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锦炎,李 莽
(1,2.中共南通市委统战部,江苏 南通 226006)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转型、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利益分配的调整等,各种社会矛盾逐渐凸显。解决这些矛盾离不开强有力的政府干预,但是,政府干预并不具有道德、精神、文化方面的约束力,这就特别需要公益事业作为政府干预的有益补充。公益事业具有保护弱势群体、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功用,其发展不仅可以弥补上述缺失,还具有软性的功能,即维系社会健康与协同发展、调和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或对抗,进而提升公众的社会责任与社会公德。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新修改的党章也写入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内容。这为我们全面客观地认识宗教,准确科学地判定我国宗教发展的历史方位,开辟了新的视域,提出了新的要求。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进一步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是摆在宗教界人士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当前宗教工作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
通过对宗教现象的观察可以发现,有一个因素是所有宗教共有的,这就是宗教公益事业,即由宗教团体或宗教信徒组织、负责的,促进公共利益的非营利事业(日常生活中称之为宗教慈善事业)。
宗教是慈善事业的源头。从我国五大宗教中,都可以找到有关慈善事业的经典理论:佛教讲究“无缘大慈 ”、“同体大悲 ”,“慈 ”就是“与人乐 ”,“悲 ”就是“拔人苦”,用现代的说法就是精神帮助和物质帮助;道教是我国的本土宗教,倡导“矜孤恤寡,敬老怀幼 ”,“济人之急 ,救人之危 ”;《古兰经 》中有“行善 ”、“施舍济贫”等要求,中国伊斯兰教还作出新的阐释,引导信徒谋求“两世并重、两世吉庆”;天主教、基督教均提倡以爱为核心的价值观,主张“爱人如己”、“做盐做光”,即诚信公平、团结互助。综上所述,宗教与慈善的关系,可以说是体与用的关系,宗教为慈善活动提供了深刻的教理基础,慈善活动又让宗教体现着应有的社会价值。
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几乎没有公共的社会空间,上层是政府包打天下,底层则是以家族为基础的民间社会。以血缘家族为核心的小社会的最大缺陷,就是很难为公共利益服务。在这种历史处境中,具有普度众生情怀的佛教,恰恰可以治疗这一痼疾,这也是佛教与慈善事业密不可分、最终被中国人所接受的主要理由。道教自创设之初,就开办安老院、施诊给药部等慈善组织。基督教传入国后,开启了我国现代教育、医疗等事业的先河。可见,公益事业从来不是宗教可有可无的附属内容,而是所有宗教贯彻始终的核心价值。
各宗教都蕴涵着丰富的文化思想,表达着人们对真、善、美的渴望,以及对无限、永恒、绝对终极意义的追求。它以一种超凡脱俗的精神来推动人类社会寻求公正、和谐、纯洁、道德与圣化。我国宗教文化一个突出的历史特点,就是重视行善积德和道德教化,把弃恶从善放在宗教教义与宗教活动的首位,并作为宗教的主要精神方向,其主旨与社会主义社会公民道德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据此,健康发展的正统宗教一般都具有良好的正面形象,为开展公益活动提供了较强的道德感召力,以至于在有些时候比世俗慈善组织的同类活动更具号召力,这对于稳定社会秩序、净化社会风气、推动社会建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我国宗教文化一直体现的是宗教信徒的爱心和无私奉献精神。因此,宗教组织举办的公益活动,是基于一种内在的信仰,是一种责任性、非功利性的慈善活动,能够超越国家、民族、信仰、行业界别等种种藩篱,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灾难救济,从而有效避免寻租、克服腐败,实现低成本运作。这就使宗教组织在慈善活动中的覆盖面、深入度和持续性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是政府和其他团体做不到或不可替代的。
宗教公益事业由来已久。中国近代以来,由于天灾频繁、战火连绵,再加上社会混乱、政治腐败,政府无力救济贫民,促成了宗教公益事业的勃兴。1949年以后,我国宗教界服务社会的传统一度中断。改革开放后,特别是 20世纪 80年代中期以来,宗教界逐渐恢复自身的社会服务传统,并把它迅速推展开来。
二十多年来,我国宗教界发扬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在扶贫济困、帮学助残、救难赈灾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特别是“5·12”汶川地震后,我国宗教界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参与意识和援助热情。据不完全统计,至 2008年 5月底,全国宗教界共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近 5亿元,并派遣志愿者赶赴灾区提供救助服务。另外,宗教慈善组织时刻关注和研究社会的新需求,并以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为己任,为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提供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公益事业不仅仅是捐钱、捐物,而且是一种服务,是无代价或低代价的、义务或部分义务的服务,乃至不间断、无厌倦的服务,最终变服务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当慈善成为越来越多的个体自觉的内心要求和内在精神力量时,人们就会有更多的理解、沟通、关怀,形成人与人的和谐相处。宗教公益事业的特殊之处在于,以一定的宗教思想为指导,创造出一些具有特殊人性关怀的活动方式,像佛教的“肤慰”、基督教的“洗脚”,通过身体的接触引发心灵的感应,形成人际之间爱心的互动,从而净化大众的心灵,提升社会的良知,发挥其他公益活动难以企及的教化作用。
置身于一个无神论人口占多数的社会环境中,我国宗教信徒一直处于少数者的地位,且信仰与主流意识形态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现实社会的芸芸众生是我国宗教赖以生存的根基。没有普罗大众的支持和供养,我国宗教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土壤。因此,我国各大宗教都号召、动员、组织广大信徒积极从事扶贫、助残、救灾、环保、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体现宗教的社会属性和应尽的国民义务。
大多数东方宗教珍视生命、看重生灵、保护环境,认为人与自然是浑然一体的。如佛教的缘起共生论认为,人与自然万物都是各种原因、条件而相待相成的;道教则有“天人并生,物为我一”的自然哲学观念。为了充分表现出宗教的清净神圣,他们在利用自然环境的同时,也在积极改变生态环境中的不和谐因素。峨眉山僧人在山上广种植被,被世人赞誉为“布金林”,意为送给人类一片等价的黄金。从 2003年起,我国道教界在甘肃省民勤县建立“中国道教生态林建设基地”,对当地的防沙治沙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性。伊斯兰教重视保护植物,要求穆斯林多植树、少伐树。这些思想和实践,对我们重建生态家园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与榜样作用。
宗教团体进入公益事业领域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跨宗教、跨信仰的相互沟通、相互理解。不同的宗教信徒在公益事业中找到了共同点。基督教爱德基金会遍及全国的各类项目,没有无宗教信仰和宗教教派的异同。南传佛教主动学习大乘佛教的经验,以慈善活动弘法利生,探索适合自己发展的道路。可见,宗教界参与和从事公益事业是不同宗教之间开展对话交流、相互帮助的一种方式,必定会促进宗教界内部、宗教界与非宗教界之间的和谐,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
我国宗教界开展公益活动有着特殊的优势和广阔的空间。当前,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和鼓励宗教界广泛开展公益事业的总方向是明确的。但是,慈善精神尚未深入到社会各阶层,公益事业依然在政府行政管理指导架构下运作。宗教界普遍缺乏为社会服务、取得社会认可的合法途径,对宗教公益事业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形成稳定的机制、制定具体的政策等诸多因素,直接限制了宗教公益事业的发展。尽管宗教界对参与公益事业有内在动力和较高热情,但很难在短期内规范化。
由于我国社会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意识形态,党和政府对宗教公益事业一直保持着谨慎的态度。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 (2006年—2010年)》中,宗教慈善事业仍然是一个讳莫如深的禁区。在历次的赈灾救困行动中,各个宗教组织都表现得相当踊跃。可是,少数政府管理部门在动员宗教界开展公益事业时,却僵化地要求“通过积极的引导和有效的管理,使宗教界人士开展的慈善活动,从宗教慈善向社会慈善发展”。
目前,我国涉及公益事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这些规章只能界定某一方面,对慈善活动缺乏统一的规范。而对于宗教界参与公益事业,只有《宗教事务条例》作出了原则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并没有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这使得宗教组织接受捐赠时,不能提供抵减税收的发票,捐赠者不能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宗教活动场所为自养开展的营利性实业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建设等方面缺乏相应的优惠政策等等。
据 2007年华东师范大学宗教文化研究中心公布的资料,我国信教群众已达 3亿之众。宗教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极为繁重,使宗教干部难以顾及引导宗教界参与公益事业的工作,这种情况尤以县级为甚。即使做了相关工作,也仅以动员募捐救灾、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为主,远未涉及文化教育、心理慰藉等深层领域。这种局面导致一些宗教团体在开展公益事业时出现迷失现象,如广东省天主教、基督教在帮助吸毒人员戒毒的同时,以“传扬基督福音为使命”进行传教;再如一些境外势力利用扶贫、助学等公益事业进行宗教渗透。另外,由于社会的偏见,媒体对宗教界乐善好施事迹的正面宣传不够,挫伤了宗教界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宗教界在参与公益事业的过程中,自身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由于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场所没有经济实体,因此,资金来源渠道有限。社会上一些单位和团体还以公益之名索捐,有的甚至搞摊派,增加他们的负担;有的宗教界人士不能全面理解、掌握党的宗教政策,认为宗教教职人员只须做好日常的念佛、修道、诵经等教务,没有认识到自己同时也是一个公民,有为他人服务、为社会服务的责任和义务,致使参与公益事业的自觉性、主动性大打折扣;广大信教群众中的相当一部分是弱势群体,自身生活尚有不少困难,帮助他人时有心无力;专业技术人员的缺乏,也使宗教界难以适应社会化服务的需求。
我国公益事业正处于一个关键的发展时期,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入、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发展公益事业已经具有了重要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基础。与此同时,随着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全面落实和宗教自养能力的进一步加强,组织宗教界参与公益事业已水到渠成。只要党和政府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形成有效机制,我国宗教界在参与和兴办公益事业方面势必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积极引导和支持宗教界参与公益事业,对于节省社会成本、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在,党和国家已明确提出要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我们应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深入了解宗教的自身特点和发展现状,自觉克服在宗教工作方面长期形成的“左”的影响,充分认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要性,拓宽思路、转变观念,积极寻求新时期宗教界参与公益事业、服务社会的现实途径和有效方法。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借鉴和吸收港澳台和国外公益慈善组织有益的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在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国际慈善事业、慈善项目的规则、惯例来运作和管理。
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是规范宗教慈善组织运行与发展的前提。宗教界参与公益事业,涉及民生问题,是为政府分忧、替政府解难。要适时出台有关宗教界参与公益事业的政策法规,明确参与的范围、程度和方式,建立相应的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推动宗教公益事业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因此,在加快慈善立法的同时,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及时总结宗教界参与公益事业、服务社会的经验,把带有规律性的工作经验上升到政策法规层面,发挥政策法规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使宗教界参与公益事业有政策依据、有法律保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宗教组织接受社会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使相关政策相互配套,更具操作性。
宗教团体是集体性的民间组织,宗教活动场所从事着一定的经济活动。政府部门应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帮助和指导他们增强自养能力。我国宗教关爱生命、自然、社会、道德等内容,这种宗教内核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供着丰富的文化资源、道德资源。政府部门要引导新闻媒体加强对宗教界先进典型的正面宣传,引导信教群众热心社会服务、参与公益事业。另外,宗教教职人员是宗教活动场所的“主心骨”,政府部门要支持宗教公益人员队伍建设,让他们影响和带动广大信教群众拓展宗教公益事业的领域,由传统的赈灾、扶贫、助残、养老向健康教育、法律咨询、心理慰藉、环境绿化等方向发展。同时,政府部门应依法管理宗教公益活动,特别是对跨地区、跨宗教以及国外宗教组织开展的社会公益活动,必须严格加以引导、协调和管理。
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我们要正确认识、把握宗教社会作用的双重性,抓住关键,趋利避害。在鼓励、支持宗教界参与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时,从宗教教规、教义方面去深刻理解并给予肯定,从共建和谐社会方面去积极倡导并大力支持,做到既不刻意拔高,又能积极有为。宗教界参与公益事业是自愿的,过度索取、强行摊派,都会扰乱宗教公益事业的正常秩序。我们应坚持自觉自愿原则,不搞摊派、不下指标,充分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同时,要注意防止和避免有的宗教团体借机传播和发展,制止和防范有的宗教团体因活动能力的增强与影响力的扩张而干预社会、干预政治,特别要警惕和打击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公益事业进行宗教渗透活动。
历史和实践证明,宗教界从事公益事业是一种整合社会资源、提供社会服务、发展公益事业的现实的有效的做法。它不仅为政府分担了大量的社会工作,而且为民众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服务,是发展公益事业的一支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当前,我国公益事业的供求缺口很大,引导、支持宗教界参与和兴办公益事业前景广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