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矿业权经营的体制性缺位
——必须构建资源性勘查公司

2010-02-16 19:11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0年5期
关键词:缺位矿业权劳务

评矿业权经营的体制性缺位
——必须构建资源性勘查公司

我国地质找矿管理体制改革,经过30多年的努力,基本格局大体已经形成, 这就是矿产勘查的资本与矿产勘查的技术劳务已经分离,双方通过发包和承包的协议,推动矿业权的运行。这种协议大体有两种情况:

(1) 政府地质勘查基金或财政专项资金,作为勘查的出资者,不具体经营矿业权,全部通过招标或协议委托,把矿业权从立项直至地质报告的完成,完全交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地勘单位操作。最终出资者握有矿业权,技术劳务承担者得到承包价款。

(2) 矿山企业作为勘查出资者,同地勘单位协议合作,其中有的是地勘单位用矿业权入股,与出资者合作;有的是只承包技术劳务。但不管哪一种形式,出资者都牢牢地掌控着矿业权运行的全过程,包括立项、地质设计,对设计的实施、质量监控、地质报告验收等。

上述两种情况比较,显然第一种的出资者放弃了对矿业权的具体经营,替代它的则是技术劳务的承担者。而这个承担者—地勘单位,毕竟是给人家提供技术劳务服务的,充其量是保证服务质量,追求劳务收入,不大可能全神贯注地去追求地质找矿效果。这就出现了矿业权经营者的缺位。这种缺位,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它关系到上百亿政府资金的找矿效果。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必须从政府找矿基金的性质说起。它到底是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投入,还是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投入?显然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因为它追求的是矿业权,成果不能是公益的。既然如此,它就必须对投入资金的保值和增值承担责任,进而把基金作为政府对商业性地质工作的投资来管理。如果不是这样,不仅会影响它本身的找矿效果,还会把那些追求保值增值的企业资本排挤在外,形成劣胜优汰的局面。为了防止这种局面的出现,必须采取两项措施:

第一,在相同的条件下,凡是企业资本能做的,政府基金就不要去争,特别是应当优先吸引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进入商业性地质找矿领域。

第二,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地勘局组建资源性勘查公司,专门从事矿业权生产经营。这样的公司主要由经济管理人才和地质技术人才组成,不带勘查施工队伍,人员要精,突出技术优势。政府的支持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资金上把现有的“基金”借贷给他们,让他们去选项、去组织实施地质找矿,政府“基金”不搞实业经营;二是在找矿空间配置上向他们倾斜,体现政府对地质找矿的意向,把它办成政府找矿的经营管理公司。

在中国,必须有几十个这样的专业矿产勘查公司,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这样的公司可以搞探采结合,但其特长是地质找矿,与现有的大型矿业公司是有区别的。地质工作改革的最终目的,不是把专业地质找矿队伍都办成矿山企业,而是要构建和形成有地质找矿实力的资源勘查企业。他们的优势是地质技术力量雄厚,占有的矿业权多。这样的公司,应当从现有的上百个地勘局中产生。这样的公司应当充分利用三个优势组建:(1)地勘单位现有的地质技术和地质资料的优势;(2)政府和社会资金对地质找矿投资的热情;(3)企业对实施地质找矿投入产出的良好循环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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