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作翰,郑自立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我国弱势群体面临的现实困境与政策选择
周作翰,郑自立
(湖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近年来,弱势群体问题逐渐成为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弱势群体在就业、利益表达、维权、心理等方面所面临的困境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安定与和谐。在论述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的特征、困境及其成因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解当前我国弱势群体困境的主要对策,这包括:实行就业援助,不断提高弱势群体的就业竞争力;努力构建起理性的、畅通的和制度化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加强司法救济,大力完善弱势群体权利保护制度;积极构筑起弱势群体的精神支持和人文关怀机制等方面。
弱势群体;困境;政策选择
据统计,目前我国弱势群体的规模已达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成员是由于在社会转型期间没有得到社会资源受益的均等机会和权利分配上的基本权利目标,而逐步沦为弱势群体中的一员的。然而,正如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的发展应“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要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1]追求“所有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乃是社会主义社会区别于其他阶级社会的最主要特征和重要优势。而当代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发展的已有经验也表明:相当数量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存在是造成社会动荡与不安的重要根源。因此,当前,要在我国实现科学发展,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则必然要求我们须着力帮助弱势群体走出困境,找到出路。
我们认为,所谓弱势群体就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时期,由于受到先天的或自然的或社会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单靠其自身所占有的社会资源,不能维持正常生活水平和获得正常发展机会的人的集合体。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相对的概念和社会的概念。就我国现阶段而言,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城乡贫困人口、贫困地区群众、受灾地区群众、体弱多病的离退休人员、孤寡老人、特困户、未成年人、伤病残人等构成了我国弱势群体的主体。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弱的内容、程度、层级等方面有所区别,但是他们又都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贫困性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成员每天的收入大都低于联合国的一天1美元的收入标准,且有约3 000万人的年收入还不到958元。这种低收入的状况使得弱势群体的一些成员连最基本的生存问题都没有得到完全解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有些学者也把我国的弱势群体称作“贫困人口”。经济贫困性是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的最显著特征。
2.生活少助性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成员在生活上较为缺少外界的关爱和帮助,“看病难”、“住房难”、“就业难”、“告状难”等名词总是跟弱势群体联接在一起,常见于报端。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由市场竞争所产生的“马太效益”使得弱势群体日趋被边缘化,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弱势群体在生活中的困难。目前,我国对弱势群体的一些支助主要是来自于政府策划的有限的正式支助,在全社会还没能形成对弱势群体进行全方位支助的良性机制。
3.资源匮乏性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大都处于社会的中、下层级,社会政治、经济地位低下,因此,其手中所掌握的社会资源比较匮乏。既缺少物质资源,也缺少人力、政治资本。即表现为,身体健康状况堪忧,缺乏适应现代工作条件下的专业技术技能和素质,子女受好教育的机会缺失,在政治上的话语权严重被剥夺等。
4.行为分散性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成员在行动、行为上缺乏组织性、纪律性,崇尚民粹主义。这种状况,一方面,使得他们没有很好地团结起来,建立相应的维权组织,造成力量不够,其正当要求没能较好地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另一方面,当他们的正当要求得不到应有的回复和满足时,他们又容易走极端主义路线,这样以来,使得他们在行为上的危害性显得不可预测,而且破坏性极大。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转型的加剧,我国弱势群体在生存和发展上面临的困境也越来越多,越来越深化。其中在当前较为突出的是体现在就业、利益表达、维权、心理等4个方面。
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就业乃民生之本,民富之基。然而当前我国弱势群体成员的失业率与面临的失业机率都很高,在就业方面面临着诸多困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就业门槛日趋抬高。当前许多企事业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都条件苛刻,不少单位的用工要求在不断提高,对高学历、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的需求增大,而对低学历、粗劳动力日渐不感兴趣,据今年3月份某媒体报道,山东济南市城肥清运管理二处招聘的5名掏粪工,都系是名校大学毕业生。这一就业门槛趋高的形势显然对弱势群体成员的就业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我们知道,弱势群体成员大都因家境困难没有受过良好教育,学历一般不高,而且由于他们长期处于失业状态或是在家务农,因此,他们的工业技术也不很熟练,这就必然使得他们在谋求就业时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二是就业歧视大量存在。对弱势群体的就业歧视是我国社会非常突出的问题之一,像性别、户籍、地域、年龄、相貌、身高、血型以及婚姻都被作为歧视的借口,这种情况严重地损害了弱势群体就业的平等权,破坏了就业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而且据调查,有的企业为了利用减免税费等政策,允许农民工、残疾人就业,但很多时候不与这些弱势人群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同工不同酬。三是就业竞争日趋激烈。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出席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0年年会时称,我国的失业人口有两亿之多,就业压力可见一斑。而当前又正值高校学生就业高峰期,这样一支高素质、竞争力相对较强的就业大军进入劳动力就业市场对弱势群体的就业无疑又是一个强大冲击和挑战。当前我国弱势群体陷入诸种就业困境,在其背后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的。这其一是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经济增长方式转型有关。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逐步实现了由计划经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遵循效率原则,追求利润扩大化,而这在客观上也就要求企业须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组合,降低劳动力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于是也迫使企业采用“有效就业”的政策以取代原有的“充分就业”政策,“下岗分流,减员增效”成为必然选择,从而也就造成了就业形势的紧张局面。另外,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方式正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型,企业不再单纯依靠通过增加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来扩大生产,它们更多的是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生产率来增效。而弱势群体劳动的科技含量较低,吸纳他们将导致整个企业劳动生产率水平的下降,追求经济效益的企业出于节约成本考虑也就不太愿意录用弱势群体。这其二则与劳动力供需结构失衡,就业竞争加剧有关。当前我国是一个资本相对缺失而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的国家,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本来就已非常不够的资本积累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严重不足,这就必然会形成劳动力供远大于求的局面,那么,在这一背景下,许多用人单位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就业选择权力不对称与就业信息的不对称,使各种就业歧视大行其道,增大了弱势群体的失业数量以及问题的复杂性。这其三也是与人力资源市场不完善,现有就业体制还存在诸多弊端有关。当前我国的就业体制尚不健全,存有许多体制上的弊端,这包括:促进就业或控制失业在许多地区都还未成为地方政府的重要宏观调控目标,地方的就业投入不够;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未能充分体现,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行业垄断以及投融资体制改革滞后,行业性失业问题突出;再就业教育培训发展滞后,增大了低素质劳动力的供给压力等。
利益表达是现代社群争取和实现自身利益的主要渠道,也是化解不同社群之间矛盾和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然而当前我国弱势群体在利益表达方面却陷入了一定的困境,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益表达的“被”境。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往往不是由自身自觉来完成的,而是被他人所完成,在利益表达上处于一种失语的状况。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我们不能不承认的一个事实是,在涉及弱势群体利益的时候,往往要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他们自己的声音是很微弱的”[2]。二是利益表达的“弱”境。当前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政策影响力是非常弱的,他们的声音很难传到政府的决策层或是被用来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当前政府与强势群体已结成事实同盟关系的背景下,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不闻不问,采取漠视的态度,甚至以专政的手段来打压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三是利益表达的“力”境。当前我国弱势群体在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时往往是费尽力气却不得善果,有时不得不走非常道。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正常渠道的利益表达是要花费较高额的社会成本的,高额的成本花费常常让弱势群体成员难以承受,因此,在这一境遇下,有些弱势群体成员无奈采用暴力的或激进的手段等制度外的利益表达式,来表达他们利益诉求的行为。这些困境给我国弱势群体摆脱其发展现状带来了较大的障碍。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弱势群体组织程度不高,利益表达能力不足。当前我国的弱势群体由于地域限制和自身的文化水平,以及利益表达成本过高等因素的影响,他们没能就共同利益有效地组织起来进行诉求表达,在进行利益诉求时,往往多是采取个体性、分散性的利益表达方式,这种方式不仅耗费过高的成本,而且因为没有形成足够的能量而难以引起相关政府部门的重视。另外,他们在进行利益表达过程中,往往由于自身教育文化水平的限制,不能很好地利用和把握我国现有的利益表达机制,在表达能力上存有不足,影响了其利益表达的效果。二是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存有缺陷,限制和阻塞了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由于当前我国的人大代表制度、政协制度、信访制度、大众传媒体制等存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使得人大、政协、信访、传媒等利益表达渠道都未能提供给弱势群体更多、更好的平台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据调查,贫困群体在遇到矛盾纠纷和利益受损时求助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比例为零,大部分受访者选择沉默,不进行任何利益表达,因为他们认为“找也没有用”[3]。三是政府的角色和职能定位的偏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条件下,政府的角色和职能应随其发生改变,政府更多的应成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社会矛盾的调解人,而不应该再充当为经济运行的主体承担者。但问题是,当前我们的许多地方政府依然是把自己看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而不是把自己看作为经济与社会的服务者以及利益主体间矛盾冲突与博弈的裁判者。在社会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利益博弈的过程中,政府往往更多的是站在了强势群体的一边,从而使自己成为当前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重要障碍之一。
在当前,权利缺失和权利侵害,对我国弱势群体是一种普遍存在。与强势群体成员相比,“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现象已并非个案。近年来的一些媒体数据显示,在采掘、建筑等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致伤、致残、致死人数均有所增加。这些现象都反映出我国弱势群体在维权方面陷入了一定的困境。具体来看,当前我国弱势群体的维权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一是当前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对滞后,对由于社会制度排斥、社会分层而致弱的弱势群体缺乏应有的、明确的、完善的权利规定。这一方面反映在内容的不全面、不完善,近些年来,在媒体报道的许多弱势群体维权事件中,最终往往都因法律法规内容存在一定的缺陷而导致弱势群体成员没有得到应有的报偿,甚至败诉。另一方面又反映在权利规定的操作性不强。在权利受损时,弱势群体要维护好自己的权利,程序复杂,参与成本较高,一旦败诉,损失较大,这就导致许多弱势群体在权利受损时往往选择沉默。二是当前弱势群体的申诉知情权没能得到很好地保障,司法执行过程中的一些不公正现象,严重影响着弱势群体维权的效果及其积极性。有的弱势群体成员甚至因为检举揭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遭到打击报复,为实现自身的权利而付出了惨重的代价。造成弱势群体陷入维权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既有弱势群体自身主观方面的原因,如维权意识不强、维权意志不坚决、维权能力不足等,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如维权渠道不畅、弱势群体保护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弱势群体缺乏参与制定法规的权利等。但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因就在于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性欠缺,亟待改善。
据近几年来的一些社会调查研究表明,当前,随着我国的弱势群体在就业、利益表达、维权等方面陷入不利的境遇,在社会发展中日益被边缘化,其成员普遍呈现出了一种消极负面的心态,又陷入了心理困境之中。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弱势群体存在着严重的失落感和被剥夺感。弱势群体成员普遍觉得自己的社会地位低下,对自己目前的生活质量极不满意,认为造成目前这种状况主要是社会原因造成的,他们认为自己所创造的劳动成果都被哪些企业主、政府官员等强势者给无情地剥夺了,他们对强势者表现出强烈的不满,但同时他们对自己的生活前景又感到很无奈,认为自己的今天乃是历史大势所趋。二是弱势群体存有较为强烈的忧郁情绪和自卑感。迫于生活和生计问题,弱势群体成员普遍都觉得生活压力大,既不能很好地赡养老人,又不能给自己的孩子好的受教育的机会,苦苦挣扎,忧郁情绪比较严重,再加上在社会上常常得不到应有的人格尊重,又逐渐产生出一种自卑感。三是弱势群体表现出有一定的反社会倾向。近几年来,由弱势群体所发动的群体性事件或是报复社会的行为有所增加,这成为了引发社会动荡的新引擎。调查结果表明,这些事件和行为都是由于心理压力过大导致心理失衡而引起的。弱势群体的这一心理困境背后是有着现实的错综复杂的社会根源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首先,由于当前我国社会阶层结构的不合理,在贫富差距日趋拉大的同时,弱势人群的基数不断扩大。其次,由于改革和市场经济注重发展效率,忽略了公平与公正,弱势群体中的许多人承担了改革成本却未能分享利益,弱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对心态失衡产生强化作用。再次,弱势者客观的劣势状况,使他们容易陷入弱势者更加弱势的恶性循环,出现心态失衡。最后,社会排斥和经受挫折的经常性,使弱势者更习惯于将弱势的产生归因于外在的社会原因,在此基础上引起对社会和强势群体的怨恨与不满,妨碍了他们寻求心理平衡的主动性、自觉性和自信心。[4]
弱势群体在就业、利益表达、维权、心理等方面所面临的困境严重制约和影响了他们的脱 “弱”进程,而如果弱势群体不能顺利脱“弱”则又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乃至影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和中华民族的复兴大业。因此,当前,我们须采取一些积极的举措来消解我国弱势群体当前所面临的这些主要困境,以帮助他们早日脱“弱”,找到出路。
就业困境是使弱势群体致“贫”的主要原因。而弱势群体的“贫”乃是其“弱”的重要根源、核心内容和最显著特征。因此,要使弱势群体能早日脱“弱”,首先就得让其走出就业困境。然而正如前面所分析,当前弱势群体单靠其自身现有的条件,是一时难以改变其就业困难的现状的,要使其摆脱就业困境,就需要对其进行就业援助,党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指出,要帮助弱势群体摆脱就业困境,就须“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通过就业援助,使有就业能力的弱势群体实现就业和再就业,这是弱势群体获得稳定收入,实现自身价值,早日脱“弱”的基本途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对弱势群体实行就业援助,首先,政府须推行积极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经验表明,第三产业是就业弹性最大的产业,它的发展、发达能有效地吸收第一、二产业的过剩劳动力。然而有资料显示,我国的第三产业还不很发达,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大大低于发达国家70%-80%的水平,也明显低于发展中国家40%的平均水平。可见,在扩大就业上,我国第三产业可利用的发展空间还很大,这就要求政府要注意大力发展具有广阔就业空间的新兴服务业,开发公共部门就业岗位,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其次,劳动就业部门须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就业教育、培训,以不断提高弱势群体的就业竞争力。这包括:通过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形式,帮助弱势群体转变择业观念,支持他们自主创业;按照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充分利用内部与外部资源,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弱势群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建立起准确及时的劳动就业信息网络系统,为弱势群体免费提供各种就业信息等。最后,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建立健全弱势群体的就业保障制度。这包括:要着力消除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公正因素,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使更多的弱势群体成员能享有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要进一步完善弱势群体的“低保”制度,根据国情不断提高低保水平,以缓解弱势群体在就业难的条件下的生活困难等。
导致弱势群体陷入利益表达的困境,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弱势群体自身方面的,也有政府和社会方面的,但说到底,就在于没有建立起有利于弱势群体进行利益表达的社会机制,因此,当前,我们要消解弱势群体在利益表达上的困境,就须整合政府、社会和弱势群体自身三方的力量以建立起理性的、畅通的和制度化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首先,要提高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程度,规范其利益表达的方式。组织化程度低是影响当前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力度和效度的重要因素。要提高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效果,各级政府须尽可能地创造条件,积极引导弱势群体建立起自己的社团组织如下岗工人协会、农民工协会等,使之成为弱势群体有力的利益表达者和代言人。引导建立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组织不仅有利于提高其利益表达的力度,而且也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其进行利益表达的方式[5]。政府通过加强对这些弱势群体社团组织的培育和管理,积极引导弱势群体在进行利益表达时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进行,避免危害共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社群的正当利益。其次,要建立起开放、畅通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这包括: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适当增加弱势群体的代表数量,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提供更多表达机会;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加强对信访部门的监督,消除其中存在的各种形式主义问题,使信访能真正成为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渠道;进一步健全公众传媒机制,建立起有为弱势群体说话的舆论平台等。最后,要积极营造一种公平正义的社群利益博弈环境,为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因为只有在一个公平正义的社群利益博弈环境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才会同强势群体的利益表达一样受到应有的尊重和重视。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公正性的相对缺失,司法救济的缺乏是导致弱势群体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权利的最重要原因。因此,“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乃是使弱势群体走出维权困境的必要举措。首先,在司法工作的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在其中要强调“民”的弱势群体内涵,让司法工作者充分认识到在司法工作中公正对待弱势群体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其次,在司法程序设计上,应更多地体现为弱势群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服务的规定。如在立案环节,尽量减轻弱势群体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在诉讼环节,加强对弱势群体成员的诉讼指导,降低诉讼成本;在执行环节,要加强与弱势群体当事人的联系,充分了解他们的诉求,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建立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专项基金,以依法、及时地保障弱势群体成员的正当权益。最后,在司法机构设置上,要方便弱势群体参与司法诉讼,以保障弱势群体权利的实现[6]。如要建立专门负责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国家机构,要在一些交通不便的贫困山区设置必要的派出法庭等。
弱势群体所面临的心理困境与前面所谈的几大困境不同,它是属于精神层面的问题,消解这一困境不能单靠物质手段,更多的是需要构筑起弱势群体的精神支持和人文关怀机制。首先,要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弱势群体成员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实践证明,只有当人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他才有可能正确地看待社会和个人发展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而这正是一个人能达成心理和谐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思想政治教育,要求在教育内容上,应以“四信教育”为重点,帮助弱势群体解答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疑惑,着力纠正弱势群体由于“误知”而产生的偏见性印象障碍,重建其认知,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其进行合理归因,进而使其走出忧郁和自卑的情绪阴影,找回自信心。其次,要对弱势群体实施文化关怀,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我们在文化工作中要密切关注弱势群体成员的特殊文化精神需求,有目的地开展一些文化扶贫工作,通过有针对性的主题文艺演出、文学作品创作、优秀电影展播等方式,丰富弱势群体的精神文化生活,宣传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疏导其心理,化解其不良情绪,以促其形成健康、向上、奋进的积极心态。最后,要建立起弱势群体的心理疏导社会机制。地方政府要把对弱势群体的心理疏导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计划之中,加大对弱势群体心理疏导的投入。在弱势群体聚集地区要建立起适当数量的心理咨询机构,大力向弱势群体普及心理健康理论知识,提高他们自我心理调适的能力,对患有心理疾病的弱势群体成员要及时地对之加以诊治。另外,要动员一些社会公益性组织经常到弱势群体聚集区开展各种形式的助“心”活动、开“心”活动。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3.
[2]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68.
[3]赵光侠.社会转型期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困境与出路[J].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4).
[4]马皑,乐国安.弱势群体与心态失衡[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2).
[5]朱海林,石娉婷.道德调节:和谐社会的伦理支撑[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08,(2):51.
[6]黄竹胜,刘建军.从救济基本权利的视角看法国行政法源之新发展[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09,(6):39.
【责任编辑:张西山】
Abstract:In recent years,the problems of disadvantaged groups have become one of the hottest issues in China’s academic circle.The difficulties facing these disadvantaged groups in employment,interest expression,maintaining rights and psychology etc.have seriously restricted and effected social stability and harmony.On the basis of discussing the characteristics,difficulties and the causes of these difficulties of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 in our country,major countermeasures were proposed to resolve these difficulties,which include employment aid,the raising of their employment competitiveness,the construction of a rational,unobstructed and institutionalized expression mechanism of interests of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Meanwhile efforts should be put into the legal relief,the improvement of the protection system of the rights of these groups and building the mechanism of spiritual support and humanitarian care.
Key words:disadvantaged groups; difficulties; policy choice
The Practical Difficulties Facing the Disadvantaged Group of Our Country and Their Policy Choice
ZHOU Zuo-han,ZHENG Zi-li
(Colleg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Hunan Normal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81)
D 034.5;D 621.5
A
1000-260X(2010)06-0051-06
2010-07-12
湖南省2010年高校创新平台开放基金项目(10K038)
周作翰(1929—),男,浙江东阳人,湖南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主政治和农民权利问题研究;郑自立(1975—),男,湖南永州人,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方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