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络犯罪的态势分析与对策思考*

2010-04-07 15:05胡利敏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网民犯罪

胡利敏

(石家庄学院马列部,河北石家庄 050035)

当前网络犯罪的态势分析与对策思考*

胡利敏

(石家庄学院马列部,河北石家庄 050035)

在信息化社会中,网络犯罪成为日益猖獗、危害严重的犯罪类型,特别是在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提高、网民快速增加的新形势下,我国的网络犯罪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因此,只有在道德与法治两方面构建立体的网络犯罪防控体系,才能有效地遏制网络犯罪的发展及其危害的扩大。

网络犯罪;新形势;态势;防控体系

一、网络犯罪的现状

1.网络病毒犯罪频发,危害越来越大

据资料显示,2005年遭受间谍软件袭击的用户由2004年的30%激增到90%。根据瑞星发布的2009年度互联网电脑病毒疫情报告,新病毒比2008年增加64.5%,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最初的病毒制造者通常以炫技、恶作剧或者破坏为目的,近年来,病毒制造者逐渐演变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由于获利途径多样,网络病毒犯罪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大量的人才、技术和资金被吸引到这个黑色行业中。

2.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和邪教网络犯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手段多样、危害巨大

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是恐怖主义犯罪在网络环境下的一种新形式,恐怖主义组织采用网络恐怖攻击、网上散布恐怖信息和网上组织恐怖活动等多种手段,其攻击目标已经从传统的某国政府、军事机构的设施转向防护相对薄弱却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并且所使用的病毒已从“单一性”转向“混合性病毒”,使得破坏力和破坏范围成倍增加。网上散布恐怖信息一方面有利于隐蔽犯罪分子,一方面散布传播范围广泛,真真假假、虚虚实实,制造社会恐慌,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混乱,使人们长时间笼罩在恐怖袭击的阴云之下。恐怖活动犯罪分子潜伏在人群之中,利用互联网和数据加密技术进行联系、协调,组织恐怖犯罪,相对于传统的组织活动,其反侦察的技术使得当局更难破获。

邪教网络犯罪当前主要表现为邪教组织开辟网站公开进行网上传教,散布迷信邪说,吸纳会员;利用网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网上组织机构发展成员,以及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网上散布谣言,组织、策划、实施、煽动分裂国家,妖言惑众,破坏国家统一或者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等行为。还有一些邪教组织并不建立网站进行直截了当的宣传,而是以其他的名义出现,如风水、占卜、测字、特异功能等,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

3.网络走私、网络洗钱、网络炒汇等新型网络犯罪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网络走私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因特网上的电子交易或电子支付手段实施跨境买卖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品的犯罪行为。当前国际恐怖主义蔓延,网上走私武器犯罪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甚至可能发展到核武器,将会对世界安全造成威胁。网络洗钱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以密码或加密传输信息的方式,在网上销售、存储钱款或网上赌博,将自己的黑钱洗“白”。网络炒汇犯罪,又称外汇保证金交易,指专门从事虚盘衍生金融产品跨境网络交易的平台。例如2009年重庆的“网络炒汇”案件,涉及境内居民200多人,涉案保证金130多万美元,累计交易高达2.62亿人民币。

4.网络淫秽色情、赌博和诈骗呈现多发性态势

网络色情犯罪主要表现为互联网接入服务供应商、信息供应商、应用服务供应商等出于牟利目的,不加选择地在网上提供色情信息、网上淫媒业服务或色情、虚假广告,危害网民身心健康及整个网络世界的精神文化良性发展的行为。在我国开展的“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中,经核查,共整理出色情网站线索4031条,“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线索49000多条。北京、河北、广东、四川等18个省市共破获淫秽色情网站刑事案件188起,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329名,关闭淫秽色情网站近700个。网络赌博犯罪更是触目惊心,近几年所侦破的网络赌博犯罪的涉案金额从几百万元、几千万元到几亿元,甚至2009年湖北咸宁警方侦破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一起赌博案,涉及金额已逾500亿,2009年仅浙江省网络赌博上升高达212%。另外,各种形式的网络诈骗犯罪愈演愈烈,其中手机诈骗犯罪明显增多。2008年公安部网站专门发文“警惕网络诈骗犯罪的影响和渗透”,列举了网络诈骗犯罪的诸多犯罪手段,认为“网络诈骗已严重影响了互联网向传统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渗透,阻碍了互联网事业的正常、健康发展”。

当前网络犯罪除了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危害范围大等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第一,犯罪“黑数”大。网络违法犯罪“黑数”较大,实际发案数远远大于公安机关受理数。韩国网民数量3067万,其一年仅立案查处的盗窃网络游戏账号案件就有六万多起,我国网民早已过亿,而2005年立案查处的各类网络犯罪案件总共才两万多起。按照普通刑事案件立案查处数占发案数三分之一的一般规律来比较,这种情形令人担忧。第二,有组织犯罪突出。从已经破获的大量的网络犯罪来看,主要是由犯罪团伙利用网络以获利为目的所进行的。例如2007年南京市“11·21”网络介绍卖淫团伙案,一举抓获涉案嫌疑人12名。第三,犯罪平民化、低龄化突出。当前一般网民通过学习在犯罪动机的驱使下,就可以成为黑客,侵入并破坏计算机的安全系统,这也是网络犯罪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据2006年的统计显示,中国发生网络犯罪的人中,51%的年龄在26岁以上,18~25岁的占45%,18岁以下的占4%。可见,犯罪低龄化特征非常明显。第四,女性犯罪主体增加。2005年北京海淀法院经过研究发现,在利用网络资源的犯罪类型中,女性犯罪突出,女性犯罪12人,年龄偏大,平均年龄达到34.7岁,学历较高,大学文化程度,占到84.6%。近几年,有更多的女性成为网络诈骗、网络淫秽色情犯罪等案件的制造者和主要成员。第五,公然犯罪猖獗。尽管大量网络犯罪非常隐蔽,但近年发展泛滥的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网络色情犯罪等表现出“必须或必然为不特定的人或特定的多数人所共见”的公然性特征。第六,跨国性特征明显。网络恐怖主义与邪教网络犯罪、网络走私、网络赌博、网络淫秽色情等犯罪往往跨涉多国、多地区乃至全球,表现出国内犯罪与国际犯罪交叉结合的特征。

二、新形势下的网络犯罪发展趋势

2010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了《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3.84亿,互联网普及率进一步提升,达到28.9%,在网络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今后我国的网络犯罪将呈现以下趋势:

1.网络犯罪总量会继续增加

由于网络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网民规模的扩大,一个合理的推论就是网络犯罪总量会增加。网络病毒犯罪在利益和好奇心的驱动下,随着网民的增加尤其是青少年网民的增加,仍然会处于上升趋势。虽然部分网络犯罪可能由于国家集中开展的专项斗争,例如网络色情犯罪,会暂时有所减少,但很可能会采取更隐蔽的形式变相出现。

2.手机网络犯罪会比较突出

截至2009年12月底,手机网民规模2.33亿,占网民总体的60.8%,随着“3G”时代的到来,移动网络、手机终端在中国互联网发展中起着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手机网络犯罪总量会上升,形式也会更加多样。

3.网络商务犯罪会增加

网络诈骗等犯罪的大量出现一度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在金融危机冲击下,很多企业转向以网络作为便捷的营销平台,增加了网络购物市场的商品供应量。同时随着网购观念的普及,网络购物已经逐渐成为许多网民的一种消费生活习惯,据《报告》显示,2009年,网络购物用户规模1.08亿人,年增长45.9%,网络购物使用率继续上升,目前达到28.1%。据CNNIC监测,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500亿,较2008年翻番增长。网络商品销售的激烈竞争,很可能导致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商务行为的增加,恶意犯罪分子也会利用这个大市场进行更多的网络犯罪。

4.网络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情况更加复杂

一是农民和无业人员可能会增加。《报告》显示,2009年农村网民规模达到10681万,占整体网民的27.8%。同比增长26.3%,网民中无收入群体比重继续上升,目前达到10%。在增加的这些网民中,势必会有网络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出现。二是网络犯罪低龄化趋势会继续加剧,也会有更多的青少年成为网络犯罪的被害人。《报告》显示,低龄网民在全体网民中的占比在上升,10岁以下网民群体增至1.1%。在手机网民年龄结构中,在10~29岁年龄段的分布最为集中,占到了整体手机网民的73.2%。与整体网民相比,手机上网更多地吸引了年轻群体,尤其是青少年群体。那么,由于现代青少年网络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强烈的好奇心、淡漠的责任心,一些青少年可能会主动或被动地进行网络犯罪,同时,青少年抵御侵害的能力较弱,会有更多的犯罪以其为犯罪对象。一些邪教组织就曾公开叫嚣,“今天不重视培养青少年骨干,明天教会就会倒闭”。三是法人犯罪主体会增加。如上文所言,网络商务的激烈竞争很可能导致法人组织在利益的刺激下成为网络犯罪的主体。

5.跨国网络犯罪会继续增加

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互联网,由于空间和法律制度的不便,使得跨国网络犯罪的侦破异常困难,这也是跨国犯罪分子有恃无恐的重要原因。当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跨国网络犯罪势头不减,在我国网络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而其他侵财性跨国网络犯罪也会增加。

三、构建网络犯罪的防控体系

1.加强社会道德建设,重视网络道德养成

尽管网络犯罪空间是虚拟的,但网络犯罪的主体和对象却是现实中的人。网络犯罪发生的根源在于现实社会中道德行为的失范,因此,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是防控网络犯罪的基础。加强社会道德建设应在批判继承我国传统道德的基础上,在全社会确立现代道德观念、树立荣辱观,以确定价值取向,为人们提供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同时,加强网络道德的养成是防控网络犯罪的根本,尤其对于青少年群体意义重大。青少年时期正是价值观确立的时期,必须加强引导,使青少年可以正确使用网络工具、健康进行网络交往,自觉避免沉迷网络,养成网络自律精神。

2.健全刑事立法,网络犯罪防控有法可依

现有的刑事立法状况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网络犯罪的发展形势的需要,为了有效防控网络犯罪,刑事立法应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第一,完善针对网络犯罪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立法。通过及时和快速反应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立法,如制定独立的《网络犯罪法》,明确规定网络赌博、网络色情等犯罪,及时弥补刑法典相对稳定和滞后性的不足,就可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刑法规定的网络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实现罪责刑的统一,达到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同时,针对《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只设置了罪状而无相应法定刑的状况完善立法,使附属刑法正常发挥其作用。

第二,单列独立的网络病毒犯罪以有效打击原发网络犯罪。《刑法》第286条所列举的三款犯罪行为犯罪对象和犯罪方法各不相同,该条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一直颇有争议。网络病毒犯罪所危害的是不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明确的犯罪对象,无须以违反国家规定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因此,只要是制作和传播了网络病毒足以危及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可构成此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

第三,增加法人(单位)网络犯罪规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现实中法人(单位)网络犯罪客观存在,危害性比自然人犯罪更大,在一些附属刑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条例》,但现行刑法只规定了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没有法人(单位)网络犯罪的明确规定,因此从长远来看,完善刑事立法,增设法人(单位)可以构成此类犯罪的主体,对于打击网络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四,完善网络犯罪刑罚设置。一是增加针对网络犯罪的刑罚种类。世界上许多国家对网络犯罪都规定了自由刑、财产刑与资格刑等多个刑种,而我国刑法对网络犯罪仅有自由刑这一单一刑种(刑法的285条、286条规定),这与网络犯罪的图利性与上网的特有方式不相匹配,因此规定相应的财产刑与资格刑,可以削弱主体的犯罪能力,有利于犯罪的特殊预防。二是规定与网络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幅度。网络犯罪的危害通常远远超过传统犯罪,如果仅以传统犯罪的法定刑进行处罚,既有损法律的公平,也难以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例如,2006年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的京城“网络赌球第一案”,“庄家”顾联宝,最终因赌博罪才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罚金3万元,因为目前我国刑法规定对赌博案件量刑的上限是有期徒刑3年。因此,对于网络犯罪应根据具体的犯罪,考虑其责任状态和实际危害程度,确立适当的法定刑。

第五,完善刑事程序立法。当前在网络犯罪证据认定方面程序立法的不足阻碍了司法机关对网络犯罪的有力打击,当务之急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立法。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电子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作为一种证据形态已逐渐被司法机关和广大公众所接受,而且已有多起采信电子证据的案例,电子证据在事实上已经被赋予了证据的效力。但由于立法的限制,司法机关往往将一些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作为间接证据,或转换为视听资料证据类型,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和采信也缺乏统一的标准,这些都不利于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和法律的公平。因此,应该尽快统一立法明确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另外,关于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也亟待立法明确,已有学者建议,对于国内网络犯罪的管辖,以网络犯罪的 IP地址作为网络犯罪属地管辖的联结点;对于网络犯罪的国际刑事管辖权在国内立法中确立以属地管辖为基础的有限管辖原则,并参加或缔结网络犯罪刑事管辖的国际公约,通过国际条约来解决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只有尽快完善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立法,才能有效及时地打击网络犯罪。

3.加强公安司法队伍建设,提高网络犯罪防控实效

第一,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将网络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网吧等特殊场所往往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犯罪地点,公安队伍应加强对网吧等特殊场所的治安管理和检查,虽然根据《报告》显示,网吧上网的网民增长速度下降,但2009年一年仍然增加了850万人,因此,网吧管理仍然是防控网络犯罪的一项基础工作。

第二,加强网络警察队伍建设。网络犯罪的侦破需要具有网络专业知识的人才,我国虽然已经建立网络警察队伍,但仍然不能应对当前网络犯罪,因此仍然需要加大技术设备以及吸纳网络人才的资金投入,做好警察网络专业培训工作,提高网络犯罪的协查合作侦破能力,及时高效地打击网络犯罪。

第三,提高法官的素质,依法高效惩处网络犯罪。由于网络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对办案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较高的法律专业素养,能够对相关法律熟悉并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还需要具备相应的网络专业知识,以便能够缩短案件审理期限,给予网络犯罪分子及时、适当的刑事处遇。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实现惩治网络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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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7.6

A

1008-469X(2010)05-0032-04

2010-07-24

胡利敏(1974-),女,河北景县人,副教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法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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