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书伟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 430072)
我国体育竞赛腐败成因透析与治理
石书伟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 430072)
从广义腐败的角度,列举了体育腐败的若干典型现象,阐述了其恶劣影响,重点分析了体育竞赛腐败的成因,提出要从司法控制、道德控制、行政控制、社会控制四个方面入手,惩治体育竞赛腐败。
体育竞赛;腐败;司法控制;道德控制;行政控制;社会控制
社会领域的腐败又称为社会丑恶现象,如黄、赌、毒等,都可以被纳入广义的腐败范畴之中,而狭义的腐败专指公共领域的腐败[1]。本文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研究体育竞赛腐败这一社会问题的。所谓社会问题是指社会关系或社会环境失调,影响社会成员或部分成员的共同生活,破坏社会正常运行,妨碍社会协调发展以致需要调动社会力量加以解决的社会现象[2]。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腐败已经蔓延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当然,竞技体育也未能幸免。近些年来,我国体育竞赛腐败的事例不胜枚举,涉及各个竞赛项目。以足球为例,稍远的如龚建平黑哨案,近的如去年开始至今尚未结束的足球反黑行动。这些腐败现象可以说已经达到了触目惊心、影响国家形象的地步。由于我国诸多竞赛项目实行举国体制,所以,我国的体育竞赛腐败就不仅仅是体育竞赛与社会腐败问题的简单叠加,而是有着其自身的深层次的原因,其中既有法制方面的原因,也有道德方面的原因;既有人性方面的原因,也有经济方面的原因。要根除它,需要从司法控制、道德控制、行政控制、社会控制四个方面入手,合力制定惩治体育竞赛腐败的对策。
中国的体育竞赛腐败现象可谓五花八门,典型的有如下几种:
一是体育竞赛赌博。由于体育竞赛赌博,尤其是赌球,投资少、收益快、返奖率高达70%以上,比公益彩票还高出20个百分点,所以不少不法分子以及部分群众趋之若鹭,以身试法。根据凤凰网转载《体坛周报》的消息,2006年从中国大陆地区流向境外的非法赌博彩金“至少在5000亿人民币以上”,假如这个数据成立的话,那意味着2006年中国大陆 GNP(国民生产总值)中,有超过2%的部分以非法且无监管的方式流向境外[3]。
二是运动员参赛资格造假。在举国体制的背景下,不少体育竞赛项目的发展都受到了政府的干涉。不少地方政府也热衷于把体育当做自身对外宣传的一张名片,因此,为了获取好成绩,对于运动员造假的问题尽管不支持,但也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至于在我国各类竞赛中,运动员在户籍、身份、年龄甚至性别等方面都有造假行为。其中最典型也最常见的是年龄造假,如近来终有定论的女子体操选手董芳霄更改年龄一事最终导致中国体操队在2000年悉尼奥运会上的女团铜牌被国际奥委会收回。
三是足球领域的“假球”、“黑哨”现象。足球是世界第一大运动项目。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国目前最有前景、最具有商机的运动市场。但是上至足协,下至俱乐部,众多官员、球员、裁判一起腐败令人痛心疾首。足球比赛中的“假球”、“黑哨”是足球腐败的重要手段,已经搞得中国足坛乌烟瘴气。
虽然有论者认为一定量的腐败不失为一种打通现代化道路的润滑剂[4]。然而,相对于腐败的正功能而言,其负功能才是主要方面。腐败不仅不能提高经济效益,反而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腐败的负面经济效应体现得更为明显。除了经济领域,腐败在政治领域的危害更为致命。政府统治的合法性是政府要求公民服从各种法令和政策、共同致力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为重要的政治凝聚力,一旦腐败超过了公民的容忍限度,政府统治的合法性就会迅速丧失。腐败给一个国家和民族造成的政治伤害是巨大的,它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形成的深深裂痕,使得整个社会无法凝聚起来合力推动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体育竞赛的腐败除了包含上述一般的腐败影响外,还在特定的体育领域造成了特别的影响。如影响职业联赛的健康发展,阻碍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从而使得体育背离了增强体质、振奋精神和提高素质的根本目的,也破坏了体育道德原则,影响了公民的诚信意识,更为重要的是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如球场的“黑哨”就极易引发球场暴力和球迷骚乱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但是体育领域尤其是体育竞赛领域的立法,则远远落后于实际需求,特别是缺少操作性强的配套的体育法规、规章,因而呈现出立法供给不足的状况。所以,尽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有相关的条文专门规范竞技体育,但鉴于立法的不完备与操作性不强,加上取证困难,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对“黑哨”、“假球”等腐败行为难以制裁,以至于出现了“场场喊假,队队喊冤”的现象。此外,消极比赛也是一种广义的腐败,它严重损害了投资方以及观众的利益,但依据我国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对于这些并不涉及金钱交易的消极比赛情况也难以定罪。
除了法制的不完备,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也与社会要求不相适应。由于执法者依法执政观念淡薄,很多行为往往突破了合法性与合理性这两大原则,以领导意志取代法律制度,在缺乏有效执法监督的情况下,各色各样的腐败现象悄然滋生。
人在社会中总是扮演着各种角色,在当前中国从传统的“熟人社会”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陌生人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人性中一些根深蒂固的弱点,往往使得人们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对其角色的要求。再加上法制的不完备,体育竞赛管理和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不规范,以及法治意识不强等原因,部分人在无限欲望的驱使下,为了各种利益铤而走险。举国体制下,竞技体育成绩所带来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的诱惑都是巨大的,它们触动着各方参与者的神经,运动员、教练员、裁判、俱乐部以及各运动项目主管部门等都想从中谋取一己私利,导致部分人原有的价值观念发生动摇,见利忘法,见利忘德,从而产生了体育腐败。
人具有自然属性的同时,还具有社会属性。除了人性弱点导致体育竞赛腐败外,人的社会属性也与体育竞赛腐败有关,特别是经济和分配方面的原因。
根据政治经济学的观点,经济活动可以划分为生产、分配、交换与再生产等几个领域,而分配则是维系社会生产与再生产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坚持“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分配原则的同时,也允许并存在着其他多种分配形式。这就拉大了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差距,出现了贫富差别,这种差别会影响到社会成员的心理,从而出现相互攀比、心态失衡,甚至人生观与价值观的扭曲与错位等。在我国竞技体育发展过程中,职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已逐渐成为其主导模式。这种模式在提升体育竞赛的商业价值的同时,也刺激着人们去寻求更多机会来提高收入水平,以至于一些本身收入相对较低的教练员、运动员因难以平衡心态而做出有违体育道德的行为;俱乐部在这种环境下,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为了更多的利益而不得不腐败。
所谓失范就是指社会所规定的目标与决定达到这些目标的规范不一致。由于社会在确立一定的目标的时候,也同时规定了实现这些目标的合法途径,如果有些人为了达到目标,而采用一种跟社会规范不符的违法手段的话,这就是失范。体育竞赛的核心在于公平竞争。但是,所有的体育竞赛腐败行为都是有违于公平竞争原则,有悖于“更快、更高、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的。不可否认,体育领域的道德失范跟整个社会环境是紧密联系的。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转变,但并不能就此认为可以容忍失范行为。然而社会现实是,道德失范行为不可避免,个人信念也发生了迷失。以体育竞赛领域为例,我国的体育健儿历来崇尚团结奋斗、顽强拼搏、为国争光,然而如果过分夸大这种道德和精神的作用而忽略了运动员的物质利益,运动员就很可能在面对市场的时候无所适从和迷失方向,出现精神空虚、士气低落、斗志懈怠,从而为体育竞赛腐败的产生提供了思想温床。
从上世纪六十年代到八十年代,许多体育强国分别制定和颁布了本国的体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日本在1967年颁布了《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法国1975年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并由总部统颁布了《法国发展体育运动法》,西班牙、瑞士、阿根廷、古巴等许多国家也都出台了本国的体育法规。完善体育竞赛方面的法律体系,实现“依法治体”,不仅符合当今世界各国体育事业的发展趋势,也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明确我国体育事业中的重大原则和措施,促使我国体育工作逐步走上法治道路,早在1995年,我国就颁布了《体育法》,明确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各类运动主体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如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将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当前我国的体育立法总的来说,还是相对滞后和不完备的,远远跟不上体育事业发展的形势。因此,应该根据现实需求,遵循《立法法》精神,尽快制定《竞技体育法》、《体育程序法》、《体育仲裁法》等法律,条件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则可以授权国务院或者相关部门进行试验性立法,制定层次较低的法规或规章,待条件成熟之时再行立法。只有建立和完善以《宪法》为根本,以《体育法》为方向,以各层次的体育法律、行政法规为骨干,以各部门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辅助的体育法体系,才能更清楚地界定各种竞技体育运动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体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程序、规则,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更有效地遏制暗箱操作,惩治体育竞赛腐败,保护各类运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徒法不足以自行。尽管我国已经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但是,我国还同时将“以德治国”作为重要的治国理念,强调法治与德治的统一。具体到竞技体育领域,在加强体育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强调“以德治体”,促使各类运动主体自律拒腐。
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一个人如果不能自律,势必会先从内部思想层面发生蜕变。对于体育腐败而言,法律的规制只能解决违法行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还必须内外兼修,抓紧抓好各类运动主体的思想道德建设,促使其道德上自律,行为上守法,竞技体育才能拥有一片净土,公平公正原则和奥林匹克精神才能得到彰显。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就要对相关人员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思想觉悟与道德水准,增强公平竞赛意识,增强对体育腐败的识辩力与免疫力。
目前,我国的体育事业实行的是举国体制,竞技体育的管理由国家体育总局全权负责。各运动项目的管理则由各协会来负责。从法律的角度来理解,协会是一个社团法人。但从社会实践的角度看,我国的行业协会很难说是非政府组织(NGO),更多的情形下,它是一个一个“刚果” (GONGO)。所以,对各类运动主体的管理,应该在加强控制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以减少腐败现象。
(1)行政公开,阳光反腐。以裁判员为例,他是竞技体育赛场上的组织者与执法者。如果从裁判员的选定、其临场执法的考评与监督、执法纠纷的处理等方面,都坚持行政公开原则的话,那么,腐败将无处藏身。由此观之,体育总局对竞技体育进行管理的时候必须遵循行政公开原则,做到依法行政,净化赛场环境,维护公平竞赛,防止竞赛腐败。
(2)行政问责,以责制腐。所谓行政问责“是指行政人员有义务就与其工作职责有关的工作绩效及社会效果接受责任授权人的质询并承担相应的处理结果。”[5]实施行政问责制是践行人民主权理念的现代民主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行国务院2004年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精神的有力举措。根据“权责对等”原则,行政部门的领导人应对自己的工作承担责任,将行政权力的行使置于法治的轨道。竞技体育领域,也要建构起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与程序,即“由谁问责”、“向谁问责”、“问什么责”、“怎么问责”等问题,这样,才能更有效地防止“假球”、“黑哨”、行贿受贿等丑恶行为,最大程度上遏制体育竞赛腐败的滋生与蔓延。
(3)精兵简政,高薪防腐。在当前推行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竞技体育的管理也应该实行“精兵简政”以求做到责权分明,提高行政效率。而在此条件下,可以采用国外“高薪养廉”的经验。因为,“要部长们当清官,就得确保他们获得足够的报酬,不必贪污也能过得合乎其身份和地位。”[6]体育管理部门本来就属于可支配行政资源较少的部门,如果没有高薪养廉的制度,这些部门的公职人员就会很容易成为腐败的突破口。
竞技体育领域的腐败不仅影响到体育的本质和精神,而且也关系到体育运动的发展前途。如果腐败久久得不到根除,终将为人民所抛弃。反腐是一个系统工程,竞技体育领域的反腐同样也是如此。因此,从系统论的角度看,竞技体育反腐就应该是打一场人民战争。对此,应该畅通各种渠道,实现合力惩治腐败。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反腐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在香港,“廉政公署专设社会关系处,其主要工作包括阐释反贪污法例、教育在学青年、鼓励社会人士采取防贪措施和向廉政公署举报贪污。”[7]
基于此,应该加强新闻媒体的监督,畅通各种投诉、举报渠道,设立举报热线电话和信箱,同时更应该建立与完善检举揭发体育腐败的奖励制度。只有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才能打好竞技体育的反腐败战争,根除腐败毒瘤,确保我国竞技体育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尽管说上述从司法控制、道德控制、行政控制与社会控制四个方面阐述了竞技体育的反腐措施,但要在源头上治理竞技体育领域的腐败,还需要抓住司法控制这一根本。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反腐败“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8]。在以司法控制为主的同时,辅以其他控制方式,做到“预防、监管、惩戒”相结合。然而,鉴于我国当前法制尚不完善、法治理念还不深入人心的情况,体育反腐还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1]李成言.廉政工程:制度、政策与技术[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
[2]王艳红,李雄锋.浅析竞技体育中的社会问题[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S1):212-214.
[3]颜强.扫赌转战世界杯,每年5000亿非法彩金流向境外[EB/OL].(2010-04-26)[2010-05-03].http://news.ifeng.com/sports/gnzq/201004/0426_4683_1613802.shtml.
[4]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北京:三联书店,1989:54-55.
[5]宋涛.行政问责概念及内涵辨析[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2):42-46.
[6]陈铁源.新加坡:治住腐败,赢得清名[J].东南亚纵横,2001(3):4-6.
[7]李剑峰.香港反腐败的经验[J].党政论坛,1997(9):45-46.
[8]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9.
Causes for Corruption in Sports Competi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SHI Shu-wei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2,China)
This paper listed several typical cases of sports corruption from the corruption in a broad sense,illustrated its bad effects,analyzed the causes for sports corruption and presented countermeasures for corruption through judiciary control,moral control,administrative control and social control.
sports competition;corruption;judiciary control;moral control;administrative control;social control
G80-05
:A
:1008-3596(2010)05-0001-03
2010-05-11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重点项目 (70733003)
石书伟 (1968-),男,湖南新邵人,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行政监督和政府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