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振国
无锡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江苏 无锡 214111
五年制高职药学专业药剂学实践教学探索
宋振国
无锡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江苏 无锡 214111
药剂学是药学专业重要的专业课程之一,实践教学是高职教学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本文从培养目标与药剂学课程特点,对五年制高职药学专业药剂学的实践教学探索进行了思考。
药剂学;实践教学
教育部《关于加强五年制高职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高职学生应在具有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职业技能,五年制高职药学的培养目标也明确地确定为培养适应药学生产、临床,经营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药学专门人才。
药剂学是以剂型为中心,围绕剂型开展配制理论、制备工艺、质量控制与合理应用等一系列活动的综合性学科。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当今我国教育改革的核心之一,提高五年制高职药学学生的实践能力,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提高药剂学实践教学的质量。本文就如何更好的开展药剂学实践教学展开论述。
五年制高职药学的教学目标是在依托G MP、GLP、GSP等需要的专业规范上,结合高职教育培养特色:即培养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强,知识面宽,素质高,有现代化生产技能,从事药学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因此,药剂学的教学内容就应以“适度,够用”为原则,通过课程内容的优化组合,不再强调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的完整性,而是要打破原来的学科理论体系,以实践性为指导原则,强化技能培养,开发实践教学模块。以实践操作技能为主体,整合理论知识,编写模块化实践教学教材,将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与课堂相结合,采用理实一体化、项目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如片剂的制备,将整个生产分为粉碎、过筛、混合、压片、糖衣、质量检查、包装等单元模块,每个模块按基本理论知识,实践准备、实践操作过程、实践小结、拓展知识等内容组成相对完整的模块。
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需要有一流的师资。师资水平决定学校人才培养水平和学校的竞争力。目前在五年制高职校中多数教师都是从学校毕业后直接走上讲台的,由于他们大都来自普通高校,学科教育的烙印较深。他们中的许多人对实践能力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对参加专业技能培训不感兴趣,提高自已实践能力的意识不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提高。
职业教育要为提高劳动者素质特别是职业能力服务[1]。因此,提高教师实践能力,建设“实践型、技能型”教师队伍已是高职校改革和发展中一件刻不容缓的工作。
依据药剂学课程特点,开设药剂学的一般基础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探索性实验;在实验教学方法方面,对于不同的实验内容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目的让学生能积极主动地通过实验课的学习获得知识[2]。为了要达到这一目标,在药剂实验室内除了要配置药剂实验必备的常规仪器外,还需配备诸如单冲压片机、智能溶出仪、脆碎度测定仪、智能崩解仪、半自动安瓿灌封机等一些制剂生产、药品质量检测的设备仪器。
在实验室实验的基础上,学生必须通过基于生产过程的综合实训。因此校内药物制剂车间的建设是实施药剂综合实训的前提条件。校内的药物制剂车间应当按G MP要求进行设计建造与装修,在剂型方面可优先考虑固体制剂如片剂、颗粒剂、硬胶囊的生产和液体制剂如注射剂、口服液的生产,因为这些剂型在日常应用中具有广泛性与代表性。在实训车间中让学生能最大限度地真实地体会到药剂生产的场景与岗位要求,指导老师应紧扣国家职业标准,实施实践教学。在教学方法上可广泛采用多媒教学与理实一体化教学、项目化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从而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与积极性,提高学生掌握操作技能的能力。
学校受资金、实训场地、设备种类与套数等因素限制,不可能也不必要将药剂学中涉及的各剂型都罗列到学校的实训车间内。另外,药物制剂生产的新设备不断涌现,校外企业技改项目的不断推进,学生在校内实训车间所学习的实践教学,会和企业所需求的产生偏差或脱节,这就使得学校必须与企业联合,构建广泛而紧密的校企合作,建立校外实训基地,使学生到真正的生产环境中进行实践。一方面,学校花少量的经费就达到高质量培养学生的效果,无形中将校内的实训基地扩大了。另一方面,学生在企业中获得了最新的生产与管理理念,获得了最为先进的设备仪器操作能力,并且对企业增加了认知度。再次,企业通过学生的参与加入,获得了新生力量,同时也扩大了企业的知名度。
总之,五年制高职药学专业药剂学的实践教学应紧扣国家职业标准,突显岗位技能要求而展开,通过制订合理的培养方案、整合课程结构,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双师”型队伍,建立完善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实施实践教学,从而提高药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
[1]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
[2]郁达,卢祥云,吴金勇,等.加强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2,2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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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8517(2010)15-0104-01
2010.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