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 琼
(中南大学 外国语学院,湖南 长沙410075)
埃德加·爱伦·坡是美国十九世纪上半期的诗人、小说家、文学评论家。在他饱受挫折、穷愁潦倒的身后,他的作品却被定格为世界文学花园中的一朵奇葩。关于他的小说、诗歌等艺术体裁的多元读解,随着时间的推移愈发热烈,对于 蕴含其中的艺术魅力日益受到人们的肯定和赞赏。特别是他诡谲、神秘的哥特式小说风格,更是给文本的接受者们留下了永远难以窥尽堂奥的艺术魔力。然而,人们对爱伦坡的小说的关注焦点,长期以来一直集中在对于其小说外在的艺术形式划分,甚至一度遮蔽了对其文本本身的主题意蕴研究。今天,随着对文学作品的本身的关注,其内部所包含的乱伦、人格分裂与恐慌症等心理层面的主题内涵终于得以揭橥于世。这一研究路径,大致是将爱伦·坡小说引入文本本身,却又难免陷入心理分析的窠臼之中,将一部文学经典做为心理分析的典型案例,毫不顾及其艺术特质的审美呈现。本文试从爱伦·坡小说中剥离出无处不在的“逃离”情结,探寻其独特艺术表现的深层主题。
爱伦·坡原名埃德加·坡,爱伦是他养父的姓。两岁的爱伦·坡即因为父母双亡,幼年失怙,由约翰·艾伦夫妇收养。虽然养父母家条件优越,吃穿不愁,但“寄人篱下”的生活并没有给爱伦·坡带来幸福。他在养父近于暴戾的阴影中,养成了聚赌酗酒,放浪形骸的性格。多次被学校开除,受到养父严厉的苛责。终致爱伦·坡与养父之间的关系破裂。值得一提的是,爱伦·坡为了文学追求,曾经多次逃离。他曾经从就学的学校逃离,曾经从西点军校中逃离,曾经从居住地逃离到被当时美国称为“文学之都”的波士顿。并给养父留下一个纸条“……我终于下了决心——离开你的家,在这广阔的世界上争取找块立足之地,这样就没人像你这样对我了。”[1]爱伦·坡的爱情爱情生活也很不幸,先是在中学时代因缺少亲情而爱上了一位玩伴的母亲,甚至在她病故时写了一首悼诗《致海伦》,后来又因为少年时代的恋人另嫁他人而精神上受刺激,离家出走。后来与表妹结婚后短暂的幸福也随着表妹的过早离世而失去。在报社的兼职也因为与世格格不入的性格,又经常因酗酒而影响编务,最终不是被老板辞退,便是仅得一点少得可怜的报酬。终其一生,爱伦·坡都在贫病交加中备受煎熬,多次面临着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逼迫。与切入现实相反,他只能采取“逃离”这种唯一的消极反抗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勇敢抗争。爱伦·坡正是将这一主题,融入到他的一系列小说中,呈现出爱伦·坡式的“逃离”情结的艺术世界。
爱伦·坡的逃离情结幻化为不同的艺术形式,可以大致概括为精神分裂下的自我“逃离”、对恐惧世界的“逃离”和对自然惩罚的“逃离”。
作于1839年10月的《威廉·威尔逊》是关于一个自我逃离的小说。弗洛伊德把精神人格划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三部分。本我即是人的非理性的我,包括一切被压抑的本能和欲望冲动,处于潜意识底部,受“快乐原则”主宰,强烈追求直接的发泄和满足。自我是人的自觉的、理性的我,充当本我和外界的中介,为本我服务,遵循“现实原则”,按常识、逻辑和理性行事,不过这并不是放弃快乐原则,而只是迫于现实要求暂缓实行快乐原则。超我是根据社会要求形成的道德的我,包括良心和理想两个部分,它通过自我去限制本我,是人内心的道德司法部门。人的自我要服侍三个苛刻的主人:它受本我的驱使、受超我的约束、受环境的排斥。在各方面压力太大又无法协调时,自我便会产生焦虑。健全的人就是人格的三部分能协调工作的人。《威廉·威尔逊》中,“我”逐渐沉迷于荒淫无耻的放荡生活,难以自拔。这时“我”发现与“我”同名同姓甚至行为举止都在模仿我的另一个威廉·威尔逊。他处处与“我”作对,揭穿“我”的种种阴谋,使我的劣迹暴露于世人。在这个文本中,如果把“我”视作人格精神中的“本我”,把另一个威廉·威尔逊视作“超我”,那么故事的背后实则就是一个精神人格分裂的故事。“本我”试图采取一切措施逃避“超我”的约束。“……在罗马,他不合时宜,鬼鬼祟祟地跟我做梗,不让我开心!在维也纳,也是如此!——在柏林——在莫斯科,都是如此!说实在的,我在哪儿不是怨得咒骂他呢?对这种不可思议的虐待,我终于慌慌张张地拼命逃避了,好似逃避瘟疫;但就算逃到天涯海角,也是白逃。”[2]
“本我”终于难以忍受“超我”抑制。当“我”发现逃离也是白逃时,不得不用剑刺穿另一个威廉·威尔逊的心胸,“我”发现镜子中“我”的阴影也应声倒下。在文本的结尾再一次印证了我们的假设是可以成立的。因为被“我”刺死的另一个威廉·威尔逊,只不过就是“我”自己(其实是自杀的暗示)。“自我”最终难以协调好“本我”与“超我”的关系,酿成悲剧。神话中英雄的“逃离”被异化为人的精神内部的人格分裂,巧妙地外化为人的“逃离”,弥漫着一层恐怖与神秘气氛。
《泄密的心》中与其说是试图逃出警察的控制,还不如说是对自己对自我揭发意识的“逃离”。《黑猫》中的“黑猫”更像是自我的异化,它一直无处不在地跟踪和监视我的罪行。“我”更多是要“逃离”它的控制。
《鄂榭府崩溃记》被公认为是一篇精神层面的短篇小说。鄂榭府甚至被视作是主人劳德里克·鄂榭的大脑的象征。《鄂榭府崩溃记》讲述的是“我”为了减轻同年莫逆劳德里克·鄂榭的悲哀,滞留在鄂榭府中。在《鄂榭府崩溃记》中,爱伦•坡虚构一段英雄艾特尔瑞德屠龙的故事。一些批评者认为这是累赘,笔者认为如果把其视作英雄对枯朽世界作出的拯救,那么“我”到来的目的就是拯救鄂榭,使他和他的妹妹逃离精神的“龙腹”。《鄂榭府崩溃记》中,鄂榭府内部只有“几道红艳艳的微光,透过各自玻璃射进来,私下比较触目的物件刚好照得清清楚楚;但就是使尽眼力,也看不到房内远处的角落,和回纹凸花的拱顶深处。”这与漆黑的弯弯曲曲的迷宫般的怪兽之腹酷似。弗莱认为“在民间的各种屠龙的故事中,沦为恶龙牺牲品的人通常活生生从龙腹中走出来”。一如约拿(耶稣视约拿为自己的原型那样),带领受拯救的人逃离龙腹。另一个与之十分相似但移位成分较少的故事是忒修斯带领众多被怪物米诺陶吞食的男女走出迷宫。“我”也可以视作是英雄忒修斯,使命是带领鄂榭兄妹逃离被鄂榭迷乱的精神怪兽控制的“米诺陶迷宫”。结果是鄂榭之妹从鄂榭活埋她的地窖中复活,兄妹俩再次走向死亡。当我从顷刻崩溃的鄂榭府邸逃离出来时,隐喻着英雄自己成功的逃离。《跳蛙》中的弄臣与美女屈丽佩泰双双逃归故乡。《红死魔的面具》结尾处,当红死魔来临的时候,众生的逃离更是让人毛骨悚然。还有,《艾蕾奥瑙拉》中的“我”和表妹似乎要疯狂地逃离那监狱一般的乐园。
与这种精神层次的“逃离”相对的,是人类生存意义上的对自然惩罚的逃离。爱伦·坡的一些小说则不厌其烦地描写人从某种现实的困境中逃离的故事,这其中又以对大海的“逃离”最为突出。
纵观爱伦·坡的小说,与航海相关的主要有三部:《南塔克特的亚瑟·戈登·皮姆的故事》、《大漩涡底余生记》和《瓶中手稿》。《大漩涡底余生记》讲述的是一个水手从“莫斯科叶大漩涡”中侥幸逃生的回忆。这个海上大漩涡似乎非自然力所能为,似有神助。在这个恐怖的大漩涡中,水手显得十分脆弱。但是,他也表现出人类的勇敢与智慧。因而能够顺利从漩涡中逃离出来。与之相比,《瓶中手稿》的“逃离”则更带有一种悲剧的意味。正当“我们”掉下深渊中的时候,吃惊地看到在头顶上高不可攀的地方,“有艘三桅船泊在急转直下的深渊边上,说不定有四千吨呢……”[3]接着,根据详细观察,这艘船不但体积庞大,造型奇特。而且“这条船竟然不顾非同凡响的大海,不顾肆无忌惮的台风,照旧张满风帆。真叫人感到恐怖。”[4]面临着大海兴起的灾难,“我”最终也是选择了勇敢地逃离。
韦勒克和沃伦在《文学理论》曾经指出:文学的意义与功能主要呈现在隐喻和神话中。人类头脑中存在着隐喻式的思维和神话式的思维这样的活动。也即是说,爱伦·坡在他的一系列小说中所描写的这些恐怖怪异的逃离的故事,都是一种神话的思维在现实中体现,而且这些神话原型追根溯源是同构的。
无论是奥德修斯逃离神祗们的种种捉弄,途经千难万险,从特洛伊回归故里。还是先知摩西率领希伯来人出走埃及,寻找到迦南乐土。“逃离”在古希腊罗马或《圣经》神话系统中,一直是一个高频率出现的主题。有关于逃离的神话故事或传说不胜枚举。弗莱认为,“讽刺性神话作为一种结构,其基本原理最好被看作对传奇的戏谑性仿作:即是说,将传奇的神话般的形式运用到更具现实性的内容上,使内容出乎意料地套上这些形式。”[5]《瓶中手稿》也可视作对伊阿宋求取金羊毛的神话故事的反讽。《跳蛙》中弄臣的外形奇丑,羸弱无比的弄臣无名无姓,甚至连原籍在哪里都说不准。这和古希腊罗马神话中严密的家庭谱系,光荣的家庭出身是完全相反的。但是他同样历经重重磨难,勇敢地置残暴之君于死地,完成光辉的英雄使命。而故事的导火索竟然是皇帝侮辱了与之惺惺相惜的小俘虏(绝世无双的美女屈丽佩泰)。故事的结局是屈丽佩泰与跳蛙双双逃归故乡,就像当王子帕里斯与稀世的海伦逃归特洛伊。
正如学者叶舒宪所说,弗莱用“神话”来概括文学中反复出现的一种叙事结构原则。按照这种理解,不仅普罗米修斯和亚当夏娃的故事属于神话,莎士比亚哈姆莱特故事和麦尔维尔的白鲸故事同样可以归入神话范畴。[6]据此,爱伦·坡小说中呈现出来的“逃离”情结,绝不单单是对生存境遇和内心世界的简单恐惧化,而是有着丰厚的神话原型底蕴和文化寓意。可以说,爱伦·坡小说中的“逃离”绝不仅仅是对现实的逃避,而是对残酷的现实采取的另一种反抗方式。正是他成功地将“逃离”这一神话原型“移用”(Displacement),才使之获得了具有历史厚重感的文学性。
[1]彭贵菊等.爱德加·爱伦·坡作品赏析[M].武汉: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
[2] [3] [4]陈良廷、徐汝樁译.爱伦坡短篇小说集[M].北京:外国文学出版社,1982.
[5][加]诺思罗普·弗莱、陈慧等译,批评的剖析[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6.
[6]叶舒宪.神话——原型批评 二十世纪国外文艺学[M].西
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