常贴切。既强调内在,而又不得不关涉外在;坚持从内在角度出发来寻求不得不贯通外在的正义概念,结论必然会显得奇怪而不被通常正义直觉所理解。“‘苏格拉底’的对话者们谁也没有想到这是‘正义’,甚至当苏格拉底在漫长的讨论中‘找到它跟前’时,大家也没有‘看到’。”[5]这种在主体(个人或城邦)内部寻求涉及主体间关系的正义概念的方式必然不能充分表达正义所应包含的意义。可以说,柏拉图所梦想的正义既没有在当时的希腊社会实现,其正义概念也没有在西方正义观念史上留下更多的影响,承载正义的理想国成为当然的乌托邦,与其正义概念内在的冲突和张力是分不开的,毕竟不能真正解释社会生活现实的理论终要为现实所淘汰。反过来,柏拉图所反对的正义概念却包含有更多的正义真理。正义首先要料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从规则的角度来认识正义才能更加接近正义的真实。但正义首先作为一种伦理规则,却又不能仅仅止于伦理规则,比正义规则更为根本的是体现在规则中的正义精神。这里,正义精神绝非柏拉图善的理念。“善的理念是最大的知识问题,关于正义等等的知识只有从它演绎出来的才是有用和有益的。”[1](P260)柏拉图这句话对错参半,强调善的理念的终极地位是正确的,但是对于善的理念和“关于正义等等的知识”的关系判定却是颠倒的。也就是说,体现在正义规则中的正义精神必须通过规则作为中介来认识,而规则必须到现实的社会生活交往关系中去提炼和检验。善的理念很根本,但绝不比孕育理念的可见世界更根本。或许,从根本上说,寻求普遍正义概念的活动本身就是荒谬的,有意义的事情应该是寻找和制定对当下世界有效的正义规则。
关于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如前所述,柏拉图将二者视为名称相同的同一物,只不过一大一小而已。柏拉图的推论是,在个人灵魂和城邦中存在着相互对应的三部分,城邦就是放大了的个人,个人就是缩小了的城邦,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是同一正义理念在个人和城邦上面的不同显现。将个人和城邦做简单相似类比或许是由于城邦对于当时希腊人生活的重要性,如有学者指出,“个人只有成为城邦的一部分,才获得真正生存的意义,城邦的利益就是他们个人的利益”[6],个人与城邦之间高度统一。但到了柏拉图时代,个人与城邦之间已经开始分裂,城邦利益和个人利益不再绝对的一致。很多人为了个人利益不惜牺牲城邦利益,而柏拉图则梦想着能够使希腊人重返个人和城邦高度统一的美好时代,因为“当一个国家最像一个人的时候,它是管理得最好的国家”[1](P197)。从这个角度看,柏拉图将个人和城邦做类比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不管哪个时代,从整体的角度看,个人和国家之间确实也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是个人和城邦的相似却不能保证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的相似。个人和城邦的活动不同,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的性质亦不相同,用今天的话语说就是,个人正义属于个体道德范畴,而城邦正义则属于政治伦理范畴。柏拉图所自认为相同的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其实是不同的。个人正义建立在每个人都同的基础上,而城邦正义建立在每个人都不同的基础上;个人和谐关涉个人内在灵魂,而城邦和谐关涉城邦内每个人的外在行为。同时,正义是一种不得不关涉外部的德性,个人正义的外部关注是人与人之间,城邦正义的关注则是城邦与城邦之间。更重要的问题在于,柏拉图的这种“内化正义”根本没有把城邦间正义考虑进去,即应用在城邦上的正义,没有考虑正义的内外贯通。因此,即使不考虑柏拉图寻求正义概念的路径问题,从其所赋予正义的内涵出发,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也是不同的。
注:
①廖申白先生曾指出:“古代希腊人普遍地将正义看作是一种主要德性,并认为它必定是善的。”参见廖申白:《西方正义概念:嬗变中的综合》,载《哲学研究》2002年第11期。
②而从人的交往关系出发界定正义的方式正是规范伦理学的方式。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德性式微在柏拉图时代就已经出现,而并不是近代以来才开始出现的特有现象,柏拉图所努力的重要方向之一就是要恢复传统个体德性的约束力量,尽管是徒劳。
③严格说来是前两种,对第三种正义观,对话中的苏格拉底并没有运用对待前两种正义观的方式给出正面否定。此处为了行文方便,姑且如此称呼之。
④ “在国家里存在的东西在每一个个人的灵魂里也存在着,且数目相同。”参见《理想国》第168页,郭斌和、张竹明译本。
⑤节制照样不独是欲望部分的德性,但主要是欲望部分所容易缺乏的。
⑥相关文本表达如:1.“苏:那么,对于一个国家来讲,还有什么比闹分裂化一为多更恶的?还有什么比讲团结化多为一更善的吗?格:当然没有。”2.“当一个国家最像一个人的时候,它是管理得最好的国家。比如像我们中间某一个人的手指受伤了,整个身心作为一个人的有机体,在统一指挥下,对一部分所感受的痛苦,浑身都感觉到了,这就是我们说这个人在手指部分有痛苦了。这个道理同样可应用到一个人的其他部分,说一个人感到痛苦或感到快乐。”参见《理想国》197页,郭斌和、张竹明译本。
[1](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06-15.
[2](美)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卷)[M].刘山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48.
[3](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M].何兆武,李约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4]廖申白.西方正义概念:嬗变中的综合[J].哲学研究,2002,(11).
[5]包利民.“内化正义”是何种正义?[J].河北学刊,2009,(5).
[6]严宏.语境中的 “正义”[J].贵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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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 argument on whether justice is virtue or rule has been in existence since ancient Greece.Plato insisted on seeking the connotations of justice from the viewpoint of virtue,and objected to defining justice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rule.However,the foremost task of justice is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an and man.Thus,the most important function of justice is to adjust relations among people.Therefore,it is much more suitable to understand justi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ule.Yet,justice does not stop at being ethical rules,more essential than the rules,is the spirit reflected in the rules.
Key words:Plato; justice; virtue; rule
Virtue or Rule?——Questioning Plato’s Cross-Examination of Justice
FENG Shu-sheng
(Tianjin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Tianjin 300191)
B 502.232
A
1000-260X(2010)06-0034-05
2010-07-11
冯书生(1981—),男,山东梁山人,天津社会科学院《道德与文明》杂志编辑,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哲学与社会学学院)伦理学博士生,从事伦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