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爱东 陈林荣
从1995年WTO成立至2008年底,我国已连续13年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受害最严重的国家。考证历年我国遭受反倾销诉讼的案件,我国企业未参加应诉的情况居多,就是应诉也多以失败告终。如何提高我国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成效,不少学者进行了大量研究。有学者通过研究有关国际反倾销运作情况和所在企业历次应诉获胜的经验,认为反倾销除了它的法律框架外,很重要的内容就是会计问题(袁磊,2004)。颜延(2003)认为反倾销既不是普通的法律诉讼,也不是简单的经济贸易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而是发生在既定法律程序下的会计纷争,一旦反倾销调查发起后,调查机关与有关当事人就迅速卷入到一场关于产品成本与价格的会计争论中。周友梅(2003)认为在国际反倾销诉讼中,无论是应诉还是申诉都离不开会计这个支持系统。实际上,在相关法律框架下,企业应对(包括规避)反倾销的的成败,从某种意义上讲,取决于应诉企业快速响应的态度和所提供会计信息(或会计数据)的支持效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体系安排。我国企业对国外提起的反倾销应诉信心不足和应诉败阵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在于快速响应反倾销的会计联动机制的缺失,故面对突如其来的反倾销调查要求提供的会计数据不知所措(刘爱东,2007)。为此,本文对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会计联动机制的内涵、目标、构建原则、构成要素、结构、功能和治理主体等进行了分析,以期提高我国应对反倾销的成效。
“机制”(mechanism)一词源自希腊文,一般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即组成机器的各个部分以一定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从而使机器得以有效地运转、发挥一定的功能。机制由于组成系统的诸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使系统健康有序地运行,发挥一定的功能,实现预定的目标。应对反倾销从反倾销预警机制的建立、聘请律师积极抗辩证明产品的出口价格不低于其正常价值、出口产品对进口国产业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以及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到最后如果反倾销成立是否接受价格承诺还是接受征收反倾销税,以及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能否为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接受,会计信息的生成机制——会计准则必须得到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认可等,所有这些靠任何单方力量都难以胜任。应对反倾销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涉案企业的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共同行动,协调处理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
所谓应对反倾销会计联动机制,就是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政府、企业在行业协会的组织协调下进行沟通与功能互补,通过良好的沟通与有效的信息交流,将平时分散在社会各部门(包括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等)的会计资源有效整合,先“联”后“动”,实现共享,统一指挥、一致对外,协调处理国外对华反倾销的规律性的运作模式,包括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对反倾销会计防护体系。反倾销会计联动机制是政府、企业在行业协会的协调指导下一种积极主动地、有意识地对国外反倾销指控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管理,力求将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造成的危害减至最低限度或消于萌芽状态,保护我国企业的正当利益,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和外贸出口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由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应对反倾销会计防护体系等组成一个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会计防护系统,这个系统的功能不是各个要素、各子系统功能的简单地数量叠加,而是在协同的基础上耦合成一个全新的整体,它的功能远远超出各要素或子系统功能之和,这个整体协同产生了部分功能所无法形成的新功能。
按照控制论,目标是行为的导向和行动的指南,并引导着系统的行为。反倾销会计联动机制作为一个人造系统是为了实现一定的预期目的。其目标包括:有效应对国外反倾销指控,尽量避免和减少出口产品遭遇国外反倾销指控以及国外反倾销给我国产业带来的损害。其管理模式是以预防为主,改变传统的临时应急处理的模式。
(1)目标导向原则。目标是行动的指南,是方向;无目标或目标不明确都会使行动者无所适从。反倾销成立的危害是对倾销的产品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严重的情况会导致出口国以出口为导向企业的产品完全退出国际市场,甚至引起继发性贸易保护效应。应对反倾销会计联动机制的目的就是积极应对,尽量减少国外对华反倾销造成的危害。(2)效率原则。由于反倾销立案调查、裁决,到最后终裁是在一段的期间进行,时间比较短;这就要求我国应诉企业讲究效率原则,日常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在行业协会的指导协助下认真填写调查问卷,积极准备翔实的证据资料参加应诉。行业协会根据反倾销会计预警信息,及时协调政府和企业的行为,提高应对成效。政府及时完善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合适的政策,为应对反倾销会计联动机制的建立提供制度基础,规范、引导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行为。(3)整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要求系统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具有不同职能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共同为实现系统的整体功能作出贡献。(4)激励相容原则。根据机制设计理论,任何一个经济机制的建构,在自由选择、自愿交换的分散化决策条件下,如果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体在实现个人利益的同时,也实现了机制设计者既定的目标,那么机制的设计就满足激励相容原则。因此,为了提高我国应对反倾销的成效,应对反倾销会计联动机制的设计也必须融入机制设计的核心理念,满足机制设计的激励相容原则,使我国出口企业有动力加强自身会计防护体系的建设,积极参与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达到一致。(5)环境适应原则。应对反倾销会计联动机制作为一个系统,必须适应外界环境,根据外界环境的变化,适当调整自己的策略,以实现系统的目标。
整体是构成事物诸要素的有机统一,部分是构成整体中的某个或某些要素。整体是各个部分的组合,但不是各个部分简单的相加,是组成整体的各个部分有机地组合,部分之间通过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耦合、形成一个特定有序的结构,这样就会使系统整体在复杂的相互作用中表现出统一性和协同性,系统因此以结构为载体表现出整体性的功能。应对反倾销会计联动机制作为一个整体功能的发挥,包括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应对反倾销会计防护体系,三者缺一不可。反倾销会计联动机制功能的发挥依赖三个部门,每个部门功能的发挥都会影响整体功能的发挥,任何一个部门如果脱离其他部门的协调和配合都难以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取得较好的成效。例如,应对反倾销会计信息的提供,以及会计信息能否为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所采用,就涉及到宏观层面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度、微观层面的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如果作为会计信息生成机制——会计准则制度不能为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接受,那么涉案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就不会为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构所接受。在微观层面,如果没有涉案企业的积极配合,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不遵守外贸出口秩序,那么出口商的竞相压价促销行为很容易引起进口国反倾销的指控,并且薄弱的会计基础工作很难在极短时间完成调查问卷的填写工作和应对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官员现场的会计核查;同时,薄弱的会计基础工作也会导致其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可采性。在中观层面,由于应对反倾销工作的复杂性和很强的外部性,如果没有行业协会的组织和协助,在面对进口国庞大的反倾销机构,涉案企业通常情况下是很难应对的或者是应诉不力的,甚至陷入“公地悲剧”。
结构指系统内子系统的划分及功能的分配。层次性是系统的一种基本特征。系统的层次性指的是由于组成系统的要素功能的差异,使要素在地位、作用、结构和功能上表现出等级秩序性,形成具有质的差异的系统等级。构成应对反倾销会计联动机制组成要素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应对反倾销会计防护体系,分工合作、密切配合,按照一定的方式,分别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方面有序地而不是很机械地构成一个有机系统,共同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同时,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应对反倾销会计防护体系作为构成反倾销会计联动机制的一个要素,其自身又是一个系统,是上一级系统的更为具体的基础。由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应对反倾销会计防护体系组成的应对反倾销会计防护机制,分别代表应对反倾销会计联动机制的宏观、中观、微观层面。宏观层面政府应对反倾销会计防护体系的建设影响中观层面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会计防护体系和微观层面企业应对反倾销会计防护体系的建设;同时,中观层面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会计防护体系的建设也影响微观层面企业应对反倾销会计防护体系的建设,它们共同作用于我国应对反倾销的成效。
(1)政府应对反倾销会计防护体系的功能定位。在应对反倾销过程中,政府应对反倾销会计防护体系的功能包括:国家宏观层面的经济政策的完善;会计准则制度的完善和国际协调,争取实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等效;外贸出口秩序的规范;积极参加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的活动,提高我国政府的外交斡旋能力,争取更多的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积极培育行业协会的发展,增强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建立国家层面的应对反倾销会计信息预警机制;加强我国反倾销会计人才的培养等等,以为我国应对反倾销会计联动机制的建立提供制度保障。
(2)行业协会应对反倾销会计防护体系的功能定位。①信息库建设,包括建立应对反倾销预警机制和协助政府建立反倾销信息系统。②协调功能,包括协调对外行动和实施内部惩罚。行业协会根据反倾销预警信息系统提供的情报资料,快速反应,作出决策,协调政府、企业的工作;同时,对行业内一些短视的机会主义者进行惩罚。③对外沟通功能。与行业主要产品的进口国行业协会等国外组织加强联络和交流,促进相互了解与合作。④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⑤宣传反倾销知识和培养应对反倾销方面的人才。⑥协助企业应对反倾销,包括如何填写调查问卷和应对现场会计核查等。⑦建议政府修改补充反倾销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等。
(3)企业应对反倾销会计防护体系的功能定位。企业是应对反倾销的微观主体,能否胜诉和规避反倾销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企业日常应加强会计基础工作,遵守外贸出口秩序,根据行业协会提供的反倾销预警信息及时调整产品出口战略,合理规避国外反倾销指控,在行业协会的指导下认真填写调查问卷,积极配合国外反倾销调查官员现场会计核查工作等。
(1)应诉反倾销的公共物品属性。反倾销起诉方指控的一般是来自进口国的某一类产品,如果终裁裁定为倾销,则对进口国所有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如果某一企业应诉并取得成功,则出口国所有的涉案企业都可以免费分享其成;而应诉费用则由应诉企业独自承担。可见,应对反倾销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积极参与反倾销应诉者不仅可以使自己受益,而且也可以使其他出口厂商免费受益。在“自由放任”的市场中,企业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使其行为按照私人边际成本等于私人边际收益进行决策,但由于企业行为的外部性,导致单纯依靠“无形的手”对具有负的外部性的产品生产过多,而对具有正的外部性的产品生产不足。可见,企业对应对反倾销这个“公共物品”的提供是严重不足的。
(2)反倾销申诉、应诉双方力量的不对等性。根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1994》第五条反倾销发起和后续调查,决定任何一起所宣称的倾销存在,其程度和影响的调查,应由本协议所定义的国内产业或者代表他们提出书面申请而开始。申请人应受到国内生产商的支持,其集体产量构成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生产商全部生产量的50%以上,他们对申请表示支持或反对,则该申请应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的。但是,如果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的产量不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全部生产量的25%,则调查不应发起。也就是说,发起反倾销调查必须得到很大一部分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的支持,被指控倾销的企业如果应诉,其面对是一个力量庞大的行业组织或政府反倾销机构,无论是经济实力、政治影响、还是应诉经验都不是单个企业所能匹敌的。
(3)应诉反倾销中的“囚徒困境”。“囚徒困境”是指两个囚徒进行博弈,如果两个人都不坦白,即合作抵赖,则都可以获得最好的结果。但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缺乏对两人都有约束力的盟约,所以在给定对方策略的情况下,每个囚徒的占优策略都是坦白,即双方不合作。这虽符合个体理性,但符合个体理性的行为却带来对每个个体最坏的结果,不符合集体理性。在反倾销应诉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缺乏有约束力的盟约,涉案企业从个体理性出发,采取不应诉或应诉不力的策略,对单个企业来说也许是一种占优策略,但对整个行业来讲,可能是最坏的结果。例如,1994年,美国对我国大蒜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涉及的企业众多,每个企业从个体理性出发,都不应诉,结果我国涉案企业被征收高达376%的反倾销税,被迫退出美国市场。
由于应诉反倾销的公共物品属性、反倾销申诉、应诉双方力量的不对等性和应对反倾销中的“囚徒困境”所导致的企业应诉不力,因而,有人提出由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化身“政府”进行管制。政府的管制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有助于对造成市场缺陷的企业行为的外部性进行矫正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政府由于信息不对称、寻租、与寻租相关的腐败、政府官员的自利性、官员的素质、以及官僚作风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等内部性的缺陷所造成的政府失灵。对此,布坎南(1988)也认为市场的不完善会导致市场配置的失灵,尤其是对公共产品的供给缺乏效率;虽然政府可以弥补一部分的市场失灵,但其干预却只会越管越糟,因政府官员的自利与公共政策的失效而导致更大的市场扭曲。而且,《WTO反倾销协议》对政府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但对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无约束力,这为行业协会灵活运用规则、保护行业利益以很大的空间。
行业协会作为同业企业自愿加入的、非营利的、以增进共同利益的自律性的社团法人,一般具有以下特点:自愿性、非盈利性、自律性、互益性、中介性。行业协会具有自律、协调、互助、服务、交流、调解和制衡等功能。与企业科层组织、政府等治理机制相比,由于行业协会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它不存在一体化的企业科层组织结构,可以避免企业内部官僚性管理成本;而且由于协会与其会员企业委托代理关系更直接,对会员企业而言,协会组织的协调成本要小于政府的管制成本,效率也高于政府。行业协会这样的内在制度往往比外加的,靠政府执行的法律有效的多;因为行业成员的自我监督和正式执行是由通晓特定时间、特定地点和该行业的情况的人来承担的,而外部裁判者一知半解,很可能在其裁决过程中引发意外的不良后果(柯武刚,2000)。
在反倾销应对中,行业协会的监督激励机制对提高企业应对反倾销的积极性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摆脱涉案企业应诉反倾销这个“公共物品”提供的囚徒困境。应诉反倾销需要耗费巨资聘请律师进行抗辩,如果没有对会员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就无法提供应诉反倾销这种“公共产品”。行业协会的监督激励机制包括选择性激励和内部惩罚权。选择性激励是指行业协会通过向其会员企业提供非集体性的私人产品,以及给参与了集体行动提供集体物品的会员以声誉效应(这些声誉效应能为会员企业带来社会或政治上的潜在或现实利益)。非集体性的私人产品,类似于俱乐部产品,包括向会员企业提供最新行业信息和参加各种展览机会等非常有吸引力的排他性产品,而不愿参与集体行动和分摊成本的“搭便车”企业排除在服务之外。内部惩罚权是指行业协会在其管辖范围内拥有对“背叛者”的处罚权,它是行业协会组织集体行动的消极保证,如行业协会拥有对企业恶性压价竞争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包括罚款、开除会籍和取消外贸出口权等惩罚性措施。
在国际贸易活动,行业协会还可以承担许多必需但又不宜或难以由政府和企业直接承担的事务。(1)行业协会在企业应对反倾销过程中,可以对企业出口产品的价格进行协调。为了避免出口企业采用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竞相压价,引起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行业协会可以对产品的出口价格规定最低限价。(2)行业协会利用其发达的社会网络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可以为企业合理规避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提供信息服务,以便未雨绸缪,实现工作前置化。(3)组织和协助企业应诉。在遭遇进口国反倾销指控时,行业协会可以迅速组织企业应诉,协助企业填写调查问卷、进行无损害抗辩和协助聘请律师以及律师费用的分摊等等。而对于我国涉案企业来说,普遍规模偏小,缺乏应对反倾销的专门人才,行业协会刚好可以利用其人力资源优势,协助企业应对其偶发性的反倾销调查,提高应对反倾销的成效,维护其合法利益。所有这些,使行业协会在应对反倾销中可以发挥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应对反倾销诉讼中,有必要大力发挥行业协会的优势,以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治理的内部性失灵。
[1](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280-282
[2](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26
[3]余晖.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66
[4]陈宪,徐中振.体制转型与行业协会——上海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研究报告.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1999.113-114
[5]袁磊.反倾销会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1.
[6]颜延.反倾销司法会计.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3
[7]周友梅.试论反倾销会计的若干问题.当代财经.2003.11:109-103
[8]刘爱东.会计准则趋同对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影响的调查分析.会计研究.2008.9:3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