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贫困学生救助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高职院校评估体系中一项潜在内容的思考

2010-03-22 14:06:22郝维钢
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贫困学生法律法规救助

郝维钢

(天津青年职业学院,天津市 300191)

高职院校贫困学生救助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高职院校评估体系中一项潜在内容的思考

郝维钢

(天津青年职业学院,天津市 300191)

近几年,高职院校招生规模迅速扩大,学生人数不断增加,贫困学生人数也不断增长。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高校贫困学生的社会支持做了许多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是不能满足众多贫困学生求学的实际需要。应从法律支持角度,对存在问题进行探讨,完善对贫困生救助的政策措施。

高职院校;贫困生;救助;法律支持

贫困学生是指那些在校期间,基本生活费用难以达到学校所在地最低伙食标准,且无力缴纳学费及购置必要学习用品,日常生活没有经济保障的大学生。据有关部门统计,高校中的贫困生已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0%左右,且这个比例还在迅速增长。近年来,“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也使得更多学子走进贫困生的行列,尤其是高职院校,由于体制、财政和院校历史因素等等原因,不仅贫困学生的比例增大,而且救助问题最为突出,因贫穷而不能进入校门和中途辍学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引发了悲剧。在教育部对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中,尽管评估指标体系中未将贫困学生的救助工作直接作为评估内容,但是,几乎对每一所院校的评估过程中都涉及到了这项工作,对贫困学生的救助情况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潜在评估内容。

党和国家就贫困学生救助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不断采取各类救助措施;社会各界常年向贫困同学伸出援助之手;几乎每一所高职院校都构建了救助体系。然而,人们至今仍未看到满意的结果。如果高职院校的贫困学生救助问题长期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很可能引发严重社会问题,直接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认真研究并彻底解决高职院校贫困学生救助问题,对我国高职的教育发展,乃至经济社会的发展将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高职院校贫困学生的救助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法制建设滞后,缺乏完善的法制环境,是最根本的原因之一。

一、现有资助政策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立法过程中,我国的立法机构仍然将救助贫困学生的行为视为社会、政府和学校的日常性工作,将学校认定为实施贫困生救助行为的根本性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受教育权利的保障和义务的履行,离不开政府依法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条件和对受教育者必要的物质帮助。如天津市就要求学校学费收入的10%用于困难生资助,无疑对于依靠企业办学的大部分天津市高职学院来说困难重重。

其次,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一般只针对这个问题设定了原则性条文,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较少,具体措施和方法性的法律条文则更少。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37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其中国家、社会、学校及教育机构对贫困学生的资助尚未全面实现,就有法律条款不具体,操作上有法难依的尴尬。

再次,在执法环节上,执行主体和客体都不很明确,执行的标准不明晰,模糊性因素很多,使具体部门和人员依法办事的难度很大,难以很好地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救助贫困学生的基本原则。近年来,教育部规定各普通高校都必须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对被录取的新生家庭贫困的,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核查情况,进行分别救助。应该说这项制度确实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对于学校来说也存在很大隐忧。学生,不仅是新生,学费交不上,学校正常运转受到很大影响,尤其是企业办学或者民办院校。学院经费不能正常运转,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

最后,涉及这一问题的法律体系不完善,诸多法律法规之间没有形成合理的逻辑关系,没有形成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且,现行的法律法规将高职院校与普通本科院校在性质和特点上基本等同起来,使高职院校的这项工作的法律依托更加薄弱。助学贷款现已成为解决贫困学生入学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银行却不愿意发放助学贷款,主要原因为贷款人失信情况屡见不鲜,缺乏失信惩罚机制。学校的公益性与银行间的赢利性矛盾不能得以解决,银行的后顾之忧重重。

以上四方面的问题,使高职院校贫困学生救助工作,在法律上长期停留在一般性社会救助工作的层面。然而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这项工作却不是一般性社会救助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对这项工作并不承担直接的、关键性的法律责任。于是,工作量巨大、情况复杂、使贫困学生救助工作,失去了强有力的法律体系依托和政府刚性行政行为的支持。个人、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职院校成了救助贫困学生的主体力量,尽管他们做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这些社会主体由于其性质所限,力量非常有限,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学生救助问题。

二、救助贫困给予法律支持的迫切性

第一,不能及时给予法律支持将一定程度上违背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原则。在充分体现人民的最高权力和根本利益,“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础上,切实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保证教育事业正常运行并促进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原则。贫困学生群体的状况所表现出来的不仅仅是一般的经济问题,而是为数不少的人民群众的一些基本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不能得以充分实现,甚至基本没有保障的问题。这是与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原则背道而驰的。如果贫困学生救助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我们的教育立法根本原则就会在这一点上发生倾斜,甚至出现更大的偏差。

第二,不能及时给予法律支持将损害教育法律法规的公允原则。公允是法律的灵魂和准则。法律在维护各类社会主体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始终必须贯彻公允原则,否则,法律就会因失去公允而丧失应有的效应。贫困学生群体中的绝大多数是有自然灾害、区域因素的致贫者,有一部分人还是某些政策偏颇的受害者,教育法律法规从公允原则出发,必须保护这些社会弱势群体,使其享有最基本的公民受教育权利。现代社会,法律能否充分发挥这样的作用,是检验其公允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很多贫困学生无法走进校门或中途辍学,本身就是教育法律法规在保护社会弱者上有失公允的重要表现。

第三,不能及时给予法律支持将不利于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效力的正常发挥。近年来,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体系的完善性不断提高,效力有所加强。但是,由于在贫困学生救助问题环节上的薄弱,使教育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进程受到严重的阻碍,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这一法律体系的效力必然在实践中大为降低。教育法律体系不能有效地保证社会弱势群体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也必然降低社会公众对它的认可与遵从,久而久之,这个法律体系有基本虚化的危险。

第四,不能及时给予法律支持将不利于学校工作的依法正常开展。各项工作依法正常开展,对目前基础并不雄厚的大多数高职院校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有效是学校依法治校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前提。目前,在有效解决贫困学生救助问题的法律基础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大多数高职院校只能从非常紧张的经费中挤出一部分,去救助贫困学生,使学校原本有限的经费更加短缺,直接影响了学校的正常工作。

三、高职院校贫困学生救助法律体系构建的几点建议

第一,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平的高度去认识解决贫困高职学生的救助问题,在法律上明确地将其提高到这个层次。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所在。

第二,在法律上更加具体、明确地将高职院校和普通本科院校的性质、特点加以界定,将贫困高职学生救助工作的性质、主体、方式、权利与义务等内容明确规定下来,要突出强调政府以财力、物力支持高职院校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保证这项工作切实有法可依。

第三,强化执法工作,执法必严,使这项工作的落实具有有力的基础保障。

第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尽快形成这一问题的普及性公民法律意识。

第五,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工作,使高职院校尽快具备法律意义、实际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地位,在法律上更加明确学校救助贫困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可以考虑在高职院校的评估指标体系中,增加对这项工作的评估,更加有效地救助那些贫困学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EB/OL].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32.

[2]中共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08.

[3]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

Legal Thinking on Problem of Poverty Relief for Impoverished Students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Thinking on a Latent Content Existing in the Evaluation System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HAO Wei-gang
(Tianjin Youth Vocational College,Tianjin 300191 China)

With the rapid expansion of the enrollment scale 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in recent years,the number of students continuously increases,and therefore the number of impoverished students also increases constantly.The government and related departments do a lot of work at the social support for the impoverished students and achieve certain results.However,the actual needs of many impover2 ished students still can not be met.The existing problems should be discussed from the view of legal sup2 port to perfect the policy and measure of poverty relief for impoverished students.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impoverished students;poverty relief;legal support

D920.0

A

1673-582X(2010)03-0026-03

2009-12-20

郝维钢(1957-),男,天津市人,天津青年职业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从事历史、法律、教育教学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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