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闽
国际商事仲裁价值取向新论
王宝闽
国际商事仲裁是跨国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关于其价值取向学界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论。从历史发展角度及价值评判主体需求的角度分析,当今国际商事仲裁存在多元化的价值取向,而多元价值的协调、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必须着重处理好两对价值矛盾:国家干预与国际商事仲裁自治、公平与效率。
国际商事仲裁;价值取向;多元化
从哲学的角度来说,价值一词可作两种理解:首先,“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应的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外界物,即自然、社会(客体)等的实践——认识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在人类的实践——认识活动中,作为主体的人基于自身的需要而去认识作为客体的客观世界,并对其进行改造以满足自身的这种需要。在这个过程中,客体的价值基于主体的需要而产生并被肯定,主体与客体之间基于需求-改造-满足而建立起来的关系就是一种价值关系。其次,“价值”是个表征意义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当我们说某种事物具有价值时,我们其实指的是这种事物对人有积极的意义,能帮助目标的实现,或愉悦人的心灵,比如正义、秩序、美德等等,它们都是人类所向往和追求的美好事物,是被人所认可和推崇的,因而是有价值的存在。
在价值的概念范畴之内主体和客体究竟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互动关系呢?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三点:第一,价值是由主体评判的。价值的性质和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价值关系主体的情况,而不是由客体决定的。第二,客体是价值评判的对象,其所具有的属性是主体进行价值评判不可或缺的参照。第三,我们在把握价值的内涵及意义时,应将主体与客体区别对待,主体永远是居于核心及首要位置的,是进行价值评判的决定性因素,而客体只有当其存在、属性、变化符合主体意向时才是具有价值的。所以,“价值”实际上就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
商事仲裁作为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主要用于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纠纷。商事仲裁可以划分为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后者主要针对跨国贸易中当事人之间商事纠纷的解决。当今,国际商事仲裁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在跨国商事纠纷解决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运用,并成为“跨国合同中的一种普遍做法”。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不仅关涉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完善及今后的发展方向,而且对国际层面上协调各国公权尤其是司法同国际商事仲裁的关系,构筑良好的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际商事仲裁价值的体现最根本在于其社会目的及功能,因为这两点恰恰反应了仲裁制度存在及发展的宗旨。本部分将以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史及其价值评判主体的追求为切入点,分析国际商事仲裁的社会目的及功能,并依此发掘其背后所蕴藏的价值取向。
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商人之间的纠纷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在商事仲裁出现之初,欧洲的商人们就断言,据法律审判的法官不适于评断商业团体据以维持生活的微妙协议。早期的商事仲裁完全是私人领域的事情,商人们自己创设规则,并且聘请有威望的人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对于纠纷处理的结果,基于对仲裁员的信任及商人团体内部的自律,当事人一般都愿意自觉履行。上诉是不被允许的,实行一裁终局。政府既不能也不愿意干涉这类私人的调整制度。早期仲裁的价值及价值取向包括自治、公平、灵活、高效。由于仲裁员的威信本身保证了公正的公信力,因此仲裁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实际上是建立在对公正价值的实现无后顾之忧的基础上的。仲裁对效率价值的追求直接导致了商人们之间不太注重纠纷解决的形式(程序),因此便避免了大量不必要的繁琐程序和规则,仲裁也不似法院那般严肃,因而呈现出一种灵活的特征。
公元14世纪以后,随着中央集权国家的建立,国家权力渗透到市民社会的方方面面,原本由商人自治的仲裁制度亦不能幸免。在这一阶段仲裁的发展与王权的势力强弱有很大关系,整体而言,仲裁的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国家对商事仲裁的控制开始有所放松,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予以承认,并纳入司法视野。
20世纪中后期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国际商事仲裁开始盛行,并慢慢成为独立于国内商事仲裁的崭新课题。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市场经济体制普遍建立,国际、国内贸易空前繁荣,贸易纠纷应接不暇,仲裁相比于诉讼的优势再度被人们审视与思考。仲裁不再被认为是对司法权的剥夺,而被认为是以当事人授权和法律授权作为其实现的 基础。以此为共识,各国纷纷制定和完善仲裁法,对仲裁予以支持和尊重。现代仲裁法表现出了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极大宽容和谨慎的态度,大多数国家及国际公约都将国家司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干预限制在最低限度。基于以上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个最重要的新特点就是国家的有限干预,这也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之一。
仲裁的历史发展显示,其价值取向是具有历史性的,不同历史背景下仲裁的价值追求有所不同。因此,我们探寻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不仅要关注随历史发展至今一脉承继的价值,更应关注我们这个时代背景下对价值取向的新要求。
2.基于主体价值追求之分析。
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评判主体包括两方,一方是国家,另外一方则是该制度的服务对象——国际贸易纠纷当事人。作为一种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国际商事仲裁从本质上应首先以当事人的价值追求为其制度设计及运作的价值取向,国家作为一方价值评判主体应居于其次。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仲裁立法自然应当关注商人的利益及价值追求。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实际就是国家对当事人解决争议需求的价值目标的判断与选择,当然也包括对这些价值目标的协调,以促使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良性运转。
(1)基于当事人价值追求之分析。
从目的上来讲,当事人选择国际商事仲裁首先是为了更公正地解决纠纷。多数国家的法官事实上都会倾向于其本国当事人而非外国当事人,这一观念普遍存在。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愿意冒在对方国家法院遭受不公正对待的风险,因此唯一的选择便是国际商事仲裁了。其次,国际商事仲裁对当事人的吸引力还来自于其与诉讼相比具有的高效、便捷、灵活的特性。特别是由于大部分国家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仲裁裁决在执行上比外国法院判决更有保障。
在故障诊断之前,先来了解一下该车前雾灯的控制逻辑。根据图2所示的电路图分析得知,前雾灯点亮的工作过程如下:在小灯或者大灯接通以后,再打开前雾灯开关,前雾灯开关接通以后,组合灯开关的2号和6号端子短路。因为6号端子通过多路控制器MICU的N1号端子内部搭铁,所以组合灯开关的前雾灯开关接通以后,通过2号端子给MICU的N10号端子提供一个接地的信号,MICU接到这个指令以后,通过E33号端子为前雾灯继电器提供接地控制信号,前雾灯继电器的电磁线圈产生磁场以后,继电器触点1、2号接通,电流从发动机盖下熔丝盒内的A13号(20A)流出,经过继电器后到达两个前雾灯。
市场经济学理论中关于理性经济人的分析认为作为理性的经济个体在面临两种以上选择时总会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方案。理性经济人在交易时总是倾向于以最低的投入获得最高的回报。法律经济学家笔下的理性行为者模型只是一种虚构,但却是已被经验、实证研究证明为非常有效的分析集体行为的方法和模型。如果当事人在公正方面对仲裁及司法解决纠纷的预期是一致的话,那么与诉讼相比,仲裁吸引当事人的优势在于其灵活高效及经济。如果失去了这些价值,则仲裁的优势将大为减损。
当今国际商事仲裁存在着当事人价值选择多元化的趋势。比如,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的贸易合作,并且发生争议的数额相比双方长期合作的利益而言较小,案件是非比较清楚,那么为了尽快解决争议,理顺交易关系,维护双方的和气,当事人在仲裁中更关注的是效率而不会对裁决结果过于吹毛求疵。如果双方争议的数额比较巨大,案情比较复杂,则当事人更注重的是裁决结果对利益的分配和损失的分担,此时当事人将更注重仲裁结果对自身是否足够公平。当然还有些案件中,当事人既强调公正亦要求审案的效率。当事人价值选择多元化的趋势也被一些调查所证明:北京市组织的关于企业仲裁的调查问卷显示,企业选择仲裁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有效执行65.8%,公正性63.5%,办案速度44.2%,不伤和气25.7%,收费高低20.8%,保密性6.7%。在当事人价值追求多元化的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应充分考虑多元化的价值要求及其协调,仲裁制度的设计应足够灵活以满足当事人的不同价值选择。
(2)基于国家价值选择之考量。
国家介入国际商事仲裁的目的有二,其一是承认这一民间纠纷解决方式的合法性,其二是保证其良性运行。国家在立法及司法层面上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其价值取向首先必须遵循当事人的价值追求。在充分考量当事人多元化价值追求的同时,国家还应进一步考虑如何协调这些多元的价值追求,即既要保障该制度的运作能够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要,又要保障其能够带来稳定合理的社会秩序,符合公共政策的要求。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设计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国际商事纠纷获得良好的解决,进而维护国际贸易发展的良好秩序,维护和促进国家的经济利益。因此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价值考量不仅包括公平、效率、自治、灵活,也包括国家干预、公共秩序。
笔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构设中,为保障多元价值取向的协调,必须理清两对价值关系,处理好它们之间的矛盾:一为国家干预与国际商事仲裁自治,二为公平与效率。
1.国家干预与国际商事仲裁自治。
从本质上说,自治是仲裁最根本的属性。无论从其纵向发展历程来看,还是从横向其功能及运作过程来看,私法自治贯穿始终。没有自治这一属性,国际商事仲裁将不可能存在。自治推动国际商事仲裁形成了一套哈耶克所言的“自生自发的秩序”,这种秩序主要依赖于商人社会中实践经验的沉淀,是国家依靠权力所无法代替的。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来看,国际商事仲裁充分体现了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某种妥协。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因此在其中运作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更强调的是自身的自治性,而排斥国家的过分干预。从现代法治理念来看,法治一方面应当保障商事主体的自治权,另一方面应当限制国家的干预权。国家权力的行使应当建立在保障商事主体权利行使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商事主体的积极性才能保持,整个经济运行才是有活力的。
国家干预与国际商事仲裁自治虽然是一对矛盾的价值,但是这两种价值在当今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构设和发展中都是不可或缺的。自治代表了仲裁最本质的要求,国家干预则能够保障各种价值的协调及普遍的公共利益。在二者的关系中,我们依然要强调自治的优位性,国家干预的附属性。具体而言,国家权力的介入应是为维护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在自治基础上的良性运转。
当今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趋势是尽可能减少司法干预(国家干预最突出之体现),为国际商事仲裁的运行和发展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这种趋势也印证了笔者关于自治优位,国家干预居次的观点。在具体操做中,作为私法自治最直接体现的当事人契约自由应获充分的尊重和肯定,应当避免对其进行不当国家干预。英国上诉法院首席法官Mustill先生曾不无诙谐地说:“没有人确切地知道恐龙是怎么灭绝的,但是可以推断,它的大块头是致命的原因之一。今天我们很遗憾地看到仲裁制度正在步其后尘。仅此原因,我们就当学习谦卑,谨慎对待法律制度的每一笔规划。”
2.公平与效率。
关于公平与效率价值取向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关系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分歧很大,主要包括公正说、效率说、双重价值说。其中双重价值说是我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其主张公平和效率都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但是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又存在两派观点,一派认为公平优先,另一派认为效率优先。主张公平优先的学者指出,公平价值的忽略使得一些大额争议的当事人宁愿选择诉讼。主张效率优先的学者则指出,当今世界仲裁立法的发展趋势是减少法院对仲裁的干预,法院的监督审查应限于程序性审查,即在公平与效益的取向上,当今世界潮流是趋向于效益优先的,而不是苛求公平。笔者认为无论是公平优先说还是价值优先说均有失偏颇。首先,价值在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根本不存在永恒不变的价值标准和价值体系。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既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多元变化的体系。同时,各种价值取向之间既不是绝对的,也非互相排斥的。从核心价值角度考虑,笔者赞同公平与效率均为当今国际商事仲裁的最核心之价值取向。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哪种价值是绝对优于另一种价值的,价值评判的主体是不同商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只有当事人内心对于价值需求获得满足,那么国际商事仲裁的制度设计才是成功的。
基于制度设计之考量,笔者认为公平和效率价值应当被等量齐观。我们并不否认两种价值之间有时存在矛盾,但在实践中已经有了很好的协调这种矛盾的尝试,例如1996年《香港仲裁法(修订)》第II部第18条规定:“除非仲裁协议另表明相反意图,否则在下述规定适用于所有提交仲裁的情况,每项仲裁协议均被视为包含如下规定:仲裁员或公断人所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及在其之下提出请求的人都具有约束力。”这一条规定使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公平优先亦可选择效率优先,是立足于当事人的需求而对两种价值作出较好协调之典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失为一种很好的缓解价值冲突的润滑剂,因为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他们此时此刻最想要的是什么。另外,仲裁规则的多样化和灵活化也是当今的一个趋势,通过多元化的程序设计,同样可以满足当事人的不同价值需求。
总而言之,公平与效率作为当今国际商事仲裁多元化价值取向的核心价值,其协调有赖于制度设计的灵活性。促进并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多元化才能保证当事人对不同价值需求的满足。只有这样,国际商事仲裁相对于诉讼的优势才能长久稳定地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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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OrientationofValueInternationalCommercialArbitration
Wang Boam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s one of the alternatives of dispute resolution commonly used in multinational trades.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it is always controversial both in educational circles and practical circles. Analyzing the probl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 and the demands of certain subjects who serve to make evaluation, the conclusion is that the diversity of value orientation in this field is inevitable . To harmonize the various values, to improve and develop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we need to coordinate two aspects of contradictory values orientation: one is “sovereign intervention and arbitration autonomy” , the other is “fairness and efficiency”.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value orientation; diversity
ClassNo.:D99DocumentMark:A
郑英玲)
王宝闽,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07级,北京。邮政编码:100088
1672-6758(2010)02-0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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