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人民政协理论的发展

2010-02-15 20:26:06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

王 珊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10008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以下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也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人民政协事业的蓬勃发展,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在继承和发展毛泽东关于人民政协思想、邓小平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人民政协理论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新思想、新观点,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一、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理论建设,人民政协理论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风雨同舟、团结奋斗的伟大成果。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不断总结研究人民政协实践中的新问题、新经验,在人民政协理论建设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一)建立了人民政协理论体系

人民政协理论是由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代表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实践中创立和发展的。经过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特别是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断创新,人民政协理论系统地回答了人民政协的基本属性、主要职能、组织构成、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从而指导人民政协实践取得了重大成就,并为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但是,人民政协理论作为一个固定的政治概念、政治术语,是在党的十六大以后第一次提出来的。

2004年 9月,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 55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要大力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工作,为人民政协事业更好地发展提供理论指导”[1],对人民政协理论的思想体系作出了精辟的论述。以此为标志,人民政协理论思想体系首次得以完整概括,人民政协理论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指导地位得以正式确立,人民政协工作的思想基础因此而更加牢固。2006年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丰富和发展了人民政协理论体系。人民政协理论概念的正式提出,标志着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实践过程中对人民政协事业认识的升华,标志着人民政协事业正在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新世纪新阶段,胡锦涛同志明确提出,要加强人民政协理论建设,要成立中国政协理论研究会。他指出:“各级党委要重视人民政协理论建设,发挥各级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作用,切实把人民政协理论研究纳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纳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总体发展规划。要把人民政协理论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加大对领导干部有关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知识培训力度。”[2]

(二)从理论上夯实了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

人民政协是在新民主主义共同纲领的政治基础上建立的。1982年 12月,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把“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明确规定为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后,我国的统一战线已发展成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人民政协作为这个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包括了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联盟中各个方面的代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进一步发展成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的联盟,人民政协团结的范围更加广大,成为体现中国人民大团结大联合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由此而更加广泛和坚实,“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成为人民政协的共同政治基础。

2006年 2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大团结大联合的组织,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把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都团结起来”[3]。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 60周年的讲话中,就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工作的开展明确提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不断夯实参加人民政协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4],“要积极引导和推动参加人民政协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不断增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和思想认同,不断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5]。人民政协的政治基础达到空前的广泛性。

(三)从理论上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的性质

把人民政协定性为中国政党长期合作的重要机构,是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伟大构想。在改革开放时期,邓小平就指出,人民政协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是我国政治制度中的一个特点和优点。1989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1994年 3月,政协章程进行第三次修正,对人民政协的性质作了进一步的充实与概括,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这一规定,既完整准确地概括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又鲜明深刻地体现了人民政协的时代特征和政治属性。

2004年 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以下简称《政协章程修正案》)对人民政协性质的表述作了进一步规范和调整,在原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的基础上,增加了“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的内容,使人民政协政治属性的时代特征和政治地位的提升更加鲜明而突出。2004年 9月 21日,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 5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发展人民政协事业有利于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巩固共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政治基础。”[6]

(四)从理论上拓展了人民政协的职能

政治协商是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也是人民政协存在与发展的重要依据。早在一届政协会议召开前,周恩来就明确指出,人民政协是中央人民政府协议事情的机构。1954年通过的第一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对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职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对政协政治协商职能的内容和表述不断充实和完善。1982年 12月,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把民主监督载入政协章程,不仅进一步强调了民主监督的重要性,而且还把“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正式列为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1989年 6月,根据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新情况,把“参政议政”作为参政党的基本职能首次提了出来。1994年 3月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明确提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并对二者的内涵作出规定。2004年 3月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进一步明确提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并对参政议政的内涵作出明确规定:“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7]

2004年 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把“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纳入社会主义监督体系。2006年 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意义、内涵和形式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 60周年的重要讲话中,胡锦涛同志重申和高度概括了人民政协应该履行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并对各级党委提出了具体要求:“要增强开展政治协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规范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和层次,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要积极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机制,畅通民主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制度,寓民主监督于政协委员提案、进行视察、参与工作检查等活动之中,提高民主监督质量和成效。要积极采纳人民政协提出的真知灼见,真正使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成为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改进工作、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有效方式和重要途径。”[8]

(五)从理论上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政协的主题

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作为统一战线组织,人民政协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中华民族大团结大联合的象征;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人民政协在人民代表选举、投票之前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性意见,其本身就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1991年 3月,江泽民同志在“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政协工作涉及范围很广,但主题是两个,这就是团结和民主。这两方面工作做好了,政协工作就做出了成效。”[9]2004年 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修订的新章程增加了“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的规定。2006年 2月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调了这一点,提出“要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要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把加强团结和发扬民主贯穿于政协工作的各个方面”[10]。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性质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政协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根据,也是人民政协继往开来的方向和使命。团结和民主工作主题的明确,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优势、更好地履行政协职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只有实现紧密团结,发展民主才更有基础;只有发扬广泛民主,加强团结才更有力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政协要在国家和民族的发展中不负使命,就必须“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扎实有效地履行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切实发挥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为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作出新的贡献”[11]。

二、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人民政协制度化建设取得重要进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要求出发,先后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等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文件,为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政策依据、制度保障。这三个中共中央文件,进一步阐明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规定了人民政协的历史任务和工作原则,规范了人民政协的履行职能的程序和机制,为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此外,全国政协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等一系列与政协章程相配套的制度,有力地推动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一)颁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 2月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人民政协成立以来中共中央专门就人民政协工作颁发的第一个文件。它全面系统地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的成果,进一步阐明了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规范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程序和机制,明确了搞好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任务,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要求,在人民政协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上又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它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为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对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关键性的意义,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一项重要部署。

(二)明确提出了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意见》根据人民政协的性质和特点,明确了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特有内涵和总体布局,提出要以发挥参加人民政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作用、突出界别特色、发挥人民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主体作用以及加强人民政协机关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为重点,全面推进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这是对人民政协自身建设成功经验的深刻总结,同时也为全面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提供了现实的和长远的指导。

《意见》指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支持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举报、反映社情民意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较大比例;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政协机关中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并做到有职、有权、有责。”[12]

《意见》指出,由界别组成是人民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突出界别特色,发挥界别作用,有利于适应我国社会阶层多样化的状况,有利于反映社情民意,有利于集中民智,有利于实现社会不同群体积极有序地参与国事,有利于发挥政协人才荟萃的优势。“要根据界别的特点和要求开展活动,充分调动各界别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认真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要通过界别渠道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增进社会各阶层和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13]

《意见》指出,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要认真组织政协委员的学习和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自身素质,遵守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方便。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14]“要注重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完善委员推选制度,优化委员构成,强化委员学习培训、提高委员整体素质,尊重委员首创精神、维护委员民主权利,鼓励和引导广大委员深入实际、走向基层、贴近群众,在报效国家、服务人民实践中施展才华、建功立业。”[15]“要切实发挥好政协专门委员会作用,提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积极探索专门委员会工作新思路新方式,切实增强工作活力和成效。”[16]

《意见》还对加强人民政协机关建设提出了全面的要求,为人民政协有效履行职能、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为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的机关建设指明了方向。“要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17];“要弘扬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提高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和政策水平”[18];“要切实加强人民政协组织的干部队伍建设”[19],“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学识丰富、业务熟练的高素质政协工作干部队伍”[20]。

三、科学规范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内容、形式和程序

人民政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2004年 3月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将人民政协的三大主要职能作了集中表述,使得人民政协主要职能的表述更具完整性和严密性。《意见》进一步明确提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21],要积极“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22]。

(一)关于政治协商

一是明确了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强调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二是明确了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即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三是明确了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即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政协各组成单位和各界代表人士参加的内部协商会议。四是要求各级党委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关于民主监督

一是确定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二是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内涵,指出它既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政协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政协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之间进行的互相监督。三是明确了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即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四是规定了完善民主监督的机制,要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党委和政府的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要密切与人民政协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提高民主监督的质量和成效。

(三)关于参政议政

一是明确了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也是党政领导机关经常听取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好工作的有效方式。二是明确了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主要内容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是对政协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专题调研和反映社情民意这两种基本形式提出了具体要求。即要注意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要运用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有利条件,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四是提出要注意发挥民主党派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参政议政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

“历史充分证明,人民政协这一中国特色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创造,既顺应世界民主发展潮流,又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政治智慧,具有强大生命力和远大前程。”[23]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坚持人民政协理论创新的同时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对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和新部署,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统一战线理论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体现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战略眼光、政治智慧和创新精神,有利于把人民政协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1][6] 庆祝政协成立 55周年大会 胡锦涛发表重要讲话[EB/OL].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2004-09-21.

[2][4][5][8][11][23]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EB/OL].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2009-09-21.

[3][10][12][13][14][15][16][17][18][19][20][21][22]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 (摘要)[EB/OL].人民网,http://www.people.com.cn,2006-02-09.

[7]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N].人民日报,2004-03-17(1).

[9] 江泽民.在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全国政协七届四次会议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199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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