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 畅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浅析
谭 畅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推进综合化经营战略的重要载体和提高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手段。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产品风险揭示不足、品种结构不合理以及粗放式发展等问题依然存在,我国商业银行需要重新考察和研判市场方向,打造卓越品牌形象与特色服务,加大创新力度,建立健全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风险管理
个人理财又称个人财务规划 (Financial Planning),是对客户的综合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组合创新,是一种全方位、分层次、个性化的服务。随着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需求不断上升,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而我国个人理财业务整体处于起步阶段,其中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制约了理财业务的发展。
个人理财业务属于新兴业务,其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指由于市场条件发生了变化可能给银行未来收益带来的不确定性;信用风险是指在交易中一方无法履约而造成另外一方损失的可能性,也称违约风险;操作风险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时间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信用风险所占比例有所下降,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比例则趋于上升。
由于国内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详细的操作指引和健全的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所以国内银行无法应对理财业务中复杂的交易状况,对操作人员的监管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漏洞。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操作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有两个:第一,内控制度不健全。个人理财业务建立在客户对银行高度信任的基础上,而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不严和操作的漏洞、错误加大了个人理财的风险程度。第二,缺乏复合型人才。在国内,无论是金融岗位一线,还是高校的经济金融类专业,都难以提供全能型的金融人才。如果理财师不能全面了解个人银行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不能熟练掌握证券、保险、房地产等相关知识,取得专业认证资格,就极有可能因为自身知识的欠缺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法制基础薄弱限制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空间,也成为控制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发展道路上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我国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十分突出。近年来,因客户对个人理财产品投诉而引发的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不断加大。如果不能准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性质,就可能使理财业务与信托业务、储蓄存款业务界限不清。我国商业银行是一级法人制,有些分行不具备签约主体条件,却与客户签订必须是法人与委托方签署的法律文件,隐形的法律风险被进一步放大。如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会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又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结果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往往会出现法律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时,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银行在长期发展的过程中,一直以国家信用作为支撑,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远远超过其它金融机构,这是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优势所在。但现阶段银行为了吸引客户购买其自己开发的理财计划或向客户介绍其代理销售的各种基金产品,往往将“预期收益”概念化,让投资者对投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认识不清。另一方面,借款人可能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等因素的变化,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产生给银行利益带来损失的违约风险;借款人也可能故意欺诈,伪造个人信用资料骗取银行的贷款,从而产生道德风险。在个人信贷业务的决策过程中,银行目前还不能通过健全的信用评估体系获得客户的真实资料。另外,还款期限持续 20-30年左右的个人住房贷款属于中长期贷款,客户的个人资信状况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信用确实以及个人支付能力下降的情况很容易发生,往往可能转为银行的风险。
银行人民币、外币个人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及国际金融市场,金融市场上利率、汇率的波动随时都会带来新的交易风险。商业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普遍承诺了高额的收益率,一旦市场利率发生不利于银行投资的变化后,承诺的收益将很难保证。在利率的反复波动过程中,客户可行使提前终止权,商业银行只能被动应对,选择权风险增大。相对管制利率,利率市场化在给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得银行面临利率风险的挑战。就外汇理财产品而言,如果国际市场产品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就有可能会导致银行自身收益的降低,甚至出现亏损。此外,随着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人民币汇率浮动弹性加大,人民币的升值造成投资风险加大,理财产品收益相对下滑。
各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产品创新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整体规划,忽视市场调研,所推出的新业务层次低、可复制性强、考虑不全面、实用性较差、无法满足客户全方位、综合性的需要,没有体现出商业银行自己特色的个人理财产品,对个人客户来说缺少实际的吸引力。另外,各银行在经过所谓的市场细分之后都不约而同将目标客户锁定在高端客户、高级白领身上。加上个人理财服务还只能停留在咨询、建议或者方案设计方面,不能真正代理客户进行组合投资,银行理财服务中的核心业务即增值业务大都无法办理,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面对目前存在的诸多制约因素,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亟待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较为科学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模式。
商业银行应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制定审计规范,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的情况。另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对客户经理的培训和管理,进行营销知识、推销技巧、理财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使其为客户提供综合性、高质量、高效率和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还可根据客户经理的知识水平、实践经验、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标准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对不同等级授予不同的权限,分配给不同的客户和任务,并根据等级高低实行不同的报酬,通过业绩考核,激发客户经理的工作潜能。
建立并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这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首先,法律法规需要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地位及其性质,明确将个人理财业务与投资基金、金融衍生品交易区分开来。其次,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发展趋势,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这样,法律法规的内容既能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同时又能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和发展需要而不断完善。最后,针对现阶段个人理财业务出现的一系列风险,完善物权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
首先,要加快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完整的个人信用制度包括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个人信用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制度、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个人信用风险转嫁等。2005年 8月 1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用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其次,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如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完善个人基本账户制度、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和个人信用担保、保险制度。同时,各行要建立集中、统一的个人客户信息档案系统。充分借助银行信息处理系统,进行信息整合,充实个人客户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标准化管理。
首先,商业银行要针对金融市场上不同类型的风险采取差别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同类型风险对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的需要是不同的,业务和风险管理过程的不同阶段对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的需要也是不同的。其次,组建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小组。风险管理小组是一个由商业银行建立的、由高层领导直辖的、由风险管理专家组成的、极富权威性的风险管理小组。金融市场风险管理作为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游离于整体风险管理框架之外,否则将破坏银行风险管理理念的完整和独立性,违背全面风险管理理念。但风险管理小组也不能替代个人理财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窗口,而应侧重从宏观、基础的角度把握和控制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
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加大理财产品的创新力度,丰富理财内容,力求在自身的理财服务中可以涵盖更多的金融产品,提升理财服务的深度。商业银行可根据目前个人理财业务的实际情况,建立一支专兼职研发队伍,成立新产品开发小组,充分做好银行特色产品和个人投资产品;另外还可以大力开展个人不动产抵押贷款、有价证券的质押贷款等新型业务品种,并根据消费热点的变化,及时地开发出新产品,拓宽代理业务的范围和提高代理业务的水平。各大商业银行还可根据客户增值愿望,进一步代客投资,提供综合性的产品,根据顾客与银行交易量的多少,确定对顾客的优惠程度。
个人理财业务在我国虽然正在蓬勃发展,但它毕竟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一些新的风险和问题。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风险点,制定适合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风险防范对策,是当前商业银行应该关注的一个课题,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稳固发展的重要保证。市场风险是个人理财业务的主要风险。针对这一风险,商业银行应该在内部采取有效的途径和方法,围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理念、管理体系、管理技术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改进。只有有效的风险管理,才能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长期健康发展。
[1]钱妤 .银行个人理财辟出分水岭 [J].金融信息参考,2005,(7).
[2]杨晓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问题及建议[J].现代商业,2007,(12).
[3]张宜霞,陈晓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初探 [J].济南金融,2006,(7).
[4]林文阔 .拓展个人理财业务的现实途径 [J].新金融,2006,(10).
[5]彭业翠,钟玲静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市场风险分析[J].法商论丛,2008,(1).
[6]马延霞 .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
[7]蒋宇,吕东玉 .商业银行应对金融风险的法律建议 [J].黑龙江金融,2008,(1).
F830.33
A
1671-5136(2010)03-0050-03
2010-08-25
谭 畅 (1979-),女,湖南长沙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经济学院讲师、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