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会军
(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辽宁阜新 123200)
近年来,我国家禽重大动物疫病不断暴发,比如高致病性禽流感,已经成为危害公共卫生的主要疫病,给我国畜牧经济的发展造成很大的损失。家禽检疫是动物产地检疫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扑灭家禽疫病的重要手段。我国家禽饲养量规模很大,家禽疫病较多,散养方式比较普遍,流动性很大,因此,开展活禽的检疫监督管理和无害化处理对于有效防控家禽疫病的传播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按照我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家禽是指人工饲养的鸡、鸭、鹅、鸽、鹌鹑、鹧鸪、鸵鸟、孔雀、珍珠鸡、雉鸡、火鸡等。但是,在肉食品消费领域内,与广大消费者密切联系的家禽主要是鸡、鸭、鹅,所以,本文重点对这些活家禽的检疫监督和无害化处理进行探讨。
产地检疫是检疫监督的第一个环节。在产地检疫中,大力宣传动物报检制度,建立报检网络,从报检出检、检疫操作、检疫结果处理等方面规范检疫行为。在接到检疫申报受理后,按照个体检疫和群体检疫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临床检疫,个体检疫以临床检疫为主,主要以看、听、摸、检等方法进行;群体检疫以静态观察和动态观察为主。疫病检疫对象主要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等。查验是否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必要时,可以进行实验室检疫。经产地检疫合格后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产地检疫中如检出家禽传染病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尤其是临床怀疑为高致性禽流感时,检疫员应立即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诊断和疫情确认、报告、处理、控制。在产地检疫中还要做好检疫台账制度、检疫监管制度、到场检疫制度和票证管理制度等一系列产地规范管理制度,做到制度落实,环环相扣,才能有效保证检疫质量。
我国城镇目前尚未普遍实行家禽定点屠宰,家禽宰杀的小作坊简陋,卫生条件恶劣,商户宰杀较为分散,给检疫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同时,由于农贸市场活禽销售仍占很大比例,增加了病源传播的危险,是直接危害公共卫生的重大隐患。积极推行家禽定点屠宰检疫,是控制活禽随意宰杀,提高活禽检疫监督能力的重要措施,可以有效地减少活禽因滥屠宰带来的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有利于对家禽进行集中检疫,也利于实现屠宰的机械化、规模化。定点屠宰重要的是把好进场关、是查验证件、了解疫情。向畜主索取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高致病免疫证明),了解产地疫情,饲养用药是否有违禁药品、核对只数,查验检疫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出证机关是否合法,是否有官方兽医签字。视检肉禽外貌,证物相符后,精神良好,无异常情况,准予卸车;数量不符,查明原因,依法补检或重检;发现疫情,立即隔离圈,确诊后依法处理。此外,检疫人员可以把活禽的检疫与宰后检疫同步进行,更好地准确判断出活禽的疫病特点,一旦发现病禽,能够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
活禽专业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是活禽经营市场的主要场所,很容易引起疫病的传播暴发,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动物防疫监管,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是活禽检疫监督工作的组成部分。活禽经营市场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活禽经营市场与市场其他区域相对隔离;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尤其是必须配备消毒、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要对辖区内活禽经营市场的家禽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对疫情监测结果要进行分析,及时做出风险预警。严格对市场经营人员的管理,加强对禽类的入市检查,经营的活禽应当有检疫证明,核对检疫证明,禁止生产、加工、销售无检疫证明的活禽,对未经检疫上市经营活禽行为,伪造、变造检疫证明行为或经营病死家禽的违法行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活禽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进入家禽经营市场的家禽,必须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防止不合格禽类进入市场。
由于家禽重大动物疫病传播速度快、致死率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病死家禽,很容易造成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活禽的无害化处理,一是建立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制度。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了病死家禽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执行,如果违反制度,造成疫情发生扩散,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二是建立健全病死家禽统一收集制度,严格建立病死家禽收集、运输和处理台账制度,进一步规范病死家禽的无害化处理。三是严格处理,强化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病死家禽无害化的监管,督促其建立健全病害家禽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做到对病死家禽实施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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