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维莲 池祥义 周 波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州 遵义 563000
2009年5月19日11点55分,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以下简称CDC)接到新蒲镇康华医院报告:该院收治6例疑似食物中毒病例,CDC立即派出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采样人员到达现场调查处理,其处理结果如下。
在现场中所有出现症状者为病例,采用统一调查表对清醒者进行面对面调查。对剩余药酒和病人呕吐物采样,并采用间苯二酚-硫酸显色反应法检测[1]。
2.1 事件经过 2009年5月19日中午9:30左右,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蒲镇某村村民谢某某,因乔迁之喜宴请约30人在家中聚餐,每桌均有人饮酒为白酒,其中1桌喝到中途时白酒饮完,谢某某吩咐家中患有痴呆症的儿子去取药酒,所取药酒为谢某某用草乌侵泡后用于治疗风湿病的外用药酒,该药酒与另外两坛其他类药酒并排摆放。参与饮用该药酒的6人均发病,罹患率100%,其余无发病。
2.2 临床表现 病例以口舌及全身麻木、心悸、恶心、呕吐、腹痛、腹胀等中毒症状为主,相继出现颤抖、抽搐、昏迷。4例病例于饮用该药酒后30min左右发病,60min内全部发病,中位数30min。6例中毒者均为男性,年龄在34~59岁,2例死亡病例在发病后3h内死亡。
2.3 救治经过 首诊医院为当地一镇级医院,该院收治病例后,发现2例患者已经处于昏迷状态,立即将病例全部转至距离该院约10公里的一家省级三甲医院,到达三甲医院时已有3人处于昏迷状态,医院立即对3例病例进行抢救,2例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心力衰竭;1例抢救成功;另外3例采取输液,输氧等治疗,4例病例于7天内痊愈出院。
2.4 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 经药监局确认,泡酒所用药物为草乌。公安机关调查后排除谋害可能。CDC从采集的剩余药酒中检测出乌头碱。
3.1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特征和实验室检测结果分析,确定为一起因误服含有乌头碱的外用药酒而致2人死亡的食物中毒事件。
3.2 本次中毒事件较严重,6人误食中毒,其中2人死亡。主要原因为户主谢某某对药物的安全意识薄弱,将食用药酒与外用药酒混放在一起,甚至吩咐患有痴呆症的小孩前去取用。乌头生物碱毒性极毒,一般在服用后数分钟至半小时内出现症状;中毒死亡较快,曾有报道服乌头药酒8~30分钟死亡的,一般在4~6小时内死亡[2]。
3.3 1988年国务院明确将川乌列为毒性中药品管理之中,并规定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3]。因此笔者建议:卫生、药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市场上中草药的监管力度。深入社区、乡镇宣传卫生、食品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基层居民自我防范意识,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1]公安部人民警察干部学校.刑事毒物分析[M].北京:群众出版社出版,1979:145-146.
[2]公安部人民警察干部学校.刑事毒物分析[M].北京:群众出版社出版,1979:145.
[3]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S].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