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清 周殷夏
大学公共信任的制度基础及其效应
●张 清 周殷夏
大学公共信任是公众出于大学给自己(或子女)提供的学习和个人发展所带来的预期获益而保持对大学持续依赖的信念。制度是信任得以产生的关键保障,运用“制度信任”原理从大学的外部诸制度来分析我国大学公共信任得以产生的机理,解释公众信任我国大学的传统依据,并分析基于制度而形成的大学信任所产生的信任错位等问题,将有助于我们寻求更有效的制度安排。
大学;公共信任;制度信任
一直以来,对像大学这样的公共机构信任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见,这是因为存在这样一种认识,那就是以美国学者阿尔和奥弗所代表的研究者主张“对组织和机构的信任问题都可以还原到人际信任”。[1]他们认为只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信任根源只能从人际关系中寻找,所有人们对机构的态度都可以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找到根据。在这种方法论的影响下就很少有人将公共机构作为单独信任对象来讨论。但是事实上也有许多学者在研究信任问题时论述了从其它角度研究信任的可能性。如社会学家卢曼所提出的“系统信任”则首先冲破了“人际信任”,认为“在社会系统中,超越对具体的其他个人信任的生活模式建立起来,…此时事物的正确秩序被视为正常的并确立为可信的对象。”[2]随后,吉登斯提出了抽象体系信任,认为“现代社会没有任何人能够选择完全置于包含在现代制度中的抽象体系之外。人们对专家系统的信任是基于其原则正确性的信任,而不再单独靠人际信任。”[3]另外还有研究者指出,“任何一个信任行为中被信任者是信任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主体预期的承担者。它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人和人类活动的产物(包括现实产物和观念产物)。”[4]这些研究从不同角度提供了探索作为一种机构的大学信任的思路和立论依据。基于此,我们从信任主、客体定位出发首先明确“大学公共信任”的内涵。在这个信任关系当中置信者是公众,而“公众”概念这里仅将大学所服务的对象作个人角度的理解,包括曾经、现在的家长和学生,而不含用人单位如企业、政府机构等。纵使有这样的限定,此意义上理解的公众也依然存在相当的复杂性,因为公众从来就不是同质的,他们在社会阶层、教育水平、社会资源和个人情感等方面千差万别,这些变量会影响到他们向大学提供不同的信任水平。处于被信任位置的大学则是信任的客体,这个客体并非指具体某个大学,而是指称服务于公众的大学群体。这样限定的用意在于从宏观视角为将要分析的问题设置一个明晰的研究空间,以便探讨公众对整个大学群落的公共信任问题。由此,我们就可以说“大学的公共信任”,就是指公众出于大学给自己(或子女)提供的学习和个人发展所带来的预期获益而保持对大学持续依赖的信念。这一概念包含三个方面的意思。其一,公众所保持的信念是其建立在对大学的可能性行动的 “自我感觉”和“判断的想象”之上的,靠着超越不足以得到大学具有的专业信息而概括出的一种期待,这种期待是公众所要获益的。其二,大学是一种专业性的组织,对它的信任是对大学运行原则正确性的信任。其三,公众对大学所保持的依赖信念,隐含着对政府管理大学的教育制度及其正确性的信赖。
现代社会学常用“信任基础”概念来描述信任产生的根源。社会学家韦伯就认为可以以血缘性社区为基础形成特殊信任,以共同体为基础形成普遍信任。而社会学家祖克尔在此基础上更进了一步,他认为信任的产生是基于制度提供的安全性,信任是在特定的制度、社会规范基础上形成,反映的是由于担保、安全保障措施或者其他机制的存在,体现了一个人对所感到的环境的信心。制度的存在增强了人们控制的感觉,从而降低了知觉的风险。祖克尔将这种信任称为“制度信任”,这种信任是以对制度的相信为前提的,而对制度的相信实质是对其有效性的相信、认可和接受。这一方面是由人们以往的经验造成的。另一方面是人们对他人能做出符合制度规则或规范行为的心理期望。可见,信任产生的第一个条件是先在的制度存在;第二个条件是主体对于制度的相信、认可和接受。这种相信、认可和接受是一个直觉与理解的过程,即通过对制度的个人“内化”后从直觉中感受出它的有效性。因为祖克尔从制度入手令人信服地揭橥了制度是信任产生的基础,所以本文用“制度信任”的一般原理来考察公众与大学的交往关系,探究制度引起公众对大学信任的作用机理,并分析可能产生的相关问题。
制度从狭义角度来理解是指由国家或政府制定用以调整个人之间,个人与机构(组织)、社会、国家、政府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政策安排及其它诸多规则。我国与大学有关的这类制度众多,既有规范和调节大学微观运行的内部制度,也有与大学运行密切相关的作为“环境”而存在的外部制度,这两类制度共同组成了大学制度系统。在这里我们将分析的重点放在大学外部制度方面,因为这些制度所担负的功能在于筛选大学的入学者、规范教育费用分担、规定大学生就业方向和提供学生从业后的相关待遇等。回顾建国后的大学外部制度,综合起来说有下面几个方面:
其一为大学入学制度。国家在筛选入学者方面最早于1952年推行了由国家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后又从 “文革”起到1977年的这段时间推行推荐制度——由基层组织根据个人成份、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等情况,参考候选者的文化状况来推荐学生进入大学。1977年全国恢复高考制度后,对于入学者的选拔重又回归到通过国家统考的选拔方式,这一制度一直持续至今。高考制度从其功能上来说,它注重以个人学习成绩作为选拔标准,其实质遵循的是个人能力本位原则。另外,高考制度还在于平等地面向社会上所有成员,因此它也就成为保证社会公平的重要方式。这就意味着每个人,无论他是什么样的出身、什么样的社会阶层,也无论他生活在城市还是乡村都有可能通过自身的努力进入到大学就读。
其二为大学公费培养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个时期内,国家注重培养技术干部和新社会所需要的管理干部,此时对包括大学教育在内的所有高等教育领域不管是对推荐来的还是通过高考进入学校的学生,都实施免费和资助并行的费用承担方式,这意味着大学生的培养成本不仅全由国家来承担,而且还包含着其它福利性质的资助和补贴(如学生伙食补助和津贴等),而大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在此时几乎没有分担就学成本。这一点就是由社会大众所解读的“公费”上大学政策。
其三为毕业包分配制度。这一制度因事关孩子上完大学后的结果,所以长期以来成为人们看待他们与大学关系的一个核心因素。事实上,我们国家从建国后长期以来所实施的大学生就业制度也确实给学生及其家长提供了非常确定的结果。从新中国成立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在大学生就业制度上国家一直实行由政府按照各个行业、各个部门的人才需求情况,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分配去向并统一指定工作岗位的就业政策。如1955年国务院发出的指示就指出,大学生分配就根据“集中使用、重点配备和学以致用”的方针来进行。1958年中央发出通知将部委所属院校的毕业生由中央统一分配,省、市、自治区所属院校的毕业生由各省、市、自治区分配。至此以后,大学毕业生的包分配的制度逐渐确定,此项制度及其所形成的效应深深影响着国内几代人对大学的认知图式——每一个毕业生都有确定的去向,学生之间存在的不同只不过是去向存在差异罢了。
其四为国家人事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人事制度与大学生毕业包分配制度密切衔接,进一步使学生毕业后的去向规范化,从而使人们对大学的预期结果更加确定。人事制度明确规定,凡属于党的组织、国家机关、人民军队和人民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骨干和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统称为“干部”,而只有从国家正式全日制中等专业技术学校、高等学校毕业的具有中专、大专和本科以上学历的学生,在按照国家计划分配到工作单位后,才可以取得干部身份。“干部”不仅代表着一种工作岗位的分工,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展示着一种社会身份,一种与国家、政府等机构密切联系的国家工作人员—自然就有高人一等的社会身份。除了身份与岗位外,更为重要的是与干部相联系的一系列福利为人所羡,如干部按月领取工资和享受诸如职务津贴、粮油副食津贴、交通津贴、医疗卫生保健津贴、洗理费津贴及奖金等。[5]
其五为国家户籍制度。新中国的户籍制度就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另外还包括定量商品粮油供给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助性的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又衍生出的许多规定。它构成了一个利益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客观地讲,户籍制度对于计划经济背景下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农业的基础地位等,起到了“铁篱笆”似的重要作用。但问题是户籍制度由于以法律的形式限制乡村人进入城市,这就形成了一个重要结果,那就是出现城乡相互分离的“二元结构”,人们随之被分成了两类:城市人和农村人。这种农业和非农业的二元户口结构户籍管理制度产生了“城里人”与“乡下人”在事实上的不平等。特别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城里人”相对于“乡下人”来说有许多优越性。不只如此,户籍制度还形成了城乡之间人们的身份区分与等级化。李强教授就指出,“户籍制度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制度。”[6]而供乡村人改变自己身份的渠道则非常狭窄,对于他们的农业户口多数情况下只有在考取国家正规大中专院校时,才可能实现“农转非”,才有资格迁入城市里定居并上岗工作。
总之,这些制度以往以单独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大学的理解,进而影响着人们与大学的交往方式。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制度形成了一个系统,以整体性的功能规范着学生进入大学→就读于大学→毕业→分配工作享有待遇这样一个完整过程,这个过程经大众的社会认知对大学功能的理解及对大学的获益预期形成了固定图式,对大学提供的稳定获益在内心形成了“心安理得”感,由制度引起的大学信任因之而显现。细述起来,其产生信任的机理体现在如下诸方面:
首先,这些大学外部制度除了形式上体现为一系列规则外,还提供可以信赖的规范基点和价值观,用以证明这些规则的合理和可行性。换言之,大学制度不仅是各式条款和规定,它在运作过程中会常被人们“赋予一种精神,一种气质,一种模糊的道德理论,一种观念导向,或一种处理集体生活的略带偏爱方式的观念”[7]。正是这类制度存在的暗含的规范意义以及每个人都假定对于大学所具有的道德合理性使自己信任那些处于同一制度中的大学—尽管它是陌生者且不为自己所全面了解。从公众的观点来看,正是这些外部制度的内在含义、它的证据和道德强制,导致大学同自己共有、共享一种对制度所代表的规则和价值观的责任,并且因此将大学改变成值得信任的对象。
其次,这些制度可以降低人们与作为机构的大学进行交往和交换过程中的风险。制度经历多年运行后,能够间接地创造信任关系在其间形成的环境,这是因为制度可以帮助个人获得不能轻易取得的专业性信息而起作用。卢曼指出,“制度通过对极端意外事故的预期来稳定相互关系,这更是促进了信任。当风险减弱时,信任个人和信任机构则更为容易些。”[8]信任的特性不只是引起对大学行为预期的以往经验按时间序列的累积,而且还可以加上信任有赖于作为以往交往结果的、约束大学的某些道德力量。这些道德力量意味着人们与大学间都知道和承认包含于一种制度中的价值观和生活形式有效,并由这一承认引伸出假定,该假定认为这一想法对双方来说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以至于能够激发双方对制度不间断的积极支持并遵守其规则。
再次,这些制度的约束与处罚功能可以减少人们与大学间的“一次性博弈”情形,并使人们可以宽慰地预见。“给特殊预期提供特别保证并使之可以制裁的制度安排,是对这一特性作长期考虑所不可缺少的基础,这些安排减少了赋予信任的风险性”。[9]如果制度不具有对人们与大学及教育管理机构进行社会交换关系的结果进行规制的可能,那么会使欺诈盛行,交换或合作双方在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计算中,将展开以私利为中心的博弈,这时最可能发生的是大学将服务对象当作获取私益的工具而唯利是图,只作“一次性交易”或交换,在此种交往环境中要继续进行更多的交换与合作则是极其困难的,这说明社会交换关系当中的大学一方使自身可信度丧失殆尽,信任危机必然成为交往中的重大问题。在日常生活中体现为对与处于劣势的普通公众及其子女带来极大伤害。与此相反,一旦这些制度设计与供给恰当且又经过长期贯彻,它会对人们与大学的交换行为进行事先限定,并会对事后的结果给以非常确定无疑的结局,这无疑会复制出新一轮的交换与合作关系的展开。在过去,与大学相关的外部制度因为是如此完美地履行了它自身的上述功能,以至于它俨然成为人们与大学交往过程中全心全意去信赖的因素。
复次,这些制度能够创造与培植秩序。秩序表示的是一种在服从或遵从基础上形成的稳定状态或情势。秩序一经形成后,最为关键的是它具有一些重要功能。一方面它具有对弱者的最低限度的保护机制,可以把各种关系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它能发展起调节或协调内部关系的媒介,使行为者之间能够正常地、便利地交往,并形成相对稳定的预期。[10]除此之外,秩序在形成过程中本身也就被赋予了价值或意义,承载着特定群体的目的或所有群体达成的共识。用布尔的话来说,就是“社会生活的秩序并非个人或群体之间达成的任何一种情势,而是一种能带来特定格局、一种能实现在社会生活中某些目标或价值的稳定安排。”[11]柯武刚、史漫飞的话也可以为此做出印证:“制度的关键功能是增进秩序:它是一套关于行为和事件的模式,它具有系统性、非随机性…,秩序鼓励着信赖和信任,并减少了合作的成本。当秩序占据主导地位时,人们就可以预见未来,从而能更好地与对方合作,也能对自己冒险从事创新性试验感到自信。”[12]联系到大学的公共信任,其所依赖的信任根据与制度创造出的大学教育秩序密切相关。国家依赖其公共权力通过强制方式提供了大学教育秩序:对个人来说接受大学教育后国家实行“统分”政策,毕业生可以直接当“公家人”,其社会身份得到改变,这就意味着大学教育后的个人预期结果是非常确定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教育秩序经过长期的运行,为个体对于大学所要获取的利益建立起了稳定的期望,因为这种长期稳定的秩序对于人们来说,就意味着他们一方面根据秩序以及自己所涉及的大学教育关系来规划自己的行动,另一方面可以减少不确定性,并在秩序的边界内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对大学的信任状态与利益获取习惯,在此基础上就形成一种稳定社会记忆和信任经验。
由是观之,大学的外部制度在引起人们信任大学过程中充当两种作用:其一,制度本身就是人们信任大学的基础;其二,制度因其所具有的功能而充当着信任媒介,促成了人们对与其发生社会关联的大学的信任,在此意义上所形成的信任可以称为制度的“居间信任”。正是由于制度的这两种信任机制,从而使人们可以“心安理得”地对未来进行预见,以至于经过长期的制度及其形成的环境所浸染和熏陶,人们将“上大学”后的结果理解成为一种习以为常的惯例或常识来对待。人们与大学间信任关系的反复实践,则使信任由个体层面的习惯内化为公众一致的行事方式,人们使用共同的心理契约来预期大学的行为,并演进为一种信任文化,而文化的稳定性再一次指导着人们对大学的稳定预期。
由制度所引起的信任是基于制度给人们所提供的非常确定的后果为核心内容的,普通大众因为囿于认识与信息的不对称,在与大学的交往中意欲获取的预期收益很大程度上放置在对功利目标的向往与追求上。因此,人们信任大学在多数情况下是对这些制度所提供的看得见、摸得着的、非常有效的保障所产生的依赖与信心。因为以往的制度给大学生确保了去处,而这一去处就是有工作,而有工作则意味着“上大学”与国家与政府的提供职业的能力非常紧密地相联起来;又由于上述制度当中所反映出的干部、平民之间的身份差别与等级区别,势必诱导处于社会低层的人们将供孩子上大学的目的放置在对社会身份与等级的追求上,从而造成了将“上大学”与“当官”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了上大学的“官本位”追求。
将上大学与职业紧密地挂起钩来,是我们整个社会历来所持有的传统大学观,即“我的孩子”上了大学,国家就得在学生毕业后管他的工作。这样,包分配、提供工作则被人们理解为完全是国家与政府的一项义务了,这是长期以来城乡人民当中形成的共识。由是,大学与职业紧密联系起来则成为人们理解大学的一个关键内容。另外,从政府和大学双方对大学功能的理解来看,也都是极度突出了大学在提供社会职业方面的功能,将大学所负担的社会职责狭隘地放置于给各式职场培养专门的行业人员,大学及其管理者甚至还倾心于当社会舆论恭维其提供了与商品一般的技工时,还喜不自胜。这种在日常生活中占有主流地位的大学观甚嚣尘上,不但诱致我国大学的追求目标向短期的功利性方向一步步滑落下去,而且还广泛而深刻地影响到公众对大学社会角色的设定及获益预期。人们依赖大学提供种种特殊收益的习惯,既是他们从遵守大学制度的历史经验中悟到的,也是由当前占主流的功利性大学观所引导的。
大学信任的错位问题是又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由于制度信任具有非常强烈的惯性,即使原来的制度及其调整的利益结构都已变更,如公费入学变成了收费入学、国家包分配变成了“双向选择”等新情形时,公众由于信息闭塞、政策消化不及时或者依然对上大学的原有结果流连忘返等因素,依旧坚守着原有的信任产生的逻辑,向业已发生了巨大变化的大学供给信任,这其实就形成了信任中的结构性错位现象。此时,信任一旦被人们全身心付出,却又得不到他们原有的预期结果,则会产生对大学乃至对管理大学的政府的误解,甚而造成受伤害感的产生。如果这种情形长期发展下去,则会导致他们信任迟疑窦生,降低与大学的合作意愿,甚至形成人们对大学、政府和社会的疏离感。
[1][美]奥弗.民主与信任[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26.
[2][德]尼古拉斯.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71.
[3][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7:17.
[4]倪霞.现代社会中的信任[D].北京师范大学博士论文,2005:35.
[5]左言东.中国政治制度史[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442.
[6]李强.社会分层十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311.
[7][美]马克.E.沃伦著,吴辉译.民主与信任[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43.
[8][德]尼古拉斯.卢曼,熟悉、信赖、信任:问题与替代选择[C].郑也夫.信任:合作关系的建立与破坏[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124.
[9][德]尼古拉斯·卢曼.信任:一个社会复杂性的简化机制[M].瞿铁鹏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社集团,2005:44.
[10]杨雪冬.风险社会与秩序重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275.
[11]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in the Order of World Politics.Palgrave Macmillan.pp.3-4.
[12]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韩朝化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23.
张 清/武警工程学院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教授,教育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教育部教育学博士访学基地”访问博士,从事高等教育学研究 周殷夏/武警指挥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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