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云霏
(重庆教育学院 财务处,重庆 400067)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与税负公平的探析
陈云霏
(重庆教育学院 财务处,重庆 400067)
经过30年实践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在分析所得税制的基础上指出现行税制存在税负不公平、税制结构复杂、征管不到位等情况,亟待有关部门进行税制改革。
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制;税负公平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在我国30年的实践证明,个人所得税的施行对于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模式上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即针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税基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进行课征的所得税税收制度。我国将个人的应税所得分为11个征税项目,分别按照各自的税率和免征额征税。这种税制征管手续较为简便,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在开征个人所得税最初,由于居民个人收入较低,来源单一,采用该模式对调节畸高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它的缺点是,不能按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课征,无法有效地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同时分类征收容易导致纳税人行为的变化,产生偷逃税问题和经济效率的扭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个人的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收入来源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贫富分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仅仅按照居民收入类型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不能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暴露出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和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某些矛盾和问题。
2009年,财政部公布我国个人所得税调查情况显示,工薪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而那些本应该为个人所得税征收多做“贡献”的个人,比如私营企业主、明星大腕等高收入群体反而成了“配角”,其原因在于工资、薪金收入透明度高,最容易被如实反映,导致收入来源单一的个人由于免征额单一则相对多缴税,而收入来源较多的个人(如明星等)可以通过分解收入、扣除多种免征额少缴税,这与个人所得税立法原则是相悖的,造成了税负不公平。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计税时间有按月征收(工资、薪金收入等)、按次征收(劳务报酬所得等)以及按年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等),由于计税时间的差异可能导致同一性质的所得或同样金额的所得税负差异较大。以审稿收入为例,甲是某杂志社编辑承担审稿工作,某月工资为5000月,乙是该杂志社外聘审稿人员,一次性取得审稿收入5000元。对于甲的工资(甲的审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项目征税, 其应纳税额=(5000-2000)×15%-125=325(元);乙的审稿收入应按劳务报酬征税,应纳税额=5000×(1-20%)×20%=800(元),这样来看,乙的应纳税款大于甲的税款,但是,若乙是分8次取得收入的话,每次500元,反而因为达不到起征点避税。由此可见,同样的劳动所得可能会由于收入类型或计税时间差异导致不同税负,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目前我国所得税率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加成征收税率、比例税率,最高税率为45%,即工资薪金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这与我国人民的普遍收入水平是不相匹配的,基本形同虚设,但是这样的规定会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率过高,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总体税率偏高。另一方面,当边际税率过高时可能会产生边际替代效应,人们可能以闲暇替代劳动,从而挫伤高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或者导致纳税人偷逃税严重,加大了征管难度,降低了效率。
其次,从税率累计幅度与级距增加幅度来看,并没有体现低收入者低税负、高收入者高税负的立法原则。以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例(篇幅所限,税率表从略),应税所得从2000元提高到5000元,收入增加3000元,税率则从原来的10%提高到15%,税负增加5%;工资薪金应税所得从80000元提高到100000元,收入增加20000元,税率则从原来的35%提高到40%,税负也只增加5%,这样的规定实际上使得中低收入者税负增幅较快而高收入者税负增幅慢,在我国纳税人目前普遍适用5%、10%、15%三档税率的总收入水平下,造成了普通工薪阶层税负重,更进一步深化了贫富不均的矛盾。
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对一些应税项目的制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缺乏弹性,没有考虑物价上涨及收入增长因素,也没有考虑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全国各地一刀切采用统一的起征点不合理也不公平。从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来看,2009年1月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1.0%,2010年1月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1.5%,但是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却是固定的,也就是说物价上涨但计税基础没变,一部分低收入者却进入了纳税人行列,既违背了公平原则,又降低了税收效率,增加了征管成本。从地区收入、消费差异来看,费用扣除标准全国统一看似公平,却忽视了各地公民在生活保障上质的不公平。虽然经济发达地区人民收入平均较欠发达地区要高,比如2009年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715元而重庆市为30963元,但是同样的工资水平也许在发达地区刚够解决温饱问题,而在西部欠发达地区已经是小康水平。从纳税人实际负担来看,不考虑纳税人的特殊情况,比如家庭成员的赡养费、抚养费、子女教育经费等,一味采用统一扣除标准是有欠公允的。尤其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程度还比较低的情况下,随着医疗、养老、子女教育、抚养等支出的不断上升,一些家庭的负担将十分沉重。
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工薪酬分配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许多单位为了提升员工积极性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综合考核情况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或绩效工资也在工资薪金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鉴于此,国家出台了相应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即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绩效工资等(以下简称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性收入计算纳税,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用得出的商数找到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全额乘以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得出应缴的税额。该办法旨在减轻纳税人的年终奖金的税负,但是该方法的实施结果是工资收入越高的人受益越多。
举例说明:某员工A月税前月工资为10000元,全年奖金10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的情况下,若全年奖金一次性发放则全年应纳税额=[(10000-2000)×20%-375]×12+ [10000×10%-25]=15675元;若全年平均发放奖金则应纳税额=[(10000+833.33-2000)×20%-375]×12=16700 元,在这两种方法下全年奖金一次发放将节税16700-15675=1025元;但是,若该员工每月工资为2000元,其他条件不变,则一次发放奖金的全年应纳税额=975元,而全年平均发放奖金的全年应纳税额=700元,全年一次性发放奖金反而增加税负275元,由此可见,该计税方法下工资收入越高的人受益越多,违背了“高收入者多缴税,低收入者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立法精神。
在税收征管方面,虽然现行税收制度规定了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税法义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相当一部分代扣代缴单位没有严格地履行其义务,采取消极应付税务机关的态度,使得一些应税项目的代扣代缴责任难以落实,难以达到税源控制的目的。同时,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户仅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约3%,使有关个税的统计无法细化到个人,再加上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缺乏配合,致使税务部门不能完整掌握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纳税人偷漏税情况也就无法杜绝。
个人所得税不仅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一个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它还是调节收入差距,缩小贫富悬殊,维持社会公平的重要制度保证。政策制定者应积极开展基础数据收集和调查工作,尽快建立公开的个人税收信息数据库、开拓新的研究方法,为税制改革提供经验数据及理论支持。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0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武辉.当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9,(1).
[3] 崔志坤,王守海.“效率型”税收管理模式构建探析[J].财会通讯,2009,(4).
[责任编辑 仁可数]
Analysis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system and tax fairness
CHEN Yun-fei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Office, Chongqing Education College, Chongqing 400067, China)
The thirty years’ experience shows that individual income tax plays a positive role in regulating individual income and increasing state revenue.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some problems of the levy taxes model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have been exposed.Having analyzed the basis of income tax, this paper show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unfairness of tax burden,complexity of tax structure and weak levy and administration in the hope of carrying out tax system reform.
individual income tax;classified income tax system;fairness of tax burden
F810.42
A
1008-6390(2010)06-0084-03
2010-09-23
陈云霏(1981-),女,重庆武隆人,硕士,重庆教育学院财务处助理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