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 萍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 长沙 410116)
“腐败”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敌人*
□ 杨 萍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湖南 长沙 410116)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腐败的内涵是不断扩大的;在和平时期,腐败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敌人;廓清腐败的内涵、推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强国的必然要求。
腐败;市场经济;社会运行效率;体制与机制;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各国之间综合国力竞争和各种力量较量更趋激烈。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一切可能的力量集中于推动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和管理创新,已经成为引领一国发展的最强动力,也是一些国家力争掌控未来的重大战略。因此,与我国社会实际相结合,探索能够激发更加强劲的社会发展原动力的、更具竞争性和自我进化特质的国家运行体制与机制,已经刻不容缓。由于“腐败”内涵的时代性,以及反文明、反进步的特征,使其成为和平时期社会发展的主要敌人。明确与时代要求同步的“腐败”内涵,建立有效的反腐倡廉制度,是建设、规范以及检验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具备自我进化能力的国家运行体制和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现代文明,实现民族复兴的必由之路。
我国古人所说的腐败,常指腐烂,后来转指败坏、堕落等行为。18世纪以前,即封建君主制社会时期,没有公共权利的概念,即不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一切权利被认为是皇室家族权力(家族私有权力)的一种延续,公共职务是君主的个人财产 (私有),可以按照他的意愿随意分配(或出卖)。所以那时反“腐败”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皇家权威,实质上无法避免任意践踏人权,欺压和榨取是普遍的现象,“腐败行为”是不可避免的。用今天“腐败”的定义来衡量,那时随处可见“腐败”,按照著名学者王亚南的说法:“一部二十四史,实是一部贪污史”。
现代“腐败”概念是伴随着多元化商品经济 (生产力发展决定)的发展而客观形成的,它涉及到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区别,它出现在 18世纪,并一直传播到 19甚至 20世纪。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腐败”多指“腐败行为”和“政治腐败”。“腐败行为”解释为“思想陈旧、行为堕落”,“政治腐败”解释为“制度、组织、机构、措施等的混乱、黑暗”。根据牛津英语词典,“腐败”是指可能以多种方式发生,它可以以破坏或分解任何物质的方式影响物质属性,尤其是以分解或瓦解的方式,伴随产生了不健康的和令人讨厌的物质;它可以影响“道德”,通过“扭曲”或“破坏”政府职能履行中的诚实,以贿赂、偏袒的方式,或以腐败行为的使用和存在的方式,影响政府职能。以上的解释已经过渡到现代“腐败”概念,标志着理性的合法的“官僚制度”代替了世袭行政。从那一阶段起,由于商品经济的活力,从根本上动摇了君主的权力,统治的权力不再通过国王个人的继承,而是来自于人民的意愿。
至今为止关于“腐败”的概念有着众多的表述,如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及世界银行关于“腐败”的概念的表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内容: (1)腐败是指违反制度和法律的一种与权力相关的活动,即以权谋私。(2)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交换,实质是“权钱交易”。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一个更为广义的定义是:“腐败乃是通过关系而有意识地不遵从,以图从该行为中为个人或相关的个体谋取利益。”从这一定义出发,私人部门的活动中也会存在腐败的现象,特别是在一些大型私营企业里。有时候,公共权力滥用所产生的收益也不一定归于个人,而流向个体所属的政党、阶级、部落、集团、朋友和家庭。实际上,在很多国家,腐败的收入通常用来为政治性活动提供资金。并非所有的腐败都能够导致贿赂支付。例如,一个公务员可以宣称自己生病而实际上去度假。这实际上也是对其公职的权力滥用,也是腐败行为,尽管他并末进行贿赂性支付。一个国家的总统在其家乡建有一个飞机场,实际上也是一种腐败行为,尽管他并末获得贿赂性收入。这里有两类腐败效应:一类是直接效应,官员滥用公共权力谋取了个人权利;另一类是间接效应,其相关利益者谋取了私利,而损害了公共利益,即至少部分地降低或损害了对所有公民有利的共同利益。
国际透明组织对腐败含义的解释是:“公共部门中官员的行为,不论是从事政治事务的官员,还是行政管理的公务员,他们通过错误地使用公众委托给他们的权力,使他们自己或亲近于他们的人不正当地和非法地富裕起来”(国际透明组织,1995)。这一定义更接近于行政管理的腐败,集中于个人行为活动,与广义的政治腐败还有所不同。一个受贿的官员是一个腐化的人,但腐化的人未必一定接受了贿赂,腐败还包括任人唯亲、滥用职权等等。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充分考虑到各国的实际情况,集中了多数国家的意见,罗列了一系列认为应该属于腐败的行为,要求各缔约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原则将它们规定为刑事犯罪。这些“腐败行为”包括: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公职人员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类似方式侵犯财产、影响力交易、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私营部门内的贿赂、私营部门内的侵吞财产、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窝赃、妨害司法、法人责任的逃避行为、存在犯罪目的的参与、未遂和申止、存在作为犯罪要素的明知及故意或者目的。
查看不同时期“腐败”概念内涵与外延的变化,我们发现“腐败”总是同“正义”、“进步”相悖,与人类众多梦想相去甚远。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陶渊明的“桃花园”、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等许多人类理想社会,似乎已没有了“腐败”。然而,无数人类的实践告诉我们:“腐败”与“个人欲望”相联系,完全没有“腐败”的社会是过于理想的社会,现今生产力和经济社会条件下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便到了高度文明的社会,“腐败”也应该是其主要敌人。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腐败”的内涵随着社会的进步在不断扩大,
“腐败”概念本身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从今天“腐败”的内涵看,本质上要求“公共权力”取代了“皇权”,权力应归属于一种委托责任,客观上要求民主政治对其加以确认和传递;“腐败”的主体己经涉及到“本国公职人员、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私营部门内的管理者”等;“腐败”行为也涉及到“影响力交易、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未遂和中止、不作为"等,当然目前还不能离开“犯罪目的”来判断“腐败”行为。然而,在考察发达国家反腐败、维护民主政治和保护、提升公民个体积极性、创造性的关系后,当我们重新规范今天“腐败”的定义时,就不能不考虑包含有利于更充分地调动和保护公民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因素,不能不考虑与建设更为有效的、能够自我完善的民主与法制的政治环境和高效的发展机制相关的因素。例如,在确定“腐败”的内涵时,应该首先考虑不利于自我完善和自主进化能力的国家体制与机制建设的因素、应该充分考虑“不利于‘人民民主专政和法制社会制度’探索与建设的行为”、“违反‘三个代表’的行为”、“违反‘改革开放’的行为”、“一切不作为的行为”、“浪费、弄虚作假、任人唯亲、滥用职权、阻碍发展”等行为。由此建立配套的体制和机制,是提升国家竞争力不可或缺的。当然,具体应该将“腐败”的内涵扩大到什么程度,需要认真研究,慎重确定,立法明确。真正能够不断地将每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调动起来并形成合力的体制、机制,是确保国家在新世纪引领风骚的长远大计。
1、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到 2020年的奋斗目标,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攻坚就是要解决深层次问题,就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消除阻碍社会发展的一切不利因素,而及时将“腐败”的概念进行合理的延伸,反对欺诈、巧取豪夺、非法敛财,鼓励诚实劳动、技术创新,激励社会各方依靠科技进步参与竞争,按科学发展观要求,走富国强民之路,追求社会公正、公平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2、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通过延伸“腐败”的概念,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才能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调动人民积极性,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3、是检验社会体制、机制完善程度的需要。与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的“腐败”的内涵,是检验社会进步程度的尺度;“腐败”指数成为考核制度与机制建设和完善情况的反馈指标。更高标准的“腐败”内涵及其研究,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与方式的确定提供指引,为执政党执政水平提供必要的检验。
至此,我们发现“腐败”的内涵,应该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平衡“阴雾”与“清明”、“愚昧”与“文明”、“落后”与“先进”的产物,它的“内涵”是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伴随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推进而不断扩大的。在和平发展时期,“腐败”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敌人。
任何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一般都会涉及一个目的,并且关系到某些职责和财物的使用,如果这些职责没有被执行或错误地执行,如果这些财物没有被正确的使用或被贪污,我们就应该将有关的行为视作“腐败”行为。从整个社会来看,个人或组织有意无意的行为构成了社会体制和机制运行的最小单元,也就是说“腐败”可能存在于社会肌体的每一处。“腐败”可能产生于社会经济生活中一切与利益有关的地方,这个“利益”包括可以用金钱衡量的钱物和不能用金钱衡量的名义、权力(满足投机需要)等,它们可能是既得的,也可能是潜在的,“腐败”者为追求本不应该得到的“利益”,而出现不作为、乱作为、甚至以权谋私、欺诈、剥夺等行为。“腐败”就像社会肌体的炎症,会出现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并且一旦发生就极容易蔓延。如果“腐败”行为出现,势必会在某处破坏公平、降低效率、阻碍社会经济发展、危害社会。
“腐败”产生的根源一般包括:(1)生产力落后,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较低,人权不能得到更多的保障。(2)人民委托的公共权力不受制约,民主与法制不健全。权力的获得、分配和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发展经济的活力与原动力明显不足,社会运行效率低下。在民主与法制国家,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取决于他们的合法性,大体上取决于民众 (或大部分民众)的意愿(民主的法律程序决定),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因此,公共职位就成了一种代表人民而执行的委托信任,而不是为了在职者的个人利益。腐败违反了民主制度的两个核心规范:平等(腐败意味着特殊通道和影响)和开放(腐败搞信息不对称,权利使用与分配搞暗箱操作)。腐败通常和政府行为特别是政府的垄断性和任意处置权相联系,在某种程度上保留着皇权的痕迹。(3)改革、开放的程度较低,不能及时、充分地吸收世界先进事物。(4)政治经济结构,尤其是国家控制经济的程度较高,预算与决策机制不健全,失误、浪费严重。政治经济结构越是鼓励“拿到桌面上”的行为,诉诸腐败的可能性越小。(5)行政管理体制问题较多,如政府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机制漏洞较多、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等等。
从“腐败”的根源看,它涉及生产力水平、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程度、国家体制、民主与法制、改革开放、政府职能、政府管理水平、政府运行机制与机构设置等一系列关系社会进步的主要方面,腐败产生必然阻碍社会进步。“腐败”造成的问题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与安全,它破坏民主体制、价值观、道德观和正义并危害着可持续发展和法治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人类发展过程中的每一次社会变故,几乎都源于统治者对人权的任意践踏,源于任意灭杀人的积极性、创造性,最终导致社会动荡,甚至社会倒退。当然,在封建社会以前,之所以不可避免“腐败”的发生,还在于落后的生产力水平,人们主要依靠土地生存,客观上为统治者利用国家机器欺压人民提供了条件。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战争只能解决国家发展中一些少数而次要的问题,“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将成为解决未来人类命运的关键。当“腐败”涉及到“违反‘三个代表’的行为”、“违反‘改革开放’的行为”、“一切不作为的行为”、“不利于‘人民民主专政和法制社会制度’探索与建设的行为”、“浪费、弄虚作假、任人唯亲、滥用职权、阻碍发展”“影响力交易、资产非法增加、未遂和中止”等行为时,“腐败”就己经客观地成为了“社会进步”的对立面,成为了“社会进步”的主要敌人。如果我们将影响社会进步的一些积极因素视为“朋友”的话,“腐败”可以说是和平时期社会发展的唯一敌人,对此无数的历史事实可以证明没有例外。
明确“腐败”的时代内涵,深入研究“腐败”的特点、危害及其根源,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与国家体制、机制建设相配套,互为检验,相互增进,对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充分研究“腐败”的根源与发生规律,可以提高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水平,可以为探索科学执政的理论和方法服务。
2、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建设民主、法制、公平、正义、有效激励的社会环境,它对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升市场环境、提高国家竞争力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品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君主制社会,市场经济的政治基础是在法律上承认“私有财产受到保护”,进而更加关注人权。这样一种社会形态,极大地激发了每一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及其个性,形成了国家、社会发展的强大的原动力,使社会进程不可逆转。不难看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主与法制维护社会公平,提高社会效率,推动社会进步,维护和提升国家竞争力的核心,是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家运行体制和机制的基础,这也应该是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本质要求。而民主与法制的对立面,除“皇权”以外,就应该是“腐败”与犯罪。从上个世纪 70年代开始,“腐败”问题已引起了更多的重视,世界各国反“腐败”的态度也更加坚决了。美国在新世纪加强了《海外反腐败法》的执行力度,对在海外行贿的美国公司施以重罚,旨在维持和提高美国企业的创新能力,保持国家竞争力,建设有效的国际竞争环境。联合国从 2003年 10月 31日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到 2008年 1月,已有 78个国家批准了公约,这些国家显然不仅仅是为了维持统治的需要。
3、相应标准的“腐败”内涵,可以作为衡量进步与相关工作的尺度。“腐败”的内涵具有时代特征,“腐败”内涵的扩大标志着社会的进步。进步了的社会要求更高的反“腐败”标准来规范社会行为,提升社会全面进步的速度与质量。根据这一特性,使得相应标准的“腐败”内涵成为衡量国家运行体制与机制进步程度的考核指标。
究竟哪一种体制和机制更适合国家的发展,绝不能主观去臆断,必须有一个客观的标准,由于“腐败”内涵的时代性,及其反文明、反进步的特征,使其客观地成为衡量国家体制与机制运行效率、完善程度的尺度。也就是说,科学合理的体制、机制必须能够提高社会运行效率、减少“腐败”的发生,避免“腐败”危害社会,阻碍进步。
4、国家体制、机制的完善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相结合,成为探索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一条有效途径。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在短期内还难以消除,当前反腐败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今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五次全会的讲话中强调:“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
建设反腐倡廉制度的目标就是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根据我国的国情、党情,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完善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指导意义的制度,如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完善反腐倡廉相关的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等。二是建立和完善具体制度,如人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等。三是制度建设要切实可行,首先要有法规依据,其次要有群众基础。四要解决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如同级纪委如何监督同级党委的问题、如何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全委会对常委会的监督作用问题、如何推进党务公开以解决执政党与党员群众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等等。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推动了国家体制、机制的完善。更加完善的国家体制与机制,及其相适应的民主与法制,是反“皇权”、反落后的核心,是实现科学、公平、正义、高效的社会环境的先决条件,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必由之路。
5、惩治和预防腐败要求国家具备自我完善、自我增进的进化机制,这对于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有关体制、机制的建设,必须首先考虑建设能够保证向正确的方向迈进的、能够自我完善、自我进化的机制,亦即必须关注能够自觉的“进取”与“修正”,使国家发展不受人员、时间变动的制约,使优秀的体制和机制获得民主与法制的保障,使民主与法制得到体制与机制的维护。其体制和模式应该能够保证民众的积极参与,决策程序和执行的公开、公正、科学,以及及时、科学、有效的完善与修正。例如:民主选举制度;权力分配监督制度;权力使用监督制度;“权力不信任”制度;各种责任追究制度;科学的立法程序;高效的执法监督机制;所有预算、决策的公开制度;重大预算、决策的听证会制度、辩论制度等等。总之,国家运行体制与机制的推进,必须能够减少“腐败”、提高社会运行效率、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综上所述,存在于社会肌体的“腐败”,其内涵在不断扩大,具备检验社会进步程度的特性;对它的研究为如何建设和怎样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体制、机制,推进制度创新提供了一个切入点;研究“腐败”相关问题,尤其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公平正义高效的社会环境、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1]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R].2005-1-3.
[2]联合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R].2003-10-31.
[3]胡鞍钢.中国:挑战腐败[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2001.
[4]韦尼·萨德霍尔茨,W in·克特泽尔.解释腐败:经济结构、民主制度和贸易[A].胡鞍钢编著.中国:挑战腐败[C].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255-257.
[5]金钊.党的建设科学化学习读本[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出版,2010.
B822.9
A
1008-4614-(2010)06-0041-05
2010-11-17
杨萍(1965-),女,湖南东安人,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