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签约风险点分析与防范措施

2010-04-03 09:34刘亚玲杜韶华
电力需求侧管理 2010年5期
关键词:分界点供用电民事行为

刘亚玲,杜韶华

(蚌埠供电公司,安徽 蚌埠 233000)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支柱,不仅是各行各业生产的保障,而且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在供用电双方关系中,供电人由于供电营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而具有唯一性,用电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其构成复杂且多元化。供用电合同是供用电双方发生供用电关系的法律文书,是约束和保障供用电双方权利及义务的主要依据,是供用电双方联系的利益纽带。

1 风险点分析

供用电双方在签约供用电合同阶段,存在的主要风险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用电人主体是否有效。用电人为自然人时,要注意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依法成立有效,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无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是否年检贴花,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是否与营业执照上一致,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履约信用等。如果用电人主体无效,往往容易埋下隐患,不利于日后纠纷的处理。

(2)合同填写表述是否准确。不规范使用示范文本、用户名称不全或不规范、用电地点条款填写不详细、合同文本填写内容与现场不相符、未对特定情况以附加条款或附加协议的方式补充完整、内容不完整和文字表述不严谨等含糊其辞现象,容易让用电人产生误解。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按《合同法》的规定,作为自然垄断的供电人往往容易处于被动局面。

(3)产权分界点界定是否清晰。产权分界点界定模糊或错误,导致维护责任划分不清。目前,触电人身损害案件在供用电双方法律纠纷中发生比例较高,而现有电力法律法规对电力责任事故的法律界定是以产权为分界点,如果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和维护责任界定不清,供电人安全风险责任就会增大。

(4)合同审核是否严谨。合同审核是对拟订的合同文本合法性、可行性、完整性、准确性等的审核,使存在的问题在签约前被提前发现并化解。如果审核不严,合同存在漏洞,一旦引起纠纷,对供电人不利,直接影响供电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

(5)合同签章是否规范。合同签章是否规范体现在用电人加盖公章的名称与已年检营业执照名称是否一致、签约人的主体资格是否规范、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是否使用用电人内部部门签章、是否加盖骑缝章等。根据我国目前对企业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规定,只有企业的公章和合同章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否则合同无效。

2 防范措施及对策

为提高供用电合同签约质量,有效防范供用电合同风险,供电人在供用电合同签约与管理上,应采取以下措施与对策:

(1)加强用电人主体资质审查。供电营业区域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供电人是供电营业区域内经行政许可、唯一供应电力的合法的供电主体。用电人情况则复杂,但无论是自然人主体、法人主体、其他组织主体都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对用电人主体审查尤为必要。

对自然人主体的审查,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8周岁且无精神病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供用电合同必须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签订。

现实中,居民供用电合同用电签约主体应为房产证登记的产权所有人或共有人,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签订供用电合同,对未成年人为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供用电合同。

对个体工商户,签约主体应以登记为营业人的自然人为准,有字号的要注明字号。对个人合伙工商户,签名主体也应以工商登记的营业人为准,有字号的要注明字号。

对法人主体的审查。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体现在: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人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对其他组织主体的审查。其他组织是指非法人单位,这类组织具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有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法人分支机构、企业筹备组、建设工程处、破产企业清算组等。

在签订合同时,无论何种用电主体签订供用电合同,都要出具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土地证、房产证、营业执照(已年检)、法人代表身份证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还要调查了解用电人生产能力、支付能力、履约信用等情况,这是防止合同欺诈的最有力的防范措施。如果是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用电人,还要出具租赁合同、土地产权所有者或房屋所有者的身份证,与租赁经营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供用电合同但土地产权所有者或房屋所有者必须作为电费担保人,否则实行预付电费。如果一个企业和公司处于筹建阶段,则只能以筹建主体为合同当事人,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可由筹建主体将原合同所有权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注册成立的法人,也可终止原合同,重新签订新合同。

(2)规范合同文本拟订。供用电双方要坚持平等、自主、协商、公平的原则确定供用电合同内容。供用电合同文本中的用电地址、用电容量和性质,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和维护责任、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等处,需要核对填写。起草供用电合同时,供电人应到现场逐条核对填写内容,准确无误反映用电人现场实际信息,文字表达准确,要确保合同每一款含义的清晰明确,不得含糊其辞,防止用电人产生歧义误解。

(3)清晰界定产权分界点。供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是供用电双方运行管理范围的分界点,更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归责点。对于产权分界点,供用电双方通常按照《供电营业规则》要求加以界定:①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②10 kV及以下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的厂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第一支持物为分界点;③35 kV及以上公用高压线路供电的,以用户厂界外或用户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④产权属于用户且由用户运行维护的线路,以公用线路支杆或专用线接引的公用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如双方未约定,按照《合同法》第187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对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一定要描述到电力设施上具体的“点”的确切位置,分界点至电源侧为供电人,分界点至用户侧为用电人,并附产权分界点图形,必要时也可附照片加以说明。产权分界点图形最好延伸到用电计量的子级,从图形上清晰反映用电类别、供电方式、产权分界点、计量点、用电计量装置关系,与合同文本中有关用电分类、供电方式、产权分界点、计量点、用电计量装置等描述的内容前后对应。在某地曾经发生过一起低压触电人身损害案件,由于供用电合同当中文字描述产权归属为用电人,但产权分界点图形标示不清,法院遂以产权划分不明确为由,判决供电企业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合同当中一定要界定清晰产权分界点,同时可附照片加以说明。

(4)严格合同评审责任。根据客户负荷性质、电压等级、容量大小等影响因素,供用电合同评审实行分级制。实行授权评审、会签评审、会审评审,并推行“谁审核、谁签约、谁负责”的责任制。合同内容丰富多样,合同的条款较为复杂,对合同要进行全面性审核,严把供用电合同审查关。

对常规用户,如:居民用户、低压用户、高压单电源用户的供用电合同实行授权评审。对重要用户,如:高压双电源用户、高压专线用户、委托转供用户、趸售电用户的供用电合同实行会签制。对特殊用户供用电合同(电压为110 kV及以上、严重影响电能质量的用户)实行会审制或与用电人谈判,确保合同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防止出现漏洞。

(5)规范签章管理。供用电合同经审查认为切实可行,最后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同时加盖公章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合同才能生效。为避免人为因素任何一方擅自更改供用电合同内容,供用电双方都要加盖骑缝章。供用电合同章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应由授权签约人负责亲自保管。印章授权保管人应建立台账并记载相关事项,不得转委托其他人保管或让别人使用、持有;如印章灭失,责任单位(部门)应及时报告供电单位,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在实际工作中,某供电公司与某事业单位协商确定供用电合同文本后,送达用电人签章,结果用电人盖的是后勤部门章,签约人也是法人未授权的后勤部门负责人,该供电公司拒绝签字盖章,并告知用电人,企事业单位内部部门不具有签约的资格,必须是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签约人必须是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6)加强选人、培训、激励管理。有些供用电合同管理和经办人员风险意识薄弱,工作草率,责任心不强,认为以前没有供用电合同也未发生纠纷,对供用电合同签约与管理工作未能给予足够重视。因此,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和经办人员,应选择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正、业务熟练且具有较强法律知识的人员上岗从业,并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业务技能,最大程度规避供用电合同风险,保障供电人经济利益。同时要建立内部激励制约机制,加强供用电合同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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