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刊记者 竹 青
日本官、产、学合作经验
■ 本刊记者 竹 青
日本的产学研合作被称为“产-学-官”合作,一字之差道出了日本产学合作的官方主导实质和特征。日本政府主要通过立法和建立制度等方式引导企业和大学开展合作。早在l983年,文部省就建立了大学与民间企业的共同研究制度。其宗旨是促进高等院校与民间企业等开展共同研究,促进优秀成果的产生。l986年,日本制定了《研究交流促进法》。1997年,日本政府同意将产学共同研究的场所设在企业,并且放宽了对国立、公立大学教师到企业兼职的法律限制。1998年,日本国会通过了促进大学技术研究成果向民营企业转让的相关法律《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和《研究交流促进法》的部分修正案。根据《研究交流促进法》的部分修正案的规定,民间企业在国立大学及国立试验研究机构等所在土地(均为国有土地)上建设共同研究设施,其土地使用费给予优惠。截至2005年1月,根据《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获得认可的技术转移机构达到41家,这些机构为促进大学科研成果的专利化、实用化和商品化研究作出了很大贡献,在大学与企业之间发挥了桥梁作用。据经济产业省调查,2004年日本技术转移活动中的专利费收入达到29亿日元。2004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国立大学法人化制度,以推进产学合作。
日本政府认识到,良好的产学研机制是推动企业与大学合作的保障。所以,自l981年,日本科技厅和通产省就分别确立了官、产、学三位一体的以人为中心的流动科研体制。l9 8 2年,日本学术振兴会成立了“综合研究联络会议”和“研究开发专门委员会”,以促进学术研究与社会的合作。同时还成立了“产学合作研究委员会”,下设38个专业委员会,它由产界和学界第一线研究人员组成,对将来技术开发上的重要课题交换意见、发表论文等。这些专门委员会根据各研究领域的具体情况开展工作。自1983年以后,经过近20年的发展,日本政府还先后建立了委托研究制度、委托培训制度、捐赠制度、研究室制度、经费划拨与使用制度、人员互派制度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促进官、产、学合作体制的完善。这些制度一方面使企业界向大学提供的课题数、研发经费有了明显增加;另一方面,大学向业界提供的研究成果、咨询人次也逐年上升。国立大学的研究人员和民间企业的研究人员可以就共同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将国立大学的研究能力和企业的技术能力结合起来,创造出优秀的科研成果。
为了加强大学与企业的合作,促进大学科研成果向民间企业转移和研究成果产业化,日本政府科学厅创办了促进科研成果产品化的中介机构——“高科技市场”。它的主要职能是:挑选所在地区大学和研究机构中能够转化为产品的科研成果,对有关成果产品化的研究提供资助;代为有关科研人员申请专利;协助创办风险企业。同时,为促进科技情报的顺畅流通,使科技成果得到充分利用,日本内阁在l982年批准了以《面向情报化的新发展》为题的该年度技术白皮书,强调“要大力开展情报技术,以最新微电脑情报信息处理自动化技术,积极促进科技情报的流通”。1984年,日本政府又指出“国家要以大多数信息部门的独立活动为基础,努力谋求它们之间的分工与合作,重新建立符合研究人员所需要的科技流通体制”。此外,日本政府为了消除产学研合作过程中显现的种种障碍,不断地酝酿和推出一些改革措施。例如2000年,日本政府出台了加快尖端科技领域产学合作的新制度,以便鼓励企业委托大学进行研究,促进企业与大学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方便大学研究人员对有关经费的有效使用。
王玲,张义芳,武夷山.日本官产学研合作经验之探究.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6年第4期)
编者按: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文献中,日本的学术体制曾被称作“学-官-产”(“学”指大学,“官”指政府及其研究机构,“产”指企业),这种提法突出了大学在科研方面的作用,相形之下,企业的地位较低。近年来“学-官-产”的提法变成了“产-学-官”,这意味着民间企业的学术研究活动在日本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地位有所提升。例如,“三菱综合研究所”、“富士综合研究所”等民间研究机构,是由日本大企业建立和扶持起来的,但其研究范围早已超出本企业的范围,涉及日本经济、科技、福利、教育等各个方面,被称为日本社会经济发展的“智囊团”。经过几十年的摸索和发展,日本官、产、学研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值得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