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凯
摘要:《物权法》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保护人民的物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物权法的出台将使法律的司法实践迈人一个崭新的时代。本文就《物权法》出台后,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什么谈了几点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物权法;司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 G6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09)11-0187-01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就是关注人的生存和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和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友善。物权法体现了公正地解决冲突,维护协议的稳定,尊重彼此的财物,以及平等、公平、互惠等精神。
一、《物权法》颁布的意义
(一)《物权法》肯定了物权制度,特别是对所有权的一体保护,不仅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而且特别强调了保护私人所有权,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二)《物权法》是近30年改革开放胜利成果的记录,是将改革开放胜利成果转化为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继往开来。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三)完成了民法典制定工程中的核心部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进入了顺畅的时期,就像江河进入开阔的平原河道,列车驶出了崇山峻岭一样。只要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修改完成之后,民法典起草任务就大功告成了。
二、物权法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私有财产日益增加。《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六十五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六十六条:“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些规定规范了我国私有财产受到物权法保护的范围,这也符合世界各国法定物权范围的通例,进一步完善了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创造、积累财富的积极性,促进社会和谐。
三、物权法在抵押物转让制度中的新规定及其分析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有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笔者认为,《物权法》在该条文中用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表述,该条款属于法律上的禁止性条款,违反该条款的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事实上,该条款没有区分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和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以及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而言,该抵押物的转让若也需抵押权人同意,则该抵押权不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效力,而且对抗了占有抵押物的第三人,这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符,也与《担保法》第 43 条的相关规定不符。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相关司法解释,应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同时笔者也注意到,若抵押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此时,已经交付买卖合同价款的第三人则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因为合同无效,合同设定的定金、违约金条款将不再适用,若第三人为担保买卖合同全面适当履行而要求抵押人(即出卖人)另行提供相关担保的,也会因被担保的主合同无效而致该担保合同无效。
若此,对已经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善意第三人而言,仍将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物权法》第191条文规定不利于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为此,笔者建议在即将出台的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已登记抵押物的,可由抵押权人继续行使抵押权。若此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第三人可按买卖合同及可能存在的担保该买卖关系的相关合同主张损害赔偿。
四、《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与保护的价值取向
《物权法》不单是对多种物权权利的各自确认,而且是对“物权”这一人之最基本权利的整体性提升——《物权法》以基本法的位阶高度确认“物权”的权利属性;用基本法的法律形式在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指导性文件之上,重新规划物权确认和保护的法律途径,使之更为健全和确定。
《物权法》更要为各种物权的权属、利用、流转、交易提供“保护”。它制定了“物”的主体性特定支配顺序。以“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为基本切入点,通过一个具体的人对某一个具体的物的支配,依循一个个具体的支配顺序,建立属于全社会的支配秩序,或稳定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支配顺序”是物权保护的基本出发点。
物权保护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平等来源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指向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开放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公民个人财产应与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享受同等保护。
《物权法》关涉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努力践行《物权法》的法律规定,不断巩固它的积极成果,认真提出我们的完善建议;广泛而深入地参与,使全社会公众在实践中臻于共识。作为公民,我们理应有此期待和努力。
参考文献
[1] 李向阳.物权法使我们离民主更近[N].经理日报,2005 .