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信任危机问题与信任重构

2010-04-11 11:34孙青平
河南社会科学 2010年4期
关键词:信任危机信任共同体

孙青平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当前社会信任危机问题与信任重构

孙青平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中国当前的社会信任度存在持续发展的障碍。产生不信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文化传统欠缺法治精神;宗法伦理从无原则的孝推出无原则的义,进而推出无原则的信;市场经济体制构建过程中缺乏相应的人文构建,传统中国社会共同体的变迁等。当前,社会范围内广泛存在的信任危机已经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从制度建设、人文关怀、法治基础等方面入手加以改进。

信任;信任危机;重构

一、信任的基本概念

什么是信任?社会学家郑也夫教授认为信任是一种态度,抱信任态度的人相信合作伙伴的行为和周外部的环境会朝着他所希望的方向发展;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认为信任是社会成员对彼此诚实、合作行为的预期;日本学者山岸俊男将信任理解为对信誉和良好意愿的期望;不少西方学者则将信任理解为应对他人自由的一种策略或机制,如约翰、邓恩、迪戈、甘姆贝塔等人。

从信任的社会结构看,它包含系统信任和个人信任两个层面。因此,要说明目前我们社会生活中已经引起人们关注和不安的信任缺失和信任危机的问题,仅仅看到个人层面的信任缺失是远远不够的。系统信任实际上是对社会秩序的信任。社会秩序的力量和有效性,也无疑以人们对它的信任为基础。系统信任实际上就是一种公信力,如果这个公信力出了问题,我们的社会生活就会处于混乱的状态。

综合上述对信任概念的社会学解释,笔者认为,信任是社会制度得以良性运作的必要前提,失去社会公众的信任感将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社会制度构建的努力。而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范围广泛、影响不一的社会信任危机,已经影响到我国制度构建的绩效和成果。这在社会层面表现为官民关系紧张、司法信任危机、行政公信力下降等,在市场上则表现为伪劣产品横行、官商勾结严重、市场秩序在某种程度上失范等。

研究当前社会信任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规范,对我们社会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二、信任危机产生的原因

在中国,社会信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万众的注目。社会信任正在担负着重要的职责,尤其是社会制度从封闭走向开放、从计划走向市场的背景下。然而,今天的中国社会信任,也正遭受着前所未有的危机。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传统欠缺法治精神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核心则是“德”。“以德配天”、“明德慎行”、“亲亲尊尊”、“为国以礼”、“隆礼重法”、“为政以德,一准乎礼”[1]等诸如此类以德为主的思想贯穿于古代司法过程之始终。中国古代的法律可以说是完全依附于“礼”。因而古代的中国法律始终不能获得自己的独立生命,其实质认为“法”是载体,“德”是内容。法律要服务于道德,严而少思。“及刻意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政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2]。可见,用法可以,但不能动摇或危及封建社会的亲情等级及伦理道德的统治基础地位。宗法伦理使人们之间靠亲情、友情、交情办事。信任成为熟人之间的信任,而对于法律或者制度本身的信任则基本不存在。

文化决定论者把信任看做是文化价值观的产物。他们认为,人们之所以守信或信任他人,是因为文化中含有倡导诚信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并得到人们的认可和内化。也就是说,信任是由文化决定的,它产生于宗教、伦理、习俗等文化资源之中。在德国社会学家韦伯看来,中国传统社会信任的缺乏根源于中国文化的特点。韦伯(1951)区分了两种不同的信任的方式——特殊信任(particularistictrust)与普遍信任(universalistictrust)。前者以血缘性社区为基础,建立在私人关系和家族或准家族关系之上;后者则以信仰共同体为基础。他认为,中国人的信任行为属于特殊信任。韦伯这一论断后来又被福山进一步引用和扩展。福山认为,中国传统的家族主义文化强调和重视家庭、亲戚,即血缘关系,将信任家族以外的人看做是一种不可允许的错误。换句话说,中国人所相信的人就只是他们自己的家庭成员,对外人则是极度不信任。因此,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普遍信任的机制。在此基础上,福山指出,中国传统的低信任文化阻碍了中国现代商业的发展,进而他对未来中国社会经济的繁荣提出了质疑。

缺乏法治信任的社会环境,在政治信任尚能够维系社会运作的时候,其缺陷易被掩盖;当社会由高度集中的政治氛围转为相对自由的制度时,法治精神和理念的缺乏,成为社会信任被异化甚至出现危机的根源。

(二)社会共同体本身的分裂与变革

新加坡学者郑永年认为,传统的中国基层社会是由乡村绅士凝聚起的一个自治共同体,具有经济、社会和自卫的功能。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展的集体主义运动,即人民公社、生产队(在农村)和单位(在城市)的行政建制重构,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地方共同体。笔者认为,这种改变是基层民众的信任由从对地方自治团体和传统文化的认同,变化为对党及政府的政治认同。而正是这种广泛且内部凝聚力极强的政治认同,成为改革以前中国社会信任的前提和基础。

但随着改革以后社会制度的演进,中国农村的共同体首先开始解体。解体的主要原因是人口流动。工业化和城市化必然造成人口的流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的衰败是不可避免的事情。根据西方的经验,在这种不可避免的衰败发生的同时,国家应该花大力气来重建社会共同体。城乡二元体制下的共同体崩溃了,就要求重建公民共同体(郑永年,2009)。

(三)司法信任的危机

对司法的信任程度,实质上体现的是对法律本身的信任,制度存在的缺陷越多,缺陷制度借助司法伤害民众的可能性就越大,民众通过切身感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越强。

1.宪法失去权威性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是有至高无上的神圣地位的。如果把法律体系比作一个王国,那么宪法就是一国之君,其神圣的地位是无可争辩的,其权威性不可否认。但是在我国宪法的形式意义多于实质意义,政治意义多于法律意义。宪法就像是一个被夺了权的君主,有其名而无其实。而追根究底就是因为我们的宪法缺乏可诉性,且没有一套完备的违宪审查制度。

2.法律普遍性、平等性的缺失

在实体法方面,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受制于经济基础,我国的二元制经济[3]造成立法对不同主体的区别对待。从权利保护角度看,首先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地位不平等,对于国有和民营经济主体在市场准入和市场竞争方面存在所有制歧视、规模歧视和身份歧视,对不同经济主体在国家调控、规制方面存在差别待遇和例外对待。其次,在财产权的保护方面,没有确立平等、普遍、一体保护的原则。在法律上把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权利因所有权的不同而实施歧视与差别对待。

3.实体法在责任承担的设置上存在失衡

从责任承担角度看,在刑法方面,因责任主体的不同,在设定刑法时也有所不同。如,作为一般犯罪主体,挖个古墓可能会判处死刑,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上百万元,也许并不适用死刑。这样的制度设计很难使民众信服。在民事赔偿方面,我国实行的是补偿原则的赔偿制度,对于主观上存在欺诈、恶意等民事行为,因缺乏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其惩罚不足以弥补权利人在物质与精神方面的损失。法院依法所作判决不能达到权利人的心理预期,权利人所受到的伤害无法通过诉讼抚平[3]。

(四)社会转型期精神体系建设的不足

从计划经济时代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我国更多地偏倚社会硬件和硬性制度的构建,对于相应的精神体系转型则关注不足。

新中国成立后,传统文化对于社会信任机制作用的发挥,所起影响越来越小,延至社会主义制度初步建立以后,集体主义成为中国社会直到改革之前唯一的精神指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则从制度层面认同个人的价值与功能。虽然我们在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处理方面有着具体而深刻的原则要求,但对于“熟人社会”向“制度社会”过渡期带来的种种精神困惑,缺乏有效和直接的解决方案。

旧有的信任氛围被打破,而新型的信任文化则在制度的不断变迁中显得力不从心。精神体系建设的不足,成为当前社会信任缺失的重要文化原因。

三、构建与发展:当代信任体系的解决之道

(一)法治制度建设

1.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要实现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以下两个方面应当先行:

(1)摒弃法律工具主义论。法律不仅仅是人类价值追求实现与保障的手段价值,而且其精神更应成为人的发展和人类文明建设的一个特殊的目的和指标;它不只是约束一般公民,更是约束和限制国家政府的公权力,即法律以现代社会有序化主导模式和走向法治为目标,唯有如此,才能营造出社会主体对法律所具有的终极关怀的信仰之氛围。

(2)执法人员首先要形成守法、信仰法律的观念。“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4]。要实现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执法者应首先信仰法律。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执法人员首先要相信法律,尊重法律,竭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并通过自己的行为,使人们看到法律的光辉,感受法律的温暖。只有这样,人们才会相信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

2.完善法律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步觉醒,这也进一步推进了我国法制的进步。那么,我们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所建的法律制度与人之间要有一个良性的互动,制度应该回应人的追求公平、公正的需求。如果公众的需求随着制度的良性回应会更加高涨,那么逐渐地就会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这样的法律制度也就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权益。

司法作为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会将所有的问题归为法律问题,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它要求法律提供公平、自由竞争的规则以规范交换和竞争行为,要求法律确保经济交往中主体地位和权利的平等。如法律内容本身存在不平等,司法裁判必然不符合公平理念。因此在立法时,应当尊重市场经济内在法则,确立主体平等、财产权一体保护、合同自由、公平竞争等原则。

(二)基层共同体的重构

基层的政治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这也是今后我国基层共同体构建的基础。现代中国目前就正处于信任制度转型与重构之中,该过程是依靠外在的制度构建来实现和推动的。由于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作用的不同步造成了一种制度性的差异,从而导致当前中国信任及信任制度在不同层面呈现明显的断裂状态。重建基层共同体,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共同体要求和原则,是基层共同体信任制度建设的关键。具体地说,就是在城乡二元体制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态势下,对全体公民实行城乡一体的国民待遇,在物质和精神层面建立起面向全体公民的有效基层体制。

(三)社会文化的传统性与现代性双重构建

纵观历史可以发现,信任机制发生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也即它并不仅存在于中国,信任制度缺乏或者信任危机所带来的社会问题是各大国转型期一个共有的特征。需指出的是,不同国家的解决方式与各自社会的发展进程紧密相连。也即,即使面临相同信任危机问题的国家,它们所经过的历史进程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寄希望于通过引进西方成熟的社会制度、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从而解决信任问题的想法,既是不切实际的,也是无法付诸于实践的。当前的信任问题,必须从我国的文化和历史传统中寻找解决思路。我国信任制度的转型即是将“人伦信任”转变为“系统信任”,需要将传统信任文化与现代社会转型紧密相连,培育适应转型社会的信任制度[5]。经济领域是我国信任制度重构的最主要领域,它集中体现了转型以来我国信任的失范,因而对其信任制度的重构,将是我国建立新型信任制度的关键。这其中,我们既要注重制度内容与形式的建设,也要关注文化传统与现代性的结合。制度内容是可以借鉴和模仿的,同时作为外生的力量强制与公民个人,如果没有个人的内省功能与其结合,制度的功能与效果将大打折扣。关注文化的传统性与现代性,要求我们必须根植于自身的民族文化之中,从中引申出有利于当前信任建立的因素。传统文化对我国信任制度的影响是深远且根本的,现代型的公民社会必然要求文化的现代性,从传统文化中引伸出与现代文化对接的内容,对于个人范畴的信任文化构建具有根本性的意义。

四、结语

与人们的直观感觉相反,从实证调查的角度来看,我国并不是一个低信任度国家。由美国密歇根大学教授R.英格莱哈特(Ronald Inglehart)主持的“世界价值研究计划”,1990年第一次调查时将中国作为调查对象。该年度的研究报告显示,中国人的平均信任度为60%,在作为调查目标的41个国家中位列第四。1996年英格莱哈特的再次调查显示,中国的结果与前次基本一致。这些实证调查直接明了地告诉我们,中国并不存在人民印象中严重的社会信任问题。事实上,一个社会信任度的高低并不表现在一些简单或表面的信任失范现象,而表现在整个社会群体的实际信任状况。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回避当前我国存在的信任问题,信任制度与历史发展阶段密切相关,作为转型国家,信任制度出现种种问题并非我国所独有,因而普遍的信任危机是否存在值得讨论,但信任制度出现问题却是我们必须认真且严肃对待的。在传统人伦社会向现代制度社会转型时期,我们既要批判地继承传统文化和传统信任制度,寻找其中有利于现代信任制度建设的呢荣,又要吸收和借鉴当代成熟的信任制度模式,做到在传统与现代、本土与世界两方面的合适结合点。

[1]占茂华.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班固.汉书·艺文志[M].

[3]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志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王毅.“网络社会”的社会学定位[J].贵州社会科学,2006,(6):59—60.

C91

A

1007-905X(2010)04-0143-03

2010-05-10

孙青平(1973— ),女,河南许昌人,上海政法学院讲师,武汉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姚佐军

(E-mail:yui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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