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人的价值取向的社会稳定和社会制度之间的博弈

2010-04-11 00:21:59张宏波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社会制度价值历史

张宏波,胡 沫

(武汉工业学院思政课部,武汉 430023)

·哲学与思辨 ·

基于人的价值取向的社会稳定和社会制度之间的博弈

张宏波,胡 沫

(武汉工业学院思政课部,武汉 430023)

社会发展是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在目前稳定与发展并重的大背景下,必须既要坚持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尺度又要同时兼顾人的需要尺度,人的价值取向正是一种基于人的需要尺度来衡量社会发展的标杆。维护稳定、坚持制度,在人的价值取向尺度下将会以一种新的博弈形态而存在。

价值取向;社会稳定;社会制度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能力培养,贯彻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战略思想……切实抓好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履行好维护稳定这个第一责任。”[1]这是党的重要文献第一次把稳定列为与发展同等的“硬任务”、“第一责任”,这种提法应该说极富针对性并且具有其深刻的现实基础。同时,这也是胡锦涛同志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的现实表现。然而,由于各级政府对这一“硬任务”、“第一责任”的重视程度不当,致使部分地区或部门在政策具体实施中出现了矫枉过正的现象,有时甚至不惜以牺牲社会制度来换取社会稳定。

那么,维护稳定究竟要不要坚持制度呢?这不是一个方法论问题,而是一个价值取向问题。

一、人的价值取向的内涵

社会发展是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合规律性要求以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为尺度,合目的性则要求以人的需要为尺度。但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不是并列的。前者是自在因素,后者是自为因素,人的需要既是社会发展的目的,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说“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2]。可见,人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价值维度。人的需要就是人的价值取向,它直指人的主观取舍,只不过这种主观取舍是在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完成的。

人的价值取向,实际上可以看做“人性论”中的善恶问题,是利己利他问题的另一种外在表述。在中国的哲学思想史上,从孔子的“性相近”开始,孟子提出了“性善论”,告子提出了“性无善恶论、食色性也”,荀子提出了“性恶论”,董仲舒则把人分为“圣人、斗筲、中民”三类,提出圣人“不教亦善”、斗筲“教之亦不能善”、中民“为善为恶皆可”[3]128。韩愈又对“善”进行了具体阐发,把“善”分为“仁、义、礼、智、信”五种道德[3]234,而王安石则提出了“性善情恶”的观点[3]259。到了现在,由于中西思想融合度加强,西方的“人性自私论”又深深影响着我们对人的价值取向的评判。

当然,这些论述肯定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如果把其当做人区分于动物的本质或是以此把人划分为三六九等,从而把一个表象问题当做本质问题,这从根本上来说就已经错了。马克思说得好,“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56。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论断突出强调了人的社会性,也就是说只承认现实的社会关系中的具体的人和人性,反对离开具体历史环境和社会环境来片面强调抽象的人性。他说:费尔巴哈“撇开历史的进程,把宗教感情固定为独立的东西,并假定有一种抽象的——孤立的——人的个体。”“因此,本质只能被理解为‘类’,理解为一种内在的、无声的、把许多个人自然地联系起来的共同性。”[4]56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我们会发现古今中外思想史上那些所谓的“人性善恶”从根本上来说只应该是人的一种价值取向,是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和社会环境中的“人”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和社会环境中形成的一种价值观。而“人性自私论”虽说比单纯的“善恶论”要显得精致,但其实质也只是一种利益的动机论,属于伦理学范畴[5],其形成和发展也同样不能离开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其实,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先验的“善恶”或“自私”,只有人在一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下进行的实践活动才能决定一个人的种种动机或价值取向。

二、社会稳定和社会制度博弈的价值取向

从社会主流价值标准的角度看,当前中国社会的人群按照价值取向来划分是一个两头小中间大的格局:在价值取向上完全的“善”和完全的“恶”都只占很小一部分,中间的“性无善恶”者则占了很大一部分。这些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比较公开的数据得到证明。比如从“恶”的方面来看,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 439.4万起;2004年,这一数字上升至 471.8万起,查处各类治安案件 536.6万起,以平均每年上升 100万起的概率来推算,即使如今五年过去了,最多也不会超过1 000万起,这个比例相对于我们 13亿人口这样一个基数来说,不能不说是少的[6]。而从“善”的方面来看,我们可以选取从 2003年就开始的“感动中国”年度人物的评选以及像 2009年长江大学大学生勇救落水儿童的好人好事来分析,即使每次各省各部门所推举的所有候选人都确实够资格的话,再加上一些广为人知和不为人知的好人好事,总数也顶多就是几千万。而至于一些群体性事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群众合理的诉求,因而是不能简单界定为“恶”和“善”的。所以,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占绝大多数的都还是一种中间层面的人,即总体来说在价值取向上是趋善的,但在一定条件下又可能趋恶。

产生这种价值取向格局是由中国的社会历史环境决定的。从 1945年党的七大正式把毛泽东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以来,历经六十多年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形成了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与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理论体系的指导和实践下,随着社会公平、正义的一步步实现,作为“社会关系总和”的人来说,对趋善的道德认同感要明显高于趋恶,并且从中国的传统文化这一历史条件来看,中国人不到“欲做奴隶而不得”[7]的时候是绝不会起来趋恶的。另外,我国自 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社会主义制度正式确立以来,经过曲折的探索找到了目前这样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期间各项制度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比较完善,所取得的成就是有目共睹的,整个制度的建设也是成功的,这是当前社会还能继续保持稳定与发展的良好局面的主要原因,也是当前中国人的价值取向不断趋善的社会历史原因。

特定的历史环境在现实形态上首先表现为社会制度和社会稳定,而社会制度和社会稳定与人的价值取向又是相互制约的。

一方面,社会制度调节着人的价值取向,人的价值取向的变化又调节着社会秩序的持衡与失衡;而社会制度作为社会发展规律的集中体现,它对人的价值取向的调节作用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合规律性即真理性原则。当前我们虽然建立了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新道德体系,但这毕竟只是道德的约束,本身并不具备法律的强制力,在某些局部环境和条件下,当大家觉得趋恶能得到比趋善更大的利益时,道德往往也就被弃之不顾了。因此这也就更加突显了社会制度在矫正和引导价值取向方面的重大责任。然而我国当前的各项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虽说已经取得较大成绩,但各项制度并未臻于完善,法律的空白地带较多,弹性尺度较大,法律保障不够,人的自由操作空间也比较大,公平的尺度有时也难免有些失去标准,从而给很多趋恶者以可乘之机,制度也并未起到其应有的调节作用。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无论趋善还是趋恶,其实趋利才是其深层次需求,如果不能用有效的制度来给趋善者以坚定的信仰,一味地以忽视甚至牺牲制度为代价来换取短暂的稳定,那么最终从趋利的角度出发,趋善者将会把趋恶当成自己的主要信仰。这种人的价值取向的变化,又必将导致作为一定的历史和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制度以及稳定秩序的失衡。

另一方面,人的价值取向规定着社会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这是由社会发展的合目的性即价值原则所决定的。按照康德伦理学的动机论观点,由于我们绝大多数人都是因为趋利的动机才趋善的因而算不上真正的善,但从人的价值取向上来说这种善也是有价值的,因为这种善虽说内在动机不纯,但外在表现却是有益的。从本质上说,这种来源于历史和社会环境的善同时又对其来源的历史和社会环境起着积极的引导作用,并因此间接规定着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这也正是处于历史和社会环境下的“人”的价值所在。在当前社会中趋善者占绝大多数,他们的道德倾向也就是社会道德的风向标,如果这一风向标未能得到有效地坚持,那么最后道德的崩坍也必定会拖垮制度以及它的母体——国家,那么稳定也就更无从谈起了。因为人的价值取向规定着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而制度又是稳定的前提和保障,维护稳定还要制度先行,所有以牺牲制度换来的稳定只能是暂时的稳定,从长远来看这更是把问题留到将来、积聚到将来,所以我们不仅要重视制度建立,更要立足于从人的价值取向上来建立制度。

三、社会稳定和社会制度博弈的价值建构

马克思在谈到共产主义的目的时说道:“同样地,对私有财产的积极的扬弃……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对物的直接的、片面的享受,不应当仅仅被理解为享有、拥有。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把自己的全面的本质据为己有。”[8]由此可见,人的全面发展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向其顶峰——共产主义的实现。就是说,人的全面发展或是说把“现实的人”转变为“完整的人”乃是共产主义实现的一个重要条件和目的。因此,现阶段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维持稳定为目的,进行制度建设或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即站在人的价值取向角度来建立和完善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因此,我们在说到维护稳定还要制度先行时,这种制度从根本上说应该就是一种基于人的价值取向的空间限度。这就要求我们制定的制度和法律必须将人的价值取向内化,这种内化的方向应该是面向广大从动机上说趋利的中间阶层,而不是面向部分价值取向上的纯“善”阶层。中国由于几千年来儒家思想、孔孟学说一直占统治地位,在对人的直观想象中都难免把人进行“善”的泛化,所以在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时往往把基于广大中间阶层的制度实施者和被实施者都理所当然地想象为“圣人”,而恰恰由于这种制度和法律只是针对“圣人”的,因此对于纯“恶”者或趋恶者来说,这种制度和法律无疑只是一种摆设。于是趋利的中间阶层发现,从怎样实现自身最大利益的成本来计算,趋善的成本要远远大于趋恶,因为制度和法律竟然是只管“善”不管“恶”的,于是很多人怀着一些惴惴不安或许走向了一个与“圣人”相反的极端。最终如果这种人群过多并形成社会的主流的话,那就势必割断我们民族几千年以来的主流价值观,仅从价值观领域来看其必然就会使我们与下一代间产生断层,也必将使中华民族的传统主流价值进入到一个黑暗的“中世纪”。所以,在当前社会历史环境下,真正建立以人为本的制度和法律体系不只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这一制度和法律的被落实群体,还包括对广大的制度和法律的制定及实施群体,都是一种必要的尊重与保障,同时也更是对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甚至说文化传承的一个守护和挽救。

当然,制度的建设可能远远赶不上时代的变化,旧的问题刚刚解决,新的问题又随之出现,所以在制度建设之外必须重视道德教化的有益补充作用。虽说道德教化并不具备强制力,但是在一个能够基本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中其被认可度毕竟还是很高的。

总之,站在人的价值取向角度去考量,社会稳定和社会制度之间是一个相辅相成又互相促进的关系。没有稳定,就不会有制度;没有制度,长久的稳定也就无从谈起。而这种制度又必须把面对广大中间阶层的人的价值取向认真地加以考虑和设计,然后再辅之以道德教育,就基本能实现全社会扬善抑恶的目的,最终真正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和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原则。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9-09-28.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118.

[3]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国哲学教研室 .中国哲学史:第 2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张志伟 .西方哲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558.

[6]张小虎 .我国当前犯罪率阶位攀高的社会安全警示[J].犯罪研究,2007,(6).

[7]鲁迅全集:第 1卷 [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218.

[8]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M].刘丕坤,译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77.

C912.1

A

1008-8520(2010)06-0018-03

2010-08-19

张宏波 (1983-),男,湖北恩施人,硕士研究生;胡沫 (1969-),男,湖北荆门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孙 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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