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明成 黄从余
为吸毒人员代买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文◎黄明成 黄从余
[案情]2008年1月间,吸毒后杀人的叶某多次拿钱给犯罪嫌疑人郑某,让郑某帮其购买K粉和摇头丸,郑某先后四次购买K粉和摇头丸给叶某,每次购买四分之一“A”(约 7克)的 K粉,其中两次还购买两粒摇头丸,四次合计约25克K粉及4粒摇头丸。另郑某曾多次在KTV中帮朋友购买毒品。
本案存在贩卖毒品罪与非罪的争议。
[速解]本文认为郑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4款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郑某帮人购买毒品的行为应属于居间、代购毒品的行为。毒品交易的居间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为贩卖毒品者介绍购买毒品者;二是同时具有为贩卖毒品者介绍购买毒品者和为购买毒品者介绍贩卖毒品者两种性质,在贩卖毒品者与购买毒品者之间联系、撮合的行为;三是为购买毒品者介绍贩卖毒品者。
第一种情形中,居间人实际是贩卖毒品者的帮助者,其主观上具有帮助贩卖毒品者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促成了毒品交易,应当认定贩卖毒品罪共犯。
第二种情形中,居间人同时具有帮助贩卖毒品者和购买毒品者的主观故意,由于这种情况也具备帮助贩卖者的特征,因此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者的共犯。
第三种情形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居间人的行为促成了毒品交易,对贩卖毒品者的贩毒活动起到了帮助作用。虽然从主观上看,居间人没有明确的帮助贩卖毒品者的直接故意,但对于实现毒品交易存在着放任的心态,因此应当认定其为贩卖毒品的共犯;另一种是居间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促成了毒品交易,但是从主观上看缺乏帮助贩卖毒品者的直接与间接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因此原则上不能以贩卖毒品的共犯认定。
本案中,郑某属于上述情形中的第三种情形的第一种情况。郑某在主观上虽然没有明确的帮助贩卖毒品者的直接故意,但其积极联系贩毒者,为吸毒者与贩毒者牵线搭桥,没有其居中牵线,毒品交易就不能成功。因此综合全案,可以认定郑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36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