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话语的会话活动类型之语用分析

2010-04-04 12:22:00
关键词:会话证人礼貌

江 玲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 200083)

法庭话语的会话活动类型之语用分析

江 玲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 200083)

法庭话语属于机构话语,与普通话语相比,具有很强的动态性。从会话活动类型的角度出发,对法庭话语这一特殊的语篇进行动态的研究及探索,能揭示出法庭话语特殊的会话特征,恰当地解释法庭话语的即席性和互动性。

法庭话语;会话活动类型;语用分析

法庭话语是指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规则,由具有不同目的的话语参与者主动或被动参加的、各自为取得一个符合自己的目的和利益的结果,以互相说服为方式而进行的活动。[1](38)法庭话语作为一种机构话语,其功能语域呈现出很强的即席性和动态性等特征。本文拟从会话活动类型的角度出发,对法庭话语进行动态的研究及探索,揭示法庭话语特殊的会话特征。

会话活动类型这一语用学范畴是由英国语用学家Levinson首先提出来的。Levinson认为会话活动类型是一个模糊范畴,主要是指在社会中具有目的性、规制性的事件,但特别强调了事件之强制性特征,这些强制性因素限定了会话活动参与者的类别和话语发生的场合。[2]由此可以看出,会话活动类型研究的首要特征是动态性,关注的是动态的语境和语言使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换言之,这一研究关注两方面:一方面,语境是如何制约话语的生成和理解;另一方面,会话参与者如何策略地使用语言和非语言手段改变现有语境来实现各自的交际目的和意图。本文将以Thom as[3]的会话活动类型理论为参照框架,对法庭话语进行动态的研究,以期揭示法庭话语的动态特征,了解法庭话语这种特殊语境是如何制约会话参与者语言的生成和理解,以及会话参与者是如何突破这种机构话语语境的限制,利用语言和非语言策略对语境加以操纵,以达到自身的会话目的。

一、法庭会话参与者的交际目标

在法庭审判这一特殊的会话活动类型中,会话参与者的交际目标是各不相同的。比如在刑事案件中,公诉人的目的是要证明被告有罪或罪重,从而使其受到相应惩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目的是要证明被告无罪,或者罪轻,或者有从轻情节,从而免受惩罚或减轻惩罚;法官的目的是要依照程序,查清事实真相,从而做出相应的合法的判决。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的目的是要证明被告侵犯了他的权益,从而获得相应的赔偿;被告的目的则是证明其未侵犯原告的权益,或者侵犯权益的程度小,从而免受处罚或减轻处罚;法官的目的与在刑事案件审判中一样。无论在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控诉方证人的目的是要帮助证明指控是真实的,被告方证人的目的是要帮助证明被告是无辜的或者罪轻的。

上述目的关系归纳起来至少有三种:(a)目的一致关系。在刑事审判中的典型体现就是辩护人和被告之间的互动,以及直接询问中的互动。(b)目的冲突关系。在刑事审判中的典型体现就是公诉人和被告的互动;在民事审判中则表现为原被告之间的互动;交叉询问中的互动也往往属于这一类。(c)目的中性关系。典型的体现就是法官和其他审判参与者之间的目的关系。[4](46)

简言之,在法庭审判这一会话活动类型中,各个参与者的目的是不同的,其中有些参与者的目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相互冲突的。这些关系中有先定的因素,但也要在互动中产生,并且也会发生变化。

二、法庭会话参与者允许使用的语言和非语言手段

有些会话活动类型对参与人讲话的内容和范围有很多社会或法律上的限制[5]。例如,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我们经常听到法官提醒律师“注意你的提问方式”,也经常听到一方律师对审判长说:“我对对方律师的提问方式提出异议。”这就是法庭上通常所说的“诱导性询问”。诱导性询问是指问题中包含信息的提问,而不是从证人那里获取信息的提问。法庭询问通常有两个目的:一是引出新信息,借信息交流了解事件发生的真实过程;二是证实询问者自己心中对某个事件的看法。诸多研究表明,询问者(尤其是律师)往往将询问看作是提供给法官(或陪审团)的一个具体而切实的案件“文本”。因此,律师总是希望证人提供自己需要的信息,以建立自己的论辩依据。然而,对于那些缺少法庭论辩经验的律师,为了达到自己的问话目的,往往总是想方设法以诱导的方式询问,结果弄巧成拙,因为一旦法官发觉律师问话有诱导的嫌疑时,其证人证词的可信度就会随之降低。而那些有着丰富的法庭实战经验的律师往往会避开诱导性询问的嫌疑,采用一些开放式的提问,步步为营,以便达到其问话的目的。

三、法庭会话参与者遵守、违反或中止格赖斯会话合作准则的状况

一般而言,所有参与会话的人通常都必须遵循Grice会话四准则,即遵守会话的数量、质量、关联和方式等四准则,以便使交际能顺利地进行下去。但是,因为文化的差异性和相对性,在对以上四准则的遵守、违反或中止的程度和侧重点上有较大区别,更因会话活动类型的不同而出现明显差异。[5]换言之,不同互动对象之间在合作方面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例如在公诉人和被告的互动中,经常出现后者拒绝提供前者所要的信息和前者批评、指责后者的现象。另一方面,辩护人和被告的互动却进行得非常顺利,双方的合作相当默契,而在法官和被告人的互动中,则出现不合作的情况,即使合作有时也非常艰难。例如辩护律师的问话是为了被告方的利益,所以他自然期待被告的合作;由于被告知道辩护律师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辩护的,所以自然尽可能地给予合作;同样地,在目的处于中性状态的情况下,即对方话语行为的目的对自己无害的情况下,合作程度也趋向较高。

四、法庭会话参与者遵守或违反礼貌原则及其准则的情况

对礼貌原则及其准则的遵守或违反不仅具有文化相对性,而且在不同的会话活动类型中对各条礼貌准则的重视程度也呈现出很大的差异,受制于会话参与人的交际目的和意图。[5]Harris和M u llany曾经对机构话语语境下的礼貌原则和日常交际语境下的礼貌原则进行对比研究,结果发现,语境和语篇类型的不同会对礼貌原则的遵守、违反,以及解读产生重要的影响。[6][7][8]由于法庭话语属于机构性话语,所以法庭话语语境下的礼貌原则的遵守和违反情况不能单单只通过分析日常话语的语篇类型就能够得到解释。Gibbons认为“从原则上讲,几乎所有的法庭审判话语的交际规则都要涉及礼貌和话语的正式性”[9](77)。Lakoff认为,这种礼貌的正式话语不仅能够帮助减少交际的冲突而且是法庭话语区别于其他日常话语的显著特征[10]。法庭审判中遵守礼貌原则,采取积极的礼貌策略主要体现在答话人对启动话语的一方做出了一个“更加可取的回答”(p refered response)。廖美珍把这种“可取的回答”叫做“应答”。“应答”又分为“直接应答”和“间接应答”。[1]“直接应答”指以明白、明确的方式提供问话人索取的信息。在法庭上,法官把这种回答叫做“正面回答”。“间接应答”是以非直白的方式提供这种信息。

法庭审判中礼貌现象的另一个体现是采用负面的礼貌策略。因为在整个人类社会中,大家都普遍注意不去侵犯他人的领地。这意味着即使当权力关系一方期望对方服从的时候,他或她的问题也可能会采用一种较礼貌的方式,如“你能告诉我是否……”(Cou ld you tellm e if…)等礼貌的方式予以表达。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回答者提供信息的压力通过语言中的礼貌表达被掩藏了起来,或者可能得到了缓和。法庭审判话语是典型的权力关系不对称的机构话语,而这种不对称性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交际主体为了达到自己的交际目的,往往会采取一种负面的礼貌策略。例如,“你能告诉我今晚这些海洛因是怎样出现在你家的?”与“这些海洛因为什么会出现在你家”所要获取的信息基本是一致的,但是第一句和第二句相比,其胁迫力相对较小,给答话人提供了一些答话的余地。[9](119)

然而,由于法庭审判是以冲突为主线的,所以违反礼貌原则的情况也比比皆是。例如,在法庭审判中,律师在对那些被认为是怀有敌意的证人进行众多交叉询问的过程中,为了否定证人证词或降低证人证词的可信度,往往不太顾及礼貌原则,采用一些措辞犀利的语言,威胁或损害了证人的面子。律师通过“你不能”、“你不可能”、“你不能够”等话语对证人的能力公开提出挑战,威胁了证人的积极面子。

五、法庭会话参与者的话轮轮换和话题控制情况

在不同的会话活动类型中,谁先发话,什么时候替换话轮、打断话语及如何控制话轮、中止话轮和控制话语都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往往和会话参与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关。[5]在法庭审判这一会话活动类型中,语言使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对语言使用有很大的制约。话题的选择受到法庭审判的限制,通常由法官控制话题。审判主要是由问答形式构成,即话轮的类型主要是问与答。无论是问话还是答话,都必须与法庭审判相关。由于法庭审判中权力的不对称,问话权属于法官、公诉人和律师,而证人和被告通常是就法官和律师提出的问题给与回答或回应。在法庭中,作为最有权力的法官可以随时讲话或打断他人,但却不被他人打断,可以在任何时候开启一个新的话轮;证人则只能等待被给予话轮,他们对自己何时说话、说些什么没有较多的选择;律师可以打断证人,但是通常情况下证人却不能打断律师。这些话轮转换规则展现出了一种层级性的社会结构,体现了会话活动过程中参与者的权力关系。从会话活动类型的角度研究法庭审判中的话轮转换就是要研究会话参与者如何使用各种会话和语用策略,诸如选词、重复、重述、打断、预设、沉默等多种语用手段,偏离一般的话轮替换规则以控制话题、使会话活动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最终实现自己的交际意图和目标。

例如,在法庭审判中,法官的权力最高,而被告却只是受讯的一方,所拥有的言语权有限。但是,法官与被告之间的交流并非像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被告在言语上对法官表示尊从之外,还努力通过言语手段争取会话主动权以及对会话的控制。

同样,尽管法庭审判中证人的话语权相对有限,但是证人却可以运用恰当的语用策略控制话题,使话题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其中最常使用的一种语用策略就是阐释(elabo ration)。阐释是指答话人就提出的问题给与部分的回答,并增加一些无关的、其它的信息。法庭审判中如果证人对律师提出的问题不作回答,就会降低其可信度,所以为了表示出合作,同时又努力建立自己的事实版本,证人往往就给出的答话进行阐释或解释,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六、法庭会话参与者语用参数的运用

会话活动的动态性要求会话参与者根据已知的语用参数来达到各自的交际目的。社会距离、权势关系、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特定文化中某一话语所具有的强加程度等语用参数会影响语言和非语言手段的策略选择。所以有“适切的语域”一说,即会话参与者常常通过策略地变换语域的方式来增强或减弱交际场景的正式程度,以适合不同的交际目的和意图。[5]

在法庭审判中,不同的会话参与者对语体的选择呈现出差异。尽管不能十分明确地说出他们各自所使用的语体类别,但均有自己的倾向性,而且倾向性程度也随着语言使用的对象而变化,显示出语体使用的丰富性。根据“调适理论”(accomodation theory),人们为了缩短社会距离而使其语言表达更加相似于与对话者的语言,或者为了拉远社会距离而使他们的语言更少相似于对话者的语言。这就涉及到语体、口音的变化,以及语言转用。[11]在大多数欧洲语言中消除或增加社会距离的一个根本的方法是选择使用代词“你(you)”—个更加亲密和随便的T-形式(普通体),或者一个更加正式和疏远的V-形式(敬体)。在正式语境中使用非正式的T-形式可能是一种盛气凌人和侮辱。同样,在强势的一方期望对自己使用V-形式,对弱势的一方使用T-形式的时候却不对称地分别使用T-形式和V-形式,可能会有意地削弱其地位。

法庭审判是一个涉及社会、文化、心理、认知、法律传统等许多复杂因素的动态过程[12]。在这一以冲突为主线的特定的会话活动类型中,会话参与者由于各自的交际目的不同,往往会根据不同的交际对象适切地采取相应的语用策略来遵守、违反一定的会话原则,或是选择话轮、控制话题,或是变换不同的语域来达到其交际的目的。从会话活动类型的角度探讨法庭审判的话语互动特征能够从一个全新的视角解读法庭审判的话语,更易揭示出法庭话语的动态性,对法庭实践和丰富语用学关于语用策略、语用原则的研究都有积极的意义。

[1] 廖美珍.问答:法庭话语互动研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2002.

[2] Levinson,Stephen C.A ctivity Types and Language[J].L inguistics,1979,(17).

[3] Thom as,J.M eaning in Interaction:An Introduction to Pragm atics[M].Longm an,1995.

[4] 廖美珍.目的原则与法庭互动话语合作问题研究[J].外语学刊,2004,(5).

[5] 俞东明.会话活动类型的语用研究与跨文化交际[J].外国语,1999,(5).

[6] Harris,S.Being Po litically Impo lite:Extending Po liteness Theory to Adversarial Po liticalD iscourse[J].D iscourse and Society,2001,(12).

[7] M u llany,L.L inguistic Politenessand Sex D ifferences in BBCRadio 4B roadcast Interview s[J].LeedsW orking Papers in L inguistics and Phonetics,1999,(7).

[8] M ullany,L.“Idon’t think youwantm e to get awo rd in edgeways do you John?”Re-assessing(Im)po liteness,Language and Gender in Po liticalB roadcast Interview s[C].English Studies:W orking Paperson theW eb 3:Sheffield Hallam University,2002.

[9] Gibbons,J.Fo rensic L inguistics[M].B lackwell Pub lishing L td,2003.

[10] Lakoff,R.The L im itsof Po liteness:Therapeutic and Courtroom D iscourse[J].M u ltilingua,1989,(8).

[11] Giles,H.and Powesland,P.Speech Style and Social Evaluation[M].London:A cadem ic Press,1975

[12] 胡海娟.法庭话语研究综论[J].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2004,(1).

D90

A

1673-0429(2010)04-0118-04

2010—04—16

江玲(1979—),女,西南政法大学讲师,上海外国语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博士生,主要从事语用学与话语分析研究。

本文系西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项目号:08XZ-QN-3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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