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理论: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石

2010-02-15 20:26:06张瑞琨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民主集中制民主党派政党

张瑞琨

(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2)

中国共产党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成立和发展起来的工人阶级政党。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同舟共济、共同奋斗,一起迎来了新中国的诞生,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中国的政治制度、政党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结合中国的国情建立起来的。在马克思主义丰富而又博大精深的理论体系中,“民主集中”的思想理论在我国政治制度、政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理论的重要基石。

一、民主集中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的重要内容

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无产阶级政党的理论基础。1890年,恩格斯在《致约·布洛赫》一文中,对创造历史的“合力”理论作出了精辟的阐述: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活动,如同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形成一种总的合力,这种合力不是单个人的意志和力量的简单相加,而是在他们互相冲突、互相制约过程中产生的结果。这种结果往往同每个人的愿望不尽相同,是谁也没有希望过的事物。然而,这并不是说这些个人的意志等于零;相反,每个人的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这是对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深刻揭示,也是民主集中制理论的重要基础。

民主集中制理论是对民主与集中的本质及其关系的揭示。民主和集中是事物矛盾对立的两个方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把这两个矛盾对立的方面统一于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原则中,为无产阶级政党创造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共产党宣言》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1]马克思恩格斯创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工人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共产主义者同盟在组织上就是由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构成的,各级委员会都由选举产生。恩格斯就此还曾说过一段著名的话:“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2]同时,马克思恩格斯还认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是集中统一的,党必须有统一的纲领和章程,有革命的权威。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章程规定,盟员必须在政治上和同盟保持一致,“生活方式和活动必须符合同盟的目的”,“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等。恩格斯在总结巴黎公社失败的经验教训时认为,公社失败是由于缺乏集中和权威。他还针对否定集中的倾向写到:“为了进行斗争,我们必须把我们的一切力量拧成一股绳,并使这些力量集中在同一个攻击点上。”[3]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民主与集中、自治与权威都是相对的东西,不能把它们的任何一方绝对化。因此,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都不曾明确提出过民主集中制的概念,但马克思恩格斯已经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已有雏形。

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种政党的组织原则,是列宁首先提出来的。在建设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的过程中,列宁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并把这一原则运用于俄国党的建设。在《怎么办》、《进一步,退两步》中,列宁对民主集中制有过专门的论述,认为无产阶级革命政党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1906年 4月,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四大”上,“党的一切组织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被正式写进党章。列宁多次强调:“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把坚持民主集中制作为加入共产国际的各国共产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在起草的《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中,列宁指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如果不能按这个原则建党,就不能称为共产党。由此可见,加入共产国际的各国共产党在政治上、组织上都要接受共产国际的领导。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实际上是接受苏联共产党的领导。这种领导机构形式,也为我国后来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从思路上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二、中国共产党人不仅把民主集中制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而且把它运用于国家政权的创建之中,成为国家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指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是在 1927年 6月 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中。后来,民主集中制就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从 1945年党的七大起,每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新党章,都明确提出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邓小平在 1992年审阅党的十四大报告第四稿时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是最合理、最便利的制度。”党章总纲明确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领导人不仅把民主集中制理论运用于党的建设,而且还把它运用到了中国的政权设计和建设实践之中。毛泽东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提出要用民主集中制理论建设政府。在 1937年 7月的《反对日本进攻的方针、办法和前途》中,毛泽东提出:“政府如果是真正的国防政府,它就一定要依靠民众,要实行民主集中制。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最有力量的政府是这样的政府。”[4]1937年 10月,毛泽东在与英国记者贝特兰的谈话中提到:民主和集中之间,并没有不可越过的深沟,对于中国,二者都是必需的。一方面,我们所要求的政府,必须是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政府;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集中化又是必要的。这就是民主集中制的意义。只有采取民主集中制,政府的力量才会特别强大,抗日战争时期国防性质的政府必定要采取这种民主集中制。1940年,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阐述得更加明确:“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这就是革命的中国、抗日的中国所应该建立和决不可不建立的内部关系,这就是今天‘建国’工作的唯一正确的方向。”[5]在 1945年党的七大政治报告——《论联合政府》中,毛泽东除强调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外,还阐述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新中国的缔造者正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思想设计建立了新中国的政治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民主集中制被应用于国家政治生活之中。1949年的《共同纲领》规定:“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后来,我国宪法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权力性国家机关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实行民主集中制,人民的一切权力都系统地、集中地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统一行使。同时,合理地划分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关系,合理地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的职能。在非权力性国家机关如人民政协中,同样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人民政协作为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充分体现了政党之间平等协商的优良传统。平等协商既体现了民主集中制,又有利于贯彻民主集中制。民主协商已经成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一大特色[6]。

三、民主集中制也是各民主党派的组织原则,我国政党制度既贯穿民主又体现集中,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

不仅中国共产党把民主集中制作为自己的根本组织原则,各民主党派也把民主集中制作为自己的组织原则。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民主党派陆续将民主集中制运用于本党派的组织建设之中。1950年 7月18日,民建总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民主建国会加强组织方案》规定:“在政治上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组织上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里,民建不仅明确提出了在组织上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而且进一步揭示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是政治上领导与接受领导的关系。后来,我国各民主党派在自己的章程中,陆续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各党派自己的组织原则。例如,民革在 2007年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通过的《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第十二条中规定:“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民盟党章规定:“中国民主同盟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贯彻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民进党章规定:“本会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民主程序,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作风优良、工作高效、团结合作的领导集体。”其他党派的党章同样明确指出,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我国政党制度的特点。它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是民主集中制理论在我国政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1948年,各民主党派纷纷响应中国共产党“五一口号”,成为各民主党派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重要标志。实际上,在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运动中,中国共产党已经成为中国人民的主心骨,成为中国革命的核心和灵魂,即中国革命的领导者。于是,在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各党派的主要代表在发言中一致认为,民主革命的胜利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所取得的。民建代表黄炎培发言说,新中国是一座新建的大厦,要感谢“领导建造这座新的大厦的空前伟大的工程的中国共产党主席毛泽东先生”[7]。民盟代表张澜发言说:“根据我们的民主集中制,中国人民把政权掌握在自己手里,而人民又确确实实有了一个集中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这是理论与实际一致的一种制度。”[8]九三学社代表许德珩发言说:这次会议,我们大家“空前未有地团聚起来”,“团结在中国共产党的周围”。政协会议是非常民主的会议,“六百多位同仁之中,可以说是很少没有发言的,也更很少发言不被重视的;凡是在目前紧要的,能够办得到的建议,都是被采纳的”[9]。这说明,我国政党制度确实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这种制度的优势就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可以使政党制度产生巨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保证各党派政治目标的一致性;多党派合作可以提高和扩大社会参与的层面,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增强社会的活力。我国各民主党派政治上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参加国家政权,但不与中国共产党分享领导权,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协商,体现的是政党之间的相互尊重与体谅包容。这种党际关系体现的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

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政党制度也是适应我国的社会政治生态而出现的必然结果。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后,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的发展阶段,而是经过新民主主义阶段的短暂过渡直接进入社会主义阶段的。旧中国就像一盘散沙,四分五裂,内忧外患并存,社会环境异常复杂,反帝反封建的任务异常艰巨。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政党的领导,中国革命要取得胜利是根本不可能的;同样,如果没有各民主党派反帝、爱国、民主力量的凝聚,汇成中华民族独立复兴图强的巨大合力,中国革命要取得胜利也是不可能的。新中国成立后,经过三大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开始探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道路。但是,中国现代化道路可谓荆棘丛生、困难重重。中国现代化需要以国家为主导,集中社会各种资源,立足于稳定之大局,借助于后发之优势,实行跨越大战略,持续快速发展。这就决定了中国现代化需要拥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其政治制度、政党制度不仅必须具备对社会资源的高度整合功能,还要充分开发和利用好各种社会资源。邓小平指出:“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必然四分五裂,一事无成。”[10]原民建中央主席孙起孟认为:“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个制度能否创立、坚持和发展都在根本上成了问题。如果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以坚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总目标的这个制度,能否始终朝着这个目标发挥作用就得不到根本的保证。”[11]民国初年的多党制和国民党的一党专制的失败,是多党制和一党制不适应我国社会政治生态而出现的一种必然的结果;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其出现的初期,即显示了强大的社会整合力,它适民心、顺民意,中国革命因此才最终取得胜利。所以,我国这种核心的一元性和结构的多元性相结合的政党制度,是适应了我国特殊的社会结构而出现的必然结果,也是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尤其是民主集中制理论指导的结果。

四、“民主集中”与“分权制衡”是中西方在政治制度价值理念上的重大区别,中国特色政党制度不应照搬西方的“两党制”、“多党制”

现代意义上的政党起源于西方。在政党制度的运作上,西方已有一套比较成熟完善的模式,在民主政治的话语权上也依其强大的媒体力量而占优势。因此,一部分人往往习惯于用西方的政党概念及政党制度的模式来衡量和看待其他国家的政党及政党制度,认为我国的民主党派不像政党,甚至认为我国政党制度的一党领导、一党执政是一党专制。这反映出一部分人对我国政治发展的历史必然性缺乏深刻认知,同时也说明对我国政党制度的理论基础缺乏清楚认识。实际上,民主集中和分权制衡是国家组织及其活动方式的两种不同原则。我国的国家组织及其活动方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则大多实行分权制衡原则,这也是中西方国家组织及其活动方式的重大区别。民主集中理论和分权制衡理论分属于两种根本不同的政治理论体系,体现民主集中还是分权制衡,也是我国政党制度与西方一些国家政党制度的重大区别。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顺应和把握历史发展规律、跳出“历史周期率”而进行的积极而又富有智慧的创造,而其创设的指导理念即是“民主集中”。正因为我们国家的政党制度既体现了广泛的民主,又体现了高度的集中,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所以,“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成为其显著的特征和基本的格局。1989年中共中央 14号文件第一次明确了民主党派为“参政党”。“参政党”概念的提出,也是基于对我国政党制度的理论基础——民主集中制的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它是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的一个创造,也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党制度和参政党理论中最为重要的理论创新之一,是参政党理论建设的支点。参政党参政的基本点是“一个参加、三个参与”,即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它不同于西方分权制衡理论体系下的反对党、在野党的概念。参政党参政不是对执政党执政权的分割或分享,而是辅助共产党执好政。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它们在国家政权中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都是以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这与西方竞争性政党制度中出现的互相拆台和内耗争斗、为了一党的利益而不顾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做法有很大的不同。我国政党制度属于非竞争性即合作性的政党制度,有人称之为“合力”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种团结合作关系,既有利于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共同政治基础上加强合作并通过平等协商形成科学决策和集中力量办大事,又有利于避免多党竞争、互相倾轧造成的政治动荡和一党制的种种弊端。这是我国政党制度的特色也是它的优势。

当然,我国政党制度还有一个需要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问题。怎样在多党合作中更好地体现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怎样把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更好地结合起来,还需要在制度化建设方面作出更多的探索和努力。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72.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96.

[3] 马克思恩格斯书信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301.

[4][5] 毛泽东选集 (第 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47,677.

[6] 游洛屏.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民主理论基石[A].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理论体系研究[C].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9.6.

[7][8][9] 当代中国的民主党派[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9.45,44,47.

[10] 邓小平文选 (第 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58.

[11] 孙起孟.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新发展[N].人民日报,199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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