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作同
(广西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论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
李作同
(广西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4)
传统观点忽视了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走了一条 “先污染后治理、污染不治理”的道路。随着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人们开始认识到企业在实现自身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该文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试图找出促进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的对策,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对策
现阶段,我国经济得到快速的发展。2007年,中国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首次超过美国,跃居世界首位。2008年GDP达到4.4万亿美元,首次超过德国,跃居世界第三大经济体,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近22%。在这一串耀眼的数字之后却是我国严重的环境问题。资源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恶化等问题。环境问题的出现不乏人们对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的不足,但主要还是因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缺失。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无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诸如环境污染、劳工、人权等颇有争议的问题,使得各国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企业的发展不仅仅是企业自身的问题,而是与社会之间共生的问题。企业不仅仅为股东获取最大化利润,还要关注诸如消费者、企业员工、债权人、供应商及企业所在社区等相关者的利益。要保护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合理权益,企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空前增强,但由于人类不当的利用和改造环境,引发了诸如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生态破坏等全球环境危机。环境保护运动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兴起,国际社会迫切需要共同采取行动来解决这些问题。
企业作为现代微观经济生活的主体,在环境问题的产生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传统经济理论认为企业以追求其自身及股东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其终极目标。因此 “现代社会中的企业,基于企业内部收益计算,把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作为自己的活动目标。从未考虑过企业活动波及到企业外的影响即社会费用问题。……企业在这种价值观之下当然不会考虑对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等环境消耗支付代偿的问题”。[1]而现实生活中企业的行为如漠视环境利益、任意排放污染物和掠夺性开发资源等,成为造成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是责无旁贷的。
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缺失既有环境和企业各自特点的原因,也有制度约束不力的原因。环境自身有公共物品的特点,不能靠市场 “看不见的手”来促进其有效的保护。企业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近期来看也不会主动去承担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现阶段我国处在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各项制度还不完善,在处理环境问题时没有很好地对企业行为进行很好的约束。
1.环境问题的外部性
环境作为 “公共物品”,有很强的外部性,其表现为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和环境保护的正外部性。环境污染是指人类活动产生的污染物后污染因素排入环境,超过了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恶化,影响和破坏了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条件。环境污染既是一种行为,也是一种物品,作为一种物品可以认为是一种 “受污染的环境”。[2]6环境污染作为一种公共物品,和其他的公共物品一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它表现为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不一致性。这样企业为其利益最大化就会规避其外部成本。
环境保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以求保持生态平衡,扩大有用自然资源的再生产,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如环境保护法的制定与执行、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与研发、环境管理队伍的建设和提高、环境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等。[2]7环境保护是一种为社会提供集体利益的公共物品,它一旦被生产出来,没有任何一个人可以被排除在享受它带来的利益之外。因此,它是正外部性很强的公共物品,这就不免有 “搭便车”问题的存在。从而使得在市场机制下不能实现社会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使环境保护这种公共物品的生产严重不足。
2.环境信息的不对称及环境冲突所致的交易费用
对于环境污染信息的了解,污染者和被污染者是不一样的。环境的污染者对其生产过程、生产技术、排污状况、污染物的危害等方面的了解往往比受污染者要多得多,但受个人经济利益的驱使,他总是会隐瞒这些信息,实施污染行为。相反,由于受污染者所拥有的相关信息比较少,想 “讨回公道”需要付出大量的信息成本,而且获得收益可能不足以弥补信息成本。这也许正是一定限度内人们宁愿“忍气(废气)吞声(噪声)”的原因。
根据制度经济学家科斯的说法,交易费用就是人与人之间打交道的费用。在产权明确界定的前提下,因环境问题引起冲突而产生交易费用。当存在交易费用时,人们的策略选择就要根据这场交易的交易费用与采取这行动所可能获得的收益相比较。如果交易的收益大于费用,那么,交易就有可能发生;如果交易的收益小于费用,那么交易就不会发生。由于外部效应是错综复杂的,与此相对应的交易费用也是十分昂贵的。因此,被污染者因为交易费用过大而放弃申诉的权利,使得污染行为能够得逞。
1.企业对人与环境的关系认识不当
传统发展观下,以 “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为指导的企业认为 “资源无限,环境无价”。不惜采取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忽略了自然资源成本,忽略了生态环境的自净能力,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恶化。例如我国工业用水的重复利用率只有20%左右,矿产资源的利用率仅有50%,能源利用率仅有33%,重点钢铁厂可用余热的利用率不到25%。同时面对资源环境和自然环境灾难时,采取先污染后治理方式,从而造成了诸多生态危机,严重危害了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以及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同时部分企业即使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但是由于受其自身实力的限制,还是不得不以毁环境为代价来实现企业的增长。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的凸显,正威胁着我们的生存环境,越来越多的环保人士举起环境保护的大旗。受其影响企业业主已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可能决心在企业生产的过程中注意保护环境。但是在现实情况下,可能由于企业在初创期,一方面资金有限,另一方面企业排污治理的费用过高。企业陷入 “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局面。
2.企业对各种利益关系的不当理解
企业活动对自然环境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尤其是现代工业的大力发展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阻碍了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与企业没有正确理解好经济效益与环境责任的关系是分不开的。现阶段大部分企业认为承担企业环境责任就意味着企业必须拿出一部分资金进行环境保护,这样会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在环境保护浪潮席卷全球的当前,企业应看到虽然企业为承担环境责任付出一定的资金,但这些社会性的活动参与可帮助企业发现一些问题,寻找出最佳的生产模式,并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形象,赢得声誉。
企业滥采、滥用资源,大量排放污染物和废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导致生态环境逐渐失衡,影响了环境状况和企业的形象,阻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这是企业没有认识到企业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是和谐统一的。企业承担环境责任,保护自然环境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从而实现企业局部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统一。同时,就有可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独占鳌头,实现企业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结合。
3.企业的环境责任意识不明确
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意识,就是要求企业意识到在利用自然资源进行生产时,必须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和杜绝环境污染,切实保护社会环境的持续存在和再生产的责任。现今,我国部分企业对为什么要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及承担怎样的环境社会责任尚不明确,长期以来一直被动地承担着环境社会责任,不知道如何主动、积极地去承担环境社会责任。特别是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方针的指引下,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考虑得最多的是如何使经济指标GDP有更大的增长而忽视了人们行为对环境承载力的影响。
1.国家对企业规制的缺陷
(1)现有的环保法规体系存在一些明显不足。其表现为部分法律法规滞后、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大都具有计划经济体制色彩,与当下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企业的发展不相适应,赶不上环境问题日益加剧的步伐,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与不完备性。
近些年,我国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有关制约企业污染行为、实现环境保护的新法,虽然对企业应承担的环境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有的法律对于不依法承担环境责任的违法行为没有作出责令限期治理、恢复环境原状的规定,仅是罚款了事,且未规定具体的幅度,这使得环境法律对环境违法者的威慑力大打折扣,难以有效实现保护环境的目的,更养成了企业将治理环境的责任推卸给国家和社会的不良意识。[3]同时,国家对在经营中自始自终地严格遵循环境保护责任的企业没有予以鼓励和支持,对那些不遵守环境保护责任的企业制裁也不力,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所获得的经济效益又远远高于因法律制裁所付出的经济成本。那么大多数企业只顾眼前经济利益,漠视全人类长远利益就成为惯常作法。
(2)一些地方政府环境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为环境执法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有的地方政府在 “宁要有污染的发展,不要不发展的环保”思想主导下进行经济管理,所以一旦环境违法事件发生,总是袒护违法企业。如近期在新浪网上看到的以 “河南封丘县政府组建领导小组保护污染企业生产”为主题的新闻。讲的就是为保护化工厂的运行,封丘县政府下发红头文件,组建领导小组为该工厂 “保驾护航”。据报道这家被保护的化工厂曾多次被国家勒令停产。
(3)环境执法部门自身建设不能适应工作要求。首先,许多基层环境监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配置偏低,环境执法手段和技术装备普遍落后,这些已经成为规范执法、严格执法的客观障碍。其次,部分环境执法人员素质低,对法律法规、生产工艺、产业政策不熟悉;为企业通风报信,为环境污染求情,在企业中入股分红,为污染企业当保护伞;对群众反映的环境污染问题不闻不问,缺少执法者应有的责任感,服务意识淡薄等。
2.道德、舆论监督体系的不完善
在企业的经济行为过程当中,企业能够认识到竞争机制、价格机制的重要作用,但不一定能够认识到道德和社会舆论的作用。道德有其反映现实社会状况及预测其历史趋势的认识功能。它从现实生活中个人对待社会整体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的态度的角度,去调节人们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企业的经济行为必然是一种涉及社会整体和他人利益的行为,只有把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与道德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地优化资源配置,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存的严重的环境问题与社会舆论缺乏对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监督是分不开的。因此,对企业进行道德监督是必要的。
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在其论文 《制度、意识形态和经济绩效》中认为 “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制度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作用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4]可见,他认为制度就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我们是在这一套规则下从事我们的活动。对于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制度来说就是我们建立一套这样的游戏规则,规定在生产活动中的企业行为,使得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环境的保护,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建立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是一个综合性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本文通过分析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认为应从政府、企业和社会民众三个角度加强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建设。
1.政府规定环境权
公共物品的利用之所以会出现 “公地的悲剧”,就在于其产权的不清晰,不具备私有产权特点中如排他性、可分割性、有偿性以及非强制性等特点。对于环境来说就是企业共同而互不排斥地使用环境资源使得环境被过度使用。因此,我国的学者认为要解决环境的公共性,有必要建立环境权,规定环境资源的归属,从而克服因环境的公共性而带来的问题。具体来说,我国学者认为在国家根本大法中,对环境权作总括性的规定,使环境权成为宪法所保护的权利。然后修订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将环境权细化,明确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客体及保护方式,使环境法定化,并且成为可以获得救济的权利。[5]同时,政府还应推进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法制化,从公司法中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的基本环境社会责任,同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使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
2.政府应加大宣传,让全社会都参与到推动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运动中来,使企业正确认识到履行环境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当今社会是物质极大丰富的社会,社会经济活动已经进入 “买方市场”。消费者的选择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极大影响。政府应加大宣传环境保护的知识,使民众认识到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对人类的危害,使民众认识到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是我们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而使企业意识到承担环境社会责任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3.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督,定期对企业所承担的环境责任的状况做出评估
现阶段在中国市民社会思想还没有形成,社会舆论监督企业行为还比较弱,因此,政府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各级地方政府应对企业在生产全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定期做出评估,包括企业建立、企业采购、企业生产、企业废物排放及产品的回收等全过程进行环境评估。对积极承担环境社会责任,在生产过程中自觉保护环境的企业给予奖励及表彰,反之,给予通报批评、处罚,并限期停产整顿,从而引导企业转变观念,朝着积极方向发展。
1.更新理念
目前,我国企业很少看到承担社会责任给企业带来的效益和竞争力,不少企业仍停留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传统认识水平上,忽视相关者利益。因此,企业应当意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青睐贴有 “绿色”等标签代表企业保护环境的产品。同时还应当意识到,在现代国际贸易激烈的竞争中,西方国家出于环境保护和人民的健康或者贸易保护的目的而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贸易壁垒。因此,企业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要想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就要冲破国际贸易壁垒,就应当转变观念,积极主动地承担环境社会责任。
2.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
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组成部分,环境保护问题是每个企业必须关注的。因此,披露企业经营活动给环境所带来的影响,是每个企业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的行为予以披露的制度。通过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保证企业活动对环境社会的影响置于相关公众和政府的监督之下,使影响环境的行为受到更好的制约。
社会监督是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环境保护积极分子的作用来监督企业承担环境社会责任有效的机制,它可以弥补政府监督的不足。现阶段随着人们对于自然环境了解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士加入环境保护的行列,但是我国因缺乏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制度,实际上公众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环境保护涉及到公众的利益,应当让社会公众参与进来。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对企业建立环境社会责任最有效、最有威慑力的是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所谓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公民或社会组织依法对损害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制度。
[1] 原田尚彦.环境法[M].于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1.
[2]沈满洪,蒋国俊.绿色制度创新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
[3] 王云.试论我国企业环境责 任的承担[J].前 沿 ,2009(5):96-99.
[4]詹姆斯·A.道,史蒂夫·H.汉科,等.发展经济学的革命[M].黄祖辉,蒋文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110.
[5]高春艳.环境权——企业环境责任的理论基础[J].法制与经济,2009(11):61-64.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Enterprises for the Environment
Li Zuotong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 School of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Guilin 541004,China)
The traditional viewof economic development ignores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enterprises for the environment,taking the road of"removal after pollution or noremoval ofpollution".Consideringthe increasinglyserious environmental problems,people begin to realize that enterprises should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y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when pursuing a maximum benefit for themselves and their shareholders.This paper,byanalyzingthe reasons for enterprises'unawareness of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for the environment,aims to finding some countermeasures to make enterprises undertake their social responsibility for environment so as to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our society.
enterprise;social responsibilityfor the environment;countermeasure
F270.7
A
1673-8535(2010)04-0020-06
2010-05-22
李作同(1985-),男,山东菏泽人,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当代中国经济研究。
覃华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