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教育财政问题的探讨

2010-03-23 08:57高翔云
统计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教育经费贫困学生助学

高翔云

(山西财经大学研究生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一、高等教育财政的内涵

高等教育财政指在高等教育发展中有国家参与的分配关系和分配活动,主要表现为国家在某种程度上向有关高等教育机构发放经费、调控高等教育机构的经费开支,通过经济手段管理和发展高等教育事业等。

高等教育财政具有一般财政的共同性质,也有其内在特征:(1)代表社会公共投资;(2)国家参与,但不一定是主体; (3)目的性,高校必须达到培养足够数量的合格人才等条件才能得到国家财政资助;(4)高教财政收入主要源于非物质生产领域,而且渠道多样化;(5)高教财政效益滞后,时效不明显,长期效益则相当可观。

二、我国高等教育财政的现状与问题

高等教育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速度与高等教育财政政策和经费筹措方式有直接关系。面对规模不断扩大、办学经费日益紧张、贫困学生不断增加的局面,中国政府在完善高等教育财政政策、建立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机制、有效配置高等教育资源、促进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高等教育财政管理体制中事权与财权不统一

我国目前高等教育财政预算编制由财政部门进行,预算编制中应有的各参与方职责没有明确的划分。另外,高等教育事业费预算并不是根据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制定,而是按一定比例从同级财政收入中分出一些,并未完全考虑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这使得高等教育经费预算缺乏透明度;高等教育发展和政府对教育的拨款脱节,经费需求与供给的不平衡;教育部门无法有效行使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权与调控权,造成教育资源浪费。

(二)缺乏完整的高等教育财政管理监评体系

目前对高等教育财政的管理和监评主要由各级人代会和各级政府部门进行。这样的后果是评价结果可能不够客观公正,因为缺少专业度,并且从某种程度上也是属于一种自我检查行为。同时也不能给高校提供奖优惩劣的激励,相反会带来一些寻租行为或暗箱操作。监评体系中也没有有效的绩效考核指标,对高校的财政拨款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三)高等教育财政资金投入不足,教育财政投入法规执行不到位

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赶不上财政支出增长的需求,导致财政可用于安排高等教育经费支出的资金供给不足,同时由于教育法规政策不配套,执行不到位,使得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不到位。

1.资助贫困学生的财政政策不到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一方面,国家奖学金财政资助额度偏小、覆盖面过窄,使大量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得不到奖励;另一方面,国家助学贷款制度不完善,财政政策措施不到位,银行出于贷款风险考虑,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大量贫困学生得不到国家助学贷款。

2.人员经费拨款不到位,挤占了用于高等教育发展的经费。(1)社会保障经费投入不到位。具体表现为:离退休人员经费拨款严重不足;公费医疗拨款不足;住房制度改革经费拨款不足等。(2)提薪增资拨款不到位,致使高校高于全国平均工资的缺口只能用有限的教育经费填补。(3)地方性补贴经费拨款不到位。

(四)我国高等教育财政中公平与效率的矛盾还非常突出

高等教育经费分配政策不够科学规范,影响高等教育经费使用效率的提高。由于缺乏竞争机制,教育经费分配从源头上就缺乏效益观念,由于城乡差别、地区差异等原因,教育内部分配也存在问题,难以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财政目标。

三、改进高等教育财政的措施

(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财政政策

完善高等教育经费筹措法制,加大教育财政法规政策执行的监督力度,促使各级政府严格按照《教育法》规定,确保在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时,中央本级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均达到“三个增长”,保证教育经费持续稳定的增长,努力争取实现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达到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按照公共物品理论建立健全高等教育经费筹措机制,完善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高等教育财政体制,确保“渠开水满”。

(二)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依法多渠道筹措经费的高等教育财政政策体系

加快高等教育财政立法,从法规上规范政府的高等教育财政行为和高校、社会团体的财务活动,确保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增强高教财政体制的科学性。改革和完善税制,鼓励公民个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办学。从法律和政策角度构建政府和社会在办学层次、办学类型方面既分工又合作的互动机制,划出一定的高等教育层次和类型由民间社会资金、境外资金投入,以缩短政府高等教育财政投资战线。

(三)建立以助学贷款为主,“奖、贷、助、补、减”结合的助学体系,为学生提供更多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助学贷款为主,“奖、贷、助、补、减”结合的助学体系,即推行由银行提供资金、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建立国家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设立以大学生为助学对象的教育基金,鼓励社会各界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政府行政法令形式规定,高校从收取的学费中提取不低于30%的资金,用于对大学生的专项资金。此外,教育部还要求各高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鼓励贫困学生勤工助学。

(四)设立独立的高等教育财政监督机构,建立有效的监督评估制度

监评机构的设立是为了对各高校进行综合评估,为对高校财政合理拨款作出依据。改革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财政的根本目的就在于要改善教育服务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此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评估制度,加强高校质量评价工作,从外部创造一个鼓励竞争的环境。不仅要有官方的评估监督,也要有地方性评价组织或各类中介评估机构的存在,使高等教育的评估真正起到监督保障作用。

四、结语

我国现有的教育结构模式存在很多问题,这导致高等教育财政压力巨大;高校教育经费薄弱、结构不合理;财政性教育经费事权、财权不统一;对多元化筹措教育资金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因此,必须改革旧的高等教育财政体制,在高等教育领域建立新的多样化的分配方式。研究高等教育财政理论将有助于建立起科学灵活的高等教育财政体制,加快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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