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10-02-17 17:17张兴中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职能检察机关

文◎张兴中

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文◎张兴中*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阶段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非常时期,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中央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殷切期盼。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中央“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等重大政策措施和决策部署,认清检察机关在服务经济发展中的重要责任和肩负的历史使命,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政策要求和决策部署上来,把力量凝聚到落实高检院 《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服务的意见》上来,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放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中去谋划、部署和推进,主动担负起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责任,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一、充分认识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当前检察工作的重要使命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2009年全党全国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检察机关要履行好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任,必须对检察工作服务经济发展重要性、必要性和必然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一)服务经济发展是检察工作的重大政治任务。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检察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命就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进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同时,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检察机关服务大局是其政治属性、人民属性和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价值所在。因此,增强大局意识,服务经济发展,是新时期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是检察机关与时俱进、开创工作新局面的客观需要,也是检察机关的根本政治责任。检察工作只有放在党和国家大局中来谋划、部署和推进,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共同目标,才能跟上时代步伐,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二)服务经济发展是践行检察工作主题的重要途径。服务经济发展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是有机统一的。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在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中践行检察工作主题。尤其是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遇到了新世纪以来最为严峻的挑战,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全党全国工作的首要任务。检察机关只有紧紧围绕首要任务,认真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从改革发展全局出发,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惩治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才能切实有效的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服务经济发展是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工作的方向和重点是由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所决定的,它们又是检验检察工作质量和效果的尺度。检察工作成效如何,关键就是看检察职能是否发挥得充分,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切入点是否准确,服务措施是否有效,服务成效是否明显,党和人民群众是否满意。30年的实践证明,检察工作只有找准服务大局的立足点、出发点和着力点,贴近大局、融入大局、服务大局,检察工作才能让党和人民满意,才能赢得党和人民的信任与支持,才能体现检察工作的应有价值。

二、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主要途径

当前,要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拓展服务职能,在服务经济建设上出实招、做实事,努力做到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举,打击与防范并重,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着重于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安定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社会治安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经济发展的进程。检察机关要立足本职,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能,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发势头。依法妥善处理流动人口犯罪以及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哄抢等“民转刑”案件。着眼于维护稳定、保障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用足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稳妥处理各类矛盾纠纷,把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加强涉检信访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涉检重信重访专项治理,完善和落实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妥善处置发生在经济发展中的告急性、群体性信访案件。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积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着重于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有序的市场环境,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坚决打击在经济运行中发生的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走私贩私、商业诈骗、制假售假、偷税漏税等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侵犯商业秘密、破坏生产经营等损害企业利益的犯罪活动;加大打击侵犯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犯罪的力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打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犯罪活动,加强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坚决打击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三)着重于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廉洁的政务环境,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措施。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和党委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稳定、阻碍发展的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要把保障政府投资安全作为检察机关服务中央扩大内需一系列政策措施顺利实施的重中之重,促进中央积极财政政策的落实。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经济监管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实施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突出查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税收征管、贷款发放等过程中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报复陷害等犯罪案件,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企业转型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的重大案件,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坚决查办发生在基层和农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执行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创新工作方法,拓宽工作领域,积极构筑具有检察特色的惩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着重于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司法公正是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法治保障。要切实加强对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侵害企业利益犯罪的立案监督工作,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以及违法立案、滥用刑事追诉权插手企业经济纠纷等问题;依法行使侦查活动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对“涉企”案件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和划拨企业财产、滥收保证金、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依法行使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重点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等问题;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及时监督纠正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司法人员徇私枉法等导致的错误裁判,以及虚假诉讼、虚假调解等以司法形式掩盖违法经济活动的行为,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正常运行;依法查办司法和行政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五)着重于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创造和谐的执法环境,坚持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和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权力观,坚持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妥善处理因经济运行困难引发的各类案件,竭力寻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纠纷。查办涉及企业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要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准确把握办案时机,讲求办案策略,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以及合法的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之间的界限,坚决克服执法办案上的简单化、片面化。在办理“涉企”案件时,要讲求方式方法,坚持做到“五个不轻易”,即不轻易扩大案件知情面,不轻易传唤企业公司经营管理者,不轻易查封、冻结企业账目和银行账户,不轻易追缴涉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款物,不轻易报道有损企业形象和声誉的案件,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破除执法中的等级观念,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7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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