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资源共建共享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0-03-22 08:57刘开国
图书馆学刊 2010年7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信息网络许可

刘开国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湖北 黄冈 438002)

文献资源共建共享是将一定范围的图书馆,按互利互惠、互补余缺的原则进行分工协调,纳入到一个有组织的体系中,并通过编制联合目录,进行合作编目,开展馆际互借,建立馆际资源中心,发展合作藏书,建立共享网络等模式,使体系中所有文献资源供有关用户共同分享与利用的一种方式。它是建立在文献资源开放、扩大流通的基础之上,要求文献资源无偿或低成本使用,限制信息知识的专有,反对信息知识的垄断,这对加快信息知识的传播,增强文献资源的开发利用能力,提高我国相对落后的信息化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文献资源共建共享自然要涉及到知识产权特别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我国2001年审议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正案,正式纳入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它使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延伸到了网络空间。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条例》对于完善著作权制度,有效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平衡作者、出版者和公众三者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网络时代的到来,著作权人的专有权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确立而延伸到了网络空间,面对愈演愈烈的著作权扩张趋势,如何在文献资源共建共享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这是图书情报机构进行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建设值得深思的问题。

1 共建共享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矛盾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私权,代表的是信息、知识创造者和投资者的个体利益。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冲突,主要体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的约束与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这两个方面。

1.1 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的约束

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文献资源的作用,使公众都有权使用,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要求公众在利用网络使用文献资源时,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用户使用这些文献资源时必须经过权利人授权,或者支付一定的权利金才能实现,特别是知识产权通过赋予权利人一定期限的专有权利而使公众无法获得许多新的文献资源,使得可供社会共建共享的文献资源数量减少。虽然知识产权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促进信息、知识的广泛传播与交流,但这一目的是通过运用法律规范信息、知识的传播与交流中的行为,以保护信息、知识生产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来实现的,直接体现为对公众分享和利用权利人劳动成果的某些制约,约束了文献资源的共建共享。

1.2 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文献资源共建共享一方面可以使文献资源迅速、方便地为公众所获取,以便创造出新的信息知识,但同时文献资源共建共享也存在着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风险。

1.2.1 文献资源共建过程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在文献资源共建过程中,资源建设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将文献作品以扫描、录入等方式进行数字化转换。从数字化的特征来看,它是将作品在机读载体上进行再生,虽然载体形式发生了变化,但作品内容的组织形式没有发生变化,因而具有明显的复制特征。目前我国图书情报机构数字化建设中的采集主体来源于丧失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问题已得到解决的文献,但这远远解决不了社会大众对文献信息的需要,而对网上资源和电子出版物等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的上载、转载和下载所获取的资源,必将涉及到众多拥有知识产权、或以其他载体形式发行的文献,这些都可能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条例》中把图书馆可以数字化的资源范围限定在:①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物;②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③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并明确限定对资源的数字化“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在文献资源共建过程中,只能对拥有知识产权的或已丧失知识产权进入公有领域的,或是获得了权利人许可的文献,进行数字化转换,否则就会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

1.2.2 文献资源共享过程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文献资源数字化的最终目的是将数字化产品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扩散,以达到信息资源的共享。既然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权益,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放到网上传播自然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风险。即使是为了公众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文献信息共享,因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样是违法行为。同理,文献资源共享不能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抗辩理由。任何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扩大作品传播范围、损害权利人利益的行为都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2 解决信息网络传播权问题的对策

2.1 完善共建共享管理体制

应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责任者与使用者、图书馆与出版界、传播媒体、其他网站之间的关系,一方面可以使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也便于解决共建共享建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并能够有效地保护共建共享机构自建的文献资源的知识产权。有效的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和协调机制,对构建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相应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2 充分利用社会公有信息

使用公有信息是最安全的,既不会引起法律纠纷也无需考虑费用问题。社会公有信息是指进入社会公有领域,不受知识产权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的信息,主要包括4类:一是不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献,如国有法律、法规,国有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时事新闻、通用表格等;二是已过了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文献;三是超出地域制约的作品;四是作者本人声明放弃版权或愿无偿奉献于社会供他人使用的作品。在目前的情况下,这是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的主要方式方法。

2.3 合理使用权利豁免

合理使用原则是著作权法理论的精髓之一,也是著作权法为平衡各方面利益而采用的一种权利约束机制。虽然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合理使用范围相对缩小,但图书馆更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这种权利豁免,以为公众提供更好的网络信息服务,加快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为此,笔者通过对《条例》部分条款的解读,分析图书馆资源建设过程中,充分合理使用权力豁免的几种情形。

第一,《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主要是针对读者个人在网络上合理使用具有版权作品行为的规定。如此图书馆可以把在虚拟参考咨询服务中所形成的二次文献、调研报告等,纳入到数字资源建设当中。此时图书馆就是作为被引用的具有版权文献的用户(读者),可以以此作为免除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例》第6条第3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图书馆可以针对本单位教学、科研人员的特定需要,通过网络向他们提供相关文献。图书馆需要注意的是要掌握“少量”的限度,避免因“过量”侵权。

第三,《条例》第6条第7、8款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及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为此图书馆可以对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按照一定的热点专题,建设自己特色的数字资源数据库。

第四,《条例》第7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图书馆可以对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之文献,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经过载体转换与格式迁移而形成的数字化版本的馆藏音频与馆藏视频资料以及电子图书、随书光盘等电子出版物进行适当的整合,加入到图书馆的数字资源当中。但要注意,在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2.4 充分利用法定许可

网络环境下权利人的权利扩张对合理使用制度造成了较大冲击,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只凭合理使用这种单一的权利限制模式来平衡权利人和图书情报机构、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已显得力不从心。法定许可是现代知识产权立法普遍采取的制度,又称非自愿许可,是指根据知识产权法的直接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公开发表的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的许可,但应按照规定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并尊重权利人的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实践中利用法定许可,有利于实现权利人、图书情报机构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使得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实践者无需取得“海量作品”的授权,即可直接使用作品,从而可以使社会公众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量的信息。《条例》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以及为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根据我国国情需要为教育、扶贫而创设的法定许可条款。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精神,图书馆如果有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的经费预算保证,其为保存版本需要而数字化的中文普通图书(大部分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以及各种在局域网内发布的数字资源,可以将其进行整合,通过在图书情报机构设置代理服务器,或者借助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铺设的网点,发布符合以上条件的部分数字资源。

2.5 通过采购协议,约定使用权问题

这里所说的适格资质是指享有产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转授权、代理权,并采用方便读者使用的格式发布产品。例如:国家图书馆采购国外具有适格资质资源提供商的西文文献,通过相关协议约定,凡通过中国境内IP地址访问国家图书馆网站的读者,均被默认为这些文献的合法用户。图书馆与国内主要的数字资源供应商,如北大方正、清华同方和万方资源等公司实际上就是采用了类似的合作,利用图书馆局域网内的IP地址访问图书馆网站的读者,均被默认为这些文献的合法用户。

2.6 实施流程监控,运用高技术手段进行限制

公众有权合理使用拥有知识产权的各种形式的文献,同时也有义务保护权利人的创造性劳动和经济利益。因此,在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的具体操作上,要加强各主体间的协作,依法行事,实施程序监控,研发具有针对性的软件产品,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对有关侵权行为进行限制。如《条例》第10条规定了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适用前提,其立法意图是对适用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情形设定技术保障。同样,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建设者创建的文献数据资源也具有知识产权,也需要先进的高水平的技术保护措施,防止非法用户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3 结语

尽管文献资源共建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在某些层面上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但知识产权制度和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所以这种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二者对立统一,相互促进,既不能为了文献资源共建共享而无视知识产权保护,也不能过度扩张知识产权保护,阻碍文献资源共建共享,既要使文献资源共建共享符合法律法规,维护知识产权,又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法的积极作用,保证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实践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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