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固定资产的影响

2010-04-04 05:20靳炜伟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暂行条例销项税额税费

靳炜伟

(广东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揭阳 522000)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固定资产的影响

靳炜伟

(广东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揭阳 522000)

文中分析了新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后给固定资产在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方面带来的主要变化,提出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应对策略。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投资策略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已于 2009年 1月 1日开始实施,该暂行条例下企业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发生了较大的转变。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处理相关业务时,对会计核算做出相应的调整,以和新的税收体制相适应。

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相关规定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可抵扣范围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对2009年 1月 1日及其之后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是指期限超过 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同时《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特别指出,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在可抵扣固定资产之列。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是指新增固定资产,是用于生产和投资等企业经营活动的资产,在税法上允许扣除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只限定于一般纳税人,而且该一般纳税人自从 2009年 1月 1日 (含 1月 1日)发生以下业务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全额抵扣①:

(1)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新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接受捐赠或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

(3)一般纳税人自制 (包括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

(4)发生以上 (1)到 (3)项的运输费用所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

下列情况除外:

(1)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 (不含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

(2)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3)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4)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等。

此外只允许扣除设备投资中的增值税,不包括非设备性固定资产。只允许扣除新增的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不包括存量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房屋等不动产不在其范围之内。

(二)固定资产的抵扣条件和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9年 1月 1日及其以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可凭税务机关已经认证的单据抵扣进项税额,但发生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二是发生非正常损失。符合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如在购进过程中发生运输费用,也可依据运输单据票面金额 7%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作为转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将相应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将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工业和商业的 6%和 4%统一调低至 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 17%,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 13%或 17%。

(三)新增值税条例下固定资产的抵扣凭证和期限

按照《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 2009年 1月 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并且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于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月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二、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取得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按照取得的不同方式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科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购进”包括外购、接受捐赠及接受固定资产投资;“自制”包括自行生产建造、改扩建及安装固定资产。

1.外购固定资产

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例 1:2009年 1月 1日,A公司 (一般纳税人)购入需安装的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0元,增值税 8500元 (假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要求,下同)。支付运费 1000元。安装设备时,领用原材料价值 3000元,支付人工费用 1500元。上述款项均以银行存款付讫。设备安装完毕投入使用。

借:在建工程 50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8570

贷:银行存款 59500

借:在建工程 4500

贷:原材料 3000

应付职工薪酬 1500

借:固定资产 55430

贷:在建工程 55430

2.自制固定资产

(1)自制固定资产需领用本企业自产产品或委托加工产品。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成品或委托加工产品,按产品的售价核算销项税额,并将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科目,其账务处理应为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科目。(2)自制固定资产领用一般货物。与增值税转型前需要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同,增值税转型后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的一般货物和一般生产或销售领用一般货物的会计处理一样,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会计分录为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科目。

3.接受捐赠固定资产

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如下例:

例 2:2009年 1月 1日,A公司接受 B公司捐赠的设备一台,根据对方提供的发票记载,该设备价值100000元,增值税金额为 1700元。

借:固定资产 10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17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

银行存款 1700

4.接受固定资产投资

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投资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的,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例 3:A公司 2009年 1月 5日,接受 B公司一台设备投资。该设备原价为 900000元,已提折旧 300000元。该投资占B公司注册资本的 10%,B公司注册资本 4500000元。B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价款 600000元 ,税款 102000元。

借:固定资产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102000

贷:实收资本 450000

资本公积 252000

(二)处置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消费型增值税下,销售固定资产与销售一般货物一样计算并交纳增值税。在固定资产清理时,必须同时考虑增值税。按照《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 2009年 1月 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区分情形征收增值税。2009年 1月 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销售的固定资产原价中含有增值税,则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下,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科目。

2.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

视同销售行为有 8种,对于这 8种视同销售行为,能够确定销售额的,按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的净值作为销售额。

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如果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净值 ×适用税率,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捐赠。对于企业将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公允价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科目。

3.报废、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条列举了五种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净值 ×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例 4:2009年 12月 31日,A公司因火灾造成一台设备报废,该设备的购买日为 2009年 1月 10日,该设备的原值为 50000元,发票上注明增值税款 8500元,已提折旧 10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46800

累计折旧 10000

贷:固定资产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6800

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转出的金额计算公式同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

三、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策略的影响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允许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负和生产成本,从而促进资本性投资的增长,势必会引发新一轮的固定资产更新换代。作为资本性支出的固定资产应合理选择投资时机和折旧年限,争取固定资产的投资额从税基中得以最大限度的扣除,实现企业最佳的投资回报。在投资策略上,对市场潜力大、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给予优先投资,结合企业的发展目标保持固定资产投资的稳定增长,避免重复和低水平投资,促进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在投资决策上,固定资产投资必须以充分的流动资金作保证,否则,就会造成固定资产相对过剩或绝对过剩,增大经营风险。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EB/OL].http://www.chinaacc.com,2008-11-1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EB/OL].http://www.chinaacc.com,2008-12-18.

[3]苏喜兰 .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J].会计之友,2009,(29).

[4]李文美,陈尊明 .新增值税条例下固定资产特殊业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17).

[注释 ]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EB/OL].http://chinaacc.com,2008-12-19.②邵金卫: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8,(20).

F230

A

1671-5136(2010)03-0053-03

2010-08-25

靳炜伟 (1982—),女,河南新郑人,广东揭阳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理论与实践、会计电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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