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价款的经济性质及其评估完善建议

2010-02-16 19:11樊春辉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0年5期
关键词: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 樊春辉

(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贵阳550004)

矿业权价款的经济性质及其评估完善建议

■ 樊春辉

(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贵阳550004)

由于对矿业权价款经济性质认识模糊,当前对矿业权价款评估与收取时出现一定的偏差与混乱。矿业权价款经济性质是资本收益,完善矿业权价款评估方法的主要思路是将资本收益与资源权益分开,体现包括国家投资在内的各种投资主体的平等地位,应取得一样的资本收益,同时避免国家所有者的资源权益流失而产生“暴利”的现象。

矿业权价款;经济性质;资本收益;资源权益;评估方法

矿业权价款分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二类。近些年来,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中,由于对矿业权价款的经济性质认识模糊,在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的评估与收取时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和矿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对矿业权价款的经济性质提出了笔者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就如何正确地评估矿业权价款进行探讨。

1 矿业权价款的经济性质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分别规定了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必须进行评估。按照出台《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下称“三个办法”)时的解释,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是解决国家作为矿产资源勘查的投资者的利益如何得到合理补偿的问题,是对国家的投资给予回报。时任地质矿产部部长宋瑞祥就矿产资源法三个配套行政法规答记者问时指出:出现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两个概念,是考虑到本办法出台以前,国家作为矿产资源勘查的投资者的利益如何得到合理补偿的问题;由于过去地勘投资主体是国家,中央财政已投入地勘费近千亿元,探明了大量的矿产地,为了保护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投资主体的利益不受侵蚀,形成的国有资产不被流失;三个办法要求,凡申请取得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的,必须对国家的投资给予回报,向国家缴纳经评估认定的一定费用,这笔费用称之为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可见探矿权价款或采矿权价款是国家作为投资者应获得的收益,属于资本收益。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CMVS20100-2008)对矿业权价款的定义为: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确定使用的特殊概念,现阶段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为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按照此定义,矿业权价款(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既包含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资本权益又包含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资源权益。

在实施“三个办法”的实际操作中,矿业权价款的评估与收取和国家出资勘查资金的多少无关,实际收取的矿产资源的剩余超额利润(包括地勘投资成本)是矿产资源潜在收益价值扣除社会平均利润(采矿权人应得的超额利润)和国家矿产品所有者权收益(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后的那部分超额利润。这种剩余超额利润实质上还是体现国家所有者的资源权益。国土资源部规定对国土资发[2006]12号文件附件《矿产资源开采分类目录》中的第三类矿产(无资源风险或低资源风险矿产)及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也要收取矿业权价款就更能说明矿业权价款不是国家投资资本的价值,而是资源权益。这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勘查投资者收取的采矿权价款变成了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享有的资源权益(至于投资资本收益是多少并未分出),笔者认为造成了矿业权价款收取的“错位”现象。

矿产资源的超额利润虽然包含了一般人类劳动的价值,但主要是天然形成的,主要取决与矿产资源的有效性、稀缺性与垄断性。实际上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净价值,是矿产资源的级差收益,矿产资源的自然丰度、开采条件、地理位置、矿产品价格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是产生这种价值的主要因素。勘查投入的资本收益与矿业权包含的资源储量多少及丰度无关。矿产资源的剩余超额利润与矿业权包含的资源储量多少及丰度有关,而与勘查投入的多少无关。矿产资源的剩余超额利润可大于或小于投资资本收益。

2 完善矿业权价款评估的建议

当前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实质上是探矿权或采矿权的价值评估,主要有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成本途径评估方法、市场途径评估方法。详查以上探矿权及采矿权的价款评估主要采用以贴现现金流量法为主的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其评估值是矿产资源的净现值—矿业权的剩余超额利润,如上所述,它包含了投资收益在内的资源权益价值,并未分出国家投资收益的多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业权的投资主体是多元化的,既有政府投入、地勘基金等国家资本,也有外商投资及其它私人资本进入矿业权市场。如果不正确地认识和区分资本权益与资源权益,如上述将资源权益当作资本权益的做法将会造成国家所有者的资源权益流失的问题,探矿权人可能获得本应属于国家所有者的资源权益的不当“暴利”。例如探矿权人转让探矿权时,可能将国家应得的资源权益当作其资本权益转让,就造成国家所有的资源权益的流失并获取“暴利”。

厘清资本收益与资源权益的关系,正确认识国家投资勘查投入的经济性质即资本收益,对于评估各种矿业权投资资本产生的收益包括国家出资勘查的收益,既保证投资者的合法资本收益,又能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资源权益,意义十分重大。总的思路是: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种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应是平等的,应取得一样的资本收益,资本收益与资源权益分开。资源权益在国家出让采矿权时收取。对矿业权价款的评估与其他各种资本收益的评估,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方法:

资本收益(含矿业权价款)=成本+行业平均收益+风险收益

成本——对历史上(使用的勘查规范与费用标准已发生改变时)的勘查投入采用重置成本,对近期(使用的勘查规范与费用标准均未发生改变时)勘查投入采用直接成本。

行业平均收益=成本×地质勘查行业平均利润率。

风险收益=成本×风险收益率。风险收益率视不同地区、不同矿种、不同勘查阶段、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制定。它实际是摊销在勘查成功者身上的勘查投入风险损失补偿。

当矿业权的剩余超额利润大于勘查投入资本收益时,在收取勘查投入资本收益后的剩余部分作为国家所享有的资源权益;当矿业权的剩余超额利润小于勘查投入资本收益时,剩余超额利润全部作为勘查投资者的收益。

3 结束语

厘清资本收益与资源权益的经济关系,正确认识勘查投入的资本权益性质,将资本收益与资源权益分开,采用本文提出的合理的勘查投入资本收益评估方法,使各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投资主体享有同样合理的投资收益,同时避免了国家所有者资源权益流失产生的“暴利”现象的出现,利于调动各种投资参加矿产资源勘查的积极性,又能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1]地质矿产部政策法规司,地质勘查计划管理司.《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条文释义[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8.

[2]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9.

[3]康伟,袭燕燕.如何理解矿业权价款的经济内涵[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7(7):36.

[4]樊春辉.矿产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思考与建议[J].国土资源,2007(7):29.

[5]谢贵明.对矿业权价值与价款的思考[J].黄金科学技术,2008(2):58-61.

[6]谢贵明.矿业权价值构成的初步探讨[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4(10):21-22.

[7]刘育民.采矿权价款与采矿权价值若干问题的讨论[J].中国矿业,2009(10):45-47.

[8]李美亮.从矿业权价款的经济内涵谈全面征收采矿权价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中国矿业,2008(8):20-21.

F407.1

B

1672-6995(2010)05-0020-02

2010-03-31

樊春辉(1963-),男,贵州省道真县人,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高级工程师,工学学士,长期从事地质勘查技术及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主要从事地质技术经济研究。

猜你喜欢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江西规范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矿业权协议出让
行政处罚中“工程合同价款”的认定研究
水泥企业石灰岩矿山采矿权纠纷解决思路
合同对价款没有作出约定怎么办
论如何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山西省探矿权采矿权征收的现状及建议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情况的工程价款结算分析
我国探矿权物权性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浙江省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回顾与思考
探矿权的经济和法律属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