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志君 何 妮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被害人因素视野下的犯罪预防
——以财产犯罪为例
谭志君 何 妮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以犯罪人为中心的传统预防犯罪模式久不见效。通过对被害人的研究,发现在犯罪——被害的互动中,被害人自身存在的某些因素对于犯罪的发生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消除或减少这些因素能更有效地减少犯罪。以高发性的财产犯罪为例,案件很多时候是由于被害人自身的疏忽与过错造成。因此,树立被害防范意识,养成良好的个性心理和行为习惯,有助于减少犯罪被害的诱发性和易感性。
被害人因素;财产犯罪;被害预防
预防犯罪的传统方式是针对犯罪人(或潜在犯罪人,下同)而言的,主要着眼于消除和减少促使犯罪人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和条件。[1](318)但是,这种以犯罪人为中心的犯罪对策却久不见效,因此不得不另辟蹊径。通过对被害人的研究发现,当被害人(或潜在被害人,下同)本身具有某种被害性或处于某种非常状态时,被害的概率会大大提高;相反,被害的概率就会大大减少。因此,被害人自身方面存在的某些容易招致犯罪侵害的因素对于犯罪的发生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消除或减少这些因素能更有效地减少犯罪。被害人因素的研究为犯罪预防提供了新的方向。
犯罪被害因素是指诱发或强化犯罪行为发生的被害人自身因素和社会因素以及被害时空因素等三大因素。[2]其中,被害人自身因素主要体现为与犯罪发生相关的被害人主观因素、人口统计学因素、人格特征和生活方式。例如,被害人个体的人格可能被犯罪人选择为侵害对象,粗心大意的人容易成为盗窃犯罪的被害人,轻信他人的人往往被诈骗犯罪人所选择。被害的社会因素是指被害人生存于其中的不良家庭环境、不良社区环境以及导致被害人多次被害和重复被害的司法因素和其他社会因素。[3](191-192)比如社区管理混乱、人际关系冷漠、犯罪成员较多甚至形成了亚文化群等,在这样的社区中犯罪更易得手;司法机关对被害人的求助未能及时作出反应,就难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或减轻受害结果。被害时空因素是指有利于犯罪发生的特定时空环境。对犯罪人而言,实施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往往便于犯罪得逞、容易逃逸,这是犯罪人主观选择的结果;对被害人而言,被害人身处危险的环境,也是由于其人格特性而置身其中的。可见,被害条件是犯罪人、被害人共同选择或相互作用的结果。[1](113-116)
在以上三大被害因素中,被害人自身因素和被害时空因素是最重要的被害因素。在犯罪——被害的互动中,被害人是最直接的参与者,其自身存在的各个因素对犯罪的发生发挥着特定的作用。在很多情况下,犯罪的发生是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作用的结果。被害人并不只是消极被动的一方,被害人对于犯罪的形成有着直接的影响,从因果关系而言,被害人的不当行为或状态与犯罪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被害人的某些因素诱发了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或是促成了犯罪行为。因此,被害人也具有一定的可责性。被害人不仅是犯罪后果的承受者,也可能是法律责任的承受者,只不过其承担责任的方式不是直接加于被害人自身,而是通过相应减轻犯罪人责任的形式来实现的。[4](98)因此,从被害预防而言,围绕被害人因素能更有针对性的进行被害预防,比如,控制情绪、怀有戒心以减少被害的机会。
显然,被害人预防不同于传统犯罪预防,具有独特的视角和功能。虽然,预防犯罪可以从犯罪人方面考虑,即消除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各种原因,但不可能对所有犯罪人加以防范,我们不知道谁有这种犯罪倾向,也不可能消除犯罪原因。因此,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消除自身容易吸引犯罪人注意的被害因素更为重要。比如财产犯罪,我们很难识别窃贼和骗子,只有在日常生活中尽量注意,消除自身的不良因素才能最有效地防范犯罪的侵害。因此,当我们以被害人因素为视角去考察犯罪(被害)如何发生时,就会明白:以往的犯罪对策收效甚微的原因在于只专注于打击犯罪人,而忽视了被害人因素在犯罪预防中的作用。“被害人预防”同“犯罪预防”一样,虽然都是减少犯罪的重要途径,但是角度不一样:犯罪预防只是警戒“害人之心不可有”,而被害人预防则在提醒“防人之心不可无”。
其实,从被害人因素角度来预防犯罪是有理论基础的。其中比较突出的理论有:
1.日常活动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日常生活中的某些因素密切相关,特别是直接接触暴力性犯罪的总数和分布与被害人和犯罪人的日常活动及生活方式有关。[5](65-67)
2.个人被害因素理论。史帕克斯对某些人何以重复被害加以研究后指出,个人遭受重复被害的原因多是由于个人具有诸多被害因素,[6](26)比如,①鼓动因素(precipitation),②煽动或加害因素(instigation or perpetration),③促进因素(facilitation),④弱点或诱发因素(vulnerability or invitation),⑤合作因素(cooperation),⑥机会因素(opportunity),⑦吸引因素(attractiveness),⑧免罚因素(impunity)。
3.社会互动理论。该理论认为犯罪人与被害人是相互作用的,犯罪人基于被害人某些生理、心理因素不实施犯罪;相反,对犯罪人构成诱惑的被害人因素也可能引发犯罪。这种互动模式有被害人推动模式(Victim Precipitation Model)、冲突模式(Conflict Model)和可利用模式(Available Victim Model)。[4](95)上述理论跳出了传统的犯罪预防理论,倡导从被害人的角度来阐释犯罪的发生,并以此为据,制定预防措施。
笔者以最常见的财产犯罪为例,阐述被害人因素在财产犯罪中的特征以及影响,进而提出如何从被害人因素角度实施更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
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抢劫、盗窃、诈骗、抢夺是财产犯罪的主要类型,发案率一直居首位。
盗窃案件的被害人特征是:在有预谋的盗窃犯罪中,犯罪人往往会事先进行犯罪预备活动,了解被害人随身携带或住处存有相当数量的现金或贵重物品,然后伺机实施盗窃。如果被害人对其财产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未关好门窗,犯罪人就会乘虚而入。在无预谋的盗窃犯罪中,犯罪人不了解他人的财产数量,没有明确盗窃目标。这种情况,犯罪人往往选择防范意识差的对象进行盗窃。比如,发生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扒窃,往往是被害人有意或无意地显露了财产,缺乏防范意识而招致。
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特征是:喜欢贪图意外之财,犯罪人常常利用被害人的这一特点而诈骗,比如以高额利息骗取借款等等。被害人的贪财心理使其不能识破凭借一般智商和常识便能识破的骗局。诈骗罪的得逞有赖于被害人的“配合”,若被害人不产生错误认识,犯罪人就不能得逞。在诈骗犯罪中,怀有贪利心理的被害人常常在犯罪人精心设计的种种骗局中自愿交出财务,甚至明知是违法行为而仍积极参与。[1](117)法国学者形象地描述为:“在这笔交易的整个过程中,被害人都是积极主动的,显然参与了这笔不光彩的生意。被害人企图轻而易举地赚大钱,甚至不惜采用卑劣手段的奢望,使我们将其视为潜在的诈骗犯。诈骗犯与其被害人构成一对合作者,共同进行同一诈骗活动,为共同的利益而勾结在一起,并因预定一笔大买卖的共同奢望而欢欣鼓舞、骚动不安。但被害人并没有意识到自己不过是服务于诈骗犯的欺骗目的的工具而正在受到愚弄。”[7](251)
抢劫、抢夺犯罪案件的被害人特征是:被害人通常因携带大量现金或贵重财物,缺乏应有的戒备,如将装有贵重财物的袋包挂在单肩上或提在手中,容易成为飞车抢夺的目标。
上述几种最常见的财产犯罪,足以透视财产犯罪被害人的一般特点及被害人自身因素的影响。
被害人自身因素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既有被害人的年龄、性别等人口统计特征,又有被害人的主观心态,诸如急躁、轻浮等个性特征。被害人自身因素兼具被害的诱发性与易感性。所谓被害的诱发性,是指可以加以指责的被害人先行实施的行为或主观方面具有的,能够引发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因素;所谓被害的易感性,是指被害人自身存在的、处于无意识状态的,容易受犯罪人侵害或强化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因素。[3](191-192)犯罪人通常不会贸然行事,而是预先对被害人进行了周密的调查,甚至是在熟知被害人的生活规律后才出手。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些犯罪的发生是被害人本身促成的。在盗窃案件中,很多时候是由于被害人对拥有的财物管理不慎,给罪犯留下了可乘之机。诈骗案件,往往是由于被害人轻信或有意追求不正当利益所造成。诈骗犯是一个善于观察人们反应和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优秀的心理学家,善于捕捉它的潜在被害人。[8](252)因此,诈骗犯罪中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互动,多数建立在以获取利益为目的的交往过程中,即使这种交往是偶然建立的。
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诱发他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的犯罪程度的行为。[9](163)许多刑事案件,往往存在被害人挑衅、激将、报复等明显过错,这在暴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中尤为突出。而对于财产犯罪来说,则主要表现为贪欲。被害人贪图物质利益在诈骗等财产犯罪中起着很大作用,甚至可以说没有被害人的贪利心理,犯罪人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实践中司空见惯的易拉罐幸运中大奖诈骗、外币诈骗、挖掘宝藏诈骗等均与被害人贪利有关。在一些麻醉抢劫案中,犯罪分子往往抓住被害人的贪色心理,利用女色消除其防范意识而达到犯罪目的。可以说,被害人的贪欲心理为犯罪人实施犯罪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同时被害人也因贪欲而疏于防范,降低了犯罪的风险。[10]从某种意义上说,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是由于被害人不良行为的刺激,进而可以认为,犯罪人的动机具有可以从轻考虑的因素。犯罪人在这类犯罪中所表现的人身危险性明显小于那些被害人完全无过错的犯罪,因而,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应当对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11]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清楚被害人因素在财产犯罪中的巨大影响,并对传统的犯罪预防机制进行反思,以确立一种更为有效的犯罪预防模式。
对于被害人来说,如果能在犯罪发生前意识到并采取措施免遭侵害,这是最有效的预防。人的行为是意识支配的产物,被害预防行为是受被害预防意识支配的,被害预防意识是预防被害行为的前提。有些犯罪的被害预防是技术预防和物质预防等预防措施无能为力的,比如预防财产犯罪,我们既不能在抢劫案或诈骗案被害人身上安装报警器,也不能让他们穿上防害服,只有使被害人提高被害预防意识,消除自身存在的不良因素,才能有效地预防被害。如果缺少被害预防意识,不论配备多少保安,安装多么坚固的防盗设施,也只能形同虚设。这就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可能遭受不法侵害和严重后果保持警惕意识、观察意识和应变意识。
养成被害预防意识,可以使我们在遭遇犯罪事件和处于危险场合时具有高度的戒备心理、敏锐观察力和快速应变力。犯罪是矛盾的消极反应形式,而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社会难以找到免遭犯罪侵害的净土,每个人都存在受害的可能性。因此,在社会生活中,要克服犯罪与自己无关的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提高警惕性,辨证地认识犯罪加害与被害之间的互动关系,随时审视自己言行、消除自身被害因素。此外,还要利用他人的各种受害信息,从中吸取教训,了解、掌握一些基本防范技能,降低自身受害可能性。既然你遭受犯罪侵害时,99﹪的情况下警察不在场,这就需要你的自救。
在被害预防意识的引导下,养成良好个性心理、行为习惯,减少被害的诱发性和易感性是非常重要的。被害人因素理论说明犯罪是具有选择性的,如不借助于一定的条件(被害人因素),很多犯罪将难以得逞。因此,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冷静克制、行为得体,谨慎交友,明辨是非;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量力而行、避免暴财露富;妥善管理个人信息、维护个人隐私,克制贪欲与虚荣,可以大大减少被害的诱发性与易感性,从而有效减少犯罪。
此外,回避容易被害时空,远离被害情境也十分必要。在不影响正常活动的情况下,应适当地调整自己的行为及生活方式,尽量避免在容易被害时空进行活动,以免遭犯罪侵害。就空间而言,应尽量避免出入环境较差的酒吧、网吧等治安防范的薄弱地带;在人多的公众场合应当将钱财置于自己随时可以控制的位置,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尽量与陌生人拉开距离行走;外出办事,不去拥挤人群中凑热闹等。[12]在被害时间上应注意冬季、岁末等财产犯罪的高发季节,留神看管好自身财物,在重大活动或节假日外出期间,要妥善处理贵重物品。一学者总结出来的“犯罪日历”①或许是我们预防犯罪高发时间的较好参照。[13](42)
注 释:
①王大伟教授总结的犯罪日历即“每月警示”:1月外出乘车防扒盗;节日外出带好娃,预防诈骗要警觉;2月新春较平安,年前早把欠债还;庙会灯节少向前,儿孙不叫离身边;春暖花开三月三,防止火灾记心间;春雷一响害虫醒,各类案件向上翻;4月-7月:初夏外出保平安,各类案件往上窜:老板谨防抢与骗,女孩警惕色与奸;8月慎防性侵犯,暴露衣裙应少穿;盛夏之夜危险大,观念预防记心间;9月-10月:秋风刮气不平安,侵财侵人双发案;强暴风波才下去,盗窃高峰又重现;11月-12月:年底侵财到峰颠,外出尽量少带钱;手护提包防两抢,与人交往防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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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rime preven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Victims:Taking Property Crime as an Example
TAN Zhi-jun HE Ni
(Law School,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1105, Hunan)
The traditional perpetrator-centered mode of crime prevention has not worked for a long time.Through the study of crime victims, it is found that certain factors of victims themselves have extremely important influence on the real happening of the crime in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criminals and victims. So elimination and reduction of these factors will reduce crimes effectively. Taking property crime as an example, crimes happens often due to the victims’ own fault, negligence. Ther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precaution awarenes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good personality and habits are conductive to the reduction of the crimes
victim factors; property crime; victimization prevention
D917.6
A
1009-8135(2010)02-0106-04
2010-01-02
谭志君(1971-),男,湖南衡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何 妮(1984-),女,湖南衡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长株潭城市群社会治安管理与犯罪被害预防研究(09ybb370)”成果
(责任编辑:张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